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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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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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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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障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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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相關法源

⚫ 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

應主動或依申請

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

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 依據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辦法第21條

: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

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

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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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障鑑定流程

•

若發現疑似學習障礙學生,請先提供一般教育輔導措施及轉介

前介入一學期以上,經家長同意鑑定後,將學生相關資料彙整

後,學校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評估確定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

且個案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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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與轉
介前介入

申請鑑定

安置

評估特教

需求

審查與綜

合研判

安置與輔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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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與轉介前介入

•

當普通班教師察覺學生有學習或行為等問題而欲轉介進行特殊

教育鑑定安置前,需先嘗試調整或發展出有效的教學及輔導策

略,稱為轉介前介入。

引自110學年度國教階段學習障礙學生鑑定工作說明會講義,林秀菁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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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與轉介前介入

•

引自110學年度國教階段學習障礙學生鑑定工作說明會講義,林秀菁教師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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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與轉介前介入-本市作法

•

學校應主動發現或篩選疑似學習障礙學生,並經輔導或補救教

學等機制轉介。

•

疑似學習障礙特質學生須由普通班教師,進行連續且規律性教

學為期3個月以上,每周至少1次,每次30分鐘以上為原則。

•

介入教學應針對學習問題,採實證有效教學策略進行教學,收

集學生教學介入後學習反應。

•

單科介入12次以上,另應撰寫8至12次以上轉介前介入紀錄資

料,以供鑑定研判之佐證。

•

轉介前介入得與特教教師諮詢或合作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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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鑑定安置

•

需取得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方能提報。(填寫學習

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

•

學校應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審議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及符合

鑑定申請資格。

•

依教育局公告於特教通報網提報鑑定。

(以110學年度為例,學障鑑定區間提報:第1學期9月15日至9

月30日,第2學期2月11日至3月7日)

•

若非鑑定學習障礙學生勿提學障鑑定區間,智能障礙等提報一

般區間,情緒行為障礙提報情障區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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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特教需求

•

心評教師分案(以原校心評教師為原則,若該校無特教人力,則由學

校向特教中心申請派案。) 

•

特教教師或心評教師主責,以團隊合作、多元評量方式收集資料,

完成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提出特教資格與障礙類別、安置環境及

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

依據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辦法第22條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

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 作、生活自理、

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

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 、社

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

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 告中註

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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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特教需求

•

初步類別研判:由各校心評人員,收集質性及量化資料,

質量

並重

,提供相對應的佐證資料。

•

心評人員參加相關研習,提升鑑定專業能力。

•

學習障礙研判研習—每年心評教師回流研習。

•

學習障礙鑑定增能工作坊—新手研習教師或經推薦參加教師。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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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及綜合研判

•

送件

:由學生所屬學校依申請項目備齊資料,依教育局公告場

次送件。

•

研判

:

•

鑑定結果

為以正式生和一般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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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評教師初步類別研判

書面小組研判

綜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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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與輔導

•

安置班型

•

學習障礙學生安置於不分類資源班或不分類巡迴輔導(無設立不分類資

源班學校)

•

輔導

•

學習障礙學生:依學生需求提供相關特教服務。

•

一般生:應視學生之實際情形及需求建議,以團隊合作方式追蹤學生

情形,例如需學習扶助系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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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障鑑定—團隊分工

•

輔導室

接受轉介,提供諮詢及相關訊息。

•

普通班教師

進行轉介前介入。

•

心理評量人員

(即心評教師)為主責,以團隊合作、多元評量方式

收集資料,完成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提出特教需求與障礙類

別、安置環境及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

篩選測驗由

校內心評人員

施測,請各校務必指派人員參加篩選

測驗研習,協助校內篩選測驗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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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障鑑定注意事項簡要提醒

•

1.學習障礙鑑定朝向優化鑑定模式滾動式修正,請各校相關承

辦人

務必參加學障鑑定工作說明會

。

•

2.若為

外縣市

轉學至本市學生,於外縣市取得學習障礙特教身

分,需於轉入後洽區間鑑定承辦人暫時取得本市鑑定文號,請

於本市鑑定文號特教身分

到期前

,經家長同意鑑定安置後,提

報最近的學習障礙鑑定提報梯次。

•

3.經學習障礙鑑定的正式學障生及疑似學障生,請

留意學生特

教身分有效期限

,請於特教身分有效期限

到期前

,經家長同意

鑑定安置後,以重新評估個案身分

提報

最近的學習障礙鑑定提

報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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