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龍門國中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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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112.8.31修正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2118日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號令修正「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二、目的: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三、開放範圍

(一)免費開放供運動休閒場地:本校戶外場所(含室外球場)。

(二)收費使用場地:

1.活動中心綜合球場(不含看臺、舞台、控制室及儲藏室)。

2.其他經專案申請獲核定特許之場地。


四、開放時間

(一)室外運動場免費開放時段

1.上課日:上午500~700

下午600~1000

2.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500~下午930

3.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期間,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4.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

得暫停開放。

5.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7日前,

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二)活動中心綜合球場收費使用時段

1.定時使用:週一至週五下午5501000,週日上午1000至晚上1000

2.臨時(不定期)使用:僅限寒暑假學生週一至週五800~下午550

學生未使用時段。

備註:本校游泳池上課時段供本校教學使用,其餘時間委託民間廠商

營運管理(OT),非屬場地開放範圍。

(三)其他經專案申請獲核定特許之場地,依個案簽核。


五、開放原則:

(一)校園場地之使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1.學校教育活動。

2.體育活動。

3.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二)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活動中心綜合球場以運動使用為原則。


六、場地使用辦法:

(一)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7日前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

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須遵守規定使用,毋需申請。

(二)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

學校許可。

(三)前項申請經學校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3日內繳交場地使

用費、保證金、切結書及其他費用。未遵期繳納者,不得使用。

(四)校園場地辦理活動之主辦單位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政府

依法徵用或學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其餘本府

所屬機關(構)免繳保證金。

(五)學校得視活動內容,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費,以學校為受益人,

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六)場地用畢回復原狀,由本校人員檢查無誤後,保證金始得退還。

(七)綜合球場各單位(團體)定期使用期間以3個月為限,期滿重新再行

抽籤,每一團體使用時間每週以不超過2次為原則,每次以2小時為

單位。

(八)定期使用申請時間及排序:每期屆滿前1個月,辦理場地重新租借公 告,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由學校協調解決或公開抽籤決定之。

(九)使用手續完成後,由本校發給識別證,每次進入使用場地時,負責

人應向警衛人員出示。

(十)申請人辦理活動,經學校許可者,得印製收費入場券,並應向主管

稽徵機關報備。


七、申請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違反者,取消其使用資格,並停權一年。

(二)使用校園場地,以運動休閒為宗旨,不得作為與此無關之活動。亦不得做營業之用,但經學校報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四)本校全區為無菸環境,校區場內均禁止吸菸,違反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相 關規定處理,並取消其使用資格。

(五)活動中心綜合球場內一律禁止飲食(飲用水及運動飲料除外)。

(六)寵物、自行車請勿入場(導盲犬不再此限)。

(七)請勿著高跟鞋、直排輪及釘鞋等鞋類入場。

(八)籃板無後加強設計,切勿灌籃,破損須照價賠償

(九)攜帶嬰幼兒入場時,家長應妥善維護其安全,避免碰撞、碰觸電器與墜落等可能意外。

() 使用時段到時請務必準時離場,以保其他使用人權益。

(十一)除學校固定既有設備外,其餘用具請自備。並請妥善使用公物,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如有損害須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二)在使用應注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三)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必要者,應先經學校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

(十四)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十五)如使用人主動停使用或因違規被取消資格,則依該場次原抽籤順序依序遞補之。

(十六)不得有違反法律與善良風俗之情事。

(十七)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杯水、塑膠瓶裝水,請使用環保餐具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

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

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八、由臺北市政府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使用本校有關場地時,得優先使用。原使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九、收費方式

(一)本校場地使用收費金額依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號令「臺北市立高

級中等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訂定。

(二)計費單位:使用收費係以2小時一單位為原則,包含人員進場準備及會

後場地恢復。

(三)活動中心綜合球場使用收費係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四)場地使用收費額度說明:












場地名稱

場地位置

場地狀況及收費

收費標準金額

活動中心 綜合球場

活動中心

3

1.綜合球場分成AB

兩場地。

2.設有高效率燈具。

3.現場設施以現況為

4.除專案報請學校核

准外,中央空調冷氣

不開放使用。

1.每一場地單位時段收費標準1400

/單位,內含照明收費標準50/

單位

2.照明電費計算:

200w*18*2/1000*3月平均每度

電價=50元計算

3.以單位時段為收費單位。使用未

滿一單位,仍以一單位計算,當日

連續使用時,從第二時段起,以小

時為收費單位。但未滿一小時仍以

一小時計算。

4.如特准使用空調時,費用1080/

時,不足1小時以一小時計。

經專案申請獲核定特許之場地

依個案

依個案

依照「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


備註:

一、場地使用需繳保證金,保證金以新臺幣5,000元計,但學校得視場地及設備情況,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保證金額度。

二、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進行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學校須依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三、學校提供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基於國際間條約、約定或互惠原則。

(六)其他法律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者。

三、如屬能提供證明之身心障礙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場地時,每週優先提供十分之一以上時段供使用,並減收相關費用二分之一,如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學校得廢止原許可處分,已使用者並應補繳減收之費用。

四、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並進行實況或錄影轉播者,每次須另加收15,000元,但因公益需要或特殊情況經學校許可者,得免予加收。

十、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納入預算辦理

十一、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10211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號令修正「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提行政會報討論議決,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亦同。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綜合球場定期使用

112年第4季抽籤辦法

  1. 開放使用場地範圍

  1. 綜合球場係指本校活動中心3樓地板球場(依現況使用),使用範圍含球場及男女廁所與更衣室,但不含舞台部分。

(二)開放使用球場每時段分成AB兩場地,每場地可容納

一面籃球場,提供籃球運動使用。

  1. 開放使用對象:願意配合本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者。

  2. 使用期間說明

(一)國定假日(含連假、補假日)暫停使用。

(二)每一團體使用時間每週以不超過2單位時段原則。

(四)臺北市政府及教育主管機關徵用本校場地舉辦活動 時,具優先使用權,原使用單位免計該次使用費。

  1. 使用場別

租 借

時 段

1000-1200

1330-1530

1540-1740

1750-1950

2000-2200

星期一


01/籃球A

03/籃球A

02/籃球B

04/籃球B

星期二

05/籃球A

07/籃球A

06/籃球B

08/籃球B

星期三

09/籃球A

11/籃球A

10/籃球B

12/籃球B

星期四


13/籃球A


14/籃球B

星期五





星期日

15/籃球A

17/籃球A

19/籃球A


22/籃球A

16/籃球B

18/籃球B

20/籃球B

21/籃球B

23/籃球B

*請各單位遵照時間進退場,請勿在球場逗留。

特別注意:同一使用時段分AB場,禁止私自更動使用項目。

  1. 抽籤方式

  1. 有意使用者請自行利用本校網站填寫電子表單(填單網址為: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fYqIFh21RfHa4fiPgRmYWewxKn2raIR_I6Y-MorGeA0/edit)填妥後,最多可申請 2時段。

  2. 請依公告日期限內有意申請單位逕於網站填寫電子表單,同一申請人(e-mail、電話)僅能代表一個申請單位(團體)申請,並於公開抽籤當日以電腦進行抽籤作業,由學校一級主管監辦,申請單位可自行到場參觀。

  3. 中籤團體須於期限內繳交申請表、切結書、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依實際使用單位計算)。

(四)申請人主動停止或因違規被取消資格,則依該場次原抽

籤順序依序遞補之(備取2)

  1. 使用費計算

(一)場地使用保證金以新臺幣5,000元計,期滿無待解決事

項無息退回。

(二)每單位時段1400元(含電費50元),以期繳為原則,實

際天數以本校精算後通知為準。

  1. 辦理流程

填畢電子表單

公開抽籤

通知中籤






2日內填妥資料補件(郵寄、傳真或親送)

於期限內繳交費用

注意事項:申請人與匯款人須註明且須同一人,以利對帳與退

費,如以代理人辦理須向學校核備登錄。

八、 使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

使用。違反者,取消其使用資格,並停權一年。

(二)使用校園場地,以運動休閒為宗旨,不得作為與此無關之活

動。亦不得做營業之用,但經學校報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四)本校全區為無菸環境,校區場內均禁止吸菸,違反規定依菸

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處理,並取消其使用資格。

(五)活動中心綜合球場內一律禁止飲食(飲用水及運動飲料除

外)。

(六)寵物、自行車請勿入場(導盲犬不再此限)。

(七)請勿著高跟鞋、直排輪及釘鞋等鞋類入場。

(八)籃板無後加強設計,切勿灌籃,破損須照價賠償。

(九)攜帶嬰幼兒入場時,家長應妥善維護其安全,避免碰撞、碰

觸電器與墜落等可能意外。

() 使用時段到時請務必準時離場,以保其他使用人權益。

(十一)除學校固定既有設備外,其餘用具請自備。並請妥善使用

公物,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如有損害須修

復或照價賠償。

(十二)在使用應注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維護,並接受

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三)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必要者,應先經學校許可後,始得於

指定地點張貼。

(十四)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十五)如申請人主動停止使用或因違規被取消資格,則依該場次原抽籤順序依序遞補之。

(十六)不得有違反法律與善良風俗之情事。

(十七)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杯水、塑膠瓶裝水,請使用

保餐具


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

用管理辦法」辦理。

十、 本辦法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綜合球場場地定期使用抽籤時程

公告時間

11296

  1. 申請電子表單: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fYqIFh21RfHa4fiPgRmYWewxKn2raIR_I6Y-MorGeA0/edit (必填)


  1. 綜合球場與校方網站公告,網站:https://www.lmjh.tp.edu.tw/nss/p/index

登記時間

1129691317時止上網登記。

請依公告期限內有意申請單位逕於網站填寫電子表單。

抽籤日期

112918日下午2

  1. 公開抽籤當日以電腦進行抽籤作業,由學校一級主管監辦

  2. 申請單位可自行到場參觀。

抽籤結果

公佈日期

112920日上午10

本校門首綜合球場與校方網頁公告

網址:https://www.lmjh.tp.edu.tw/nss/p/index

繳費日期

112920日至925(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

繳交相關資料(申請書、切結書)及費用(使用費、保證金),未繳者視同放棄;如放棄時段請提前電繫告知,以利後續事宜辦理。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場地使用申請表

場地名稱


場地編號


活動名稱


活動性質


海報文宣

無此需求

需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

內容:

張貼地點:

設置方式:

搭建臺架外加電器其他搭建

無此需求

需使搭建臺架與電器設備。

總類:

張貼地點:

搭建方式:

使用時段

日期/時間

星期時間: 分至A B場地

申請單位

蓋章:

負責人:

單位電話:

蓋章:

申請人: 身份證編號: 簽章:

電話:( )

居住地址:

電子郵件: 以此為連絡通知,字跡請清楚填寫。

保證金

新台幣元整

(場地使用經查核無誤後無息退還)

延續-

使用費

新台幣元整

112

10-12


球場

天數


扣款

項目


使用費



承辦人

事務組

總務主任

會計室

校長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場地使用切結書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以下簡稱甲方)與承使用本校之       單位

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如下:

一、承使用期限:自民國11210 1 日起至11212 31日止。

二、承使用座數:乙方計承使用 活動中心 。

星期時間: 分至場地編號:   A B場地

一、本人同意遵守貴校「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標準表」之相關規定,並願於場地使用期間善盡維護之責,如有違法情事,刑責自負。

二、使用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願意立即停止使用,並接受有關機關取締處理,如有發生違法行為並願意負連帶責任,絕無異議。

(一)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分使用轉讓他人使用。違反者,取消其使用資格,並停權一年。

(二)使用校園場地,以運動休閒為宗旨,不得作為與此無關之活動。亦不得做營業之用,但經學校報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四)本校全區為無菸環境,校區場內均禁止吸菸,違反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處理,並取消其使用資格。

(五)活動中心綜合球場內一律禁止飲食(飲用水及運動飲料除外)。

(六)寵物、自行車請勿入場(導盲犬不再此限)。

(七)請勿著高跟鞋、直排輪及釘鞋等鞋類入場。

(八)切勿灌籃,籃板破損須照價賠償25000

(九)攜帶嬰幼兒入場時,家長應妥善維護其安全,避免碰撞、碰觸電器與墜落等可能意外。

() 使用時段到時請務必準時離場,以保其他使用人權益。

(十一)除學校固定既有設備外,其餘用具請自備。並請妥善使用公物,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如有損害須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二)在使用應注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三)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必要者,應先經學校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

(十四)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十五)如使用人主動停使用或因違規被取消資格,則依該場次原抽籤順序依序遞補之。

(十六)不得有違反法律與善良風俗之情事。

(十七)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杯水、塑膠瓶裝水,請使用環保餐具

  使用期間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且督促參加人員不得於場內吸菸(98.1.11實施菸治防治法,若違反規定被處以行政罰鍰,請自行負責繳納並取消續使用權利)、飲酒、嚼食檳榔等行為,並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全,如於使用後未能即時將場地回復或損壞公物設施時,願將所繳之保證金計新臺幣元整,全權委託貴校僱工處理,處理後如有差額願多退少補,特立此據為憑。

此 致

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申 請 單位(蓋章):      


責人姓名(蓋章):

請人姓名(簽章): 身份證編號:

居住地址: 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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