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總說明
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係由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以自治法規訂定,造成各地方政府規範內容、執行情形顯有差
異,為維護國中小學生基本權益,提供學校一致性、合宜遵循原則,以
及當學校涉及侵害學生權益或涉有行政違失之處置作為,一百十二年六
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關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自訂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以確保學生
獎懲規定符合教育目的、正當性及保障學習權益。基於本法上開之授權,
並避免各地方政府規範內容與執行情形有標準不一或顯著差異,由中央
主管機關訂定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爰訂定「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準則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學校獎勵管教或獎懲學生應遵守之原則。(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教師、學務處、輔導室及學校對學生得採取之三種管教措施。(第六
條)
五、教師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第七條)
六、學務處及輔導室得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第八條)
七、國民小學獎管會及國民中學獎懲會得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第九條)
八、學校對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輔導及管教措施。(第十條)
九、學校為保護學生身心安全,得採取之懲處要件。(第十一條)
十、學生於授課日之出缺席狀況,不得加以懲處。(第十二條)
十一、學校教職員工,對學校處理本準則事件,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
說明之義務。(第十三條)
十二、國民小學應訂定學校學生獎勵管教規定。(第十四條)
十三、國民小學得採取之獎勵措施。(第十五條)
十四、國民小學獎管會之委員組成、任期、性別比例及不得同時擔任學
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