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2
,离现在 2
年 304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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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高中暨國教階段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教學及輔導」暨「再次鑑定」作業流程圖
各校提供特教服務
(依規定重新鑑定,並定期評估安置適切性)
一般教育提供教學輔導
公文通知鑑定結果
確認個案
校內提供相關教學資源
及協助蒐集相關醫療佐證
召集相關人員訂定疑似生介入服務計畫
(有關課程計畫相關規定比照確認個案)
非特教生
再觀察
疑
似
自
閉
症
疑
似
學
障
疑
似
情
障
疑
似
智
障
疑
似
身
體
病
弱
疑
似
語
障
疑
似
聽
障
疑
似
視
障
資源班及相關單位提供教學及輔導服務ˉ
特推會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鑑輔會審查
1.校內心評評估
2.特推會討論確認資料後送件
一年內重新評估是否有鑑定需求
並經特推會審議
評估無特教需求
評估有特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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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介入服務原則及資料蒐集建議
一、 適用對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疑似生)。
二、 共通原則:
(一)若為「初次鑑定」個案,鑑定結果為疑似生,因需於一年內重新鑑定,其介入內容應以觀察、晤談、入班、蒐集相關評估資料(含醫療),
或提供外加課程(特殊需求領域或部定課程調整)為原則。
(二)依鑑定結果為疑似生之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調整其部定領域課程,特殊教育教師入班協助或入班觀察,以支持其學習適應,排課方式宜以
以核心障礙、特定困難採外加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全部抽離課程。
(三)疑似生介入服務計畫應包含轉介前介入,且需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四)若學習、情緒行為功能缺損或生理感官障礙類別已不符原提報障別基準,得蒐集其他障別之相關資料以供再次鑑定研判之參考。
(五)評量請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市各教育階段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
疑似生介入服務原則及資料蒐集建議
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
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
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
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
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
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
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
※觀察蒐集資料建議:
一、學生在校學習的情形、日常作業、學習評量結果,以及學生的學習歷程、困難與錯誤類型及介入後
的學習反應等資料。
二、蒐集補救教學或其他教學介入成效:針對學生特定學習困難運用實證有效的方式介入,並收集學習
歷程與表現之資料及數據。建議應持續時間至少 6 個月以上,並提供介入次數、頻率及持續時間等佐
證資料。
三、蒐集「排除其他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之相關資料: 透過觀察或相關醫療檢查以排除非因感官(視
力、聽力、肢體)
、智能、情緒、文化刺激不足或教學不當,導致學習上顯著困難。
※介入服務原則:
一、若因轉介前介入資料待釐清,建議應針對其特定困難(如:識字、閱讀理解、書寫等)實施教學,並
收集學習歷程與表現之資料及數據,並以外加方式介入為原則。
二、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優先安排外加特殊需求領域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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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障礙鑑定基準
疑似生介入服務原則及資料蒐集建議
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
善。
三、定期評量以普通班試卷為原則,除定期評量外,課堂學習評量教師宜呈現不同評量方式,以了解對
學生學習成效之影響。
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
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
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
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
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
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
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
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
著困難情形。
※觀察蒐集資料建議: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
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
一、佐證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向度顯著落後於同年
齡者。
透過下列資料蒐集,重新鑑定時說明待釐清事項
(一)適應行為資料(應以一般同年齡普通學生之表現為參照基準)
(二)平時觀察紀錄(例如:說明說話表達能力、日常生活應變能力及解決問題能力。
二、重新評估近一年智力評估。
※介入服務原則:
一、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優先安排外加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如:生活管理、功能性動作訓練、溝通
訓練、社會技巧、學習策略等科目。
二、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其他部定領域課程調整,特殊教育教師入班協助或入班觀察,以支持其學
習適應。
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
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
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
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
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觀察蒐集資料建議:
一、如無醫療診斷資料,應了解其鑑定史,並積極溝通與協助鼓勵就醫,協助蒐集相關資料供參考,如
觀察紀錄、生長史訪談、自閉症相關行為檢核表等。
二、持續觀察學生於日常生活中是否有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及出現固定有限之行為模式或興趣。
三、自閉症障礙類群包含心智功能低下之自閉症學生, 如欲申請加註心智功能低下,應有認知類標準化
測驗、適應行為量表及質性觀察資料做為綜合研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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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障礙鑑定基準
疑似生介入服務原則及資料蒐集建議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
興趣。
※介入服務原則:
一、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優先安排外加特殊需求領域中--社會技巧等科目。
二、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其他部定領域課程調整,特殊教育教師入班協助或入班觀察,以支持其學
習適應。
三、若有行為功能介入方案需求者,可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為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
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進行行為功能評估及方案擬定。
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
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
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
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
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
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
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
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
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
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
※觀察蒐集資料建議:
一、持續蒐集學校二級輔導資料(轉介前介入成效評估表)。
二、觀察並蒐集「排除智能、感官、健康等因素所直接造成之適應困難」相關資料。並了解其家庭、社
區等情境之行為表現。
三、已就醫診斷確定且配合藥物介入(如: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憂鬱症、躁鬱症、思覺失調等),如觀察
藥物介入有效,仍需確認用藥穩定性,並與學生生活中之重要他人(如導師、科任教師、家長)確認學
生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情形。
四、積極協助家長取得 6 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並提醒家長,請醫師於證
明中說明病史及治療摘要(若非初次就診,建議含初次治療日期、治療期間、治療次數、治療方式、
用藥情形及用藥結果等)針對現在病況,建議含現在的主要症狀,若有情緒與行為問題請描述之。
五、雖有醫療診斷證明,但學校情緒或行為問題非源自於注意力不集中或其他智力、神經心理功能影響
導致其顯著的適應困難(無明顯的情緒或行為問題),建議轉其他障礙並蒐集其相關鑑定資料。
※介入服務原則:
一、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優先安排外加特殊需求領域中--社會技巧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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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障礙鑑定基準
疑似生介入服務原則及資料蒐集建議
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
得有效改善。
二、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其他部定領域課程調整,特殊教育教師入班協助或入班觀察,以支持其學
習適應。
三、若有行為功能介入方案需求者,可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為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
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進行行為功能評估及方案擬定。
四、在校明顯適應不良者,應持續提供學校輔導資源協助,必要時協助轉介醫療及其他外部資源,並留
下完整輔導紀錄。
五、經就醫診斷確定且醫囑需藥物介入,如發現未配合用藥,應了解原因,並協助家長評估藥物介入後
成效或副作用,與醫師討論調整用藥或劑量。
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
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
斷後認定。
※觀察蒐集資料建議:積極協助家長取得最近 6 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出
缺席紀錄、請假狀況,及對學習、學校生活的影響,並提醒家長,請醫師於證明中說明疾病名稱、造成
的影響、預計療程或療養時間以及預後狀況。
※介入服務原則:
一、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調整其評量方式及評量內容。
二、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其體育科學習重點調整。
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
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
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
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
※觀察蒐集資料建議:學生視力檢查相關資料(含暫時性診斷)及就醫紀錄。
※介入服務原則:優先評估其環境調整之需求並提供(如座位安排等調整),經評估有需求者得申請視障
巡迴輔導或教育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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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障礙鑑定基準
疑似生介入服務原則及資料蒐集建議
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
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
方式測定後認定。
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
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
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
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
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
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
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
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
測定後認定。
※觀察蒐集資料建議:學生聽力檢查相關資料及就醫紀錄。
※介入服務原則:優先評估其環境調整之需求並提供(如座位安排等調整),經評估有需求者得申請聽語
障巡迴輔導或教育輔具。
備註:單側聽損之個案非疑似生,惟得依教育部公文專案優先借用其教育輔具。
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
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
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
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
清等現象。
※觀察蒐集資料建議:
一、建議蒐集下列待釐清資料:
(一)積極協助學生取得構音異常、嗓音異常及語暢異常應等相關醫療證明。
(二)提供呈現出學生因構音異常、嗓音異常及語暢異常導致溝通困難之影音資料及說明。
蒐集資料或拍攝影片時可針對其生活對話、溝通、表達之清晰度影響其一般生活適應與學校生活,
或明顯影響同儕關係建立、學校活動參與、生活溝通效能與溝通意願等。適應困難表現可訪談親師
或個案,及參考學校適應行為量表、相關檢核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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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障礙鑑定基準
疑似生介入服務原則及資料蒐集建議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
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
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
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
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
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
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
著偏差或低落。
1、應儘量詢問、收集早年教育史/醫療史:確認學生年幼時有無語言發展遲緩、癲癇、早產、唇顎裂
等發展問題,或生長環境、文化不利因素造成。是否曾接受早期療育之歷史及醫療文件,例如:
職能、物理、語言等各類治療,或學前特殊教育服務的相關文件與紀錄。
2、語料收集時,可營造情境,透過提問誘使學生能儘量自由表達,使其說出的內容豐富;建議避免
有老師說太多話、問簡答式問題限縮回答內容、或讓學生產生回答有對錯而過度謹慎回答等互動
方式。
二、若懷疑因聽覺造成的語言障礙,宜檢附最近半年內聽力檢查資料。
三、除語言表達外尚有其他學習或適應困難者,建議進一步蒐集其他障別之鑑定資料。
(一)如其溝通困難除語言表達外,尚出現聽覺理解、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等學習困難者,建議
蒐集學習障礙之鑑定資料。
(二)除溝通困難之外,尚出現其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尚有嚴重問題者,建議蒐集自閉症之鑑定資
料。
四、國小中年級以上學生如研判可能為「語言發展異常」
,需考量有無其他認知障礙(如智能障礙、學習
障礙)、腦性麻痺、情緒行為障礙或自閉症之可能。
※介入服務原則:依其能力現況及需求評估其他部定領域課程調整,特殊教育教師入班協助或入班觀察,
以支持其人際及溝通等學校適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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