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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篩選、轉介、鑑定、安置及輔導作業流程 (如附件三)
捌、辦理項目
一、鑑定安置:
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受理鑑定核定項目包含確認學生「特教類別」,所需「特殊教育
安置結果及服務方式」及「相關服務」說明如下:
(一)確認學生特教類別資格: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原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予以核定,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得參考證明類別認定其特
殊教育類別資格;經鑑輔會鑑定後,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資格分別為:
1. 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並由專業團隊依據學生需求提供教學、輔導及支持服務。
2. 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仍屬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資格,學校應擬定「疑似生服務
計畫」,持續觀察並視個案狀況及師資人力主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及諮詢輔導,
並以一學年內提出在校生重新鑑定為原則。
3. 非特教學生:請學校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協助,若有需求請依學生輔導法第 7
條第 4項辦理。
(二)特殊教育安置結果及服務方式經核定具特殊教育類別資格者,依需求提供下列教
育:
1.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學校人員依據學生需求提供特教
諮詢及相關支援服務。
2. 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在普通班
學習。並由資源班教師依據學生需求提供資源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3.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設在特教班,學生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必要時
可配合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4. 視、聽障巡迴輔導:具視、聽覺障礙之學生由視、聽障巡迴輔導教師到學生學
校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5.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經鑑輔會綜合評估後學生需長期在家或入院調養者;在家
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6. 不分類巡迴輔導:由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到校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相關支援服
務。申請者限校內未設任何類別特殊教育班級者。
7. 暫緩入國民小學:限當年度屆齡應入國民小學就學之新生;如前一年度已核定
暫緩入學者,不得重複申請;每年 3月31 日後不予受理。(如附件六)
8. 延長修業年限:不限申請者目前就讀年級,延長年度為申請學生當時就讀之年
級,每次以一年為原則;每年 3月31 日後不予受理。(如附件七)
(三)安置方式
1. 安置學校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國民小學,不含私立學校、藝術才能班、
體育班及仁美華德福實驗教育(註:私立學校、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仁美
華德福實驗教育依各校招生辦法辦理)。
2. 安置於普通班接受不分類資源班服務:學生以入學學區為原則。
3. 安置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就近安置於設籍所在地學區學校,如學區學校無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