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生國國小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組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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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與懲管教委員會組織要點
103.08.28 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13.08.2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430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 1135801835A 號令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獎懲準則。
二、目的: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及尊重關懷之待人處事態度
(三) 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學生獎勵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本校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三)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四)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
四、組織:置委員 11 人,任期一年,由校長下列人員()兼任之(其中學務主任及輔導
主任為當然委員)
(一) 會置委員兼主席及召集人人,由學務主任兼任
(二) 會置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輔導主任兼任。
(三) 會置委員兼秘書一人,由訓育組長兼任。
(四) 會置委員八人,由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家長代表(3)、教師代表 (3
)
(五) 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
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 家長代表、教師代表人數合計 6人,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七)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獎管會會議召開及決議:
(一)獎會之召開獎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二)獎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應有三分之
以上之委員出席使得開會
(三)獎會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
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六、獎管會運作流程
(一)主席(學務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二)主席(學務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三)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四)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了解事實經過,
衡酌學生個別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五)獎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言之權利,並充
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六)關於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議決,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做成獎勵管教
事件決定書(附件二),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決定之救濟
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書面通知受管教學生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七)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
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
顧者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八)校長對獎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會復議;校長對獎管
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管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管會
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九)之與會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
見,應嚴守秘密,涉受管教學生隱私事件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七、本組織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敬陳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小學生獎勵與管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稱
職掌
委員兼召集人
(主席)
學務主任
(當然委員)
召集並主持學生獎勵與委員會。
策劃學生獎勵與管委員會計劃及配套措施。
協調學生獎勵與管委員會行政支援聯繫
學生獎事件處理。
委員兼副召集人
輔導主任
(當然委員)
學生獎懲管事件處理
委員兼秘書
生教組長
學生獎事件審查與相關資料彙整。
策劃協調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開會事宜
協調執行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決議事項
學生獎事件處理
委員
教務主任
學生獎事件處理
委員
總務主任
學生獎事件處理
委員
家長會代表
學生獎事件處理
委員
家長會代表
學生獎事件處理
委員
家長會代表
學生獎管事件處理
委員
教師會代表
學生獎事件處理
委員
教師會代表
學生獎事件處理
委員
六年級學生
學生獎事件處理
附件二
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與管教案件決定書
學生姓名
年級班級
決定結果
勵與管教依據
決定理由
當事人若不服,請在收到決定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向本校學
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否則視為接受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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