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7
,离现在 1
年 146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臺北市立啟明學校住宿生作息時間表及生活規範要點
一、住宿生作息時間表
時 間
作 息 時 間
時 間
作 息 時 間
06:15
起 床
12:40~13:05
午 休
06:15~06:30
盥 洗
13:15~14:00
第五節
06:30~06:50
整理內務、清掃宿舍
14:10~14:55
第六節
06:50~07:00
早 點 名
15:05~15:50
第七節
07:10
早 餐
15:50~16:00
教室打掃
07:45
離開宿舍
16:00~17:50
自由時間
07:50~08:10
導師時間
18:00
晚餐
18:15~18:50
洗澡、洗衣、
個人自由活動
08:20~09:05
第 一 節
18:50~19:00
準備晚自習
09:15~10:00
第 二 節
19:00~19:50
第一節晚自習
10:20~11:05
第 三 節
20:05~21:00
第二節晚自習
11:15~12:00
第 四 節
21:30
回寢室
12:00~12:40
午 餐
21:30→22:00
晚點名→熄燈
二、宿舍生活規範
(一) 一般規定:
1. 寢室內門窗、玻璃、牆壁、地面及設施之清潔與保管,由各寢
室學生自行負責。
2. 宿舍走道、浴廁、周圍環境、花圃等公共場所清潔,由舍長會
同各樓樓長安排該層樓住宿同學輪流擔任清潔勤務。
3. 宿舍申請、進住、離校及退宿手續,須依照規定辦理。
4. 住宿生須遵從生活輔導老師及宿舍幹部之指導。
5. 宿舍幹部代表學校執行職務,學生應予尊重及合作。
6. 遵守起居作息時間、外出外宿相關規定。
7. 非經過申請,不得留宿外賓親友或同學。
8. 宿舍內禁止吸煙、賭博、偷竊、飲酒等不良行為。
9. 不得在寢室內存放及使用違禁品及易燃物品。
10. 不得在宿舍內私自炊膳。
11. 不得在寢室內點燃蠟燭、瓦斯爐、安裝電視、天線、電爐、電
鍋或電壺等電熱器。
12. 因故外宿應取得家長同意並向生活輔導老師登記外宿時間、電
話、地點等。
13. 男女住宿生必須尊重彼此生活區,嚴格禁止擅入異性生活區。
14. 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爭吵鬥毆。
15. 每晚九時三十分以後禁止使用洗衣機、脫水機,以免影響他人
睡眠或自修。
16. 隨手關燈、關水,晚間熄燈後應動作輕緩,不干擾他人睡眠或
自修。
17. 進入他室應先敲門,獲同意始得進入。
18. 禁止在宿舍內穿木屐、使用發出聲響之運動器材或赤膊裸體。
19. 清潔時段每位學生應確實打掃。
20. 按規定整理內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
21. 宿舍設備應愛惜使用,不得擅自移動調換,非自然損壞應負賠
償之責。
22. 非經允許不得在宿舍擅自掛貼畫像、傳單、標語、旗幟及其他
物品。
23. 宿舍內禁止私設桌椅櫥櫃及存放非住宿舍生物品。
24. 不得在宿舍內養寵物及擺設魚缸養魚。
(二) 起居作息:依據住宿生作息時間表及生活規範要點執行。
(三) 門禁規定:
1. 宿舍門禁由生活輔導老師負責執行。
2. 學生宿舍出入口於每晚十時關閉點名,次晨五時三十分開啟。
3. 宿舍大門經關閉後,不得任意進出,如必要時請生活輔導老師
處理,並留下記錄。
4. 非本宿舍住宿生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寢室區域。
5. 宿舍公物非經生活輔導老師許可,不得攜帶外出。
(四) 會客規定:
1. 學生會客應在交誼廳晤談,不得進入寢室區。
2. 如因特殊事故必須進入宿舍者,須先向生活輔導老師登記後,
方得進入寢室區(必要時由生輔老師陪同進入寢室)。
(五) 內務規定:
寢室內之清潔勤務工作,由全室學生輪流擔任,各室之垃圾應集中
各樓層陽台之資源回收筒,勿將垃圾置於寢室內。
(六) 生活輔導老師辦公室電話使用規定
1. 生活輔導老師辦公室電話只供聯繫學生家長及重要緊急使用,
非相關事項勿使用公務電話。
2. 宿舍專線:(02)28740705 或(02)28740670 轉 5100
(七) 學生行為有左列各項之一者,予以登記並禁足或記過。
1. 不服從生活輔導老師及宿舍幹部指導,屢勸不聽者。
2. 在宿舍內賭博、偷竊、鬥毆或酗酒滋事者,依學生獎懲辦法處
理予以登記並禁足或記過
3. 爬窗戶、門進入宿舍者,第一次登記,第二次禁足,再者記
過。
4. 擅闖異性住宿區者,第一次登記,第二次禁足,再者記過。
5. 對關閉之寢室擅自開啟進住者,第一次登記,第二次禁足,再
者記過。
6. 住宿生未經過申請留滯及留宿親友同學者,第一次登記,第二
次禁足,再者記過。
7. 非住宿生未經核准或辦理會客,擅自進入宿舍者,第一次登
記,第二次禁足,再者記過。
8. 住宿生未經申請核准退宿而私自搬離宿舍者,記過並勒令退宿
(不退費)。
(八) 學生行為有左列各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 住宿生擅自招外人在宿舍不法集會者。
2. 蓄意破壞宿舍之設備與公物者(含擅自移動固定式寢具)。
3. 攜帶危險或違禁品進入宿舍,造成重大安全危害者。
4. 違犯校規情節嚴重者。
5. 不服從生活輔導老師或宿舍幹部指導,情節嚴重者。
宿舍修繕:學生宿舍之設施故障時,請生活輔導老師提出請購(修)單;請
總務處派員修繕,以確保學生住宿品質,安定受課及學習心理。
其他有關宿舍住宿申請辦法及寒暑假外借、男女生分配寢室事宜,另以作
業要點訂定之。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三、外出登記事項
(一)每週三下午四時至五時三十分,經家長同意者,可登記外出,外出時應使用
手杖,以維安全,全盲者宜結伴同行。
(二)週六登記外出應於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返校,週日應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
下午應於五時三十分前返校,登記時請說明去處、在外如有偶發事件,應速
與學校生輔老師連絡。
(三)登記外宿必須提前申請,並取得雙方家長同意。
(四)放假日或外宿不在學校用餐,應提前登記以便統計用餐份量以免浪費食物。
(五)返家登記時,必須持家庭連絡簿登記之。
備註:逾時返校者,將不得再申請外出,情節嚴重者,將不得申請住宿。
四、生活常規
(一)為培養良好的日常生活習慣,俾在食、衣、住、行各方面均能達『國民生活
須知』的要求,均須依生活常規指導要點實施。
(二)宿舍內不得有抽煙、飲酒、賭博、打架之行為。
(三)未經同意不得自行更換房間。上課期間無特殊狀況,不得回宿舍。
(四)晚上 22:00 晚點名,不得盥洗及洗衣。
(五)宿舍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播放音樂、喧嘩、吵鬧及嬉戲。
(六)違反宿舍生活常規者,口頭警告,逾兩次者應受禁足及施予勞動活動。
違反規定達三次者,以校規處置。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宿舍獎懲施行細則
105/03/30 主任會議修正
105/04/08 獎懲會議通過
一、依據: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二、目的:維護學校學生宿舍安全、秩序、整潔,提供良好讀書住宿環境,並培養學生獨立、自治之
精神。
三、獎懲規定
(一)每週定時公布住宿學生表現。
(二)加分:達 50 分嘉獎一次,100 分嘉獎兩次,以此類推,於期末總結算。
(三)扣分:每扣 5 分,抄寫文章或名言佳句兩頁;每學期累計扣 40 分,通知家長到校。
(四)加分、扣分標準如下表:
項 目
加分
標準
扣分
標準
1 晚餐、晚自習、就寢遲到(每次)
1
2 早餐遲到
2
3 晚自習秩序不佳(睡覺、玩手機、吵鬧、聊天、隨意走動等)(每次)
2
4
熄燈以後違規-聲音過大、吵鬧、洗澡、串門子、聊天、洗衣服、打電腦、
滑手機等(考試前看書可經生輔員同意後,不算違規)
5
5 在走廊大聲喧嘩、隨手甩門
1
6
內務不佳(衣櫃、桌上、床上、地上)1-2 項;寢室地上內務不佳,全寢
室每人算 1 項不佳
1
7 內務不佳(衣櫃、桌上、床上、地上)3-4 項
2
8 寢室內務任意張貼、塗畫或打釘牽扯繩索
5
9 將飯菜(含泡麵)攜入寢室,製造髒亂或在床上吃東西
5
10 故意損毀公物,情節輕微
5
11 在宿舍內蓄養寵物動物
10
12 不服從生輔員糾正及輔導
10
13 內務 1 週均保持整潔
3
14 住宿同學有病痛,主動照顧並反映
5-10
15 熱心宿舍公益
5-10
16 非住宿生進入宿舍主動反映
5
17 檢舉宿舍弊端,經查明屬實者(如偷竊、打架、吵鬧、破壞公物等)
10
18 各幹部表現優良
期末
嘉獎
四、注意事項
(一)生輔員於每日巡察後確實登記,並由生輔組長(每週/每月)對宿舍全體同學進行公告結
果,並將結果覆之該生導師。
(二)受懲處之學生,應於公告後一週內主動繳交抄寫文章至生輔組長。
五、本計畫奉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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