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8
,离现在 3
年 137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十六、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一、97 年 10 月 30 日住宿生座談會研討通過
二、97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研討通過
三、99 年 10 月 21 日住宿生座談會研討修訂
四、100 年 10 月 20 日住宿生座談會研討修訂
五、101 年 10 月 18 日住宿生座談會研討修訂
六、103 年 6 月 25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研討通過
七、105 年 3 月 30 日學生手冊修訂暨服裝諮議委員會議研討通過
八、105 年 6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研討通過
九、108 年 6 月 29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研討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提供在校學生住宿,維護本校學生宿舍秩序及安全,培養 學
生良好生活習慣,以期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並規範學生宿舍之
申請分配、進住、退宿及生活輔導等事項,促使學生宿舍管理之完
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
第三條 本校宿舍管理行政職掌如下:
一、學生事務處:
負責宿舍業務綜合協調及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等事宜。
二、總務處:
負責房舍設備之修繕、保養、財產管理、水電用品供應、環境美化與
事務員工調派事宜,及住宿費用收費事宜。
三、會計室:
負責住宿費用收費標準訂定事宜。
四、人事室:
有關宿舍輔導人員之任用、調遷、考核事宜。
五、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設立學生長、寢室長等自治幹部,推行宿舍自治事宜。
第四條 申請宿舍之資格:本校國中部、高中部、高職部同學。
第五條 宿舍區分:學務處因應住宿狀況有彈性調整之決定權。
一、忠孝齋:以國中部男生為主。
二、仁愛齋:以高中(職)男生為主。
三、信義齋:1、2 樓以國中部女生為主;3 樓以高中(職)女生為主。
第二章 住校手續
第六條 本校學生申請住校,須完成下列住校手續後方可進住:
一、至學務處領取住宿申請單,並依規定填寫內容(學生需將該申請單呈導
師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章)後,再繳回學務處【請檢附住宿申請人
當月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當月新辦之身份證等】,統一轉呈學校核
定。
二、學校核可後,於學校公佈欄公告之,學生得知可以住宿後,遵守學校住
宿規定。
三、由宿舍輔導老師統一排定寢室、床位、座位及內務櫃一經指定,不得擅
自移動或調換,學生宿舍不足供應時,依下列順序作業:
(一)設籍地為山區、偏遠地區者。
(二)國中一年級新生,有實際住宿需求者。
(三)設籍地非嘉義縣市之外縣市或校車無法到達地區同學(由學務處認定
之)。
(四)家中因臨時變故有住宿需求者(需備妥相關證明,如附件)
(五)負責之宿舍自治幹部(有違規者不納入優先選順序)。
(六)前學期宿舍整潔、常規評比績優同學(累記 1 小功)。
(七)高、國三因考試有住宿需求之同學。(上學期為參與學測、下學期為會
考、統測及指考)。
(八)依上述 6 個順序排完仍有床位者,依繳單順序安排住宿。
如床位已滿,則依繳單順序依序排入後補名單。
四、住宿每學期辦理乙次,欲住校者,請於每學期結束前依規定,至學務處
領取住宿申請單填寫,辦理住宿手續,逾期申請者依序排入後補。
五、學期中臨時申請住宿者,先至學務處領取住宿申請單,並依規定填寫內
容(學生需將該申請單呈導師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章)後,再繳回
學務處,經考核後,統一轉呈學校核定。
第三章 住宿生活規範
第七條 作息時間:
時間
事項
06:30 起床,盥洗、整理個人服儀、宿舍內務及公共環境整理
07:15 同學離開宿舍上教室
16:30 開啟宿舍大門
17:00 運動時間(禁止離校)
17:00 晚餐(餐廳供餐至 18:10,18:20 前離開餐廳)
18:30
晚自習(下雨天自修場地,由宿舍輔導老師另行通知),如
無法參加晚自修須先完成請假,不得無故未到。
21:00 校內自由活動(禁止離校)
21:50 集合晚點名及清潔環境區域
22:20 熄大燈。嚴禁串門子、聊天、彈奏樂器等妨礙同學睡覺及讀
書之情形
23:00
保持寢室安靜,嚴禁講電話、聊天、洗衣服、洗澡、使用脫
水機等妨害同學安寧之行為
第八條
特別(留宿)作息:
一、週六活動留宿:
男、女宿舍留宿人收個別達 5 人以上時。(作息時間依平日狀況)。
二、特定留宿(如段考前):
依學生手冊規定,假日男、女學生留宿人數個別達其住宿生總人數的百
分之 15 以上時,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息,留宿的第二天晚餐(1600-1920)
自理,並注意安全,1930 時宿舍集合點名(於宿舍自修)。
時間
事項
06:30
起床,盥洗、整理個人服儀、宿舍內務及公共環
境整理
07:30
同學離開宿舍上教室
08:15 至 12:05
自修
12:05 至 12:40
午餐
12:40 至 13:10
教室午休
13:15 至 16:05
自修
16:05 至 18:20
運動、晚餐、盥洗
18:30 至 21:20
晚自習
21:50
宿舍關門
附記
特別(留宿)期間,統一在餐廳用餐或代訂便
當,統一用餐,不得私自假借理由外出。
第九條 收假規定:
學校為確保住宿生的安全及人數掌握,訂定收假時間:1630-2100 止(回
到宿舍者於點名表簽名以示負責),並接受宿舍輔導老師點名,假日家
長送同學回學校後,請同學不要再外出,要外出請依規定請假;假日如
無法於 2200 前返校收假,請家長證明學生返校時間,並隨時注意學生
安全。
第十條 放學後至晚自修(18:30)前,服儀需整齊(穿著校、便服亦須服儀
整齊,且不可穿著拖鞋);為維護學生安全,嚴禁同學外出,,需完
成請假手續並至宿舍輔導老師處填寫外出單後始可外出,違者依不假
外出處理,其安全由學生及家長負完全責任,若不同意,則交由宿舍
輔導老師管制並點名。
第十一條 18:30 至 21:00 晚自修場地以教室為主、在校住宿期間,不得進
入網咖(或其他不正當之場所),未能遵守規定者,除依校規辦理
懲處外,另取消該生住宿資格。
第十二條 晚自修規約:
一、在教室晚自修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晚自習作息規定實施。
(二)遵守教室內各項規定。
(三)不得喧嘩影響其他同學晚自習。
(四)進出要向宿舍輔導老師報備核准後始可離開。
(五)穿著要得體,不可穿拖鞋晚自習。
(六)其他任何妨礙教室安全、秩序之行為。
二、在宿舍晚自習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寢室內自修之上下課時間,按在教室自修時間之規定。
(二)上課時寢室之秩序與教室之秩序同。
(三)下課活動範圍,僅得在宿舍內。
(四)活動時請勿大聲喧嘩或追逐。
第十三條 晚自習期間不得使用手機,休息時間,在寢室使用手機時要注意電
話禮節,不得影響其他室友安寧,晚點名後統一將手機交舍監集中
保管(鎖進保管櫃) 【入宿或手機汰舊換新時,請告知宿舍輔導老
師,學生手機品牌及型號,以利製作掛牌辨視(如下圖)】,隔天上
學前再取回。未交手機或使用手機,依校規處理,手機暫時保管請
家長領回。
第十四條 內務擺設規定:
為培養學生自動自發的習慣及提供良好的閱讀環境與住宿品質,擺
設一切以整齊簡單為原則,規定另行公告週知,學務處生輔組不定
期檢查,宿舍輔導老師每天檢查,不合格寢室罰勞動服務。
第十五條 宿舍內為同學休憩之場所,嚴禁高聲喧嘩,相關擴音器材(如喇
叭、PSP、電動玩具等)均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宿舍為開放空間,同學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或置於衣櫃(書櫃)上
鎖,學校不負保管之責,如有偷竊行為,除依校規處份,並通知家
長辦理退宿(並取消爾後申請資格)。
第四章 請假規定:
第十七條 請事假之程序:
一、統由住宿生家長打電話,向宿舍輔導老師或值班教官生活輔導組,
品牌:Iphone 型號:7 Plus
管制章:(由宿舍輔導老師核章)
說明請假原因,再填寫請假單及外出單,俟核可後,方可由大門外
出,請假之學生除返家外,一律不得在外留宿。
二、無法於 18:30 準時參加晚自習者,或於收假當日無法按時返校住
宿者,需請家長以電話先行告知宿舍輔導老師,不得事後補報。
第十八條 請病假之程序:
一、填寫外出單由家長帶回。
二、自行返家者,由家長主動告知宿舍輔導老師,並經家長允許後,核
定後填寫請假單及外出單完成請假手續。
三、因故無法與家長取得連繫者,由學生先行向宿舍輔導老師報備,核
准後回到家中,用家中電話通報宿舍輔導老師,已經安全回家。
第五章 住宿規則
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應遵守校規及宿舍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住宿學生於註冊後,學生宿舍輔導老師得酌情局部調整寢室,以達四
人一間為原則,並關閉空餘寢室,以利維護管理。
第二一條 住宿生在校期間,應遵從校規之規定著裝,不合規定者,依校規辦
理懲處之,校園內【包含宿舍內】皆為公共場所男、女互相尊重,
除浴室內,其餘地方衣著皆應端莊大方(前項所謂端莊是指不得只
穿內衣褲及不得赤身露體),若穿校服,應按校規規定穿著、若穿
便服,應端莊大方。
第二二條 住宿生遇到天然災害停課時,以嘉義縣、市政府宣佈停課為依據,
以安全為考量,當天 2100 前宣佈,通知家長疏散住宿生回家(因路
途無法當晚回者,於隔天 0700 帶回家,特殊事件另案處理),超過
2100 後宣佈,開放宿舍,住宿生留宿(家長到校帶回住宿生不在此
限),學校啟動緊急處理機制,並核予宿舍輔導老師加班費,協助
住宿生留宿各項事宜並規劃用餐。
第六章 退宿
第二三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一、休學、退學輔導轉學、轉學。
二、畢、結業。
三、自願退宿。
四、依本辦法勒令退宿者。
第二四條 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時,應騰空床位,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繳還公物予學生宿舍輔導老師。
二、自願退宿者,應繳交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三、勒令退宿者,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二五條 新生、休學、退學輔導轉學、轉學、畢、結業時,住宿所繳費用得依
下列規定辦理:
依規定退費標準,上課後未逾三分之一退三分之二,上課後逾三分
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退三分之一,上課後逾三分之二所繳費用不予退
費。住宿生臨時有事情需要請假,要事先報備且經過核准,超過三
天始可退餐費(外出補習除外)。
第二六條 退宿之學生,應於退宿手續完成或勒令退宿確定後次日遷離宿舍,除
特殊原因經學務處同意暫住外,逾期未遷離者,經勸導無效時,得強
制執行。
第二七條 非不可抗拒因素而任意放棄住宿資格或勒令退宿學生,取消其日後
住宿申請資格。
第二八條 畢、結業學生於辦妥離校手續後,應立即遷離宿舍,如因特殊原因不
能即時遷離宿舍者,得提出書面證明,經住宿輔導組核准後辦理留宿。
第二九條 退宿時,應將所使用之公物保持完整,按寢室設備公物列管卡逐項點
交歸還學校。若有損毀、遺失須按規定賠償,蓄意破壞者,並按情節
輕重議處。未按規定將寢室整理乾淨者,所留置物品由學校全權處
理。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條
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次:登錄生活常規管理系統並予以勸導。
(二)第二次:登錄生活常規管理系統並請導師及家長勸導。
(三)第三次:登錄生活常規管理系統予以記錄,並通知家長,嚴重者辦
理退宿。
(四)經勸導仍無效者,記警告處分:
1、大聲喧嘩妨害他人自修或睡眠。
2、未遵守宿舍公告事項及配合床位清查。
3、不參加早、晚點名。
4、不按時打掃清潔區域或打掃不乾淨。
5、不準時上學、早上未依規定時間離開宿舍。
6、內務不整雜亂。
7、違反晚自修規定。
8、服裝不整。
9、不服從幹部指揮。
10、22:20 以後串門子或聊天、彈奏樂器。
11、晚自習使用手機或晚點名後手機未交舍監保管者,或就寢後未依
規定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2、超過 23:00 使用浴室及洗衣機未報備。
13、未經允許進入別人寢室。
14、其他任何妨礙宿舍安全、秩序之行為。
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至大過處分:
(一)未經核備不假外出。
(二)擅自變更已經指定之床位。
(三)引入商人進出宿舍出售物品。
(四)擅自飼養寵物,但因課業需要,飼養水產生物類且經全體室友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五)擅自接裝電器用品。(如:電冰箱、除濕機、電視機、錄影機、電
爐、電磁爐、微波爐、電鍋、電火鍋、電熱器、烤箱及其他高於五
百瓦之電器用品【吹風機除外】)
(六)擅自在寢室內炊膳。
(七)在宿舍內吸菸違反菸害防制法(含電子菸品)、攜帶危險性違禁品
(如:打火機)、打麻將(撲克牌)、PSP、電動玩具。
(八)違反上述事件者:
1、依學生獎懲規定處分,以茲警惕,並由宿舍輔導老師勸導並通
知導師協助輔導。
2、違規電器用品由宿舍輔導老師沒收保管,退宿時發還。
3、輔導無效(再犯)時則勒令退宿。
4、違反規定之私人物品,學生宿舍輔導老師得集中堆置,惟不負
保管責任。
三、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勒令退宿:
(一)擅自調整床位者或未經核備擅自進入學生宿舍未開放區域。
(二)賭博、吸毒行為、酗酒滋事、鬥毆、踰越牆窗、偷竊或其他違法
行為。
(三)儲存危險、違禁及焚燒物品。
(四)被退宿者,整個學年內不得再住宿。
(五)被退宿者其違犯之行為將影響宿舍管理者,在校期間均不得再住
宿。
四、合於下列規範之一者,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一)當學期同一違規行為遭登錄達 5 次者,次學期不得提出申請。
(二)當學期不同違規行為遭發錄達 9 次者,次學期不得提出申請。
(三)住宿期間違反住宿管理辦法,受行政處分累積達小過兩次以上處
分者,一學年不得提出申請。
(四)住宿期間違反住宿管理辦法,受行政處分累積達大過兩次以上處
分者,在校期間均不得提出申請。
第三一條 私自進入異性宿舍非指定會客場所之當事人,除依本校學生獎懲辦
法之規定懲處外,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三二條 住宿學生違反宿舍規則觸犯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時,依校規處
理。
第八章 學生宿舍公物損壞賠償辦法
第三三條 所謂公物是指本校之公有財產、物品等均屬之。
第三四條 學生因過失或故意損壞公物者,應負新品賠償責任。
第三五條 學生所使用之各種公物均負保護責任,如果損壞應照市價賠償之。
第三六條 各寢室公物如損壞者不明時,則由住宿者共同賠償之。
第三七條 學生損壞公物應自動向舍監提出報告,負責賠償,否則一經查覺或
被檢舉,除負賠償責任,並由學務處依規章議處。
第三八條 公物賠償程序
報告宿舍輔導老師>宿舍輔導老師向總務處報修>估價繳費>派員
修理>宿舍輔導老師驗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九條 為培養住宿學生定時作息及節約能源之良好生活習慣,學生宿舍水
電依公告時間供應之。
第四十條 為維護學生宿舍之環境安寧,除由本宿舍住宿學生,得申請借用場
地舉辦舍務有關之活動外,其他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予借用之。
第四一條 住宿學生進住宿舍期間表現優異,並符合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之
規定者,宿舍輔導老師得報請學校獎勵之。
第四二條 學生宿舍之自治組織及生活公約,由住宿學生自行訂定,公約其內
容不得與本辦法抵觸、違背,並應送學務處核備。
第四三條 師長及家長進入寢室,同學應立即問好,若服儀不整問候後,應立
刻整理。
第四四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決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如有未盡事
宜,令另修正。
第四五條 宿舍冰箱管理規定
一、目的:
冰箱不是食物的儲藏室,只是利用低溫保存的方式延長食物的保存
期限,因此不該讓食物存在冰箱太久,全體同學均有責任與義務來做
好冰箱的基本管理與清潔。
二、管理辦法:
(一)冰箱為公共財產,要愛惜使用,使用後要將冰箱門確實關緊,以免
造成浪費。
(二)進冰箱的容器就要保持乾淨,不管是飲料、罐頭、保鮮盒、保鮮袋
等等,只要外觀有湯汁或食物殘渣就必須要馬上擦拭乾淨,避免
污染冰箱甚至污染其他食物。
(三)進冰箱的食物,除罐裝物品外,其餘要用袋子或保鮮盒分裝食物及
保鮮。
(四)包裝上或容器上要註明食物的保鮮日期(貼上保存期限)及擁有者,
才不會有過期食物的產生,或遭他人食用。
(五)每週實施冰箱大掃除,除奶類製品未超過使用期限可留存外,其餘
物品冰存以不超過放假日(星期五或星期六),如未遵守規定遭丟
棄不得有異議。
(六)同學要學會自主管理與尊重他人,不可隨意動用他人的物品。
三、罰則:
(一)未依規定每週清理冰箱食物者,罰整理冰箱一星期。
(二)未經允許食用他人食物,情節輕微者,記警告乙次。
(三)未經允許食用他人食物,情節嚴重者,記小過乙次。
(四)蓄意或無意破壞照價賠償。
(五)有犯法行為者,依規定移送警察單位辦理。
四、其他
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之。
「侵權舉報」
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