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與懲管教委員會組織要點 
103.08.28 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13.08.2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4月30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801835A 號令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獎懲準則。 
二、目的: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及尊重關懷之待人處事態度。 
(三) 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學生獎勵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本校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三)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四)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 
四、組織:置委員 11 人,任期一年,由校長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其中學務主任及輔導
主任為當然委員), 
(一) 獎管會置委員兼主席及召集人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 
(二) 獎管會置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輔導主任兼任。 
(三) 獎管會置委員兼秘書一人,由訓育組長兼任。 
(四) 獎管會置委員八人,由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家長代表(3人)、教師代表 (3
人)。 
(五) 獎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
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  家長代表、教師代表人數合計 6人,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七)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獎管會會議召開及決議: 
(一)獎管會之召開,獎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二)獎管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之委員出席使得開會。 
(三)獎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
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六、獎管會運作流程 
(一)主席(學務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二)主席(學務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三)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四)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了解事實經過,
衡酌學生個別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五)獎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言之權利,並充
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六)獎管會關於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議決,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做成獎勵管教
事件決定書(附件二),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決定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