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
教學輔手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目 錄
【校長室】…………………………………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學年度重點視導項目一覽表……………………………………4
…
13
【學務處】………
106學年度第1學期始業教育活動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升旗典禮活動預定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聯課活動暨班週會一覽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國高中職聯課活動上課時間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學生課後活動上課時間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各部別兼任導師暨代理導師輪值表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年度學校體育發展委員會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游泳池管理及使用辦法……………………………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體能訓練室使用及管理辦法………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環境保護委員會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膳食委員會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家境清寒學生膳食費補助申請辦法………………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清寒學生膳食費補助申請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膳食管理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膳食退費申請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班級校外教學暨校外餐飲禮儀課程膳食退費申請要點…………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班級校外教學暨校外餐飲禮儀課程家長同意書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班級校外教學暨校外餐飲禮儀課程用餐簽到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學生服儀規範委員會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暨推動小組組織暨職掌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校園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名冊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春暉小組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獎懲辦法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總務處】
【實習輔導處】
輔導組本學期工作重點
實習組本學期工作重點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個案轉介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學生事務及中輟高關懷輔導暨家庭教育工作小組
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特推會委員名單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職部學生職業選修課改組單
測驗目錄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學年度重點視導項目一覽表
類別 | 項 目 | 主政科室 |
教育政策 | ★★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特聘教師跨校駐校服務 | 綜企科 |
★★★中小學學校本位國際教育計畫(SIEP) | ||
★★★國際教育推動(國際學校獎、國際筆友及國際教育月等) | ||
★★各級學校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 | ||
★★★推動創新教學及課程實驗(2班3組、英語融入、程式語言、主題式課程等) | ||
★★★國中小新生強迫入學 | 中教科 國教科 | |
★★★推動校長課程教學及學習領導(教室走察、觀課、帶領教學團隊、學習共同體) | ||
★★★推動領域備課社群及領域召集人設置 | ||
★★★落實教師專長授課(英語、本土語言、藝文、自然、健體) | ||
★★★推動攜手激勵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 | ||
★國中閱讀活動 | ||
線上教學課程發展 | ||
★★★推動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協助家長情形、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理教育創新及實驗計畫) | 國教科 | |
★落實書包減重 | ||
★★★落實國小教學正常化(常態編班、教師專長授課、評量多元化、課程視導等) | ||
★★★本土語言開課情形 | ||
★★★推動藝術教育情形(育藝深遠、國小兒童美術創作展、結合社區藝術家或專業團體、藝拍即合網站運用、推動駐校藝術家計畫、推展傳統藝術教育) | 中教科 國教科 特教科 | |
★★落實國中教學正常化(加強國中藝能及活動課程實施情形、常態編班、教師專長授課、評量多元化等) | 中教科 | |
★國中活化教學、分組學習(學習共同體、合作學習) | ||
★國中補救教學實施狀況 | ||
持續高中職均優質化 | ||
12年國教政策宣導及適性輔導 | ||
高級中等學校領先前瞻計畫及國中亮點計畫學校實施狀況 | ||
★★★國民小學戶外教育及童軍教育辦理情形 | 國教科 | |
★★★國民小學落實校園門禁管制、校園安全任務編組及校安演練的辦理情形 | ||
★國民小學社團活動辦理情形(課外社團審查委員會組織與運作、社團開設與師資遴聘、收費與弱勢減免措施) | ||
★★★國小一般教師18小時輔導專業知能研習及3小時兒少保護教育專業研習 | ||
★★★教師職務安排(代理教師兼任導師) | ||
★★★各校參與英語情境中心體驗課程 | ||
★★★一般學校設置外師辦理情形 | ||
★★★推動國小科普閱讀及閱讀教師 | ||
國民小學輔導教師聘用(進修、專長任用與足額任用) | ||
★各級學校多元文化教育及新移民親職關懷措施 | 家庭教育中心 中教科 國教科 學前科 特教科 | |
各級學校家長成長單辦理情形(國小105學年度全面推廣) | ||
推動優質、平價、近便的幼兒園 | 學前科 | |
落實幼兒園教學正常化(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及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 ||
幼兒園生活教育 | ||
幼兒園母語言教學 | ||
★★小田園教育體驗計畫及綠屋頂種植計畫 | 體衛科 | |
★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率及完整率 | ||
★流感疫苗接種率 | ||
★提升學生體適能(落實SH150方案)及健康促進學校(過輕學生比率減緩及健康中心醫藥定期檢視) | ||
★落實食安查核(落實食材平臺登錄及確實修訂午餐契約罰則) | ||
完成AED安心場所認證 | ||
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瓶裝水 | ||
臺北市兒童健康起步計畫-防齲減度專案 | ||
落實AED維護保養及日常定期檢查 | ||
推動學校體育班或重點運動項目 | ||
防疫工作督導查核 | ||
重視永續校園環境、生態環境、節能減碳(落實二手制服及教科書回收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廁所清潔 | ||
落實促進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融合教育 | 特教科 | |
★★★落實酷課雲及酷學習於課堂教學 | 資訊教育 | |
★★★運用酷課雲平臺之「線上教學影片」於學生自學、教師輔助教學及開設「磨課師」課程 | ||
落實臺北市各級學校學生安全健康上網實施計畫 | ||
落實「臺北市中小學行動學習 智慧教學實施計畫」視力保健配套措施 | ||
落實「臺北市中小學行動學習 智慧教學實施計畫」前置作業(含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及親師計畫說明座談會) | ||
落實「臺北市中小學行動學習 智慧教學實施計畫」學生自備平板電腦意願調查 | ||
友善校園 | ★★★落實正向管教(零體罰)政策及提升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 | 中教科 國教科 |
★★★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合作機制 | ||
★★生命教育辦理情形(含犬貓認養情形) | ||
★★情感教育辦理情形(含心靜時刻Quiet Time實施情形) | ||
★★★辦理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工作 | ||
★★★推動品德教育,建構學校重要品格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推展日行一善活動計畫、納入總體課程計畫、國小品德報運用) | ||
★★★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加強教育、警政及法務單位聯繫合作機制,防範中輟、校園暴力、學生涉入幫派、藥物濫用等 | 中教科 國教科 軍訓室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教材納入國中課程計畫,安排於國中8年級實施3小時融入教學 | 中教科 | |
推展性別平等教育,落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與處理 | 綜企科 | |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執行計劃特定人員與護苗學生清查及輔導工作 | 軍訓室 | |
★校園安全地圖繪製及公佈情形 | ||
★校園霸凌個案追蹤輔導辦理情形 | ||
★★★藥物濫用個案管制與輔導辦理情形 | ||
★校園電子圍籬系統功能運作情形 | 工程科 |
★標示屬本局重大政策項目。
【特殊教育科】
☆請校長督導事項
一、 落實推動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二、 加強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
三、 落實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
四、 充分運用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社工個案管理工作計畫資源
五、 配合試辦「特殊教育課程大綱」
六、 推動「106 學年度國民中學區域衛星資賦優異教育方案實施計畫」
七、 實施家長參與隔夜教育旅行活動支持方案
☆各校配合辦理事項
一、落實推動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事宜,應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依照「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一)推動國民中學適應欠佳學生校園團隊合作輔導模式
1.依據
(1)學生輔導法第 6、7 條
(2)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3)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 9 屆第 3 次會議決議
2.請學校配合事項
(1)試行推動本合作輔導模式,積極結合教務、學務、輔導與特教,以跨專業合作 之整合,突
破舊有分工分案之框架,建構全校性校園團隊合作輔導模式,以有效協助適應欠佳學生及早
獲得適性的發展。
(2)對於新發現之適應欠佳學生,宜整合校內資源先行提供介入性輔導,並收集完整輔導資料;
倘成效經評估有限或發現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而擬提送特殊教育鑑定時,前述相關輔導介入
反應資料係委員審核之重要依據之一。請協助督導確實執行以維護學生之完整教育權益。
(二)促進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融合教育
1. 依據
(1)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2)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2. 請學校配合事項
(1)學校應提供特教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
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立特殊育推行委員會,並依照「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3)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
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優先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
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4)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對象請將普通班教師、學生、家長納入,以協助身心障礙
學生順利融合。
(三)督導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1. 依據:本局 104 年 7 月 13 日北市教特字第 10436916800 號函辦理。
2. 請學校配合事項
(1)IEP 項目內容:依據特教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與第 10 條規範 IEP 項目內容包括:『學生、
家庭現況及需求評估』、『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學年與學期教育目
標及其評量方式、日期與標準』、『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與行政
支援』、『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2)IEP 運作歷程:召開 IEP 會議,評估學生能力現況與需求,決定學生普教課程的調整、
特殊需求課程及相關支援服務,確定學年、學期目標及相關服務內容,每學期至少檢討一
次。 IEP 訂定時間為「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計畫則應於
開學前訂定。」
(3)IEP 會議:IEP 必須經過團隊合作方式訂定並執行,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
關教師、學生家長個別召開,會議前 7 日應有 IEP 會議開會通知單,必要時得邀請相關
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
(4)IEP 評量
學生的課程與評量方式,應於 IEP 中載明。若有調整,應立即通知相關人員。
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評量應採多元、適性的方式,其方式、標準與成績採
計方式應於 IEP 中載明,必要時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參考教育部資源班運作原
則、本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作業規定)。
學生的相關評估資料若已超過三年以上未更新(例如一年級入學時為正式學生,並未進行正
式之智力測驗),考慮學生的發展,宜再進行教育評估,重新釐清能力現況並落實特教服務。
(5)IEP 落實與督導:校內行政團隊應落實 IEP 行政督導,檢視學生 IEP內容是否合乎特教
法相關規定(特教法第 28 條、施行細則第 9 條) 、參與人員、擬定期程、會議召開與檢
討日期是否依規定辦理。
(四)精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特教專業素養
1. 依據
(1)臺北市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及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白皮書
(2)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特教知能研習方案
2.請學校配合事項
(1)各類特殊教育班應進用具有專業合格之正式特殊教育教師。
(2)鼓勵教師參與本局委託教育大學所辦理各類學分班,暢通教師在職進修管道。
(3)為因應教育部對地方縣市政府辦理特殊教育工作評鑑,請督導教育同仁務必參加本市教師
研習中心、本市各教育階段輔導團(小組)、本市各特教資源中心辦理本市各教育階段校
長、相關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特教教師等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依教育部統合視導
及特教評鑑指標規定:
各級學校普通教師參與特教知能研習每年至少 3 小時。
特教教師參加各類身心障礙教育實務工作之專業知能研習每年至少 18 小時。
特殊教育助理員參與特教知能研習每年至少 9 小時。
本局業以 104 年 2 月 13 日北市教特字第 10431666700 號函知各校,為因應教育部對地
方政府評鑑或視導及掌握本市各校校長、普通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每年參加特教知能研習
之時數 ,其採計以登錄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之研習時數為準 , 請各校特教組長配合
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網址:http://www.set.edu.tw/)辦理研習通報事宜。
二、加強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
(一)依據
1. 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二)請學校配合事項
1. 校園無障礙環境為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項目,請各校每年應檢視無障礙環境改善
情形,請各校每年 1 月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http://www.set.edu.tw/)更新校內建
物合格通報情形。
2. 市立學校擬申請補助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經費,並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無障礙補助
審查)填報改善項目及經費。
3. 學校於辦理宣導,且於辦理綠建築、消防安全、性別平等等事務時,應一併考量無障礙環境。
(三)請各級學校更新「校園無障礙環境介紹專區網頁」內容
1. 各級學校每年應定期檢視「校園無障礙環境介紹專區」網頁,有無需更新之資料,俾提供最
新之校園無障礙資訊,本局於每年 8 月進行複檢。
2. 無障礙環境專區網頁之呈現方式及內容如下:
(1)呈現方式:介紹專區應置於學校首頁,並呈現「無障礙環境介紹專區」之文字及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之標誌。
(2)網頁內容
學校平面圖標示相關無障礙設施。
提供動線、無障礙設施之說明:如電梯之人數容量及載重、坡道之坡度、浴廁之空間大小
及扶梯等之現況。
輔具:學校提供之教、輔具,如移行類、日常生活類、溝通輔具等(普通學校輔具提供部分,
加註「可視需要」申請說明)。
無障礙軟體服務措施:特教教師、傳真機、電話、志工協助、互動式申訴管道等服務措施。
課程與教學:彈性課程與評量措施、無障礙教學軟體等。
學校特色:有關學校特殊教育特色之描述及對各類身障者需求所提供之服務。
(四)校園出入口有不得設置影響輪椅使用者無法通過之各種柵欄、欄杆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 2 屆第 4 次大會委員提案有關「本府相關單位不得以管理、安全為由在校園加設任何形式,其他人可以步行或跨越,但輪椅使用者無法通過之各種柵欄、欄杆」,爰對於校門出入口或校內設有柵欄或車阻,致輪椅使用者無法進入校園或進入校內場地使用之情形者,應儘速完成改善。
三、實施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
(一)依據
1.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2.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工作要項
(二)請學校配合事項
1. 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 IEP。轉銜後追蹤輔導至少
6 個月,特教學校及高職綜合職能班轉銜後追蹤至少 2 年,以掌握學生畢業等離校狀況。
2.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各校請依據前揭法規及
規定配合辦理。
3. 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畢業後未升學須轉銜至社政、勞政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福利服
務、職業重建、醫療或復健等服務者,其轉銜作業流程另依「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
學生轉銜輔導工作手冊」辦理。
(三)輔導、服務及通報事項說明如下
1. 原就讀學校應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
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
報。
2.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
料,依據本局104年7月13日北市教特字第10436916800號函轉知各校,應於報到後一個
月內完成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俾能於開學後提供相關特殊教育措施。
3.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敎育學校高職部
(1)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2)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
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3)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
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4.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
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
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四、充分運用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社工個案管理工作計畫資源
(一)依據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 臺北市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
3.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社工個案管理工作實施計畫
(二)需學校配合辦理事項
1. 本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社工個案管理工作投標廠商評選, 106 至 107 年委託財團法人伊甸
社會福利基金會、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及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辦理本市特殊教育學生社工
個案管理工作,結合適合之社會資源,提供設籍本市且家庭失功能、問題多重、社會資源缺
乏、自身又無力去解決之特教學生必要之協助。
2. 請各校妥善運用特殊教育學生社工個案管理資源,評估有需求之特殊教育學生,請向各協會
申請介入服務,由協會評估個案狀況,提供通過申請介入服務之特殊教育學生整合性服務。
五、配合試辦「特殊教育課程大綱」
(一) 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2 月 1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30148378號函
2. 本局 104 年 8 月 18 日北市教特字第 10438186600 號函頒「臺北市 104 學年度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推動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試辦計畫」
3. 本局 104 年 10 月 12 日北市教特字第 10440398800 號函頒「臺北市 104學年度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推動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輔導實施計畫」
4. 本局 105 年 9 月 12 日北市教特字第 10539159800 號函頒「臺北市 105 學年度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全面試辦特殊教育課程大綱實施計畫」。
(二) 請學校配合事項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前揭號函,為瞭解各級學校試行結果,自103 學年度起每年
填報「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管考項目及指標內容」,本局將另函通知填報內容。國教署將本項
業務納入每年度「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及「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
之指標,請學校妥善配合辦理。
2. 特殊教育大綱及相關配套措施等相關資料,建置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教育部
優質特教發展網絡系統暨教學支援平台」網站(http://sencir.spc.ntnu.edu.tw/site)供
下載,請轉知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教育人員參考。
六、推動「106 學年度國民中學區域衛星資賦優異教育方案實施計畫」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白皮書。
(二)請學校配合事項
1. 本市國中學術性向資優校本方案自 102 學年度起實施迄今,為使本市資優資源更為有效集
中運用,105 學年度國中資優校本除原校服務外,另試辦「區域衛星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即 105 學年度本市國中資優校本方案採行「留原校服務」及「參加區域衛星資賦優異教育
方案」雙軌方式並行,若學生選擇參加區域衛星學校課程,則不再補助該生原校之經費。
2. 106 學年度將全面實施區域衛星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106 學年度國民中學區域衛星資賦優
異教育方案實施計畫已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北市教特字第 10540877500 號函發,自 106
學年度起通過國中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且安置於特殊教育方案之學生,其安置一律採「區
域衛星資優教育方案」辦理-即安置於原就讀學校普通班,接受指定學校辦理之區域衛星資
優教育方案服務,依原校所屬區域報名衛星學校之課程,每學期提供 18-30 小時之加深、
加廣或多元領域之課程,請協助宣導「國民中學區域衛星資賦優異教育方案實施計畫」 。
3. 本實施計畫依學科及地理區位劃分國中學術性向資優衛星方案總召學校 17 所,分別為國文
4 所,英文 3 所及數理 10 所,統籌區域群組內學校進行跨校課程規劃,以促進教學資源
整合及共享,提升教育資源效益。請學校配合群組總召學校協助薦派教師支援及協助總召學
校方案之規劃、辦理與執行。
4. 為安置區域衛星資賦優異教育方案之資賦優異學生研擬「個別輔導計畫」及執行個管、情
意輔導等工作。
七、實施家長參與隔夜教育旅行活動支持方案
(一)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支持計畫。
(二)請學校配合事項
1. 請學校配合事項
(1)申請資格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經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具在學學籍,並領有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中度以上之學生,有生活自理需大量協助者,以及家長有意願陪同者。
(2)申請流程
家長應填具申請表,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核實評估通過。
學校應完成審核,造冊報送本局申請經費。
核定每生每學年度參與學校辦理之隔夜教育旅行活動,陪同照顧者1 人為限,每人申請經
費各以 3,000 元為上限。
教學組
壹、本學期業務規劃重點
一、為利教師專業發展,全面實施教師觀課計畫。
二、辦理教師專業知能研習,鼓勵教師研發各種教材教具,提升教學專業能力。
(一)課程發展委員會召開時間分別為106/09/13(三)、107/01/16(二)中午12:30,討
論相關議題。
(二)本學期各部別教學研究會時間如下,請各部別召集人協助召開會議:
國小部(均為週三下午):106/8/29、106/9/27、106/10/25、106/11/15、106/12/20、 107/1/10。
國高中職部(均為週五下午):106/9/8、106/9/29、106/10/27、106/11/17、106/12/22、107/1/12。
(三)本學期各部別教師專業社群時間如下:
國小部(均為週三下午):106/11/1、106/12/13、107/1/3。
國高中職部(均為週五下午):106/11/3、106/12/15、107/1/5。
三、落實IEP個別教育計畫精神,建立學生學習檔案、教師教學檔案,俾利學生學習。
(一)106/09/04(一)-105/09/15(五)期初IEP修正會議。
(二)106/12/18(一)-107/01/05(五)期末IEP會前會。
(三)107/01/08(一)-107/01/24(三)期末IEP檢討暨期初IEP會議週。
四、學生作業抽查,表揚作業表現優良學生:
(一)106/9/13(三)進行暑假作業抽查。
(二)106/11/24(五)進行學期中作業抽查。
五、排定各部別班級課表及教師課表。
六、辦理教師調代課務業務工作。
七、辦理課後照顧及各式加強班,增進學生專業能力:
(一)國小課後照顧班:106/08/30(三)-107/01/17(三),為期21週。
(二)國中課後照顧、學科、音樂加強班:開學一週內發放調查表並回收統計,依學生意願開設相關加強班。
八、辦理定期考查及國九、高三學生模擬考:
國中部、高中職定期考查:
(一)第1次:106/10/11(三)、12(四),煩請於106/09/18(一)前繳交試卷。
(二)第2次:106/11/21(二)、22(三),煩請於106/11/07(二)前繳交試卷。
(三)第3次:107/01/18(四)、19(五),煩請於106/12/04(一)前繳交試卷。
國九、高三學生模擬考:
(一)106/11/06(一)、07(二)高三第1次模擬考,煩請於106/10/23(一)前繳交試卷。
(二)106/12/19(二)、20(三)高三第2次模擬考,煩請於106/12/05(二)前繳交試卷。
(三)106/12/28(四)、29(五)國九第1次模擬考,煩請於106/12/14(四)前繳交試卷。
貳、期初報告事項
一、本學期課程計畫表已上校網公告,煩請教師於106/9/8(五)前寄至教學組信箱[email protected],以利開學第二週上網公告。
二、感謝各位老師因應本校學生能力而調整考試方式,也煩請老師出卷時能再次確認份數及學生個別考試需求(如:點字、國字、大國字、隨身碟、報讀、另行考試…等),便利監考教師提供適當考場服務。
三、有關教師研習,如於學期間教師有任何研習新知,或欲推薦之講師,都歡迎至教學組給予指教,本學期還請各位老師在教學推動業務上多加協助與配合,謝謝!
四、本學期106/9/4(一)-106/9/8(五)有師大大四學生入校實習,感謝相關老師協助與
配合。
註冊組
壹、本學期業務規劃重點
一、辦理學生註冊、轉學、升學、休學等各項業務工作。
二、辦理各項獎學金申請及召開資格審查會議。
三、彙整上、下學期各3次定期考查成績;各2次模擬考成績。
四、學生及校友成績證明、在學證明及畢業證明等申請辦理。
五、學生名冊、學號編製、學生證製作及遺失補發事宜。
六、辦理招生相關業務工作。
七、通報彙整各項教育統計。
八、處理各類就學優待業務。
九、其他註冊組相關業務。
期初報告事項
一、感謝導師及各處室同仁協助8/30(三)註冊工作。
二、10/19(四)、11/28(二)、1/24(三)前準時繳交成績冊,若中途有學生轉入貴班,煩
請自行將學生名字加入成績冊名單,謝謝。
三、為鼓勵學生培養獨立完成的能力,請各班導師協助於期初宣導,感謝您!
※各項註冊相關業務辦理方式如下,請學生至教務處註冊組拿申請書。
【證明書申請】:需申請「在學證明」或「成績證明」者,請至註冊組拿「各類證書申請表」,填畢送交註冊組後,約3-5個工作天完成,需郵寄者請附上貼好回郵之信封並填妥地址。
【轉休學、轉部別、復學申請】:需辦理轉部別、轉學、休學、復學之學生,請至註冊組拿申請表:
轉學:「轉學申請書01」、「轉學申請書02(各組核章版)」
休學:「休學申請書01」、「休學申請書02(各組核章版)」
「延長休學申請書」(提出休學第2年者)
轉部別:「轉部別申請書01」、「轉部別申請書02(各組核章版)」
復學:「復學申請書01」、「復學申請書02(各組核章版)」
家長同意簽章後,送交至教務註冊組。
上學期高中職轉部別之申請,請於12/15(五)前提出,逾期恕不受理。
【成績考察辦法】依本校校務章程之成績考察辦法規定:
(1)高中職部學生學期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於下學期參加補考,該科成績最高以60分計(校務行政系統登記原始成績,作為繁星計畫依據)。
(2)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 部分科目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
設備組
一、學校資源有限,為了公平共享原則,請教職員工借用教輔具後務必歸還,最遲學期末前一定要歸還,以利資設組清點維護。
二、配置給教師使用的電腦,請老師務必一定要定期掃毒、更新安全性補丁與備份電腦相關資料。
三、如有需要添購教輔具,請於二月前提報到資設組,以編入明年的預算。
四、請各位老師多參與資訊方面的研習以提升資訊素養與教學成效,並將相關資訊融入領域與課程內容。
五、請教師轉知學生在辦理輔具借還手續時,請務必清點完後才離開。
六、維修班級設備時發現遠進行擴視機等輔助與周邊配備如滑鼠、鍵盤、螢幕插座接頭等,有損壞的情況,請學生小心注意且愛惜使用。
七、教輔具使用如果有不順暢或是故障的時候,如在保固期內,請勿嘗試自行修復,以免被判為人為損害,必須負擔修理費用。
八、每學期教輔具損壞情況偏高,煩請教輔具借用回去後,特別注意小心愛惜使用。
九、學生借用學校教輔具請多加愛惜與保護,特別是擴視機、點字機輔具,送修時況狀相當慘烈,請借用的學生務必多加注意,避免敲撞等狀況發生。
出版組
一、辦理各班級點字、大國字、一般書教科書及自費用書之採購及配發工作。
二、製作國中部及高中、職部點字教科書、大字書。
三、校內各項學藝競賽規劃及帶隊參加校外學藝活動。
四、製作三次定期考查及高、國三相關模擬考點字試卷。
五、安排志工到校服務時間。
六、編輯北明叢書。
七、圖書室相關業務規劃。
貳、期初報告事項
一、本學期相關活動期程:
(一) 9/20(三)早自習辦理國高中職點字比賽。
(二)9/22(五)早自習辦理高中職國台語演講比賽初賽。
(三)9/25(一)早自習辦理國中小國台語演講比賽初賽。
(四)10/12(五)6、7節辦理全校國台語演講比賽決賽。
(五)10/20(五)5-7節協助辦理全國視障生國台語演講比賽。
(六)10/24、12/26早自習辦理國高中職讀書導讀。
(七)11/3(五)辦理國幼小部讀書導讀
二、請老師有空至出版組簽名領取備課用書。
三、每位學生僅提供一套教科書,若遺失將無法再補發,請教師們提醒學生簽收並妥善保管。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升旗典禮活動預定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聯課活動暨班週會一覽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各部別兼任導師暨代理導師輪值表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班級校外教學暨校外餐飲禮儀課程膳食退費申請要點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學生服儀規範委員會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暨推動小組組織暨職掌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春暉小組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時間 | 活動內容 | 主持人 | |
1 | 08:20-08:25 | 典禮開始 唱國歌 | 班聯會主席 |
2 | 08:25-08:35 | 校長致詞 | 校長 |
3 | 08:35-08:40 | 介紹新進教師 新進教師自我介紹 | 校長 |
4 | 08:40-09:00 | 各處室工作報告 (教→學→總→實) | 各處室主任 |
5 | 09:00-09:05 | 禮成 唱校歌 | 班聯會主席 |
附註 | 日期:民國106年8月31 日(三)08:20至09:05 地點:音樂廳 *各處室主任工作報告時間暫定每人約5分鐘 |
周次 | 日期 | 星期 | 活動內容 | 健康德目 | 中心德目 | 負責處室 |
一 | 08/29 | 二 | 安全生活 | 友愛 | ||
08/31 | 四 | 升旗 | 學務處 | |||
二 | 09/05 | 二 | 升旗 | 儀容整潔 | 禮節 | 學務處 |
09/07 | 四 | 導師會議 | 學務處 | |||
三 | 09/12 | 二 | 校外教學說明會 | 學務處 | ||
09/14 | 四 | 升旗 | 學務處 | |||
四 | 09/19 | 二 | 防震演練說明會 | 藥物使用 | 公德 | 學務處 |
09/21 | 四 | 升旗 | 學務處 | |||
五 | 09/26 | 二 | 升旗 | 學務處 | ||
09/28 | 四 | 教師節慶祝活動 | 學務處 | |||
六 | 10/03 | 二 | 升旗 | 眼睛衛生 | 守法 | 學務處 |
10/05 | 四 | 導師會議 | 學務處 | |||
七 | 10/10 | 二 | 國慶日放假 | |||
10/12 | 四 | 定期評量 | 教務處 | |||
八 | 10/17 | 二 | 期中班聯會議 | 心理衛生 | 愛國 | 學務處 |
10/19 | 四 | 畢業旅行說明會(暫) | 學務處 | |||
九 | 10/24 | 二 | 國高中圖書導讀 | 教務處 | ||
10/26 | 四 | 畢業旅行 | 學務處 | |||
十 | 10/31 | 二 | 升旗 | 疾病防治 | 信義 | 學務處 |
11/02 | 四 | 導師會議 | 學務處 | |||
十一 | 11/07 | 二 | 升旗 | 學務處 | ||
11/09 | 四 | 升旗 | 學務處 | |||
十二 | 11/14 | 二 | 資訊與倫理素養常識測驗 | 健康家庭 | 寬恕 | 教務處 |
11/16 | 四 | 升旗 | 學務處 | |||
十三 | 11/21 | 二 | 定期評量 | 教務處 | ||
11/23 | 四 | 校慶工作人員說明會 | 學務處 | |||
十四 | 11/28 | 二 | 升旗 | 運動休息 | 勤學 | 學務處 |
11/30 | 四 | 校慶採排 | 學務處 | |||
十五 | 12/05 | 二 | 導師會議 | 學務處 | ||
12/07 | 四 | 親師生參訪 | 學務處 | |||
十六 | 12/12 | 二 | 升旗 | 樂觀進取 | 正義 | 學務處 |
12/14 | 四 | 升旗 | 學務處 | |||
十七 | 12/19 | 二 | 高中模擬考 | 教務處 | ||
12/21 | 四 | 升旗 | 學務處 | |||
十八 | 12/26 | 二 | 國高中圖書導讀 | 耳鼻衛生 | 合作 | 教務處 |
12/28 | 四 | 國中模擬考 | 教務處 | |||
十九 | 01/02 | 二 | 期末班聯會議 | 學務處 | ||
01/04 | 四 | 導師會議 | 學務處 | |||
二十 | 01/09 | 二 | 升旗 | 檢討反省 | 總複習 | 學務處 |
01/11 | 四 | 升旗 | 學務處 | |||
二十一 | 01/16 | 二 | 升旗 | 學務處 | ||
01/18 | 四 | 定期評量 | 教務處 | |||
二十二 | 01/23 | 二 | 升旗 | 未來期許 | 總複習 | 學務處 |
01/25 | 四 | 寒假開始 | ||||
備註:敬請校長主持升旗與溫馨校園,若該日未克主持,則請各處室主任代為擔任。 其輪序如下: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輔導主任、總務主任。 |
周次 | 日期 | 星期 | 聯課活動 | 班週會活動內容 | 負責處室 | 地點 |
1 | 09/01 | 五 | 上課 | 班週會(各班自行運用)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2 | 09/08 | 五 | 上課 | 班週會(主題:暑期收穫分享)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3 | 09/15 | 五 | 全校校外教學暨全校環境教育研習 | 學務處 | - | |
4 | 09/22 | 五 | 上課 | 優良學生政見發表 | 學務處 | 會議室 |
5 | 09/29 | 五 | 上課 | 班週會(各班自行運用) 優良學生開票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學務處 |
6 | 10/06 | 五 | 上課 | 班週會(主題:珍惜資源)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7 | 10/13 | 五 | 上課 | 國台語演講比賽複賽 | 教務處 | 音樂廳 |
8 | 10/20 | 五 | 全國視障國台語演講比賽 | 教務處 | 音樂廳 | |
9 | 10/27 | 五 | 上課 | 班週會(各班自行運用)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10 | 11/03 | 五 | 上課 | 幼小部-圖書導讀 班週會(主題:親子關係) | 教務處 學務處 | 圖書室 各班教室 |
11 | 11/10 | 五 | 上課 | 班週會(各班自行運用)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12 | 11/17 | 五 | 上課 | 防治教育宣導 | 學務處 | 會議室 |
13 | 11/24 | 五 | 上課 | 班週會(各班自行運用)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14 | 12/01 | 五 | 校慶彩排 | 學務處 | 操場 | |
15 | 12/08 | 五 | 上課 | 交通安全宣導 | 學務處 | 會議室 |
16 | 12/15 | 五 | 上課 | 衛生教育宣導 | 學務處 | 會議室 |
17 | 12/22 | 五 | 上課 | 高職部-視障生多元職涯暨職業態度研習 國高中部-班週會(主題:回顧與檢討) | 實輔處 學務處 | 會議室 各班教室 |
18 | 12/29 | 五 | 上課 | 班週會(各班自行運用)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19 | 01/05 | 五 | 上課 | 班週會(各班自行運用)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20 | 01/12 | 五 | 上課 | 班週會(各班自行運用)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21 | 01/19 | 五 | 上課 | 班週會(主題:下學期期許) | 學務處 | 各班教室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國高中職聯課活動上課時間表
課程名稱 | 上課時間 | 指導老師 | 上課地點 | 備註 | |
1 | 按摩 | 星期五 13:15-14:55 | 謝瑛昌 師 | 按摩教室 | 高中部 優先錄取 |
2 | 歌唱A 歌唱B | 星期五 13:15-14:55 | 徐逸卉 師 陳慧宇 師 師 | 音樂教室 | 須甄選 |
3 | 打擊樂器 | 星期五 13:15-14:55 | 鍾季恆 師 | 打擊樂教室 | |
4 | 電吉他 | 星期五 13:15-14:55 | 陳仲良 師 | 琴房 | |
5 | 幸福點心 | 星期五 13:15-14:55 | 許燕斌 師 | 烹飪教室 | |
6 | 陶笛社 | 星期五 13:15-14:55 | 陳若儀 師 | 語言教室 | |
7 | 廣播 | 星期五 13:15-14:55 | 譚志薏 師 | 錄音室 | 須具備 說讀能力 |
8 | 電腦 | 星期五 13:15-14:55 | 吳讚芳 師 | 電腦教室 | |
9 | 游泳 | 星期五 13:15-14:55 | 蕭郁文 師 | 游泳池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學生課後活動上課時間表
社團名稱 | 上課時間 | 指導老師 | 上課地點 | 備註 | |
1 | 科學實驗社 | 星期一 16:00-17:40 | 陳建明 師 | 理化教室 | |
2 | 時尚美容社 | 星期二 16:00-17:00 | 美國學校 志工 | 一樓分組教室 | |
3 | MV舞蹈社 | 星期二 16:00-17:40 | 黃雪芳 師 | 七忠教室 | |
4 | 圍棋社 | 星期三 16:00-17:40 | 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志工 | 一樓分組教室 | |
5 | 泰式按摩 | 星期三 16:00-17:40 | 黃雪芳 師 | 按摩教室 | |
6 | 田徑社 | 星期四 16:00-17:40 | 張興華 師 | 操場 | |
7 | 柔道社 | 星期五 16:00-17:40 | 杜天佑 師 | 柔道場 | |
8 | 英語會話社 | 星期五 18:30-20:00 | 美國學校 志工 | 宿舍餐廳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
各部別兼任導師名單暨代理導師輪值表
部別
班級
導師姓名
代理導師輪序
幼兒部
寶寶班
簡淑娥
李靜雯
無
貝貝班
吳怡璇
劉淑琪
國小部
中年段
簡誌君
宋尚倫
高年段
紀乃勳
國中部
七年忠班
黃壬怡
白淑瑜
八年忠班
黃雪芳
九年忠班
謝依珊
高中及高職部
高一忠
許世景
1 潘 樺
2 徐逸卉
3 楊凱帆
4 謝瑛昌
5 張嘉桓
高一孝
李佩欣
高二忠
陳明璐
高二孝
簡群恩
高三忠
黃彥勳
高三孝
朱育佑
綜合職能班
劉芳伶
表演藝術班
林玟君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年度學校體育發展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務名稱 | 現任職務 | 姓 名 |
召集人 | 校 長 | 蔡明蒼 |
執行秘書 | 學務主任 | 蔡侑欣 |
行政代表 | 教務主任 | 李昱昕 |
行政代表 | 總務主任 | 黃琝翔 |
行政代表 | 教學組長 | 高鳳鳴 |
行政代表 | 體衛組長 | 陳又菁 |
領域代表 | 高中職部體育教師 | 許世景 |
領域代表 | 高中職部體育教師 | 張慕良 |
領域代表 | 國中部體育教師 | 黃鼎翔 |
領域代表 | 田徑社團教師 | 張興華 |
領域代表 | 幼兒部教師 | 吳怡璇 |
家長代表 | 家長會委員 | 家長會代表二名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游泳池管理及使用辦法
960201主任會報討論通過施行
第一條 依據
本校運動設施與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要點辦理。
第二條 目的
為提倡游泳運動風氣,維護學生安全及有效管理運用起見,特訂定游泳池管理及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 開放時間
(一)學期期間:
週一、週二、週三、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
(二)暑假期間:
1.配合暑期游泳訓練班上課時間開放。
2.如無開班,則以學校行政人員上班時間內開放為原則。
(三)寒假期間:以學校行政人員上班時間內開放為原則。
第四條 開放對象及規範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身體健康,經醫師檢查無任何傳染疾病者,依開放時間(見第五條)及登記進入使用。
(二)本校在學學生,一律由老師帶隊進入實施游泳教學。
(二)本校教職員工眷屬須由證件本人陪同入場方得使用。
第五條 本校教職員工開放時段
星 期
時 間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16:00-18:00
○
○
○
○
第六條 游泳池入池規定
(一)游泳者請在更衣室更換游泳衣褲、戴泳帽及泳鏡。
(二)游泳者須作熱身運動,且嚴禁跳水之行為,以防意外傷害。
(三)嚴禁隨地吐痰及拋擲雜物。
(四)請勿在池內奔跑,戲弄他人,作推、拉人入池等擾亂行為。
(五)游泳者在下池前須先行淋浴、濯足,以防污染池水;如遇抽筋情形,應即刻停止游泳,在岸上休息後,再換裝離開。
(六)請勿攜帶食物及雜物入內,嚴禁於池內解便。
(七)游泳者如有損壞游泳池設備及器材,應負賠償責任。
(八)本校教職員工生使用時,以不妨礙教學為原則,並自負安全責任。
(九)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內,私人衣物自行保管,如遺失請自行負責。
(十)請遵守入池規定,並聽從教師及管理人員之指導。
第七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提主任會報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一條 依據
本校運動設施與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要點辦理。
第二條 目的
為提倡運動風氣,維護學生安全及有效管理運用起見,特訂定體能訓練室管理及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 開放時間
(一)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至下午5點。
(二)寒暑假期間:以學校行政人員上班時間內開放為原則。
第四條 開放對象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均得依開放時間(見第三條)並至學務處登記辦理借用。
(二)本校在學學生,一律由老師帶領進入實施體育教學。
(二)本校教職員工眷屬須由教職員工本人陪同入場方得使用。
第五條 使用規範
借用時,以不影響本校教學,校隊訓練及各項活動為原則。
請保持室內整潔,禁止吸煙、喧嘩、嚼口香糖及飲食(礦泉水除外)。
進入體能訓練室,必須穿著運動服裝及換穿乾淨運動鞋,並自備毛巾,按指示使用器材。
為保護運動者自身安全,請進行暖身運動10~15分鐘後,再行使用器材。
有氧運動器材(跑步機),單項單次使用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
器材使用後,請擦拭留在器材上之汗水,並將各項器材歸定位。
請使用者愛惜公物,如蓄意破壞,需負完全賠償之責。
第六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提主任會報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職務名稱 | 現任職務 | 姓 名 |
主任委員 | 校 長 | 蔡明蒼 |
執行秘書 | 學務主任 | 蔡侑欣 |
委 員 | 教務主任 | 李昱昕 |
委 員 | 總務主任 | 黃琝翔 |
委 員 | 體衛組長 | 陳又菁 |
委 員 | 事務組長 | 許月紅 |
委 員 | 教學組長 | 高鳳鳴 |
委 員 | 高中職部教師代表 | 林玟君 |
委 員 | 國中部教師代表 | 黃壬怡 |
委 員 | 國小部教師代表 | 紀乃勳 |
委 員 | 幼兒教師代表 | 李靜雯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膳食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務名稱 | 現任職務 | 姓 名 |
主任委員 | 校 長 | 蔡明蒼 |
總 幹 事 | 學務主任 | 蔡侑欣 |
執行秘書 | 體衛組長 | 陳又菁 |
委 員 | 總務主任 | 黃琝翔 |
委 員 | 高中職部教師代表 | 林玟君 |
委 員 | 國中部教師代表 | 黃壬怡 |
委 員 | 幼小部教師代表 | 簡淑娥 |
委 員 | 學生代表 | 廖偉勝 |
委 員 | 學生代表 | 蔡東霖 |
委 員 | 學生代表 | 高依瑤 |
委 員 | 家長代表 | 家長代表五名 |
960919行政會議通過施行
一、目的:本校為照顧家境清寒學生,解決其無力負擔膳食費問題,使其無後顧之憂,專心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二、申請對象: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校學生,未領有各相關單位餐費補助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家貧且父母親之一為殘障並持有中、重度殘障手冊者。
(二)家貧且父母親雙亡由(外)祖父母隔代教養可資證明者。
(三)家中突遭變故或家境經濟急需援助者,經導師家庭訪視提出報告陳請校長核准者。
三、補助金額:
(一)通學生每學期補助2000元整。
(二)住宿生每學期補助5000元整。
(三)特殊狀況需全額補助者,提出申請後另案討論簽核。
四、申請程序:
(一)由導師協助學生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提出申請。【學期中遇特殊狀況者,
由導師家庭訪視後填據證明單經校長核准始給予補助。】
(二)成立審核委員會,並經審核會議通過。
1.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之身分與事實。
2.由學務主任、實輔主任、註冊組長、體衛組長、導師代表一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三)申請人得檢具申請表,交由體衛組彙辦並提交審核委員會審核。
五、經費來源:由本校相關捐款與社會福利資源項下支應。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日期:
學生姓名 | 班級 |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 ||
戶籍地址 | |||
監護人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
連絡電話 | 與學生關係 | ||
學生家庭狀況描述 | |||
學生簽章 | 學生監護人簽章 | ||
導師簽章 | 學生是否請領其它膳食費補助 □ 是 □ 否 | ||
□補助5000元整(住宿生)□補助2000元整(通學生)□全額補助 | |||
初審結果:□ 符合 □ 不符合(本項由承辦人員填寫) 審查會議:□ 通過 □ 不通過 |
承辦人 業務主管 校長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膳食管理實施要點
950309膳委會(會前會)修訂
950404第二次膳委會再修訂
951017膳食管理委員會議討論修訂
990908膳食管理委員會議討論修訂
一、目的: 增進用餐學生及教職員工之身體健康,加強餐廳、廚房清潔與衛生,杜絕採購弊端減少主副食浪費。
二、組織:
(一) 成立膳食管理委員會,由校長、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秘書、生活輔導組長、事務組長、體衛組長、生活輔導員三人、教師代表三名、家長代表一名、學生代表一名,共計十五名組成之(委員均為兼任無給職),共同負責策畫、審議、執行、協調、監督膳食管理相關事宜。
(二)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總幹事;由體衛組長擔任執行秘書。
三、職掌:
(一)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並擔任主席。
(二)總幹事:負責督導膳食管理運作。
(三)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有關膳食管理事宜,並於委員會議、家長會會議、學生班聯會提報膳食管理情形。
(四)委員:出席委員會議,監督膳食管理情形,並於委員會議召開時推派一名擔任會議記錄。
(五)其它相關人員之職掌依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四、實施原則:
(一)膳食採購與配膳:
1.由總務處事務組依法辦理招標、比價等採購事宜。
2.由上列委員中之生活輔導員協助配膳,並開具具有營養價值之菜單,將主副食費做有效的管理、合理的分配、正當的應用,以達自給自足收支均衡之原則。
3.配膳人員依所開具之菜單將所需之主副食或其它之附屬品,依品名、單位、數量等適時提供辦理採購事宜。
4.每月開具之菜單除公佈外,另存乙份以備查詢。
(二)監廚(餐廳、廚房之清潔與衛生):
1.請值班生輔員偕同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生活輔導組長、體衛組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確實檢查餐廳、廚房之衛生,每日定期清潔維護,並記錄於『學校廚房衛生管理檢查表』。
2.請體衛組長隨時抽檢食物烹調過程是否合乎清潔衛生,並請廚工依規定每餐留存檢體冷藏於冰箱至少四十八小時,以備衛生單位抽驗。
3.廚房及硬體設備之清潔衛生(如鍋、碗、盤之清洗,廚餘之處理,水溝之暢通,庫房之乾淨等等)體衛組應督導廚工每日或定期清潔與保養並定期噴灑消毒(餐廳地板每週至少清洗一次)。
4.廚房清潔衛生之檢查缺點紀錄可送交體衛組督導廚工改進並存查,以為年度考績之參考。
5.學務處應督促廚工每年定期身體健康檢查,以防疾病之傳染,並加強廚工之衛生教育。
(三)驗收:
送達之食品(主、副食)由委員中之生活輔導員代表會同廚工共同確實清點、驗收,合格後妥適保管備用。
(四)收費標準:
1.住校生每天餐費為每天145元×上課天數,並於註冊時繳交全額,如
有困難者亦可採月繳方式。
2.通學生、教職員工每餐55元×上課天數,並於註冊時繳交全額,如有
困難者亦可採月繳方式。
3.搭、停伙辦法:
※搭伙:住校生與通學生一律搭伙(特殊情形除外),教職員工採事先登記(比照通學生計費方式,須整月搭伙,不接受單日搭伙。)。
※停伙:
(1)連續請事病假三天以上,並且事假需於三天前,病假則為請假後立即向體衛組提出申請(三天不包含六日),以便辦理退費事宜(未依程序辦理不予退費)。
(2)病假之情況則依據生活輔導組學生之請假單上之紀錄作為退費之依據(未依程序辦理不予退費)。
(3)若已經提出申請,但臨時改變行程未返家,則伙食照常提供,退費申請單據則予以作廢不得要求退費。
(4)上述退費金額於期末作總結算造清冊退之。
4.收費方式:
(1)整學期繳納。
(2)按月繳納。
(五)膳食經費之使用:
膳食管理經費之收支以學校代辦經費辦理,並採自給自足及收支平衡原則。
(六)獎勵:每學期結束前由執行秘書將考核工作人員勤惰之情形提報委員會,建議酌情獎懲。
(七)會議:
1.本委員會應由主任委員於期初期末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委員會議必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以過半數委員之決方為有效。
3.開會時間、地點由主任委員另行通知。
五、未盡事宜得召開委員會議更正之。
六、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實施。
□學生個人 □『班級』學生 | |
班級 | 部 年 班 |
退費事由 | □校外教學 □班級禮儀 □其他: |
退費日期 | □早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午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晚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
退費金額 | 共退 元整(早餐每餐35元;午餐及晚餐每餐55元) |
備註 | □需換零錢($55/人) □不需要 |
申請人: 班級導師: 體衛組長: 學務主任: 出納組長: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 長: |
退費標準:請假三日以上始得申請,並請檢附假卡和證明,所退金額
於期末發放。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班級校外教學暨校外餐飲禮儀課程膳食退費申請要點
103年3月19日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依據:
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適用對象:
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
申請方式:
欲辦理退費者,請填寫退費申請表,同時檢附期初教學進度表及參與學生之家長同意書,於外出用餐後繳交用餐簽到表。
申請期限:
請於外出用餐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始得退費。
退費方式:
經行政流程核准後,統一於期末辦理退費。
退費金額:
午餐每餐55元,依申請核定金額退還學生。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班級校外教學暨
校外餐飲禮儀課程---家長同意書
茲同意 ______ 部 ______年______ 班
學生___________
參加班級校外教學/校外餐飲禮儀課程,因當天不在校用餐,
申請膳食退費,每餐55元整。
家長:___________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班級校外教學暨
一、課程名稱: 二、用餐事由: 三、用餐日期:年月日 四、用餐地點: 五、用餐時間:時分~時分 六、用餐學生:合計人。 | |
1. | 11. |
2. | 12. |
3. | 13. |
4. | 14. |
5. | 15. |
6. | 16. |
7. | 17. |
8. | 18. |
9. | 19. |
10. | 20. |
職務名稱
現任職務
姓名
主任委員
校 長
蔡明蒼
委員兼秘書
學務主任
蔡侑欣
委員
教務主任
李昱昕
委員
總務主任
黃琝翔
委員
輔導主任
王晴雯
委員
生輔組長
劉明杰
委員
教學組長
高鳳鳴
委員
資設組長
吳承軒
委員
事務組長
許月紅
委員
國小部教師代表
紀乃勳
委員
國中部教師代表
林玟君
委員
高中職部教師代表
黃壬怡
委員
家長會代表
家長會代表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學生服儀規範委員會
職務名稱
現任職務
姓名
召集人
校 長
蔡明蒼
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蔡侑欣
委 員
教務主任
李昱昕
委 員
輔導主任
王晴雯
委 員
生輔組長
劉明杰
委 員
輔導組長
王淨樺
委 員
訓育組長
黃鼎翔
委 員
高中職部教師代表
林玟君
委 員
國中部教師代表
黃壬怡
委 員
國小部教師代表
紀乃勳
委 員
學生代表
張祐嘉
委 員
學生代表
鄭家彥
委 員
學生代表
高依瑤
家長代表
家長會長
家長會長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50105導師會議通過
壹、目的︰讓學生養成整齊、清潔、簡單、樸素之良好生活習慣,培養群性、紀律
與彰顯團體認同。
貳、要求標準︰
一、服裝規定︰
(一)學生到校均應穿著學校制式之服裝,除特殊規定,否則一律不得穿著便服進入校內,入校後亦不得更換其他便服。
(二)服裝區分為制服、運動服;除制服可家穿體育外套外,學校制服及運動服不可混穿。
(三)平時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穿制服或運動服,當日有體育課或課程上之需要的班級,全班可穿運動服,但每週至少一天穿制服。
(四)校外教學或重要集會等活動,依學校統一規定穿著。
(五)冬日服裝穿著,可於制服與外套間加穿禦寒衣物(若有低溫特報或寒流來襲,學校會通知可在外套之外再加私人禦寒外套);夏冬換季依學校統一規定穿著。
(六)平日以運動鞋、皮鞋等包鞋保護腳,非特殊原因請勿穿著涼鞋、拖鞋至教學區。鞋子不限顏色、式樣,但應穿短襪及保持整潔。
二、儀容規定︰
(一)髮式應以整潔、簡單、樸素、自律、便於梳洗,適合學生身分為原則。
(二)指甲每週應修剪整齊並保持整潔。
(三)鬍鬚定時修剪。
三、其他規定:
(一)下列違禁品禁止攜帶:1.尖銳刀、剪等危險物品。2.與課業無關之文具、書刊、雜誌等。3.煙、火及違禁藥品等。
(二) 3C產品(如:iPAD、平板電腦等)未經上課教師允許不得使用,經糾正仍未改善者記警告。
參、服儀檢查︰
一、檢查時間:
(一)開學註冊由各班導師統一檢查,爾後升旗由學務處實施檢查。
(二)每日上、放學進出校門時,由值週組長或主任負責檢查。
(三)上課及課餘時間,由課間巡查老師或導師隨時檢查。
(四)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時,由領隊人員於集合出發前實施檢查,並及時改正其缺失。
二、檢查未通過者:
(一)若檢查不符規定時,給予複檢機會,期限內未複檢或複檢仍未合格者,或被記兩次違規者得做愛校服務。
(二)三次檢查不符規定,屢勸不聽者記警告。
肆、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暨推動小組組織暨職掌表106.08.01
職稱
職務
姓名
職掌
主 席 (召集人)
校長
蔡明蒼
督導校園防災計畫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擔任指揮官。
委員
兼執行秘書
總務
主任
黃琝翔
負責校園防災計畫之研擬及推動各項工作。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擔任執行長。
委員
學務
主任
蔡侑欣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負責指揮各班任課老師及學生等各項避難行動。
委員
教務
主任
李昱昕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負責指揮教務處等各項避難行動及後續復原工作。
委員
實輔
主任
王晴雯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負責指揮實習處實習場所任課老師及學生各項避難行動及後續復原工作。
委員
資源中心主任
謝宗凱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協助各項避難行動及後續校內及社工災後輔導工作。
委員
會計室
主任
許秀蘭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所需防災裝備及設施規畫等相關預算編列及審核。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協助各項避難行動及後續災後復原工作。
委員
人事室
主任
黃雅玲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負責教、職員、工人數掌握及協助各項避難行動及後續災後復原工作。
委員
事務
組長
許月紅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協助各項避難行動及後續災後圖書館復原工作。
委員
(兼助理執行秘書)
生輔
組長
劉明杰
協助執行祕書綜整各項校園防災計畫工作。
委員
體衛
組長
陳又菁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執行各項救護及後續災後復原工作。
委員
國小部
召集人
紀乃勳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執行各項救護及後續災後復原工作。
委員
國中部
召集人
黃 壬 怡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執行各項救護及後續災後復原工作。
委員
高中部召集人
林玟君
協助校園防災計畫中相關業管部分之研擬及推動。
於校園發生災害時,執行各項救護及後續災後復原工作。
委員
家長會長
家長會長
針對校園防災計畫、作為及災後復原等工作,提供各項協助及校外支援。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
校園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名冊
分工稱謂 | 負責人(原職) | 工作職掌 |
召集人 | 蔡明蒼(校長) | 負責緊急指揮、召開會議、協調督導工作事宜 |
執行秘書 | 蔡侑欣(學務主任) | 協助召集人連繫並處理小組事務 負責學校內外有關事務之申訴、仲裁 |
發言人 | 李昱昕(教務主任) | 負責對內、對外發佈訊息,並處理媒體報導相關事宜 |
輔導組 | 王晴雯(輔導主任) | 負責事件資料之調查、蒐集、研擬與彙整 |
協調組 | 黃琝翔(總務主任) 李昱昕(教務主任) | 協助慰問、救助、賠償、課務協調等協調工作 |
聯絡組 | 劉明杰 (生輔組長) | 負責校內外之聯絡及對上級機關之通報 負責學校內外有關事務之申訴、仲裁 |
醫護組 | 邱婉莉、林姿伶(校護) | 負責緊急醫務專業之處理 |
校外 支援組 | 臺北市警局少年隊 葉忠潔(警務佐) | 協助處理受害者(或肇事者)相關事宜 |
輔導老師 | 王淨樺(輔導組長) | 負責受害者(或肇事者)身心輔導,及其他相關輔導工作 |
輔導老師 | 黃鼎翔(訓育組長) | 負責受害者(或肇事者)身心輔導,及其他相關輔導工作 |
輔導老師 | 陳又菁(體衛組長) | 負責受害者(或肇事者)身心輔導,及其他相關輔導工作 |
輔導老師 | 國小部召集人 紀乃勳老師 | 負責受害者(或肇事者)身心輔導,及其他相關輔導工作 |
輔導老師 | 國中部召集人 黃壬怡老師 | 負責受害者(或肇事者)身心輔導,及其他相關輔導工作 |
輔導老師 | 高中職部召集人 林玟君老師 | 負責受害者(或肇事者)身心輔導,及其他相關輔導工作 |
心理師 | 吳文娟(心理師) | 負責受害者(或肇事者)身心輔導,及其他相關輔導工作 |
顧問 | 家長會長 | 協助危機處理慰問救助、賠償等協調工作 |
顧問 | 家長會副會長 | 協助危機處理慰問救助、賠償等協調工作 |
職務名稱 | 現任職務 | 姓 名 |
主任委員 | 校 長 | 蔡明蒼 |
委 員 | 學務主任 | 蔡侑欣 |
委 員 | 總務主任 | 黃琝翔 |
委 員 | 輔導主任 | 王晴雯 |
委 員 | 訓育組長 | 黃鼎翔 |
委 員 | 生輔組長 | 劉明杰 |
委 員 | 體衛組長 | 陳又菁 |
委 員 | 高中職部教師代表 | 林玟君 |
委 員 | 國中部教師代表 | 黃壬怡 |
委 員 | 國小部教師代表 | 紀乃勳 |
委 員 | 家長會代表 | 家長會代表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春暉小組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名單
編組名稱 | 職 稱 | 姓 名 |
主 任 委 員 | 校 長 | 蔡明蒼 |
評 議 委 員 | 學務主任 | 蔡侑欣 |
評 議 委 員 | 教務主任 | 李昱昕 |
評 議 委 員 | 輔導主任 | 王晴雯 |
評 議 委 員 | 生輔組長 | 劉明杰 |
評 議 委 員 | 高中職部教師代表 | 林玟君 |
評 議 委 員 | 國中部教師代表 | 黃壬怡 |
評 議 委 員 | 國小部教師代表 | 紀乃勳 |
評 議 委 員 | 家長會長代表 | 家長會長 |
評 議 委 員 | 家長會代表 | 家長會副會長 |
評 議 委 員 | 家長會代表 | 家長會副會長 |
評 議 委 員 | 家長會代表 | 家長會副會長 |
評 議 委 員 | 學 生 代 表 | 張祐嘉 |
評 議 委 員 | 學 生 代 表 | 廖偉勝 |
103.06.09獎懲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78.8.1北市教二字第38725號函,臺北市高級中學暨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要點,本校學生德育成績考察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及本校103.06.09獎懲會議之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第三條 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嘉獎以上之獎勵,應給予當面口頭嘉勉,並由有關教師列入紀錄。
第四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經常服裝整潔,禮節方面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課外活動有優良表現者。
三、節儉樸實足為表率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五、住宿生經常維持內務整潔者。
六、與同學合作互助,足以表率者。
七、自動為公服務熱心公益者。
八、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勸告並幫助同學向善者。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一、愛護保護公物者。
十二、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三、在車船上讓座於尊長、老弱婦孺者。
十四、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第五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課外活動或比賽,表現優良因而提高校譽者。
二、被選為各級幹部,能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三、倡導正當課外活動行為表現優良者。
四、熱心公益事業,見義勇為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五、有顯著之愛國行為事實表現者。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檢舉重大弊害,經查證屬實者。
八、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九、校外生活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十、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一、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第六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有特殊之義勇行為而獲得優異成果者。
四、倡導愛國運動,有優良表現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正式比賽獲得冠軍且成績特優者。
六、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證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有特別優良行為,堪為學校學生楷模者。
八、拾物不昧,其價值極貴重者。
九、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第七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事宜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家人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被發現,查明其幫助他人情節確實值得表揚者。
四、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八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糾正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愛校服務。
十、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實輔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九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時,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心理輔導。
五、留校查看。
六、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七、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八、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查看不適用國小部、幼稚部。
第十條 依第十七條第九款與第十八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一條 凡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予當面口頭訓誡和糾正,並由導師列入紀錄。
第十二條 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違犯校規情節輕微者。
二、禮貌不周,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三、與同學吵架,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四、上課時不專心聽講或瞌睡,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五、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經糾正仍不知改正者。
六、服裝儀容或宿舍內務不整潔經糾正仍不知改正者。
七、不遵守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八、不按時繳作業經催繳仍不交者。
九、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不莊嚴,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屢勸不改者。
十二、因過失破壞公物,而未回復及報備者。
十三、住宿生不遵守宿舍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四、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五、在教室、走廊、高聲喧嚷或跑跳不聽勸導者。
十六、酗酒、吸菸、吃檳榔及賭博(初犯)經查證屬實者。
十七、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第十三條 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侮同學,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二、住宿生不遵守宿舍規則,情節較嚴重者。
三、未經請假擅自外出者(含住宿生)。
四、欺騙師長、同學情節輕微者。
五、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六、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七、試場犯規,其情節輕微者。
八、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花木者情節輕微者。
九、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無故不參加集會者。
十、拾物不送招領,欲佔為己有其價值較貴重者。
十一、言行不檢經糾正不改者。
十二、犯盜竊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三、被選為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四、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五、攜帶或閱讀不合法之書刊或圖片。
十六、收聽不合法之廣播、唱片、錄音帶。
十七、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用印者。
十八、不服從糾察隊、宿舍幹部或班級幹部糾正,其情節較重者。
十九、酗酒、吸菸、吃檳榔及賭博(累犯)經查證屬實者。
二十、撕毀學校公告,經查證屬實者。
二十一、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第十四條 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派別,欺侮同學破壞校規者
二、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藐視師長或反抗師長指導,態度傲慢者。
四、考試舞弊者。
五、犯盜竊行為,其情節較重者。
六、在校外發表不正當之文字、語言,嚴重影響校譽者。
七、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其情節較重者。
八、在校外擾亂秩序或有不正當行為,破壞校譽者。
九、出入不良場所或行為失檢破壞校譽情節較嚴重者。
十、違犯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一、住宿生不假外出,累犯者,並屢勸不聽者。
十二、住宿生不假外宿者。
十三、行為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四、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第十五條 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樹立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屢勸不改者。
三、曠課超過規定時數者。
四、攜械集體毆鬥或打傷他人,情節嚴重者。
五、違犯政府法令,情節嚴重者。
六、違犯校規,情節嚴重者。
七、毀壞校譽,情節嚴重者。
八、反抗師長或侮辱教職員,情節嚴重者。
九、其他合於特別懲罰者。
第十六條 應予特別懲罰者:
一、國中部學生依部頒規定並配合本校實際情況召開個案會議議訂。
二、高中職部學生依部頒規定予以留校查看。
第十七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代為保管,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八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理,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九條 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相抵,離校時,功、過均即消滅。
第二十一條 學生之獎懲除學期結束時,應列入成績報告單內,並應隨時列舉事項通知家長。
第二十二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本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 嘉獎或警告由學務處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加強輔導之。記功、記過則由學務處會知實輔處及導師簽註意見後報請校長核定公佈之。特別獎勵者,由學務處報請校長核定辦理,特別懲罰則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佈並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五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決定核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要點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置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校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提獎懲委員會議,經 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1050105導師會議修訂)
一、依據:98年10月5日北市教中字第09838801000號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電話,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三、使用時間:行動電話可以使用的二個時段分為
(一)上學以前。
(二)放學以後。
四、管理方式
(一)非使用時間一律關機,早自習時,各班統一將手機裝入籃中,送至學務處上鎖保管;放學時,再統一領回。
(二)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為02-2874-0670轉1204)或導師辦公室。
(三)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電話充電。
(四)若老師於課程中有特別需要,經老師同意後可於該節課程使用,該節下課前使用完畢並關機交回學務處。
五、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記警告1次,累犯者記過處分,並由學務處代為保管(初犯保管3日,累犯保管15日)後通知家長領回。
(二)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電話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玩遊戲、聽音樂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利用行動電話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記小過以上處分。
六、其他
(一)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電話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行動電話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電話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七、本管理規則經導師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請撕下繳回-----------------------------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申請單
本人子弟 (姓名)就讀 (班級),已確實清楚並願意配合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
家長簽章:
學生簽名:
學生手機廠牌及型號:
學生手機號碼:
本校學生因事或病,不能參加各種課業或活動,均依本規則請假,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概以曠課論。
請假分病假、事假、公假、喪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等。
病假
凡請病假者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申請,備有家長之請假書或就醫證明為憑。
在校時因病必須離校者,得由健康中心證明,並告知導師(或書面告知)及生輔組。
在家時因病不能來校,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10時前以電話或來校請假,向導師、學務處報備登記,並於返校後七日內辦妥手續。
定期考試期間請病假,無論時日久暫,均需醫院證明書。
凡未依上述規定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事假
須於事前由家長或學生本人來校填寫請假單,經導師簽核後,送生活輔導組辦理。
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必須由家長於當日10時前以電話來校請假,否則曠課論。
定期考試期間,除有特殊原因於考試前一天經請假核准外,不得請事假。
公假
具備有關單位公文證明,或有關老師簽章,經導師簽核後,送交生輔組辦理,再呈交校長核可後,方得准許。(如:公辦各類活動、各類考試、學校指派各項活動等)
凡請公假者,除特殊原因外,需於兩天前即提出申請。
喪假:直系血親過世,准予喪假五天,旁係血親(限兄弟姊妹)過世,准予喪假3天。
生理假:因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專案處理。
辦理請假程序
請假前先電話報備導師或生輔組長。
請假一日以內由導師核准,送生活輔導組備查。
請假二日以內陳請導師審查後,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
請假三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轉請學務處主任核准。
請假三日以上須經校長核准。
未經核准之請假單不予登記,以曠課論。
凡缺曠課統計表如有誤,應在公布後七日內至學務處查對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附則
高中職部學生曠課累積達42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如由家長帶回管教等。
升旗無故缺席或週會或集會無故缺席應納入德行評量紀錄。
無故早退離校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每週將學生缺席情形通知導師密切注意輔導,缺曠較多者通知家長協助輔導。
逾時請假懲處規定
逾七日(返校後第八天至十五天)─警告乙次。
逾十五日(返校第十六天以上)─警告兩次。
本辦法經導師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亦同。
一、請詳見教學輔手冊-學務處部分。
二、8/29(二)14:00後住宿生入住。
8/30(三)校車正常發車。
8/31(四)8:20於音樂廳舉辦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始業式。
三、106學年度第1學期有許多重大活動需各位教職同仁的協助,包含9/15(五)校外教學、 10/25(三)~27(五)畢業旅行及11/27(一)~12/2(六)校慶周活動...等。
四、惠請各導師、專任老師及各同仁於開學期間多加留意學生狀況,如情緒、行為...等。
五、新宿舍已搬遷至教學區舊有專科教室,請老師們提醒學生上課時間勿隨意開啟宿舍大門,避免觸碰警報器。
六、另請各導師提醒班上學生,放學後勿放置貴重物品於教室內,避免失竊等情事發生。
【總務處】
一、106年度教學區電源改善工程已陸續完成,冷氣開啟時段全數納入電力控制系統中管制,當用電超約時將自行進行卸載,以免被罰款。。
二、1060826(六)已完成全校水池、水塔清洗及環境消毒工作,飲水機亦定期更換耗材濾心,請同仁放心使用。
三、1060803教育局召開校舍低度使用會議,回中做成決議請本校後續評估拆除宿舍3、4樓的可行性,現階段維持低度利用宿舍一樓空間。
四、配合運動場域照明汰換LED案,改裝本校廁所及停車場部分燈具為感應燈,如發現有異常情形儘速向總務處反映。
五、為樽節電信話費支出,敬請全校教職員工如有公務需對機關、學校聯繫時以市話及以網路電話為首要選擇,網路電話使用方式先撥6再輸入對方電話號碼即可。
六、近來市府經常來文要求對教職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進行實質查核,請同仁確實依據實際居住地點重新填寫申請表,必要時請提供月票或優遊卡刷卡記錄供承辦人查核,因本費用屬補助性質請核實申報以免觸法。
七、新進同仁如有開車或騎車,依校園停車管理辦法需辦理繳費,請於會後至總務處找吳先生填寫申請表並繳交下半年費用。
八、對於已達報廢年限或使用率極低之物品或財產,盤點後提出報廢申請經財政局核定後,有價值之物件上惜物網或易物網進行拍賣或交換,所得繳庫處理,對於資源回收之紙類、瓶罐或廢金屬等,經收集一定數量後亦委由資源回收商進行處理所得亦繳庫,近來有多所機關、學校被檢舉職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將回收物品攜出變賣,一經查獲且查證屬實,恐觸《貪汙治罪條例》之貪瀆或侵佔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請相關同仁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實習輔導處】
一、學生輔導:
新生小團輔:淨樺組長、文娟臨床心理師帶領學校新生,認識校園環境,並且為學生做心理健康宣導。
交友小團輔:由淨樺組長及外聘輔導教師帶領國高中職對於性別交友/身體界線議題有興趣的孩子進行團體輔導,人數最多12人,請導師鼓勵真正有需求的孩子參加。
學生檔案建置:請各班導師協助建立或修正學生基本資料。
請每位教師任課給予任教班級學生學習上及行為上之輔導。
導師輔導學生之內容,請填寫於導師輔導記錄表中,並載明輔導事件之日期(年、月、日),特殊事件請務必標明清楚,以利往後輔導學生之參考。
推動認輔制度及落實本校輔導工作三級預防機制。若有需要轉介之學生,請填寫本校轉介單送至實輔處。表件如附件一。
新生智力測驗施測,時間會再行公告至各班。
二、家庭與生命教育
學校日活動。
舉辦家長成長團體,活動內容另行公告。
出版北明通訊校慶特刊(275、276)。
家長成長團體成長營。
三、教師輔導知能研習:教師專業知能與教學知能是教師有效教學
的基礎, 除了研究與教學工作,還要能協助學生尋求人生的價值、指引學生尋求終身的職業或事業。因此,教師也要擁有相當的調適與自我照顧能力,並且了解基本的諮商助人技能,才能扮演此一多元角色。
四、專業治療
輔具管理:採購、管理本校測驗工具、教輔具。
高職新生施行職業輔導評量,施行時間再行公告。
國高中職部新生已完成職能治療新生初評,請參見P碟並將資料建置於IEP中。
專業治療申請:依據轉銜資料將需求名單申請各類專業治療,學期中仍有專團需求者請導師至輔導處填寫專業治療申請表。
治療師名單:
1.職能治療師陸虹蓁
2.臨床心理師吳文娟
3.語言治療師蔡宜菁
4.物理治療師莊雅雯
5.物理治療師林敬堯
6.音樂治療師徐彣欣
五、召開會議
(一) 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小組會議,委員名單如附件二。
(二) 中輟及高關懷輔導會議,委員名單如附件二。
(三)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名單如附件三。
(四) 個案會議。(請各處室及教師視需求填寫個案會議申請表)
申請單連結:https://goo.gl/cfyHXf
貳、實習組本學期工作重點
職業課程與教學
分組課程:本學期開設多元分組課程包括烘焙、鋼琴、服務實習、職業教育,期培養不同職業性向學生之職業技能。
職業選修:定於9/1(四)開始,如有需改組之學生請於9/7(三)中午前至實習組進行改選動作(改選單如附件一)。
實習課程規劃
按摩實習:校內外按摩實習定於10月初開始,歡迎校內無課務教師踴躍參與校內實習,並給予學生實習及服務相關之意見回饋。
服務知能實習:
本學期實習商店仍以餐飲服務方式進行,歡迎校內同仁及學生蒞臨並給予服務學生意見及回饋。
本學期實習商店採預約制,邀請校內同仁事先至本處預約領券;正式營運時間為11/3 (四),營業時間為每週四下午2:00至3:00。
轉銜服務
視障生多元職涯暨職業態度研習: 10/28、12/16舉辦職業相關講座。
建立應屆畢業生個人職業轉銜輔導資料夾。
依照學生能力、需求向勞工局申請施測職業輔導評量。
就業輔導
校外就業機會開發。
評估新工作職種之環境。
工作媒合。
多元職場開發。
校友追蹤輔導
電話追蹤校友之動向。
職輔教師至職場瞭解校友就業狀況。
按摩技能檢定相關
按摩加強班定於9/6(二)開始。
本學期按摩模擬考定於11/11及1/6。
重要訊息
專科教室:配合校區空間重整,除可魯的店位置暫時不變。兩間按摩教室分別移往原沿革館和原經穴教室;烹飪教室、家政教室移往原實習工廠、多功能評估室移往原工友室,諸多變動與調整有待適應,也請任課教師協助發覺新空間使用上的問題,以作為日後滾動修正之參考。
附件一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實習輔導處
學生個案轉介表 轉介時間: 年 月 日
個案姓名 | 班 級 | ||
轉 介 人 | 與個案關係 | ||
諮商主題 | □學習問題 □生涯、就業 □感情問題 □人際關係 □家庭問題 □行為問題 □生活適應 □情緒困擾 □其他 | ||
學生問題 危險程度 | □輕度 (學生尚能承受,唯需多予輔導) □中度 (問題已干擾到學生本身的作息) □高度 (問題已嚴重影響學生本身及他人作息、需緊急處理) 學生本人是否有意願接受輔導 ■是 □否 □不清楚 | ||
問題簡述 | 請儘可能完整的描述學生的困擾或問題、背景資料、您的判斷分析、您目前所採取的輔導方式和策略等。 | ||
其他意見 | |||
以下由實輔處輔導組填存 | |||
□由本處輔導老師 處理 □由本處臨床心理師 處理 □由本處會同 (單位)共同處理 □協助轉介校外機構,機構名稱: □其他 |
輔導組長: 實輔主任:
附件二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
學生事務及中輟高關懷輔導暨家庭教育工作小組委員名單
序號 | 職稱 | 姓名 |
1 | 校 長 | 蔡明蒼 |
2 | 輔導主任 | 王晴雯 |
3 | 教務主任 | 李昱昕 |
4 | 學務主任 | 蔡侑欣 |
5 | 總務主任 | 黃琝翔 |
6 | 輔導組長 | 王淨樺 |
7 | 生輔組長 | 劉明杰 |
6 | 教師 | 林玟君 |
7 | 教師 | 黃壬怡 |
8 | 教師 | 紀乃勳 |
9 | 家長代表 | 家長代表一名 |
附件三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106學年度
特推會委員名單
序號 | 職稱 | 姓名 |
1 | 校 長 | 蔡明蒼 |
2 | 輔導主任 | 王晴雯 |
3 | 教務主任 | 李昱昕 |
4 | 學務主任 | 蔡侑欣 |
5 | 總務主任 | 黃琝翔 |
6 | 教師 | 林玟君 |
7 | 教師 | 黃壬怡 |
8 | 教師 | 紀乃勳 |
9 | 家長會長 | 徐玉惠 |
106學年第一學期高職部學生職業選修課改組單
基本資料 | 班級 | |
姓名 | ||
填表日期 | ||
退選 | 退選科目 | |
任課教師簽章 | ||
加選 | 加選科目 | |
任課教師簽章 | ||
導師簽章_________________ | ||
*請於9/13 (三)中午前交回實習輔導處 |
叁、測驗目錄
實習輔導處-測驗工具
製表人:吳文娟心理師(106.8更新)
智力測驗
目次
測 驗 名 稱
數 量
備註/分級
1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WISC-IV
2
中國行為科學社-C
2
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三版)WAIS-III
2
中國行為科學社-C
3
托尼非語文智力測驗TONI-2
1
心理出版社-A
4
托尼非語文智力測驗(再版)TONI-3
1
心理出版社-A
5
多元智能量表(乙式)CMIDAS-B
2
心理出版社-B
6
智能結構學習能力測驗SOI
1
心理出版社-A
7
魏氏幼兒智力量表(第四版)WPPSI-IV
1
中國行為科學社-C
105年新購
發展/篩檢類測驗
目次
測 驗 名 稱
數 量
備註/分級
1
簡明知覺-動作測驗QNST
1
心理出版社-A
2
拜瑞-布坦尼卡視覺-動作統整發展測驗VMI
1
心理出版社-A
3
兒童感覺發展檢核表
1
心理出版社-C
4
幼兒感覺發展檢核表
1
心理出版社-C
5
兒童感覺統合功能評量表
1
心理出版社-C
6
多向度注意力測驗
1
心理出版社-A
7
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PPVT-R
1
心理出版社-A
8
學前粗大動作品質量表
1
心理出版社-A
學科能力/成就測驗
目次
測 驗 名 稱
數 量
備註/分級
1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1
心理出版社-A
2
國語正音檢核表
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
3
國小兒童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第二版)
1
心理出版社-A
4
國小高年級國語科成就測驗
1
中國行為科學社
5
國中新生國語文能力測驗
2
心理出版社-B
6
幼兒數學能力測驗
1
心理出版社
7
國小低年級數學科篩選測驗
1
心理出版社-B
8
國民小學低年級數學診斷測驗
1
心理出版社-A
9
國小高年級數學科成就測驗
1
中國行為科學社-C
10
柯氏國民小學數學科成就測驗系列
1
中國行為科學社-B
11
國中新生數學能力測驗
1
心理出版社-B
12
英文認字測驗
1
心理出版社-B
13
國民小學學童寫字測驗指導手冊
1
永齡希望小學教研中心發行
14
國民小學閱讀理解篩選測驗
1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中心
15
國民中學閱讀推理測驗
1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中心
16
聽覺理解測驗(含施測光碟1片)
1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中心
105年北區特教資源中心贈送
性向/職業興趣類測驗
目次
測 驗 名 稱
數 量
備註/分級
1
多向度性向測驗組合MDATB
1
心理出版社-B
2
普通興趣量表
1
中國行為科學社-A
3
生涯興趣量表(水準一、水準二)
1
中國行為科學社-B
4
高中學生興趣測驗
1
中國行為科學社-A
5
國中生涯興趣量表(第二版)
1
心理出版社-B
106年新購
6
影像式職業興趣量表
1
心理出版社-B
7
職業興趣組合卡(高中職版)
1
心理出版社-B
8
職業興趣組合卡(國中版)
1
心理出版社-B
9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興趣量表
1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大學學系探索量表
1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1
國中新編多元性向測驗
1
中國行為科學社-B
12
新編多元性向測驗
1
中國行為科學社-B
人格/生活適應類測驗
目次
測 驗 名 稱
數 量
備註/分級
1
國小學童生活適應量表
1
心理出版社-B
2
行為困擾量表
2
心理出版社-B
3
學習適應量表
2
心理出版社-B
4
情緒障礙量表SAED
2
心理出版社-A
5
行為與情緒評量表BERS
2
心理出版社-A
6
「我的人生」量表-學生自我傷害行為篩檢
2
心理出版社-B
7
貝克憂鬱量表(第二版)BDI-II
1
中國行為科學社-C
8
基本人格量表BPI(第二版)
1
心理出版社-B
106年新購
9
親職壓力量表
1
心理出版社-B
10
教師信念量表
1
心理出版社-B
11
文蘭適應行為量表(中文編譯版/教室版)
1
心理出版社-A
12
貝克兒童及青少年量表(第二版)
1
中國行為科學社-B
13
台灣版兒童青少年憂鬱量表
1
心理出版社-A
14
健康、性格、習慣量表(修訂版)
1
測驗出版社
15
修訂中華適應行為量表
1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中心
16
中學教育需求評估量表
1
心理出版社-B
技巧/能力測驗、檢核表
目次
測 驗 名 稱
數 量
備註/分級
1
社區自主能力測驗
1
心理出版社-B
2
國民中小學時間管理行為特徵檢核表
1
心理出版社-A
3
國民中小學社交技巧行為特徵檢核表
1
心理出版社-A
4
國民中小學記憶策略行為特徵檢核表
1
心理出版社-A
5
國民中小學考試技巧行為特徵檢核表
1
心理出版社-A
6
國中生學習與讀書策略量表
1
中國行為科學社-A
7
高中(職)學生學習與讀書策略量表
2
中國行為科學社-A
8
生活適應能力檢核手冊
50
心理出版社
9
適應行為評量系統第二版—兒童版
1
中國行為科學社-B
10
適應行為評量系統第二版—幼兒版
1
中國行為科學社-B
其他
目次 | 測 驗 名 稱 | 數 量 | 備註/分級 |
1 | 中重度智障者功能性教學綱要 | 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 | |
2 | 學前發展性課程評量 | 1 | 心理出版社 |
3 | 學前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 | 3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中心 |
4 | 修訂學齡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 | 1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中心 105年北區特教資源中心贈送 |
5 | 注意力缺陷/過動障礙測驗 | 1 | 心理出版社-A |
6 | 父母管教態度測驗 | 1 | 中國行為科學社-A |
7 | 工作價值觀量表 | 1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
8 | 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評估量表 | 4 | 心理出版社-B |
9 | 身心障礙學生一般轉銜技能量表 | 1 | 心理出版社-B |
【註1】出版社規定使用者資格分級如下:
中國行為科學社 | |||
級別 | A級 | B級 | C級 |
使用者資格 | 無嚴格限制,唯宜於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之指導下使用。 | 具有心理、特教、輔導相關領域之學士學位,並擔任輔導教師、特教教師、醫療人員、學術研究人員及工商企業人力資源部主管。 | 具有心理、特教、輔導等相關領域之碩士或以上學位者,或具該測驗之專業研習證書,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心理師。 |
心理出版社 | |||
級別 | C級 | B級 | A級 |
使用者資格 | 幼兒園教師(可在具有特教或測驗專業人士督導之下使用) | 社會服務及心理諮商機構社工師、大學心理、輔導或相關科系畢業且有修過心理測驗與教育統計,或具該測驗研習證書者。 | 具有專業資格之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特教老師或具該測驗研習證書者,可使用其專業領域之測驗。 |
【人事室】
人事室宣導:教育局屢次來文重申有關差勤相關規定
一、出勤規定
(一)學校教職員工應依學校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二)專任教師出勤時數每週合計以40小時為原則,如有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應依相關規定議處。另教師於每日學生在校上課時間應以學生受教權為重,不得有「無課的時間就離開學校,以致學生有疑問時找不到老師討論」之情形。
二、請假規定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3條及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5條規定,人員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二)次查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及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及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中,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
三、加班規定
(一)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1點:「各機關對於所屬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切實嚴格審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第8點略以:「員工加班,應由各機關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及第13點:「各機關得隨時指派專人查核其所屬單位員工出差、加班情形或派員前往實地查證,如發現有不實情事,除當事人從嚴議處外,單位主管亦應負監督不週之責。...」;次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補充規定第1點略以,單位主管負責單位內所屬員工「加班事項」之事先指派,並負審核員工加班事項之全責;人事單位負責登錄並管制員工「加班時數」事項。
(二)行政人員於學期中應確實執行延長上班時間,寒暑假方能減少到班時間,相關主管人員應確實督導同仁學期中延長上班時間覈實於寒暑假補休,以杜加班虛偽不實或浮濫之情形發生。
四、出國規定
(一)查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教師於寒暑假外之上課期間,除因公、特殊事由或重病出國就醫外,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不得以事假出國。」是以,教師於學生上課期間(含學生畢業後至放寒暑假前),除上述特殊事由外,不得請事假出國。
(二)按本局99年1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09932022400號函示略以,教師兼行政人員於寒暑假上班期間出國皆須報准;專任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須報准外,均不須報准;但教職員赴大陸地區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五、辦公紀律
(一)查市府業多次以公函重申不得於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及從事非公務之活動,如在外逗留用餐、瀏覽私人網頁或帶小孩至辦公場所等有損為民服務形象之行為。
(二)為維持學校良好典範、避免外界觀感不佳,請貴校確實督導所屬同仁以身作則、恪遵職守,並將辦公紀律列為校內查察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