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基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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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疑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基準及繳交資料參考 109.08.11修正

條次

類別

鑑定定義

鑑定基準

必繳證件(請參見備註)

各類別繳交資料

第三條

智能障礙

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1.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 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1. 鑑定申請書(1)

  2. 綜合評估報告(2)

  3. 6個月(3)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1.(4)6個月經醫院(5)所開立

之診斷證明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

報告書,其內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

育情形

  1. 須附兩年內測驗資料:「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紀錄本封面及行為觀察紀錄,如兩年前已施測過,亦請加附舊資料

  2. 「適應行為評量系統第二版(成人版)」

  3. 疑似「智能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第四條

視覺障礙

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1.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2. 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 1年內醫療診斷證明(含視力值及視 野)

5. 前一階段功能性視覺評估或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視覺功能及生活適應概況調查表(擇一檢附)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第五條

聽覺障礙

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1.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2.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2.6個月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1.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2. 聽力圖

第六條

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1. 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2. 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3. 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4. 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2.6個月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1.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2. 語言評估

第七條

肢體障礙

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1. 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2. 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2.6個月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1.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2. 動作功能評估(物理/職能治療師評估報告或參考「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動作功能評估表」使用)

第七條之一

腦性麻痺

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2.6個月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1.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2. 動作功能評估(物理/職能治療師評估報告或參考「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動作功能評估表」使用)

第八條

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2.6個月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一年內病歷報

告書

  1. 提報前一學期學校輔導之相關佐證

(如請病假紀錄、個案輔導紀錄等)

  1. 出缺勤紀錄表(出席節數/應出席節數比例),並請檢附原始資料

  2. 病歷摘要表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第九條

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1.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2. 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3. 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1.6個月經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報告書,其

內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育情形

  1. 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摘要表

  2. 相關紀錄如:心理適應(人格和篩檢疾病量表)、學業適應(如成績考核)、生活適應(出缺席、參與學校活動)等。

第十條

學習障礙

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1.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2.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3. 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1.6個月經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報告書,其

內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育情形

  1. 疑似「學習障礙學生」鑑定摘要表

  2. 須附兩年內測驗資料:「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紀錄本封面及行為觀察紀錄,如兩年前已施測過,亦請加附舊資料

  3. 基本學習能力證明:需檢附高中職及大學入學考試成績及目前在校成績證明

  4. 其他佐證資料

第十一條

多重障礙

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2.6個月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包含哪些障礙及各障礙的情形。若障

礙中包含智能障礙,須說明;未含智

能障礙則以影響最大障礙說明)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第十二條

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1.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2. 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1.6個月經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報告書,其內

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育情形

  1. 疑似「自閉症學生」鑑定摘要表

  2. 須附兩年內測驗資料:「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紀錄本封面及行為觀察紀錄,如兩年前已施測過,亦請加附舊資料

  3. 檢附最近一年內之大學生特質量表與適應方面有關評量

第十四條

其他障礙

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1. 鑑定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

  3. 6個月之校內觀察及輔導等相關紀錄

4-1.6個月經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報告書,其

內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育情形

4-2.6個月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疑似「心理障礙類學生」或「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備註:

1.鑑定申請書: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申請書(於特殊教育通報網線上填寫)。

2.綜合評估報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綜合評估報告(於特殊教育通報網線上填寫)。

3.6個月內期限若上學期為提報當年度4月至10月;下學期為提報前一年度之9月至提報當年度3

4.4-1適用疑似「心智障礙類」之學生;4-2適用疑似「生理障礙類」之學生。

5.醫院請參考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各縣市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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