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14學年度國小特教學生鑑定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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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8 日桃教特字第號函備查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貳、目的: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落實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期使特殊教育學生獲得適
切而無障礙之教育服務。
二、統一辦理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入學轉銜鑑定安置工作,推展入學
「零拒絕」概念,以減少特殊教育學生入學之困擾。
參、指導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國立清華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中原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肆、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
東門國小(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陸、鑑定申請資格:
一、新生部分
()學前升國小(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設籍於桃園市(具居住事實)
2. 115 學年度應入國民小學者(108 92~109 91)
3.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確認(疑似)特殊教
育學生,或入國小後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特殊需求學生,並符合下列任一組內
情形者:
(1)自閉症類組(如表三)
(2)視覺障礙組(如表五)
(3)聽覺障礙組(如表六)
(4)語言障礙組(如表七)
(5)肢體障礙組(如表八)
(6)腦性麻痺組(如表九)
(7)身體病弱組(如表十一)
(8)不分類組(如表十三)
()國小升國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設籍於桃園市(具居住事實)或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114 學年度國小
畢業生。
2. 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確認(疑似)特殊教育學生,或入國中後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
特殊需求學生,並符合下列任一組內情形者:
2
(1)智能障礙組(如表一)
(2)學習障礙組(如表二)
(3)自閉症類組(如表三)
(4)情緒行為障礙組(如表四)
(5)視覺障礙組(如表五)
(6)聽覺障礙組(如表六)
(7)語言障礙組(如表七)
(8)肢體障礙組(如表八)
(9)腦性麻痺組(如表九)
(10) 多重障礙組(如表十)
(11) 身體病弱組(如表十一)
(12) 其他障礙組(如表十二)
(13) 放棄特教服務組(如表十四)
二、國民小學在校生
() 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學學生
() 國小 1年級至 6年級學生(1 年級上學期原則上不受理,惟特殊情形檢附申請鑑定
必要性之相關佐證資料並函文同意者不在此限),且經設籍學校進行校內轉介前介
入輔導後,觀察評估具有疑似身心障礙特徵(須符合《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
法》之鑑定基準及《特殊教育法》第 3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
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措施協助之情形),並符合下列任一組內情形者:
1.智能障礙組(如表一)
2.學習障礙類組(如表二)
3.自閉症類組(如表三)
4.情緒行為障礙組(如表四)
5.視覺障礙組(如表五)
6.聽覺障礙組(如表六)
7.語言障礙組(如表七)
8.肢體障礙組(如表八)
9.腦性麻痺組(如表九)
10.多重障礙組(如表十)
11.身體病弱組(如表十一)
12.其他障礙組(如表十二)
13.放棄特教服務組(如表十四)
三、重新鑑定安置申請資格:
() 重新鑑定(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設籍於桃園市(居住事實)且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2.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因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
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且有具體實證,需要申請重新評估特教
資格及特教相關服務者(如附件四)
() 重新安置申請資格及流程
1.設籍於桃園市(具居住事實)且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3
2.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學生,欲申請改變特教安置班型或服務
者,依據《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2款,由校內召開特推會(安置及輔導會議)後提出申請,並依據《各教育
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2條、第 3條規定擬定相
關計畫(如附件四)
四、放棄鑑定申請相關規定
倘學生於提出鑑定安置程序中「中止」或「放棄」特教鑑定,請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
照顧者填具「放棄鑑定切結書」,檢送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確認同意後,特教資源中心
備查後撤案(如附件五)
柒、辦理方式
一、鑑定期程及工作項目
114 學年度第一次轉介申請
工作項目
工作日期
辦理單位
各類組校內疑似生(國小 16年級):
1. 轉介前介入後仍難有效改善:
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轉介前介入或
輔導仍難有效改善並經特教推行委員
會審查初步評估為疑似特殊生相關資料
準備。
2. 重新鑑定,相關具體佐證資料準備
114 9月底前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提報學校
跨階段
鑑定
(升小一)
(升國中)
提報學校(未入幼兒園為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至學區國小
)
1. 準備鑑定報名資料:
2. 完成特教通報網線上提報。
3. 線上鑑定安置系統生提報。
4. 繳交紙本文件至學區學校。
114 926 ()
提報學校
升小一:幼兒園
升國中:國小
學區學校
1. 學區學校審查重新鑑定之需
求及鑑定報名資料。
2. 線上鑑定安置系統校內派案。
114 10 3()
學區學校
升小一:國小
升國中:國中
校內
在校生
1. 校內轉介及篩檢相關測
2. 準備鑑定資料
3. 完成特教通報網線上提
4. 線上鑑定安置系統完成資料
填報
5. 校內派案(特殊派案除外)
114 926 ()
提報學校(國小)
4
(1)特殊派案:
含申請在家教育巡迴輔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校內未有評估教師及申請
支援評估教師等特殊派案或重新安置
件至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2)借用測驗工具及領取耗材
●線上鑑定安置系統填報表數量、列印表
單及核章
●至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東門國小)或特殊
教育學生情緒行為問題專業支援中心
(龍岡國中)借用工具及領取耗材
(3)重新安置(啟智班→資源班)
送件至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審查
(4)放棄特教服務者
學校檢送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聲明書及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至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審查。
114 10 2()
114 10 3()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國小
學校繳交鑑定資料及鑑定報告
114 11 17 ()
桃園區、大園區、觀音
區、新屋區
114 11 18 ()
龜山區、蘆竹區、八德
區、龍潭區
114 11 19 ()
中壢區、楊梅區、平鎮
區、復興區、大溪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國小
1. 個案複審會議
114 11 21 ()
114 11 22 ()
114 11 23 ()
114 11 25 ()
114 11 26 ()
114 11 27 ()
114 11 28 ()
114 11 29 ()
114 11 30 ()
114 12 3()
114 12 4()
114 12 5()
114 12 6()
114 12 7()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校評估教師
2.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跨專業綜合研判會議
114 11 29 ()
5
1. 初步安置工作小組會議
114 12 17 ()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2.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書函通知學校學生及學
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鑑定安置結
果。
114 12 29 ()
寄發初步安置通知
115 15()前回
收回同意書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校承辦人
評估教師
3. 請提報學校及安置學校主動向法定代理人
()
務。
4. 提報學校回傳初步通知單結果。
甲、 將參與申復會議之學生掃描後寄
乙、 不參與申復會議者也請核章後回傳
置中心信箱留存。
1. 若身心障礙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
)初步安置學校原就讀學校對初步安
置結果不同意者,建議負責該生之鑑定
估人員、初步安置學校及原就讀學校代表
人員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書面或隨同參與
115 117 ()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校承辦人
評估教師
2. 申復會議
召開鑑定工作小組會議
115 121 ()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1. 鑑定安置名冊經市府核備後,由教育局通知
各國小鑑定安置結果。
2. 特教資源中心寄發案件包至提報學校。
3. 各校請將「正式安置結果通知單」掃描後,
回傳中心信箱:
115 26()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校承辦人
各校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接收或異動學生
(跨階段學生請於 6中再異動學生)
115 2
各校承辦人
6
114 學年度第二次轉介申請
工作項目
工作日期
辦理單位
各類組校內疑似生(國小 16年級):
1. 轉介前介入後仍難有效改善:
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轉介前介入或
輔導仍難有效改善並經特教推行委員
會審查初步評估為疑似特殊生相關資料
準備。
2. 重新鑑定,相關具體佐證資料準備
115 2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提報學校
跨階段
鑑定
尚未送件
(升小一)
(升國中)
提報學校(未入幼兒園為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至學區國小報
)
1. 準備鑑定報名資料:
2. 完成特教通報網線上提報。
3. 線上鑑定安置系統生提報。
4. 繳交紙本文件至學區學校。
115 34()
提報學校
升小一:幼兒園
升國中:國小
學區學校
1. 學區學校審查重新鑑定之需
求及鑑定報名資料。
2. 線上鑑定安置系統校內派
案。
115 311 ()
學區學校
升小一:國小
升國中:國中
校內
在校生
1. 校內轉介及篩檢相關測驗。
2. 準備鑑定資料。
3. 完成特教通報網線上提報。
4. 線上鑑定安置系統完成資
填報。
5. 校內派案(特殊派案除外)
115 311 ()
提報學校(國小)
(1)特殊派案:
含申請在家教育巡迴輔導、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校內未有評估教師及申請
援評估教師等特殊派案或重新安置,送件至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2)借用測驗工具及領取耗材
●線上鑑定安置系統填報表數量、列印表單
及核章。
●至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東門國小)或特殊
育學生情緒行為問題專業支援中(龍岡
國中)借用工具及領取耗材。
(3)重新安置(啟智班→資源班)
送件至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審查
(4)放棄特教服務者
學校檢送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聲明書及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至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審查。
115 310 ()
115 311 ()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國小
7
學校繳交鑑定資料及鑑定報告
115 413 ()
桃園區、大園區、觀音
區、新屋區
115 414 ()
龜山區、蘆竹區、八德
區、龍潭區
115 415 ()
中壢區、楊梅區、平鎮
區、復興區、大溪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國小
1. 個案複審會議
115 417 ()
115 418 ()
115 419 ()
115 421 ()
115 422 ()
115 423 ()
115 424 ()
115 425 ()
115 426 ()
115 428 ()
115 429 ()
115 430 ()
115 51()
115 52()
115 53()
115 55()
115 56()
115 57()
115 58()
115 59()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校評估教師
2.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跨專業綜合研判會
115 426 ()
1. 暫緩入學初步安置審查會議
115 415 ()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校承辦人
評估教師
2.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書函通知學校學生及學生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鑑定安置結果
115 417 ()
前寄發初步安置通知
115 424 ()
前回收回同意書
3. 暫緩入學組提報學校回傳初步通知單結果
(1)將參與申復會議之學生掃描後寄
201009tyjf@tmps.tyc.edu.tw
(2)不參與申復會議者也請核章後回傳至
中心信箱留存
4. 在校生初步安置審查會議及暫緩入學鑑定
工作小組會議。
115 513 ()
8
5.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書函通知學校學生及學
()鑑定安置結
果。
115 521 ()
前寄發初步安置通知
115 528 ()
前回收回同意書
6. 請提報學校及安置學校主動向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說明鑑定結果及相關服務。
7. 提報學校回傳初步通知單結果
(1)將參與申復會議之學生名單掃描後寄
201009tyjf@tmps.tyc.edu.tw
(2)不參與申復會議者也請核章後回傳至
中心信箱留存。
1. (或實際照顧
)初步安置學校原就讀學校對初步安
置結果不同者,建議負責該生之心理
估人員、初步安置學校及原就讀學校代
人員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書面或隨同參與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校承辦人、
評估教師
2. 暫緩入學申復會議
115 426 ()
3. 在校生申復會議
115 66()
召開鑑定工作小組會議
115 610 ()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1. 鑑定安置名冊經市府核備後由教育局通
各國小鑑定安置結果。
2. 特教資源中心寄發案件包至提報學校。
3. 各校請將「正式安置結果通知單」掃描後,
寄至 [email protected]yc.edu.tw 信箱留
存。
115 626 ()
教育局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各校承辦人
各校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接收或異動學生
115 7
各校承辦人
召開各類組聯合檢討會議
115 7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教育局
9
二、 篩選、轉介、鑑定、安置及輔導作業流程 (如附件三)
捌、辦理項目
一、鑑定安置:
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受理鑑定核定項目包含確認學生「特教類別」所需「特殊教育
安置結果及服務方式」及「相關服務」說明如下:
()確認學生特教類別資格: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原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予以核定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得參考證明類別認定其特
殊教育類別資格;經鑑輔會鑑定後,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資格分別為:
1. 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並由專業團隊依據學生需求提供教學、輔導及支持服務。
2. 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仍屬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資格學校應擬定「疑似生服務
計畫」持續觀察並視個案狀況及師資人力主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及諮詢輔導
並以一學年內提出在校生重新鑑定為原則。
3. 非特教學生:請學校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協助,若有需求請依學生輔導法第 7
條第 4項辦理。
()特殊教育安置結果及服務方式經核定具特殊教育類別資格者,依需求提供下列教
育:
1.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學校人員依據學生需求提供特教
諮詢及相關支援服務。
2. 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在普通班
學習。並由資源班教師依據學生需求提供資源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3.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設在特教班學生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必要時
可配合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4. 視、聽障巡迴輔導:具視聽覺障礙之學生由視聽障巡迴輔導教師到學生學
校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5.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經鑑輔會綜合評估後學生需長期在家或入院調養者在家
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6. 不分類巡迴輔導由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到校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相關支援服
務。申請者限校內未設任何類別特殊教育班級者。
7. 暫緩入國民小學限當年度屆齡應入國民小學就學之新生如前一年度已核定
暫緩入學者,不得重複申請;每年 331 日後不予受理。(如附件六)
8. 延長修業年限不限申請者目前就讀年級延長年度為申請學生當時就讀之年
級,每次以一年為原則;每年 331 日後不予受理。(如附件七)
()安置方式
1. 安置學校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國民小學,不含私立學校、藝術才能班、
體育班及仁美華德福實驗教育(註:私立學校、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仁美
華德福實驗教育依各校招生辦法辦理)
2. 安置於普通班接受不分類資源班服務:學生以入學學區為原則。
3. 安置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就近安置於設籍所在地學區學校,如學區學校無集
10
中式特教班,則就近安置於設籍所在行政區內設有集中式特教班學校為原
則,必要時亦得安置設籍所在地鄰近學校集中式特教班;集中式特教班每班
招收 10 名學生,入班名額競額時,依下列順序安置:
(1)第一順位:校內教職員子女。
(2)第二順位:有手足在校內就讀者。
(3)第三順位:設籍在集中式特教班學區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並依設籍先後
安置。
(4)第四順位:設籍在集中式特教班學區,並依設籍先後安置。
(5)第五順位:租屋於集中式特教班學區,提出租賃契約證明並依租約先後安
置。
()相關服務
1.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所需的相關服務,如考試評量服務酌減普通班級人數經鑑
輔會評估後確認服務內容。
2.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所需的相關服務相關專業服務學習環境調整適性教材
教育輔助器材、交通服務、生活協助等,得依照相關規定及流程提出申請。
玖、鑑定安置工作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二)
拾、實施就學輔導及安置適切性追蹤
一、 實施就學輔導:依照會議決議提供必要之教育、協助或相關支持服務措施,並於入
學後一個月內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召開相關會議及評估安置適切性,辦理就學輔
導事宜。
二、 安置適切性追蹤:學校於安置後一個月內填寫安置適切性追蹤表件,向特殊教育資
源中心回報學生之適應情形及相關服務措施之適切性,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則依回報
情形持續追蹤及提供必要協助。
拾壹、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差假:
一、 本案各校業務承辦人教師鑑定評估人員或工作人員參加鑑定作業會議送件
談、施測、跨專業研判會議、申復會議,請准予公(差)假登記前往。
二、 假日參加之市府所屬學校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未支領工作費)於活動結束後兩年內
覈實補休;其他單位參加人員,請所屬單位惠予公(差)假登記。
三、 請各校於每階段鑑定安置時程本權責先行依各校提報鑑定安置個案及鑑定評估人員
接案資料,請所屬單位惠予公(差)假登記。
拾參、附則:
一、 學生報名時,各校輔導室應和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充分溝通,使其瞭解各特
教類型及班別狀況以利安置作業之進行桃園市 115 學年度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
類)設立概況請至特殊教育通報網首頁,至縣市特教班設立概況查詢。
二、 受理轉介之學校需主動協助學生填寫轉介申請表、基本資料表、晤談表、特殊需求
學生轉介資料表、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桃園市
11
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二級教學輔導介入成效紀錄表及其他相關基本評量測驗及申請
資料等。
三、若身心障礙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初步安置學校、原就讀學校對初步安
結果不同意者,建議負責該生之鑑定評估人員、初步安置學校及原就讀學校代表人
員,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書面或隨同參與「申復會議」
四、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服務辦法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本市教育局)提起申
訴。
拾肆、本計畫呈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2
附件一、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鑑定安置工作作業流程
(
)
意見不一致
同意結果
評估教師完成評估報告
複審集中審查
繳交報告及資料袋至特教資源中心/情支中心
鑑定工作小組會議
市府正式公文名冊發文、寄發原始案件包至提報學校
特通網接收、區間補提報、回傳正式結果通知單
電話通知評估教師補件 or 知改判
校內篩選、介入服務、轉介→特推會審議
線上報名=
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報名
校內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派
特殊派案
校內無評估教師
校內個案超
綜合研判
借用工具-請於鑑定安置線上
系統填寫後列印紙本核章
初步安置審查會議:確認初步結果、補件及無法研判案件再行研判
公告初步安置結果並回傳初步通知單
申復會議
不同意結果
送件至特教資源中心(原國小特教資源中心)/情支中心(原國中特教
資源中心)特殊派案、借用工具
13
附件二、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跨階段鑑定安置工作作業流程
重新派案
意見不一致
同意結果
送件至特教資源中心/情支中心特殊派案、借用工
評估教師完成評估報告
複審集中審查
繳交報告及資料袋至特教資源中心/情支中心
鑑定工作小組會議
市府正式公文名冊、寄發原始案件包至提報學校
特通網接收、區間補提報、回傳正式結果通知單
電話通知評估教師補件 or 知改判
提報學校線上報名= 教通報網報名+定安置線上系統
學區學校校內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派案
綜合研判
借用工具-請於鑑定安置線上
系統填寫後列印紙本核
初步安置審查會議:確認初步結果、補件及無法研判案件再行研判
公告初步安置結果並回傳初步通知單
申復會議
不同意結果
升小一、升國中新案
提報學校送案件包及鑑定安置線上系統點出至學區學校
特殊派案
校內無評估教師
校內個案超
小五、小六始接受服務者升國中
國中小轉銜評估會議審
特教類別、安置班型、特教
服務
14
附件三、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申請各類障礙鑑定流程及初判結果參考說明
國中小在校生
疑似特殊需求
可申請類組
智能障礙
學習障礙
自閉症
情緒行為障礙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腦性麻痺
多重障礙
身體病弱、其他障礙
升小一
疑似特殊需求
可申請類組
不分類
自閉症:有心智科開立診斷證明
聽覺障礙、視覺障礙
肢體障礙、腦性麻痺
身體病弱
15
表一:智能障礙組【具備以下條件(一即可)
一、有效年限內身心障礙證明,並以智能障礙為主要障礙,且心智功能、適應行為及學業表現,
較同齡者有顯著困難
二、持衛生福利部認定鑑定醫院或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且心智功能、適應行為及
學業表現,較同齡者有顯著困難
三、轉介前經學校介入成效有限,且心智功能、適應行為及學業表現,較同齡者有顯著困難。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申請時檢附)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語料、
行為表徵、學習樣態、生活表現…)、學習/成績表現、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
考卷、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考卷、聽寫簿、聯絡簿等)、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
班、補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校內資源投入
1. 進行學習扶助或相關補救教學、課後照顧等
2. 轉介相關資源,如輔導系統介入、特教諮詢、家庭諮詢等
3. 必要時協助就醫諮詢
參考表件:
1.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
2.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二級教學輔導介入成效紀錄表
3. 教師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表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
初篩
(身心障礙證明
中重度及極重
度可免附)
1. 檢核表: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國小 5年級以上)、學習特徵行為檢核表
(LCC)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
2. 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請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注音符號、識字、閱讀、書寫、數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智能障礙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選用智力測驗(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
(1)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魏氏幼兒智力量表
(2) 簡易個別智力量表
(3) 托尼非語文智力測驗+修訂畢保德圖畫詞
彙測驗(語文)
(4) 學前幼兒認知發展診斷測驗
(5) 嬰幼兒全面發展量表(無法施測標準化智
力測驗時選用)
2. 選用適應行為量表(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
(1) 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第二版)
(2) 文蘭適應行為量表(第三版)
(3)
適應
(
三版
)(ABAS-3)
3. 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
為釐清個案核心困難和能力表現,可加做其
他測驗進行佐證
4. 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綜合研判
不符合智能障礙鑑定基準
符合鑑定基準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擬定疑似生
介入計畫
持續投入相關支持
資源如學習扶助、
學習輔導等並持續
追蹤輔導
初判
智能障礙
教育安置
16
符合鑑定基準
不符合學習障礙鑑定基準
表二:學習障礙組【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 該學習階段轉介前介入輔導連續滿三個月以上,經一般教學輔導介入成效有限在聽、說、
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
二、 經教師或轉介者觀察,初步排除感官、生理、情緒、智能或文化刺激、教學等可能原因。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語料、
行為表徵、學習樣態…)、學習/成績表現、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
簿等)、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班、補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校內資源投入
1. 進行學習扶助或相關補救教學、課後照顧等
2. 轉介相關資源,如輔導系統介入、特教諮詢、家庭諮詢等
3. 必要時協助就醫諮詢
參考表件:
1.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
2.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二級教學輔導介入成效紀錄表
3. 教師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表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
初篩
1. 檢核表: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國小 5年級以上)、學習特徵行為檢核表
(LCC)、國小語文及非語文學習障礙檢核表(LDC)、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
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
2. 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請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注音符號、識字、閱讀、書寫、
數學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建議選用相關工具:情緒障礙量表(第二版)、問題
行為篩選量表(家長/教師版)、學前至九年級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行為特徵篩檢量
(家長/教師版)、電腦化注意力診斷測驗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學習障礙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
2. 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為釐清個案核心困難和能力表現,可加做其他測驗進
行佐證
3. 鑑定期應持續蒐集質性資料:觀察、訪談(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教師)是否有動機因素問
題、相關資料蒐集、檢附學習扶助或補救教學之量化/質性資料佐證
4.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建議選用相關適應量表:
(1) 注意力缺陷/過動障礙測驗 ADHDT (3)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
(2) 學生適應調查表(家長/教師版) (4)學生行為評量表(家長/教師版)
初判
綜合研判
學習障礙
(註明亞型:閱讀、
書寫表達、數學)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
支持資源如學
習扶助、學習
輔導等並持續
追蹤輔導
擬定疑似生
介入計畫
教育安置
17
表三:自閉症組【具備以下條件(擇一)
一、 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自閉症為主要障礙,且學習及生活適應有顯著困難
二、 持衛生福利部認定鑑定醫院或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師開立自閉症診斷證明,且學習及生活適應
有顯著困難
三、 觀察具有自閉症核心特質行為表現並造成學習及生活適應顯著困難,經二級輔導連續三個月
()以上成效有限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社交/
/行為表徵、學習樣態…)、學習/成績表現、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
聯絡簿等)、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班、補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校內資源投入
1. 進行學習扶助或相關補救教學、課後照顧等
2. 轉介相關資源,如輔導系統介入、特教諮詢、家庭諮詢等
3. 必要時協助就醫諮詢
參考表件:
1.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
2.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二級教學輔導介入成效紀錄表
3. 教師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表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
初篩
1. 檢核表: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國小 5年級以上)、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
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高功能自閉症/亞斯
伯格症兒童行為檢核表
2. 有學習需求請加做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請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注音符號、識
字、閱讀、書寫、數學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建議選用相關工具:情緒障礙量表(第二版)、問題
行為篩選量表(家長/教師版)、學前至九年級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行為特徵篩檢量
(家長/教師版)、電腦化注意力診斷測驗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自閉症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評估
1. 選用智力測驗(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
(1)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魏氏幼兒智力量表 (2) 簡易個別智力測驗
(3) 托尼非語文智力測驗+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語文) (4) 學前幼兒認知發展診斷測驗
(5) 嬰幼兒全面發展量表(無法施測標準化智力測驗時選用)
2. 自閉症學生學校適應行為檢核表
3. 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可參考附件二(自閉症訪談問題大綱)
4. 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為釐清個案核心困難和能力表現,可加做其他測驗
進行佐證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不符合自閉症鑑定基準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支持
資源如學習扶助、
輔導介入等並持續
追蹤輔導
符合鑑定基準
擬定疑似生
服務計畫
初判
自閉症
綜合研判
教育安置
18
表四:情緒行為障礙組【具備以下條件(可擇一)
一、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情緒行為障礙為主要障礙,且接受二級輔導連續三個月
()以上成效有限,嚴重影響學校適應
二、持衛生福利部認定鑑定醫院或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且接受二級輔導連續三個
()以上成效有限,嚴重影響學校適應
三、觀察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異常,經二級輔導連續三個月()以上成效有限,嚴重影響學校適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情緒行
為表現、學習樣態…)、學習/成績表現、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簿
)、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班、補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校內資源投入
1. 進行學習扶助或相關補救教學、課後照顧等
2. 轉介相關資源,如輔導系統介入、特教諮詢、家庭諮詢等
3. 必要時協助就醫諮詢
參考表件:
1.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
2.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二級教學輔導介入成效紀錄表
3. 教師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表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
初篩
1. 檢核表: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國小 5年級以上)、學習特徵行為檢核表
(LCC)、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
2. 請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相關工具:情緒障礙量表(第二版)、問題行為篩選量表
(家長/教師版)、學前至九年級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行為特徵篩檢量表(家長/教師
)、電腦化注意力診斷測驗
3. 有學習需求請加做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請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注音符號、識
字、閱讀、書寫、數學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情緒行為障礙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選用智力測驗(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
(1)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魏氏幼兒智力量表
(2) 簡易個別智力測驗
(3) 托尼非語文智力測驗+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語文)
(4) 學前幼兒認知發展診斷測驗
(5) 嬰幼兒全面發展量表(無法施測標準化智力測驗時選用)
2. 情緒行為與適應評估工具::注意力缺陷/過動障礙測驗 ADHDT學生適應調查表(家長/教師
)、學生行為評量表(家長/教師版)
3. 質性資料蒐集:相關資料蒐集,須具備教室觀察(一堂課以上)、訪談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及
教師
4. 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為釐清個案核心困難和能力表現,可加做其他測驗進
行佐證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19
符合鑑定基準
初判
綜合研判(書審)
情緒行為障礙
(註明精神性、情感性、畏懼性、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教育安置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不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擬定疑似生
服務計畫
20
符合鑑定基準
表五:視覺障礙組【具備以下條件(一即可)
一、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視覺障礙為主要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
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二、持立案醫院或眼科醫師開立視力值檢查結果,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
0.4 或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視覺功
能現況、學習樣態…)、輔具資源、無障礙環境評估、學習/成績表現、質性學習資
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簿等)、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班、補習、家教、才
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特殊派案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視覺障礙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學習需求、環境調整需求等)
2. 有學習需求請加做智力測驗、基本學業技能測驗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請加做相關評估工具
初判
綜合研判
視覺障礙
教育安置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學生視覺辨認困難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不符合視覺障礙鑑定基準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21
符合鑑定基準
表六:聽覺障礙組【具備以下條件(一即可)
一、 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聽覺障礙為主要障礙,且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二、 持立案醫院或專科醫師開立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 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
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聽覺功
能現況、語料、溝通表達、學習樣態…)、輔具資源、無障礙環境評估、學習/成績
表現、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簿等)、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
班、補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特殊派案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聽覺障礙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學習需求、環境調整需求等)
2. 有學習需求請加做智力測驗、基本學業技能測驗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請加做相關評估工具
初判
綜合研判
聽覺障礙
教育安置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學生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
不符合聽覺障礙鑑定基準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22
表七:語言障礙組【具備以下條件(一即可)
一、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語言障礙為主要障礙,且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二、持立案醫院或專科醫師開立之語言障礙診斷證明,且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三、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需初步排
除感官、智能、情緒或文化刺激等可能原因。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語料、
行為表徵、學習樣態…)、學習/成績表現、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
簿等)、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班、補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校內資源投入
1. 進行學習扶助或相關補救教學、課後照顧等
2. 轉介相關資源,如輔導系統介入、特教諮詢、家庭諮詢等
3. 必要時協助就醫諮詢
參考表件:
1.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
2.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二級教學輔導介入成效紀錄表
3. 教師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表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
初篩
1. 檢核表:語言障礙轉介初篩檢核表、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
入成效評估表
2. 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請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注音符號、識字、閱讀、書寫、
數學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建議選用相關工具:情緒障礙量表(第二版)、問題
行為篩選量表(家長/教師版)、學前至九年級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行為特徵篩檢量
(家長/教師版)、電腦化注意力診斷測驗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語言障礙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相關評估工具
(1) 修訂學前/學齡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
(2) 華語兒童理解與表達詞彙測驗
(3) 兒童口語理解測驗
(4) 學前幼兒與國小低年級兒童口語語法能力診斷測驗
2. 選用智力測驗(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
(1)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魏氏幼兒智力量表
(2) 簡易個別智力量表
(3) 托尼非語文智力測驗+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語文)
(4) 學前幼兒認知發展診斷測驗
3. 質性資料蒐集:含語料、觀察、訪談等。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23
符合鑑定基準
4. 基本學業技能測驗(視個案需求適性選用)為釐清個案核心困難和能力表現,可加做其他測驗進
行佐證
5. 鑑定期應持續蒐集質性資料:觀察、訪談(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教師)是否有動機因素問
題、相關資料蒐集、檢附學習扶助或補救教學之量化/質性資料佐證
6.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建議選用相關適應量表:
(1) 注意力缺陷/過動障礙測驗 ADHDT (3)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
(2) 學生適應調查表(家長版)(教師版) (4)學生行為評量表(家長版)(教師版)
初判
綜合研判
語言障礙
教育安置
不符合語言障礙鑑定基準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擬定疑似生
服務計畫
24
不符合肢體障礙鑑定基準
符合鑑定基準
表八:肢體障礙組【具備以下條件(一即可)
一、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肢體障礙為主要障礙,且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二、持有立案醫院或專科醫師開立肢體障礙診斷證明,且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生活適
應現況、動作表現、學習樣態…)、輔具資源、無障礙環境評估、學習/成績表現、
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簿等)、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班、補
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肢體障礙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學習需求、環境調整需求等)
2. 有學習需求請加做智力測驗、基本學業技能測驗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請加做相關評估工具
初判
綜合研判
肢體障礙
(註明上肢、下肢、左側、
右測、四肢或病名)
教育安置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25
不符合腦性麻痺鑑定基準
符合鑑定基準
表九:腦性麻痺組【具備以下條件(一即可)
一、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腦性麻痺為主要障礙,且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二、持立案醫院或專科醫師開立腦性麻痺診斷證明,且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生活適
應現況、動作表現、學習樣態…)、輔具資源、無障礙環境評估、學習/成績表現、
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簿等)、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班、補
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殊派案(在家教育)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腦性麻痺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學習需求、環境調整需求等)
2. 有學習需求請加做智力測驗、基本學業技能測驗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請加做相關評估工具
初判
綜合研判
腦性麻痺
教育安置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26
不符合多重障礙鑑定基準
符合鑑定基準
表十:多重障礙組【具備以下條件(一即可)
一、有效年限內身心障礙證明,並以多重障礙為主要障礙,致影響學習
二、持衛生福利部認定鑑定醫院開立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造成之障礙診斷證明,致影響學習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輔導資料、影音 QRcode(如:生活適
應現況、動作表現、學習樣態…)、輔具資源、無障礙環境評估、學習/成績表現、
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簿等)、學習資源(學習扶助、安親班、補
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殊派案(在家教育)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多重障礙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學習需求、環境調整需求等)
2. 有學習需求請加做智力測驗、基本學業技能測驗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請加做相關評估工具
初判
綜合研判
多重障礙
教育安置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27
符合鑑定基準
表十一:身體病弱組【具備以下條件(擇一即可)
一、有效年限內身心障礙證明,且體能衰弱,需長期療養,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二、持相關專科醫師所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或病歷資料,且體能衰弱,需長期療養,致影響參與
學習活動。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醫療史蒐集、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出缺席紀錄、輔導資
料、影音 QRcode(如:生活適應現況、動作表現、學習樣態…)、輔具資源、無障
礙環境評估、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簿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緊急、非鑑定期程內
鑑定期程內
1. 請發文至教育局特教科專案申請(註明專案理由)
2. 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特殊派案(在家教育)
3. 特教通報網待下次鑑定期程再補提報鑑定安置
1.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
2. 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
3. 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特殊派案(在家教育)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身體病弱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學習需求、環境調整需求等)
2. 有學習需求請加做智力測驗、基本學業技能測驗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請加做相關評估工具
初判
綜合研判
身體病弱
教育安置
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提出鑑定需求
不符合身體病弱鑑定基準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28
符合鑑定基準
表十二:其他障礙組【具備以下條件(擇一即可)
一、有效年限內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特殊教育
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三條。
二、持相關專科醫師所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或病歷資料,且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其障礙類
別無法歸類於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三條。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醫療史、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出缺席紀錄、輔導資料、影
QRcode(如:語料、行為表徵、學習樣態、生活適應表現…)、輔具資源、無障
礙環境評估、學習/成績表現、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考卷、聯絡簿等)、學習
資源(學習扶助、安親班、補習、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校內資源投入
1. 進行學習扶助或相關補救教學、課後照顧等
2. 轉介相關資源,如輔導系統介入、特教諮詢、家庭諮詢等
3. 必要時協助就醫諮詢
參考表件:
1.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初級輔導介入成效評估表
2. 桃園市國民小學適應困難學生二級教學輔導介入成效紀錄表
3. 教師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表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校內鑑定評估人員派案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其他障礙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1. 質性資料蒐集(含觀察、訪談、學習需求、環境調整需求等)
2. 有學習需求請加做智力測驗、基本學業技能測驗
3. 有情緒行為或注意力問題請加做相關評估工具
初判
綜合研判
其他障礙
教育安置
導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不符合其他障礙鑑定基準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29
綜合研判
符合鑑定基準
不符合鑑定基準
教育安置
初判
身心障礙學生
表十三:不分類送件(排除自閉症、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
升小一跨階段特殊需求學生【具備以下條件(擇一即可)
一、具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且在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方
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落後。
二、持衛生福利部認定鑑定醫院或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且在知覺、動作、認知、
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落後。
三、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落後。
學校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
醫院報告、身障證明、醫療史、成長史有無特殊情形、出缺席紀錄、巡輔紀錄(
則必附)、專團服務紀錄(有則必附)、影音 QRcode(如:語料、行為表徵、學習樣
態、生活適應表現…)、輔具資源、無障礙環境評估、質性學習資料佐證(作業單、
繪圖本、聯絡簿等)、學習資源(家教、才藝等)及家庭支持情形
校內資源投入
1. 進行教學介入
2. 轉介相關資源,如特教諮詢、家庭諮詢等
3. 必要時協助就醫諮詢
參考表件:桃園市升小一不分類轉介前輔導紀錄表
依期程送特教鑑定、特教通報網報名+鑑定安置線上系統、學區國小鑑定評估人員派案
請依照國民小學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升小一不分類組)檢附相關文件
鑑定評估人員施測
幼兒園教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發現適應(學習、生活或社會)困難之學生
有特教需求
轉其他障別
擬定疑似生
服務計畫
持續投入相關支
持資源如學習扶
助、學習輔導等
並持續追蹤輔導
30
表十四:放棄特教服務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心障礙組)棄特教服務流程
學校召開特推會
並檢附紀錄
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提出放棄特教服務、填寫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聲明書
教育局發文、通報網接收學生
障礙原因消失:
1. 鑑輔會安置為非特學生
2. 學校於通報網接收後,學生的
資料將消失不見。
仍具障礙身分,但放棄特教服務
1. 鑑輔會安置為身障生特教
2. 學校於通報網接收後,學生的資會在放棄服
務學生區
若學生資料要於通報網中移除:
1. 新增及填寫轉銜表
2. 轉銜原因請選放棄接受特教服務
3. 放棄服務學生異動生–異動原因
請選放棄接受特教服務
◆學校應檢具下列資料:
1.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放
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聲明書。
2.桃園市放棄特教服務特推會會議紀
錄。
(1) 特教通報網提報鑑定安置-放棄特教服務
(2) 線上鑑定安置提報系統提報
(3) 按照梯次特殊派案日期送件至特教資源中心/情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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