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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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草案)
1040116 代表制校務會議通過
1050822 代表制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811 代表制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820 代表制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113 代表制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810 代表制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112 代表制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815 代表制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注意事項及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 16 條訂定之。學生之獎懲,均
應列舉事實,列入學期成績評量紀錄通知單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本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學校獎懲學生,應審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依據:
(一) 行為時之年齡。
(二) 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 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四) 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五) 行為之次數。
(六)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七) 行為之手段。
(八) 行為所生之正面或負面影響。
(九) 行為後之態度。
(十)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十一)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獎懲之實施
應把握下列原則:
1.獎勵多於懲罰。
2.輔導代替懲罰。
3.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4.適當獎勵、從輕懲罰。
5.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
四、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其類別如下:
(一)獎勵
1.嘉勉或榮譽卡核章獎勵。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5.特別獎勵:獎品、獎狀及其他適當之獎勵。
(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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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5.特別處置。
(三) 凡學生有良好之表現,未達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當面口頭嘉勉,並由有關
教師列入紀錄。
五、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並能獲獎者。
(二) 言行優良,足資示範者。
(三) 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 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五) 與同學合作互助,營造良善班級氣氛者。
(六) 服務公勤或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七) 主動為公服務、熱心公益者。
(八) 勸導同學向上者。
(九) 參加體育活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十)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ㄧ) 維護整潔,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二) 生活常規有明顯而具體進步,經師長提出者。
(十三) 能主動讓座,扶助尊長、老弱、婦孺者。
(十四) 勸勉同學向善,或協助同學解決困難者。
(十五) 其他優良行為合予嘉獎者。
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並能獲獎者。
(二)行為端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當課餘活動表現優良者。
(六)愛國愛校,有具體表現者。
(七)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八)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九)敬老扶幼,有特殊具體事實表現者。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十二)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三)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十四)遇有特殊事故,處置得宜,有具體效益者。
(十五)其他優良行為合予小功者。
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大功:
(一) 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二)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表現優良且成績優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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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表學校當選為國家或社會團體傑出學生者。
(四)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五)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六) 參加各種服務表現特優者。
(七)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八) 拾物(金)不昧,其情節特別值得鼓勵者。
(九) 其他優良行為合予大功者。
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同 1 學年度內,記滿 3 大功後,復因功核予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善行可嘉,足堪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表現者。
(七)揭發不法活動免除不良後果,經查明屬實者。
(八) 綜合表現、一般學科、藝能學科成績特優者。
(九) 其他特殊優良行為合予特別獎勵者。
九、有關學生校內外各項比賽獎勵,依本校各項競賽敘獎標準辦理(附件 1)。
十、凡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可予下列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 勸導改過或口頭訓誡糾正。
(三) 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要求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七)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八)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九)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十)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
環境)
。
(十一)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二)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個別晤談、愛校服務或參加輔
導課程。
(十三) 要求靜坐反省。
(十四)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 1 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2 小時。
(十五)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 2 堂課為限。
(十六)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
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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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正向管教措施)之虞。
十一、學生攜帶或使用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
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若為下列物品者,教師或學輔
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1.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2.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毒品及管制麻醉藥品。
3. 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各種形式出版品,如:
圖畫、影像、音訊、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
或其他物品。
4. 菸(含電子菸、加熱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5. 其他違禁品。
十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 班級發生疑似群聚感染,未依防疫會議相關規範執行者。
(二) 疫情期間,違反疾病管制署發佈之防疫準則,情節較輕者。
(三) 個人或班級因傳染病須在家自主健康管理,若擅自跑到公共場所、補習班及
學校者,其餘事項依學校請假規定辦理。
(四) 未經師長允許,擅自外訂校外食品,造成食品中毒事件者。
(五) 在公共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喧譁影響他人、不遵守公共秩序或不遵守團體
規範,經勸阻未改善者。
(六) 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輕或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七) 以非正常方式進入學校(例如:翻牆……等)或非上學時段未經校方允許擅
入校園。
(八) 無正當理由經常「課堂遲到」,屢勸無效者。
(註 1)
【課堂定義】
:【鐘響後,3-5 分鐘無公務或特殊原因未進教室者。】
(九) 升旗及各項集合,無正當理由未到、或不遵守團體秩序者。
(十)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未盡責者。
(十一) 擔任公勤或班級幹部不盡職,情節輕微者。
(十二) 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生教大隊或班級幹部執行公務之糾正。
(十三) 上課或集會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或未攜帶學用品,經勸導後仍未改
正者。
(十四) 製造聲響,令他人不舒服,屢勸不聽者。
(十五) 擅自脫鞋,令他人不舒服,經提醒後仍未修正者。
(十六) 上課時間,非經教師允許,擅自吃東西,經提醒後仍未修正者。
(十七) 攜帶與教學無關的物品或書籍以致影響學習,或造成教學活動干擾,經勸
導後仍不改正者。上述物品學校得暫時代為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
(十八) 上課時比手畫腳或傳紙條,屢勸不聽者。
(十九) 攜帶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各種形式出版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 非經教師課程要求,攜帶含酒精飲料、菸品(含電子菸、加熱菸)至校。
(二十一) 不按時繳交或未完成聯絡簿,經催交無效者。
(二十二) 作業或作品抄襲經他人檢舉,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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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竄改小考成績或作業成績、違反平時測驗試場規則。
(二十四) 違反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使用規範(如附件 1)違反手機使
用原則,依本校學生手機使用規範處理。
(二十五) 因課程需求於課堂上使用通訊器材(如:手機),卻未經師長同意擅自使
用手機屢勸不聽、操作資訊設備(如:班級電腦、單槍等,含任意開機、
更改設定)、平板電腦或相關電子設備(如:使用手錶或其他電子設備下
載軟體遊戲至校玩樂、使用手錶拍照)。
(二十六) 唆使他人未依規定使用通訊器材(如:手機)者。
(二十七) 通訊器材(如:手機)借予龍門學生違規使用者。
(二十八) 通訊器材(如:手機)開機未使用者(如:通訊器材出現待機畫面或因鬧
鈴、簡訊、來電等出現響鈴)
(二十九) 使用校園網路有違反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資訊系統或
設備、盜用他人帳號、提供未經許可之帳密予他人使用,情節輕微者。
(三十)
網路傳播不當資訊、謾罵、影射等足以影響他人權益之情事,經查屬情
節輕微者。
(三十一) 未經允許在校內飼養寵物或使用未經允許之電器者。
(三十二) 借用學校物資(如:電梯卡、圖書、CD PLAYER、球具……等)未依時間
歸還,經催繳仍未歸還者。
(三十三) 任意觸碰或移動公物(監視器、滅火器、實驗器材等),影響公務或學
校各式活動、課程執行;因過失造成公物損壞,未主動報告及修繕者。
(三十四) 不當使用公物,造成浪費公物資源(水、電、掃具、衛生紙、紙……等),
情節較輕者。
(三十五) 以公用取餐之工具作為個人進食使用,影響公眾用餐衛生或他人權益,
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三十六) 未訂餐食,擅自食用者;或未依個人訂購份量,超取食物,經勸導後仍
不改正者。
(三十七) 禮貌不周或言行不檢(如:向校外路人,大聲叫囂不當內容等)、出口
成髒,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三十八) 隨意吐口水、吐痰、口香糖、亂丟垃圾、經勸導仍不做垃圾分類或其他
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三十九) 未經師長同意,各教室邊櫃嚴禁躺、坐,避免坍塌,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十)
未經師長同意,躺在或趴在地上屢勸不聽者。
(四十一) 攀爬後陽台門上牆壁或在教室攀牆拉單槓,致使他人無法自由進出者。
(四十二) 未經師長同意,隨意置放個人物品於公共區域(如:教室走道、邊櫃、
教室外走廊等),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四十三) 個人所屬置放物品區域未善加維護,致使孳生病媒蚊蟲、蟑螂。
(四十四) 未盡責認真打掃,經指導未改進者。
(四十五) 與同學發生糾紛(如:肢體、口角、取綽號、人際排擠、偷吃他人食物
等),情節較輕者。
(四十六) 惡作劇或不當使用各式物品,造成他人困擾、財物損失或有危險疑慮之
行為。
(四十七) 挑唆同學,導致同學發生衝突,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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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 玩危險遊戲或不當使用各式物品,致同學心生恐懼或受傷,情節較輕者。
(四十九) 在走廊、樓梯、教室內、陽台奔跑(緊急或避難事件除外)、球類運動,
或其他危及他人安全之行為,經勸導後不改正又再犯者。
(五十)
在校從事有危險性之行為,含未有老師在旁指導之實驗。
(五十一) 聚眾或尾隨、跟蹤他人,致他人心生恐懼,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
(五十二) 因金錢或物品借貸而衍生糾紛(如:應還未還、不當手段催還……等),
情節輕微者。
(五十三) 以不當方式(如:偷竊、恐嚇、長期借用不還等),從而獲取他人財物,
情節輕微者。
(五十四) 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五十五) 未經當事人同意洩漏他人個資、侵犯他人隱私或偷閱他人日記、聯絡簿
或信件等情節輕微者。
(五十六) 欺騙師長,經提醒後仍未修正者。
(五十七) 未依各場域規定,任意進入。(如:擅自進入電腦教室或進入其他班級)
(五十八) 未經老師允許進入或滯留辦公室,屢勸不聽者。
(五十九) 除違反服儀或上學遲到之外的正向管教之相關措施,逾期未完成者。
(六十)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
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致他人心生恐懼或感受
被騷擾,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行為如: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
人的行蹤。2.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士的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3.對被
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等。4.以無聲電話、空白信等干擾特定人
士。5.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6.寄送物品或影像。7.出
示特定資訊。8.冒用名義訂購物品或服務。
(六十一) 以帶有歧視性或不受歡迎字眼的不當言語、惡意藉故碰觸他人身體
(如:撞、拍、捶、打、戳、壓或捏……等)的不當肢體接觸,經勸導後
仍不改正者。
(六十二) 性別事件經性平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決議,認定行為輕微者,並有危害
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十三) 校園霸凌事件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為霸凌加害者,情節較輕
者。
十三、學生行為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 觸犯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較重者或同一學期中再犯第十二條同款規定者。
(二) 損壞設施或佔用公物,未如期賠償或歸還者。
(三) 妨害教職員工生執行公務或正常教學、活動者(如:咆哮、辱罵或隨意丟擲
物品……等),經勸導制止後仍未改善者。
(四) 蓄意毀損或塗污學校公告文件者。
(五) 故意損壞公物(如:翻倒課桌椅、公物上刻字及作畫……等)或攀折公有花
木,情節輕微者。
(六) 玩弄消防、機電、監視等安全設施者。
(七) 違反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使用規範(如附件 1)
(八) 向他人借用通訊器材(如:手機),未依規定使用手機者。
(九) 通訊器材(如:手機)借予龍門學生違規使用,因此滋生糾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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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通訊器材開機並使用者(含遊戲軟體、簡訊、上網、拍照等……) 。
(十一) 考試期間,攜帶通訊器材進入試場者。
(十二) 校內外侵害他人名譽或行為不檢損壞校譽(如:製造噪音、亂丟垃圾、玩
水槍……等),經勸導不聽者。
(十三) 侮辱或惡意攻訐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四) 欺騙行為侵犯他人權益或造成損失者。
(十五)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重要集會,如:朝會、週會、全年級或全校性活動等。
(十六) 不按規定進出校區或不假離校外出者。
(十七) 打架、圍事、偷竊、威脅、恐嚇、勒索、侵占等行為輕微者。
(十八) 蓄意聚眾,對他人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之具體事實。
(十九) 吸菸(含電子菸、加熱菸)、飲酒、嚼食檳榔、賭博等行為輕微者。
(二十) 無照駕駛,經查獲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一) 定期評量及複習考違反試場或考試規則者(依本校學生試場規則處理)。
(二十二) 塗改成績、冒用他人簽名或偽造文書者。
(二十三) 在校兜售商品或有其它金錢交易者。
(二十四) 盜拷出版品或販賣不當物品者。
(二十五) 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自行重製其著作,情節輕微者。
(二十六) 在網路或媒體散播不正當資訊、不實言論、不雅字眼、攻擊毀謗他人等
行為,影響他人學習、生活、人格尊嚴者,或造成人際排擠。
(二十七) 盜用他人電磁資料。
(二十八) 攜帶含酒精飲料、菸品(含電子菸、加熱菸)及檳榔至校,或將上列物品
提供未成年者飲用吸食,或攜帶具攻擊性物品,如:蝴蝶梳、蝴蝶刀、
金剛指、BB 槍、化學製劑等,或替他人保管違禁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註 2)
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二十九) 未符相關規定進出網咖、電玩店等法定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或妨害青少
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三十)
性別事件經性平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決議,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較重者,或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
學習權益者。
(三十一) 校園霸凌事件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為霸凌加害者,情節較重
者。
(三十二) 網路傳播不當資訊、謾罵之情事足以影響他人權益之情事,經查屬情節
較重者。
十四、學生行為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 觸犯第十三條規定,情節較重者或同一學期中再犯第十三條同款規定者。
(二) 無照駕駛,經查獲有具體事實,且造成他人受傷者。
(三) 損害他人名譽或侵害他人隱私,情節重大者。
(四) 建置色情網站、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炸彈危及電腦
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者。上述行為觸犯其他法律者一併逕送
司法單位偵辦。
(五) 未符相關規定進出網咖、電玩店等法定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或妨害青少年身
心健康之場所,且放學後穿著校服,言行涉及本校學生獎懲規定或違反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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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經民眾陳情或相關機關登記並通報學校,情節嚴重者。
(六) 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有恐嚇或毆打之行為者。
(七) 夥同外人進行暴力或破壞行為者。
(八) 集體鬥毆或教唆、糾眾毆打他人者。
(九) 打架、圍事、偷竊、威脅、恐嚇、勒索、侵占等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
聚眾飲酒、賭博、抽菸(含電子菸、加熱菸)、嚼食檳榔、販賣或吸食(注
射)違禁品者。
(十一) 販賣菸(含電子菸、加熱菸)、酒供他人吸食飲用,或攜帶毒品、砲彈、化
學製劑、爆竹類、BB 槍、刀械器具等非學習用具,違禁物品情節重大,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 故意損害公物,情節重大者。
(十三) 定期評量違反試場規則,集體舞弊者。
(十四) 冒用、假借、塗改、偽造文書、證件或借與他人使用己有證件致妨礙他人
權益者。
(十五) 在校內外或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毀壞校譽者。
(十六)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
行為屬實者(未滿 18 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 227 條之行為者,不在此
限)。
(十七)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
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十八) 校園霸凌事件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為霸凌加害者,情節較重大
者。
(十九) 網路傳播不當資訊、謾罵之情事足以影響他人權益之情事經查屬情節重大
者。
(二十) 使用通訊器材,進行考試舞弊者。
(二十一)
使用通訊器材以致影響校園安全者。
十五、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特別處置
(註 3)
(一) 在校期間 1 次記 2 大過或獎懲相抵滿 3 大過者。
(二) 參加或組織不良幫派,屢勸不聽者。
(三) 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五) 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 違反應記大過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六、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知導
師,經生教組及學務主任核定後公布;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
經生教組、學務主任核定後實施。
(二)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知導
師、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生教組及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實施。但會簽
過程中當事人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 大過、特別獎勵、特別處置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並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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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記載懲
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告知當事
人。
(五)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大過以上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
解事實經過,應給予學生或其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為
大過以上獎懲決議後,應作成裁決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發函
通知學生及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六)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必要時並得函請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配合輔導事宜。導師應追蹤輔導,視需要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
善,並由導師及輔導人員作成紀錄。對於應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其監護
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七、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其
法定代理人知悉管教措施作成或以書面方式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其法定
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但自管教措施作成後,已逾一年者,不得
提出。
十八、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成員包括校內行政人員代表
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由學校另
行訂定之。
(註 4)
十九、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事項,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
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依其事件
之需求聘任),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學校另行訂定之。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
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二十、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奮發向上之精神,依學生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實施
要點辦理。
二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局備查,即適用於目前在學之
學生,修正時亦同。
註 1:
遲到種類分「上學遲到」及「課堂遲到」
上學遲到定義:於學校規定時間(AM07:35)未入學校建國大門口者。
計算方式與管教方式:1 學期分 3 次區間,以段考第 2 日作為 1 次區間之結束點。每
次區間遲到次數,累計滿 3 次以上進行輔導管教措施 1 次,滿 6 次輔導管教措施 2 次,
餘此類推。3 次區間各自計算,不跨區間累計。
註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1.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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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
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 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2.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3.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4.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註 3:
第十五條特別處置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等方式執行處
理之:
(一)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或輔導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
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
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二) 協調由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予以適當之輔導。
(三) 尋求其他教育資源單位協助。
(四)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
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
得為之。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
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
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
(五)
若學生發生肢體或語言等衝突事件,須採取緊急安置流程時,由學校進行設
置「學生衝突事件緊急安置處理小組」,並由本小組進行討論處理,再報請
學生獎懲委員會進行備查。處理過程中有所爭議時,得提報獎懲委員會進行
討論。
(六)
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者(每次以 5 日為限)期間以事
假登記,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面談,以評估
其效果。如因情況緊急時,得先行依本校「學生衝突事件緊急安置處理要點」
召開會議,後報請學生獎懲委員會進行備查。帶回管教期間,本校應與學生
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本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處置;帶
回管教結束後,本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七)
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後,如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
應協調其他單位進行符合教育目的之適當輔導措施。
(八)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適當輔導措施。
(九) 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 通知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請少年輔
導單位輔導,或通知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
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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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在此限。
(十一) 特別處置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重大違規學生特別處置流程辦理。
註 4:
依「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 9 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注意事項」暨「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之。
第 3 條 獎懲會委員 7 人至 15 人,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 行政代表 2 人至 4 人,其中學務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教師(會)代表 2 人至 4 人。
三、 家長會代表 2 人至 4 人。
四、 學生代表 1 人至 3 人。
獎懲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且第 2 款及第 3 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期為 1 年。第 4 款委員得依獎懲事項之需要聘任,不
受任期之限制,並應先取得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
獎懲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校長依第 2、3 項規定補聘之,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第4條 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
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
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
意,始得決議。獎懲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32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依前項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
委員人數。
本校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實施要點如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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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學生通訊器材使用規範
107.12.28 導師會議修正通過
一、 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在校正確使用通訊器材觀念。
二、 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三、 定義:本規範所謂之「通訊器材」係指「具通訊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手錶、智慧手環…
等),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及記錄功能之通訊裝置」。
四、 申請條件:本校學生或家長所有之通訊器材。
五、 申請程序:
(一)向學務處生教組領取通訊器材使用規範並詳閱之,經家長及導師簽章完畢後交至生教組,
學務處審核通過後再行通知各班。
(二)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本規範者,該學年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 管理細則:
(一)每學年須申請 1 次,申請核可通過後有效期間為該學年度。
(二)未依規定申請通過卻攜帶通訊器材到校並使用者,依校規加重懲處。
(三)每學年初以全班為單位統一申請,臨時於學期中有使用需求者,應至生教組提出申請。
(四)禁止使用時間:進入本校校園後至放學離開校園教學區期間。
(五)持有通訊器材之學生,在校期間須全程關機,違者依本規範及校規予以懲處。
(六)嚴禁使用通訊器材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七)每位學生應自負保管通訊器材之責任,如有遺失,學校概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八)本校師長均負有教育學生正確使用通訊器材之責任,本校師長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通訊器
材,可自行依本規範處理。
(九)若有特殊情形者,須先徵得導師同意後,再向學務處生教組提出個案申請。
(十)若因臨時緊急狀況而需使用通訊器材,須徵得本校師長同意,並於本校師長前開機使用,
用畢後須於師長前關機。
(十一) 若因課程或班級經營需求須讓學生使用手機,請任課教師或班級導師至學務處生教組
填表提出申請。
=======================
(背面尚有相關規定請詳閱)
=====================
請家長自行留存本規範,請沿線撕下
背面【使用申請表】交回學務處生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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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規懲處:
(一)共同罰責:
1. 學生違反使用通訊器材之管理規定時,本校師長皆可依照校規進行懲處,並通知法定代理
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領回該通訊器材。
2. 學生違規使用通訊器材若屬累犯行為,依校規加重懲處。
(二)懲處規定:
1. 警告壹次:通訊器材開機未使用者(如:通訊器材出現待機畫面或因鬧鈴、簡訊、來電等
出現響鈴)
,經勸導仍再犯者。
2. 小過乙次(該學年不得再申請)
(1)通訊器材開機並使用者(含遊戲軟體、簡訊、上網等……)
。
(2)通訊器材借予同學違規使用,因此滋生糾紛者。
(3)考試期間,攜帶通訊器材進入試場者。
3. 大過乙次(該學年不得再申請)
(1)使用通訊器材以致影響校園安全者。
(2)使用通訊器材進行考試舞弊者。
八、本規範經導師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填妥申請表後請撕下交回學務處生教組
===================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學生通訊器材使用申請表
班級
座號
學生
姓名
學生
手機號碼
緊急聯絡人
姓名
緊急聯絡人
手機號碼
緊急聯絡人
與學生關係
申請原因:
(請詳述,若因敘述不明而無法通過申請者,恕不再次受理)
請家長詳閱相關規定,並再次提醒:本規範所謂之「通訊器材」係指「具通訊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
慧手錶、智慧手環…等),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及記錄功能之通訊裝置」。
□本人願督導孩子遵守本規範,若有違反願接受校方相關懲處。
家長簽名: 班級導師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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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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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實施要點
105.11.28 修正
109.12.07 修正
113.06.21 修正
壹、本要點依「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 9 條」
、
「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暨「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之。
貳、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擬及修訂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
審議學生特別獎勵、大功、大過及特殊管教措施等重大獎勵及懲處事件。
三、
研擬其他有關學生獎懲事宜。
四、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
(一) 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二) 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三) 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五) 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六) 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
(七) 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參、獎懲會委員 7 人至 15 人,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
行政代表 2 人至 4 人,其中學務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教師(會)代表 2 人至 4 人。
三、
家長會代表 2 人至 4 人。
四、
學生代表 1 人至 3 人。
獎懲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且第 2 款及第 3 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二分之一,任期為 1 年。第 4 款委員得依獎懲事項之需要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並應先取得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
獎懲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校長依第 2、3 項規定補聘之,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肆、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
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獎懲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規定辦理。依前
項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伍、獎懲會審議管教及懲處事件,應不公開。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
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於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 5 條第 1 項各款之
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獎懲會審議學生管教及懲處事件,應於開會 5 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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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
獎懲會審議獎懲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獎懲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
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獎懲會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
獎懲會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維持原獎懲措施或作成其他獎懲
措施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陸、獎懲會審議懲處事件時,得邀請學務處、關係人、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
(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同一行為之懲處程序,不受該行為刑事偵查、審判或其
他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柒、學生獎懲事件,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之次日起,應於 1 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
長,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其延長應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
單位)
、受獎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捌、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
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管教或懲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
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書面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行動應用軟體或其他方式,定期通知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玖、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學生權益受損
者,得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壹拾、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本校訂有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相關規定。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事項,
以「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為辦理之依據。該實施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局備查。
壹拾壹、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壹拾貳、本要點經委員會通過,送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侵權舉報」
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