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港區青山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草案)
114年10月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本校為規範學生獎勵管教事項,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4年7月15日高市府教小字第11435227300號函發布之「高雄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訂定本規定。
貳、目的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避免校園霸凌事件及其他危害,以維護校園和諧及教學秩序,確保教學活動之正常進行。
参、實施原則
一、 教師獎勵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教師管教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二、 教師管教學生時,應參酌下列情狀,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以確保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三、 學校處理學生獎勵管教事項時,應事先知會該生導師。屬學生違規行為應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
四、 學校應訂定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並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五、 學生於授課日之缺席狀況,得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肆、委員會組織
一、 學校應設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
二、 獎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審議學生大功獎勵事件。
(三)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四)審議學生其他重大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
三、 本校獎管會(以下統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如附件一),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4人,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代表4人。
(三)家長會代表3人。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
委員會之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4人)。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6人)。
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四、 委員會由學務處主任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持會議。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會議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8人)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會審議第二點第一款時,未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者,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
五、 委員會開會時,關於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並不計入第四點第五項出席委員人數。
伍、處置措施
一、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下列特殊管教措施時,應依本校學生獎勵管教相關規定,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一)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二)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三)聯繫社政及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四)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五)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六)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委員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陳述意見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前列六款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或難以期待發揮輔導管教功能時,得不採取帶回管教措施,而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或尋求其他校內外兒少保護資源。
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面談,以評估其效果。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處置;帶回管教結束後,學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二、 委員會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
委員會審議學生之獎勵管教事件,應本於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實施原則第二點之各項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委員會審議學生管教事件時,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其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
委員會審議前項事件,必要時,得邀請學務處、關係人、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
委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之決定,應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委員會與會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管教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三、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嘉勉。
(二)公開場合表揚。
(三)載於學校刊物。
(四)頒發獎狀。
(五)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推舉為學習楷模。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
四、 有關獎管會任務第二至第四款規定之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五、 委員會關於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勵管教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書面送達受管教之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六、 校長對委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委員會復議;校長對委員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委員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七、 學校教職員工對學校處理學生獎管事件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八、 校長、學校行政人員或教師,違反學生獎管規定者,主管機關、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對相關人員議處。
九、本規定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附件一
高雄市小港區青山國民小學學生獎管委員會名單(草案)
序號 | 組織職稱 | 現職名稱 | 姓名 | 備註 |
1☉ | 召集人 | 學務主任 | 陳明香 | 行政人員 代表 |
2 | 委員 | 教務主任 | 王靜婷 | |
3 | 委員 | 總務主任 | 陳君婷 | |
4☉ | 委員 | 輔導主任 | 游旺龍 | |
5 | 委員 | 活動組長 | 侯慧琪 | 學校教師 代表 |
6 | 委員 | 輔導組長 | 林靖宜 | |
7☉ | 委員 | 專輔教師 | 蔡尚羽 | |
8 | 委員 | 級任導師 | 方于嘉 | |
9 | 委員 | 學生家長 | 蔡郁婕 | 家長會 代表 |
10☉ | 委員 | 學生家長 | 曾喆雅 | |
11 | 委員 | 學生家長 | 章詩雨 | |
附註: 一、委員會設置11人,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委員會之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4人)。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6人)。 四、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