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假別:
1. 事假:需於當日前由家長先以電話告知班級導師,回校上課一週內辦妥補假
手續。
2. 病假:當日須由家長先以電話告知班導師,病癒回校上課一週內檢附有效證
明,完成補假手續。
3. 喪假:需當日由家長先以電話告知班級導師,回校上課一週內辦妥補假手續。
4. 公假:需事先填寫「公假單」,經申請教師及班級導師簽章,學務主任核准後,
由副班長送生教組。
5. 懷孕學生請假:依教育局 97 年11 月21 日來文,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
間,應專案彈性處理,不得以曠課論。在待產與生產期間的請假時數,必超
過事假或病假之規定請假時數,而予以彈性處理。
6. 當日來校臨時有事故需返家,請先通知家長後再到導師處填寫「外出三聯
單」,經導師核准後送生教組,始可准許外出。若導師不在則可請導師指定之
代理老師,或辦公室其他座位在導師旁的老師代簽。次日請攜帶外出單第三
聯及請假卡至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
7. 考試期間不得請事假,病假需附公立醫院證明,經校長核准後由教學組及註
冊組核備以憑補考。
(三)准假:
1. 一日內由班級導師核准。
2. 二至三日由生活教育組長核准。
3. 四至五日由學務主任核准。
4. 五日以上由校長核准。
(四) 獎懲(依據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1.全學期無請假學生,將加全勤操行分數。
2.請假如有偽冒及不實情事,除記曠課外並依校規處理。
3.請假卡每位同學以一張為原則,學生遺失請假卡記警告乙次可再向生教組領取。
4.無故曠課與翹課,除接受嚴厲處分外,並通知家長到校。
5.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學期考試。
6.缺課太多扣操行分數,操行不及格者,不發予畢業證書。
四、違反學生生活常規規定者,將依據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及新北巿立大觀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