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右昌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記錄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班級座號 | 提案老師 | 提案老師考察記錄 | 輔導老師評語 | ||
簽章 | 第週 | 評語後請簽名 | |||
第週 | |||||
姓名 | 輔導老師 | 第週 | |||
簽章 | 第週 | ||||
第週 | |||||
欲銷過資料/日期 | 考察起迄期限 | 第週 | |||
學年度 學期 第週 至 學年度 學期 第週 | 第週 | ||||
懲罰類別 | 第週 | ||||
第週 | |||||
懲罰事實 | 勞動服務記錄 | 注意事項 | |||
日期 | 節數 | 服務內容 | 老師簽章 | 1.本表由提案老師 保管記載,於期限滿後由申請人向老師領取繳回生教組為銷過考察依據。 2.小過兩次以上之懲罰,於期滿後,由申請人向導師領表,再請輔導老師評語簽名後方可繳回生教組。 3.勞動服務經老師指派並確實完成者,得以每四節抵銷警告一次,餘類推。 | |
∣← 本欄由申請人填寫辦理 →∣→ 本欄由老師每週記載或勞動服務監督者記載 ←∣ | |||||
高雄市立右昌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獎懲委議修訂定
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基於教育受心,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辦法。
二、銷過程序:
(一)由學生或老師向學務處領取填寫銷過表件及保證書。
(二)本校老師為提案人員,經導師同意並於銷過表件簽名,保證書繳至生教組,表格由導師存查,並記錄該生考察經過情形。
(三)考察期限:
1.警告須經五週之考察。
2.小過須經十週之考察。
3.大過須經十八週之考察。
4.若同一違規事件中,受一次以上之處分,則依下列期限:
(1)警告兩次:八週(2)小過兩次:十五週(3)大過兩次:卅週
若考察期限跨越學期,則於下學期繼續考察之。
5.三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不在此限,由學務處決定之。
(四)在考察期限未再違犯任何校規者:
1.二次小過以下之處分,經學務處核定後予以銷過。
2.大過以上之處分,經獎懲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經校長核准予以銷過。
3.經銷過確鑿者,由學務處寄發家長通知書。
(五)若考察期限內再違犯任何校規,本申請案自動停止,並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若考察期限內,再犯相同過失,應加重處分。
(七)於第(五)款中,若該生確有相當之悔意,則可於下一學期再提出申請,然考察之期限需加長30%,而此次若再犯校規,則不再受理任何申請。
三、為縮短銷過時程,另經獎懲會議決議,得以勞動服務折抵,由老師或學務處監督寫勞動服務工作記錄表,視其表現每四節課可折抵警告一次,每十二節課抵小過一次(以下類推)。
四、凡經銷過確鑿者,其原受懲罰記錄,即不予核計,亦不登入成績報告單;但須記錄於個人資料備查。
五、本辦法經獎懲會議討論,校務會議通過後即日起公佈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