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七新生特殊教育鑑定與安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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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升國七新生【鑑定及安置】說明單
親愛的家長: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是一個決定學生特殊教育資格(與障礙類別)、特殊教育安置
(適合就讀的班級型態)及相關服務需求的程序,在鑑定及安置過程中,您有充分參與的權利(告知
權、同意權以及申訴權)與義務(提供子女相關訊息和資料),以保障您子女的教育權益。
在您為子女簽署「臺北市升國民中學身心障礙新生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轉銜申請表暨意願
書」前,請先詳閱以下說明,有任何疑問歡迎您提出與特教老師討論。
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影響鑑定安置程
一、 6條第 4項,鑑定會議亦須通知學生本人,另依據此項精神,書審及鑑定安置結果亦會
通知貴子女。
二、 11 條: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
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
三、 20 條第 1項,鑑定及安置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徵詢未成年學生意見,因此意願書
中新增學生表達其意見之欄位。
特殊教育資格及安置班型
一、 經由鑑定,子女特殊教育資格可能為:確認生、疑似生及非特教學生。
確認生
1. 鑑定類別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
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及其他障礙。
2. 學校與家長共同討論,針對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
助,並由特教教師依據孩子需求提供學習內容、歷程、環境、評量調整與轉銜及支援服
務。
3. 可依相關規定申請特殊教育相關支持服務(需經審核),如教師助理員、相關專業團隊服
(物理、職能、語言治療)、班級酌減人數、交通車(或交通補助)、特殊考場(依會考
提供項目提供,如:報讀、延長考試時間、電腦作答…)、輔具及無障礙環境等。
疑似生
1. 學校與家長共同討論,針對學生需求訂定「國中教育階段經鑑輔會鑑定疑似身心障礙學
生教育介入計畫」(簡稱疑似生介入計畫)蒐集相關資料及提供介入服務。
2. 學校依鑑輔會鑑定結果之建議,蒐集相關資料(如:醫療介入、觀察紀錄等),並於鑑
定有効期限內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後,為子女再次提出鑑定及安置。
非特教學生
子女未符合特殊教育鑑定基準,不提供特教服務,學校依據學生輔導法」及臺北市國
民中學適應欠佳學生校園團隊合作模式」持續提供支持與輔導。
二、 經由鑑定為確認生,子女可能會安置在以下幾種特殊教育班型:
分散式資源班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在普通班學習。並由資源班教師依據學生需求
提供資源教學與支援服務。
視障或聽障重點學校分散式資源班
學生學籍設在重點學校普通班,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在普通班學習。並由資源班教師依據
學生需求提供資源教學與支援服務。
集中式特教班
學生學籍設在特教班,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必要時可配合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
融合學習,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特殊教育學校
學生安置於特殊教育學校(啟明學校、啟聰學校、臺北特殊教育學校、文山特殊教育學
校),並接受全時制特殊教育服務,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並協調與社區學校進行融合學
習。
其他鑑定安置重要訊息
一、 經鑑定及安置程序後,如確認子女符合特教資格(確認生、疑似生),學校必須將子女的資
料登錄於教育部的資料庫(特教通報網),經登錄,除非資格消失或放棄,否則資料將不會
被移除,學校依權限登入後,可以知道子女的狀況及特殊需求
*特教通報網是以特殊需求學生為主軸,積極建立互相連結之轉銜服務系統,讓子女不論
是跨教育階段或跨縣市,均能了解學生曾接受、需要以及獲得之服務。
二、 子女在不同教育階段都要接受鑑定安置,確認其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資格,除子女持有適
用至國中七年級之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且欲安置分散式資源班,否則皆須於國小
升國中階段(跨教育階段) 再次提報鑑定。子女障礙類別或特殊需求改變時,可與校內
特教教師討論後,依鑑定期程提出重新評估。
三、 同意子女接受鑑定及安置後,會由國中特教教師評估子女的能力現況與教育需求,進行必
要之觀察、評量及調閱國小教育階段相關資料(如輔導紀錄、段考成績、個別化教育計
畫、國小鑑定評估摘要表等),提出初步建議。接著會進行書面審查及鑑定安置會議,過
程中教師皆會與您一起合作,必要時您亦可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參與鑑定安置會議。
四、 國中特教教師在資料蒐集與評估階段,除進行必要之觀察、評量及調閱相關資料亦可
能需要請您填寫相關表件與進行晤談,請您提供子女在家裡、學校的學習狀況以及您所觀
察到的能力表現情形,並視需要提供醫療相關資料(如果有的話,如醫療診斷書、心理衡
鑑報告、身心障礙證明等),過程中您可放心地將所有疑問以及您對子女的期待與評估老
師討論。
五、 為促使鑑輔委員瞭解子女平時活動狀況,若孩子有肢體操作或行動困難等需求(如肢體障
礙、腦性麻痺、多重障礙),國中特教教師會視需要取得您的同意拍攝子女 2-3 分鐘影
片,俾利委員研判其服務需求。
六、 倘若子女確定需要特殊教育的教學輔導與協助,以「就近就學」及「最少限制環境」為原
則,參酌家長意願,評估最適當教育安置措施,請您同意讓子女安置至適當班級就讀,並
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簽署「鑑定及安置/轉銜申請表暨意願書」並請子女表達其意見
一、 閱讀完以上訊息後,您可以決定「同意」或是「不同意」子女接受臺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暨就學輔導會之鑑定或轉銜。
二、 意願書須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母或監護人),家長若為共同監護皆需簽名,如雙方有一方
無法在意願書上簽名,請填寫聲明書。
如您同意,請您在意願書勾選「同意」
如您不同意,請您在意願書勾選「不同意」及「不同意原因」。但仍建議您與學校教
師、輔導單位持續保持聯繫,反映孩子需要的協助。
三、 關於徵詢子女意見部分,學校老師或家長可向學生說明接受鑑定及安置/轉銜之原因、目
的、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並於學生表達意願欄位,表達其參加鑑定及安置之意願。學生
簽名處可由學生親簽或以其他方式註記(如學生可蓋手印、蓋章或由他人代為簽名或說
)
書面審查會議後結果通知
書面審查作業隔日,國小教師會閱覽書面研判結果,並將結果通知您及子女:
(因應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 6條第 4項,鑑定會議亦須通知學生本人,依據此項精神,書審結
果亦通知貴子女)
如您無疑義,可待後續鑑輔會公告鑑定安置結果。
如您有疑義,請跟國中老師反應,後續將安排您參與鑑定安置會議,一同進行討論。
鑑定及安置會議
一、 鑑定安置會議,會場委員包括教授、醫師、家長代表、教育局代表,時間約在 3月底及 4
月份,會議流程會先由提報鑑定的國中教師摘要報告,後續鑑輔委員會視需要請熟悉學生
的國小教師及您進入會場補充說明,如您未進入會場,則會由學校教師或中心人員至會場
外與您說明鑑定結果。
二、 召開鑑定安置會議前,國小教師會提供您及子女鑑定及安置會議通知書,您及子女可決
定:(因應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 6條第 4項,鑑定會議亦須通知學生本人)
出席鑑定安置會議(亦可邀請其他熟悉學生或相關專業人員一起出席)
委託他人出席(請填寫委託書)
不克出席,由學校教師向委員說明學生在校學習及適應情形。
鑑定及安置會議後
一、 鑑定安置結果俟臺北市政府發文公告後,由國小教師轉交您及子女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書
(約於 5)如您接到通知後,對鑑定結果有疑義,可與臺北市東區特教資源中心聯繫(
話:27320800 分機 703)。若您想提出申復,應於臺北市政府函發各校鑑定安置結果公文時
間之次日起 20 日內填具申復書,並備妥相關佐證資料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復。
二、 相關申復資料請以書面限時掛號郵件寄臺北市政府。郵寄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逾期不予受理。
三、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針對鑑定為確認生身份者,將核發鑑定證明,由提報鑑定的國中轉交
您。鑑定證明關乎學生特教服務與後續升學相關權益,請妥為保管。
其他相關
一、 入國中報到
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如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
彈性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本市分散式資源班學生以安置設籍並實際居住之學區國中為原則,若遇額滿學校,其審
核方式比照「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中額滿
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原則辦理分發及改分發。
所屬市立國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國立學校、公辦公營實驗國中、私立學校依各校招
生辦法辦理
二、 相關支持服務
專業團隊及教師助理員都需要依據教育局公文完成申請程序,若經鑑定安置核定的項
目,當年度審查一定會通過,若鑑輔會核定項目與您期待不同時,您仍可依公文提出相
關服務申請,再由教育局審查是否核給相關服務。
專業團隊治療師到校,提供教師及家長您適切之教學建議及諮詢服務,而非一對一治療
課程,若學生有大量療育需求,仍建議您帶至醫院或復健科診所進行密集性治療課程。
教師助理員協助對象為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經評估學習及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特殊教
育學生,以重度障礙學生有轉換學習場所、如廁、用餐協助之需求者或安全維護者為優
先。為避免過度協助養成學生依賴情形或導致學習能力退化,因此轉換教育階段及年段
時會考量進步情形調整核定。
特殊考場之申請,因涉及考試公平性,非沿用國小服務內容,國中會評估子女的需求,
於校內試行及觀察成效,於鑑定效期到期前提報鑑定申請。
三、 欲就讀私立學校或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就讀私立學校或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申請特殊教育鑑定及安置取得特教身分
後,特教服務內容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欲就讀外縣市國民中學學生
欲就讀外縣市國中學生,如欲有特教身份,由北市協助鑑定作業並於 112 6月轉介名
單至該縣市縣政府,惟特教服務內容依各縣市實際作業認定。
為維護學生權益,請國小端詢問該縣市跨階段安置送件流程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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