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9
,离现在 3
年 277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
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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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孩子就一定要念特教
班嗎?
有哪一些適切的安置方式
可以選擇?
暫 緩 入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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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實施辦法
第 4 條
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
願,
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為申請。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
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
請人。
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
最高延長期間
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
小學:二年
。二、
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
專科學校五年制:
四年
。四、
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
大學: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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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幼童暫緩入學
• 身心障礙幼童得依據「新竹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
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申請暫緩入學。
• 列冊入學:經核定暫緩入學適齡應就讀小學之身心
障礙學童,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各學校應列
冊追蹤,並主動通知家長於下一學年度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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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暫緩入學核定基準如下:
一、暫緩入學期間有適當之幼教機構可安置者。
二、暫緩入學教育計畫書之擬定內容,
認知學習
能力、
語
言溝通
能力、
生活自理
能力、
動作行為能力
、
社會人際
能
力、
情緒控制
能力及其他相關之個人、學校、家庭、社區
支持條件,經評估一年後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接
受國民教育之準備者。
第五條
本縣鑑輔會審議時,應請申請人與實施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書之幼教機構參與會議,並得請其他相關專業團隊列席。
第六條
經本縣鑑輔會審議確有暫緩入學必要者,新竹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得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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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入 小 學
Page ▪ 6
學前入小一障礙類別
Page ▪ 7
學前入小一安置/服務
Page ▪8
學前入小一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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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別的安置
專業團隊
無障礙考試
各項補助
(獎助金.交通補助費.學雜費減免)
教育類輔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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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通報網 WWW.SET.EDU.TW
不同類別的安置
1.學前(6歲前):
(1)公立幼稚園(每班2名)
(2)學前巡迴輔導
(3)學前特教班(每班八名)
2.學齡(6歲後):
(1)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2)各類巡迴班(啟聰.啟明.在家教育.巡迴資源)
(3)資源班
(4)自足式特教班
(5)特殊教育學校
最少限制
最少限制
不同類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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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
特教班
分散式
資源班
巡迴
輔導班
依照班級安置型態區分
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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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足式特教班
全時安置,教師編制2人。
招收對象以
認知功能缺損中重度
為主
特殊需求學生,班級人數以國小10人為限。
課程內容:
安置方式:
招收對象:
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情形
與普通班領域相同,惟能力指標經過相當程
度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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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式資源班
部分時間安置,教師編制2(國小)
或3(國中)人。
招收對象以各類輕度障礙為主之特殊需求
學生。
課程內容:
安置方式:
招收對象:
以主要學科伴隨融滲式策略特殊需求領域
為主。
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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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巡迴資源班
部分時間安置,教師編制2(國小)人。
招收對象以學習障礙為主之特殊需求學生,
班級人數以無上限(直接輔導為8人)。
課程內容:
安置方式:
招收對象:
以主要學科伴隨融滲式策略教學理念為主。
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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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啟聰及啟明資源班
部分時間安置,教師編制2(國小)人。
招收對象以視覺(聽覺)障礙為主之特殊
需求學生,班級人數無上限(直接輔導為
16人)。
課程內容:
安置方式:
招收對象:
以主要功能教學為目標(聽:溝通訓練.視:
視功能提升)兼併課業輔導。
注意事項
1.安置以符合該類別障礙者為單一條件
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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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家教育巡迴班
部分時間安置,教師編制2人。
招收對象以重度以及極重度障礙或是身體
病弱且無法上學之特殊需求學生,班級人
數無上限。
課程內容:
安置方式:
招收對象:
以特殊需求領域及親職教為主要教學目標。
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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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別的安置
★安置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或資源巡迴班
孩子藉由鑑輔會安置,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教服
務,讓教育局或學校老師能藉由鑑輔會評估資
料更瞭解孩子並視情況提供相關服務。
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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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特教班
排課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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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離課程係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
班上課,抽離課程視學生個別之需求,以語文、
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為主,
並宜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離為原則。
*科目對應(總節數一樣下的彈性應變)
*注意彈性科目安排
抽離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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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課程係指利用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
源班上課為原則,例如:升旗、早自修或課後時
間等。
*注意時間要以完整40或45分為單位
外加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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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係指與普通班教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進入
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以協助學生在普
通班中之學習參與、生活適應、情緒管理及人際
互動等;其課程應訂定有入班支援教學計畫,包
括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等之
具體作法。
*建議以學前作此安排
入班支援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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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班
*排課以連續兩節為原則(特殊情形或個案請於課程
計畫畫中載明)。
*外加或抽離皆應遵守共同規範。
*考量個案需求、節數分配、區域平衡。
巡迴班排課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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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兒童的安置應為
能
提供適切服務
且
就近安置
為原則!
適切
多元
就近
不同類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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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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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日 )
3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
4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
5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
6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
7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
8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
9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
10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11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
12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
13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
14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
15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
16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
17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
18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
19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
2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
21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
22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
23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
(1)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
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
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措施。
(2)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3)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
,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4)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
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
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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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
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
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
告。
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
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
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
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
,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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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
生,
遇障礙情形改變
、
優弱勢能力改變
、
適應不
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
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
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其鑑
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
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
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
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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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事項
□智力落為臨界程度,但因適應有困難,綜合研判後給予正式生身
份並享受特教服務,未來可視學生情形提出重新評估。惟國三申請
智能障礙證明時,智力需落在69以下方得申請智能障礙證明。請務
必向家長說明,以確保後續權益。
□國三申請情障證明需檢附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開具之
診斷證明,並符合下列狀況: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報名前一年內至
少八次或最近三年內至少兩年共八次(持一次連續處方籤者,視同
三次治療)。其他之疾患:如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需於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每個月一次之治療的規則就
醫。
□為顧及學生權益,綜合研判後給予正式身份並提供特教服務,
本
次鑑定結果有效期為小一階段,請於小一下提出重新評估。
□為顧及學生權益,疑似生入小一皆享有正式生之特教服務,本次
鑑定結果有效期為小一階段,請於小一下提出疑似生複評。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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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行的過程中,每一位夥伴都至關重要。
感謝您的參與,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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