桃園市立永豐高中學生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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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110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 110 年 2 月 1 日施行 

 
 
 
 

一、永豐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養成

學生自尊尊人的態度,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3 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
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桃園市中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等,訂定「永豐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培養學生自尊尊人,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五)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三、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六)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四、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五、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  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二)懲罰: 

1.記警告。 

 
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 年 7 月 2 日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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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記小過。 
3.記大過。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助人,行為可嘉者。 
(二)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三)節約能源足為同學模範者。 
(四)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良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良好者。 
(六)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或依據本校其他相關規定,合於記嘉

獎者。 

(七)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禮節良好,有具體表現者

 

(九)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十)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楷模者,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現金於當學期未有認領者領回時,歸還給

拾獲者,拾獲者如捐給教育儲蓄專戶後再敘獎,收為己有者不另敘
獎。 

(十二)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楷模者。 
(十三)值日特別盡職者。 
(十四)經常自動為公服務,有具體表現者。 
(十五)舉發具體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十六)規勸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七)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運動精神者。 
(十八)熱心服務班級、團體,有具體表現者。 
(十九)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二十一)扶助老弱婦孺殘障,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二)按時繳交各科作業、週記、報告,內容充實者。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辦理之各類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二)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不包含社團)。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表現優良者。 
(六)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七)愛護學校或同學,有優良事實表現者。 
(八)參加各種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九)處理偶發事故得宜,有具體事實者。 
(十)拾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現金於當學期未有認領者領回時,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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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 

還給拾獲者,拾獲者如捐給教育儲蓄專戶後再敘獎,收為己有者不另
敘獎。 

(十一)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或依據本校其他相關規定,合於記

小功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特殊優良行為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者。 
(二)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增進校譽者。 
(六)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特優者。 
(七)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現金於當學期未有認領者領回時,歸

還給拾獲者,拾獲者如捐給教育儲蓄專戶後再敘獎,收為己有者不另
敘獎。 

(八)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異行為或依據本校其他相關規定,合於記大

功者。 

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有詐欺或毀損他人財物,有具體事證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者。 

(二)班級環境維護、整潔工作不確實,情節輕微,經勸告仍未改正者。 
(三)攜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

之物品或其他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有具體事證情節輕微,經勸導後
仍未改正者。 

(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移送相關單位議處,經議處單位認定情節輕

微者。 

(五)校園霸凌事件確認成立,經權責單位認定情節輕微者。 
(六)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具體事證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

改正者 

(七)未依規定完成集體正向輔導管教者。 
(八)違反考場規定、生活常規等規定,情節輕微者。 
(九)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

譽或恐嚇他人,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破壞校園環境衛生,有具體事證情節輕微者 
(十二)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勸導後仍未繳交者。 
(十三)升旗或重要集合(全校或全年級參與的活動)無故遲到或早退者,無

故未到情節輕微者。 

(十四)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不予配合者,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五)拾物(價值新台幣 100 元以下)不送招領,據為己有,經同學或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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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 

發現,查證屬實者。 

(十六)上課遲到早退或在外遊蕩者,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七)損壞公物(價值新台幣 100 元以下)不自動報告,經同學或師長發

現,查證屬實者。 

(十八)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者。 
(十九)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二十)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經勸導仍未改善

者。 

(二十一)使用校園網路違犯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或濫用網路系統之行為

者: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

上。 

4.在社群網頁或線上討論區上,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任意轉

載。 

5.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6.窺伺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虛假帳號等方式,未經

授權使用網路資源者,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8.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

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9.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得改記小過一次,其另有違法

行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二十二)非社團活動時間於教學區內彈奏、使用、敲擊任何樂器或使用直

排輪、滑板、溜冰鞋及從事任何球類運動,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二十三)夜自習、社團練習及假日返校,吵鬧影響校園秩序者。 
(二十四)持免早讀、免升旗卡,不立即進入學校,在外逗留者,經勸導仍

未改善者。 

(二十五)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之規定,有具體事證情節輕

微者。(考試期間使用者不適用此款) 

(二十六)私自訂購有衛生安全疑慮之外食或在圍牆邊向商家購買物品(食

品)者,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二十七)不遵守交通秩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則。 
(二十八)單車雙載、未戴安全帽或將單車停放於校外,影響周邊交通者,

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二十九)逾時請假五天(不含例假日)以內者警告 1 次;逾時五天以上者

警告 2 次。 

(三十)攜帶或閱讀有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

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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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等。 

(三十一)不遵守交通導護老師及教官的指揮。 
(三十二)參加校內競賽,抄襲他人作品經查屬實者。 
(三十三)進出校園無法讓管理人員辨識是否為本校學生者,且不願配合查

驗者。 

(三十四)曠課累計達兩節課者。 
(三十五)無故於午休時間吵鬧或於教室外遊蕩,未於教室安靜午休者。 
(三十六)放學後夜自習時段,未申請逗留於教室或校園其他場所者。 
(三十七)無故於校內教學區玩耍導致他人受傷者。 
(三十八)上列各款規定之處分,屬累犯者,得改記警告兩次。屬經常性累

犯者,得改記小過乙次。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移送相關單位議處,經議處單位認定情節較

重者。 

(二)校園霸凌事件確認成立,經權責單位認定情節較重者。 
(三)欺騙師長,有具體事實且情節較重者。 
(四)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 
(五)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參照考試規定-第二類:一般舞弊行

為)或考試期間使用手機、平板電腦或其他 3C 電子產品。 

(六)攜帶殺傷性(刀槍)、危險性(打火機、火柴、強酸、強鹼)的物品或有

害其身心健康(菸、電子菸、酒、檳榔或毒品)的物品。 

(七)舉辦活動或慶祝生日,不當使用刮鬍泡、奶油、蛋糕或水球砸人且造

成人員受傷或環境髒亂者。 

(八)未持核准之臨時外出證明擅自離開校區,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九)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累犯者。(全校、全年級參與或代表學校

的活動)。 

(十)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

譽或恐嚇他人,經查證屬實情節較重者。 

(十一)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之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考試期間使用者不適用此款)。

 

(十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抄襲他人作品經查屬實者。 
(十三)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四)乘坐大眾運輸工具無故霸佔博愛座,未禮讓老弱婦孺,經人檢舉查

證屬實者。 

(十五)上列各款規定之處分,屬累犯者,得改記小過兩次。 

十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經警查獲或來函告知者。 
(二)毆打他人,情節重大者。集體械鬥或糾眾企圖滋事、擾亂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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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害師長名譽或辱罵師長者。 
(四)違反考試規則第一類者或考試期間使用手機、平板電腦、其他 3C 電

子產品屢勸不改者。 

(五)竊盜行為,不論其價值輕重,經查屬實者。 
(六)在校外言行經民眾檢舉網路或平面媒體報導,造成社會對學校負面評

價者。 

(七)賭博或藥物濫用經查證屬實者。 
(八)冒用他人身分資料或偽造、冒簽、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者。 
(九)拾物(價值新台幣 1 萬元以上)不送招領,據為己有,經同學或師長發

現,查證屬實者。 

(十)喝酒、抽菸含電子菸、吃檳榔屢勸不改且影響環境衛生或攜帶爆裂物

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十二)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影響他人受教權或造成他人

權益受損。 

(十三)未依規定申請或無駕照騎機車上、放學者。 
(十四)以各種方式侵入校園網路伺服器,篡改學籍、成績或其他資料者。 
(十五)從二樓以上樓層向下丟擲物品,造成人員受傷者。 
(十六)翻越圍牆進出校園,經查屬實者。 
(十七)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重大偏差行為或霸凌事件,經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十八)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移送相關單位議處,經議處單位認定情節

嚴重者。 

(十九)校園霸凌事件確認成立,經權責單位認定情節嚴重者。

 

(二十)縱火(玩火、煙火、爆竹等危險物品)危及校舍或人員安全者 

十二、未於學校規定之到校時間前,到校者,實施集體正向輔導管教(由教官

室實施,無故未到者依校規處分),週一、週五未於 08:00 點前到校者、
週二、三、四未於 07:45 前到校者。 

十三、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記嘉獎、記警

告,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加強輔導;記功、記過、大
功、大過,則由學務處負責召開獎懲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可後公
佈,再議時應重新召開獎懲委員會再呈報校長核定。 

十四、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

並會導師、生輔組長、主任教官,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

並會導師、生輔組長、主任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
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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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 

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

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十五、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功過累積計算。 

十六、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經校長核定後作成獎懲通知書,明確記載事由、

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
核方式,送達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十七、學生行為有本要點未規定者,得臨時加開學生獎懲會議,將決議報請校

長特別處理。 

十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可後,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

備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註: 

一、集體毆打同學(含打群架)或邀約校外不良份子毆打同學者,以情節嚴重論

處,必要時移送相關單位法辦。 

二、本校學生考試違規按照學生考試違規處罰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三、本規定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桃園市教

育局「桃園市中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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