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
109 年 7 月 14 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4 月 1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
「臺北市立北市教資字第 1093029321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
貳、目的: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
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為維護團體秩序,有效
管理並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裝置行動載具之觀念,特訂定本
要點。
參、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
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校園使用行動載具規範:
一、使用時間: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
應以關機為原則。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
理。
二、共同遵守事項:
(一)攜帶該行動載具到校時,為達到不影響他人之要求,非下課
時間於校園內需保持關機、靜音或振動狀態。在校期間個人
行動裝置請關機保持靜音或震動模式,不得發
生出鈴聲聲響影響團體秩序;各項集會活動如升旗、週會…
等,等同視之比照辦理。
(二)上課期間、午休及打掃、執行公務嚴禁使用個人行動裝置載
具並且不得將之置於桌面上,如經師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尊重他人、降低音量,不得大聲喧
嘩與口出穢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