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定義與鑑定基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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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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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1.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2.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3. 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鑑定安置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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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具下列文件,經觀察確認文件所載與學生實際表現無明顯不同,研判為學習障礙:

  1. 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

  2. 一年內心理衡鑑報告等醫檢資料

  3. 相關評估資料(如:標準化測驗、觀察紀錄、晤談紀錄、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表、教學介入反應紀錄表等,並就個案障礙核心問題詳述障礙影響學習表現之層面與程度)。

  1. 注意事項

  1. 智力正常之認定兩者擇一:

  1.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全量表智商」大於或等於信賴區間85

  2. 若內在差異達顯著差異值標準,則不考慮全量表智商。「語文理解、知覺推理、工作記憶」三者其一大於或等於85

  1. 內在能力顯著差異之認定(三者擇一)

  1.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因素指數差異達顯著差異值標準且其基本率小於或等於百分之10

  2.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分測驗量表強弱項差異達顯著差異值標準,且其基本率小於或等於百分之10

  3. 個人內在能力的差異亦得從學生「能力間、能力和成就間、成就間(如各領域表現有顯著落差)及評量方式的表現差距」為判斷依據。

  1. 學習障礙學生鑑定應確認造成障礙之核心問題,其神經心理功能缺陷之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二個條件:

  1. 依個案狀況進行「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標準化測驗,其結果至少低於百分等級10以下。

  2. 教學記錄、觀察或晤談(含施測觀察、入班觀察、教師晤談等)資料顯示經有效教學介入,個案仍無法突破障礙,如一般學生學習。

  1. 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有顯著困難之認定:

依個案狀況進行「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能力表現相關標準化測驗,其結果低於測驗所定之切截分數。

  1. 學習障礙學生鑑定除智能之外,仍應檢具相關資料證明障礙非因感官、情緒或文化刺激不足或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2. 各亞型測驗資料收集及行為觀察描述重點:

建議從轉介或教師主述的學習主要問題著手,除了依據問題重點選擇適當的標準化測驗外,可收集相關觀察、學習檔案資料或實作表現,其重點為:

  1. 聽覺理解困難:主要收集學生在聽從指示做事、瞭解他人對話內容、聽他人講解內容時有顯著困難的資料。

  2. 識字困難:識字正確性的識字量與流暢度表現。發現報讀題目與自行讀題作答之分數有明顯差距,需收集如基本常用字認讀、記憶、辨識等識字表現之樣本。

  3. 閱讀理解困難:收集學生在閱讀時速度慢、有跳行跳字斷詞有誤、唸完文章後無法擷取內容大意的表現。

  4. 書寫困難:學生在抄寫、自發性書寫或寫作上的表現。如有電腦打字的作文比手寫作文表現佳、口述作文比書寫作文好,以及選擇題答對率很高,但須書寫的題目常全錯等問題時,需收集生字作業簿、聯絡簿分析錯誤類型;不同作文表達方式(口述、手寫、電腦打字)及未訂正試卷等資料。

  5. 數學運算困難:主要收集學生在認知數學符號、數感、數學基本運算及數學概念理解的表現。

  6. 其他:包括注意力、記憶、動作協調或知覺組織困難,對學習造成的影響。記憶力方面,發現經常忘記帶東西到學校、無法完成聯絡簿交代事項等,需有發生頻率等具體資料。注意力方面,發現在做事的持續時間很短、上課常發呆分神、做自己的事等事例,需有發生情境、出現頻率及持續時間等資料。

  1. 疑似學習障礙學生服務至少滿一學期後,檢具最新評估資料及教學介入反應紀錄表提報再鑑定。

  1. 學習障礙學生(含疑似)安置型態:以安置於不分類資源班或不分類巡迴輔導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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