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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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實施原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南市教特字第 1000546904 號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六、十七條。 

二、目標: 

(一)建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標準化鑑定程序,尊重個別差異,以給予適性教育診斷。 

(二)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多元、彈性就學、輔導管道,落實教育機會均等、適性發展權利。 

(三)強化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聯繫、服務支持,落實安置、輔導工作。 

(五)逐年向下延伸特殊教育介入,提供適當之療育與教導,以達早期療育之目的。 

三、實施對象:本市各高中職、公私立國民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有特教服務需求者。 

四、實施原則: 

(一)提出鑑定安置學生,需徵得家長同意才得進行鑑定安置後續相關流程,若經個管教師轉介

但不願意接受鑑定安置之學生,請輔導室或教務處持續追蹤輔導與溝通。 

(二)小一新生持有發展遲緩證明之學生需於當年度 12 月底前重新取得身障手冊,再提報安置;

若未及時取得身障手冊,請進行學生身分鑑定流程或移除特教身分。 

(三)幼大、小六、國三學生於跨教育階段時,皆須重提鑑定安置評估,其安置評估程序計畫,

另行定之。 

(四)鑑定安置流程為達適性安置,請安置單位個管教師落實安置適切性評估、鑑定回饋機制及

IEP 之擬定。 

(五)疑似特殊需求個案學生,歸類為: 

    1、具有身障手冊者:備齊安置審查表相關文件,送審安置。 

    2、具有醫院診斷書之罕見疾病、重大傷病卡、語障、聽障、肢障、自閉症(AU、AS)、發展

遲緩者:填妥安置審查表,送審安置。 

    3、具有醫院診斷書、無醫院診斷書之學障、情障(含 ADD、ADHD)、智障:備齊學、情障

鑑定審查表相關文件,送審鑑定;若發現個案明顯具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標準』任一障別之證據者,可縮短鑑定流程。 

(六)疑似特殊需求個案學生,鑑定為學障、情障(含 ADD、ADHD)、智障之鑑定程序計畫,

另行依鑑定計畫辦理之。 

(七)鑑定為疑似障礙學生個案,若需異動其障礙類別請在隔年鑑定安置時提出(有特殊因素,

亦需在間隔半年後提出再鑑定)

。疑似障礙身分自鑑定安置公文發佈後,第三年應確認障別或

移除身份,惟疑似障礙期間,跨階段需提出鑑定再確認。 

(八)小一注音符號學習欠佳、低成就學生轉介前介入輔導資料之完整性,應在第 10 週施以注

音符號診斷測驗,並針對需要給予進行轉介前介入輔導(補救教學)

,仍有疑慮者再檢附完整

之相關測驗、補救教學資料,於第 1 學期結束前,將彙整之資料,提出鑑定,以使非正式評量

之資料收集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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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個管教師確實與家長及相關教師訪談瞭解學生,並準備學生之平時作業及月考試卷 1

至 2 份(經批改未經訂正,且最好抄寫及非抄寫作業各一份)表現,執行有困難可參考相關

工作手冊。 

  (十)疑似為學、情障學生擬提報鑑輔會鑑定,請務必先施以 2 到 3 個月之轉介前介入,可參考  

        P.14 的方法,並記錄於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本。 

(十一)高中職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鑑定安置程序同上所述,惟事涉人力支援問題,若無法

人力支援時,高中職端須提供相當人力受訓支援收集量化、質性資料,方得進行鑑定工作,

但目前不含學障鑑定。 

(十二)有關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嚴重影響教師班級經營個案處理方式:學校發現個案由學校召開

第 1 次個案輔導會議,議決一般輔導體系介入 1 週之學校團隊運作模式;執行一週後,召開

第 2 次個案輔導會議,議決一般輔導體系介入之成效,若一般輔導介入仍無具體成效,致影

響班級經營與一般學生輔導甚鉅者,由學校特殊教育特推會將個案基本資料(如醫院診斷證明

書、個案安置審查及申請表)及特推會會議決議記錄,行文本市教育局辦理安置;其特教身分

之鑑定再由情障種子教師介入處理。 

(十三)疑似特殊需求個案學生,因礙於他因無法依正常鑑定、安置時程進行,卻急欲進入特教

體系者,其個案處理由學校透過特推會會議決議,載明原由行文鑑輔會,再擇期召開個案研

討會,鑑輔會得邀集學者、專業人員、高階心評出席,且該個案特教需求提議者及個管教師,

必出席該會議說明個案特教需求;上述個案研討會議之召開由提案學校特推會執行秘書辦理

之。 

五、實施進度:如台南市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時程表附件 1。 

六、實施流程:如台南市疑似特殊需求學生轉介前介入各校工作流程表附件 2。  

七、各類別鑑定安置送審表件: 

(一)具有身障手冊者及具有醫院診斷書之罕見疾病、重大傷病卡、語障、聽障、肢障、自閉症 

(AU、AS) 、發展遲緩及學前情緒發展遲緩(如出具區域型以上醫院之 ADD、ADHD、AU、 

AS、OD 診斷書) 之鑑定安置者: 

檢送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審查表、安置申請表相關必備文件資料;資料

欠缺,礙難安置。 

  (二)具有醫院診斷書、無醫院診斷書之學障、智障鑑定安置者: 

依臺南市學障鑑定計畫規定送審,資料欠缺,礙難鑑定審查。

(智障鑑定若具有醫院診斷

書---需含各分量表量表分數,請加做 CABS,可逕行安置) 

(三)具有醫院診斷書、無醫院診斷書之情障(含 ADD、ADHD)  鑑定安置者:   

依臺南市情障鑑定計畫規定送審,資料欠缺,礙難鑑定審查。 

八、測驗工具: 

(一)基礎數學概念評量、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修訂中華適應行為量表(CABS)

、魏氏智力

測驗(WISC)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注音符號診斷測驗請依實際需求數分年級向民治、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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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中心或各分區中心洽詢領取,切勿擅自影印使用。 

(二)接受重新鑑定之學生,若心評人員對量化資料有疑議時,可改做替代相關測驗,如:智力

測驗改用「TONI 托尼非語文智力測驗」

、適應行為改做「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盧台華)

或選用其他相關正式測驗,以做為佐證資料。 

九、資料送審處及提報區間: 

(一)東、中西、北、南、安平、安南區:資料收集完成後,依送審學生資料歸類如下      

    1、送安置審查表者:逕送永華特教中心(永福國小內)李惠萍小姐:特教通報提報區間固定

每月 1-10、11-20、21-30 日 A 區。 

    2、依學障計畫鑑定安置送件者:逕送各分區特教中心學校,中心學校承辦人員將另安排時

間,會同各校特教工作承辦人員共同檢閱資料,進行初判或個案研討,決定為疑似、待

觀察或正常,並將結果寫於彙整表。:統一設定特教通報提報區依公文或公告開放提報

區間。 

    3、依情障計畫鑑定安置送件者:逕送情障特教資源中心(安平國中內)。:統一設定特教通

報提報區依公文或公告開放提報區間。 

(二)新營、曾文、北門、新化、新豐區:資料收集完成後,將送審學生資料歸類如下 

    1、送安置審查表:逕送民治特教中心(公誠國小內)安置人員。:特教通報提報區間固定每

月 1-10、11-20、21-30 日 B 區 

    2、依學障計畫鑑定安置送件者:依計畫、公告時程由各分區召集人安排時程,召集相關心 

       評人員進行檢閱資料,初判、個案研討等鑑定程序。:統一設定特教通報提報區依公文

或公告開放提報區間。 

    3、依情障計畫鑑定安置送件者:逕送情障特教資源中心(安平國中內)。:統一設定特教通

報提報區依公文或公告開放提報區間。 

十、鑑定結果: 

  (一)鑑定結果除當場發放、通知領件外,由教育局特教科以公文函知各校,請各校利用說明

會、電訪或書面資料,委婉且詳細向家長說明鑑定結果及相關資訊(如:教學策略或可以獲

得之協助方式)

。 

  

(二)各校轉介比率將作為貴校特教推展工作績效之參考。 

 十四、經費: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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