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龜山區大湖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07年08 月20 日 訂定
中華民國 110 年11 月17 日 修定
壹、 依據
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貳、 目的
(一) 為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
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二) 落實學校多元溝通管道,建立正確使用行動載具觀念,避免於課堂不當使用
行動載具,造成學生學習效果不佳、干擾同學間的學習環境,以提升學校教
學品質,塑造學校優質學習環境。
參、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如:智
慧型可通話手錶…)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其它電子產品(如MP3、MP4
等隨身聽、耳機、PMP、PSP 等遊戲機、數位相機、攝錄影機、錄音筆等)亦適用
本管理要點。
肆、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規範:
(一) 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需求的學生,須經家長同意並填妥申請表(附件一),由
學務處審查核可後,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二) 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除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外,規定於早上到校後至
下午 3時40 分不得開機。
(三)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
內容。
(四)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尊重智慧財產權,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
勿影響他人。
(五) 在校期間不得接聽外界來電,若有重要事情需聯繫學生,請家長利用學校電
話聯絡;學生若有緊急或突發事件要聯絡家長,可使用公共電話或是由導師、
學校相關人員協助聯繫家長。(有參加營隊及課後照顧班者,視同上課時間,
禁止開機。)
(六) 在校期間,除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外,學生禁止以行動載具使用電玩軟
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亦不得利用學
校電源為行動載具進行充電。

(七) 行動載具具照相與錄影(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
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處理並通知家長。
(八) 學生自行妥善保管行動載具,如有受損或遺失情形,一概由學生自行負責。
(九) 凡未經家長同意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而私自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由班導師或
學務處師長先暫時保管,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十) 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
裝置至校。
(十一)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立即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至放
學,並發下通知(附件二)告知家長;違反規定累積 3次以上使用者,發下通
知(附件二)告知家長並註銷使用資格,該生該學年度不得再攜帶行動載具到
校,另按情節輕重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伍、 申請程序:
一、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需求的學生向學務處領取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及申請
書(附件一)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由學生交予導師簽章彙整,統一將
個人申請書(附件一)交至學務處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行動載具裝置。
(二)通過審核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請將本辦法黏貼於連絡簿內。
陸、 本規範陳 校長核可,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