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疑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基準及繳交資料參考 109.08.11修正 | |||||
條次 | 類別 | 鑑定定義 | 鑑定基準 | 必繳證件(請參見備註) | 各類別繳交資料 |
第三條 | 智能障礙 | 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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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註4)6個月內經醫院(註5)所開立 之診斷證明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 報告書,其內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 育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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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視覺障礙 | 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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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年內醫療診斷證明(含視力值及視 野) 5. 前一階段功能性視覺評估或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視覺功能及生活適應概況調查表(擇一檢附) |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
第五條 | 聽覺障礙 | 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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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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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語言障礙 |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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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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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肢體障礙 | 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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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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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 腦性麻痺 | 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
4-2.6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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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身體病弱 | 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
4-2.6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一年內病歷報 告書
(如請病假紀錄、個案輔導紀錄等) |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 |
第九條 | 情緒行為障礙 |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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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個月內經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報告書,其 內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育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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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學習障礙 | 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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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個月內經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報告書,其 內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育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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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多重障礙 | 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
4-2.6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應 包含哪些障礙及各障礙的情形。若障 礙中包含智能障礙,須說明;未含智 能障礙則以影響最大障礙說明) | 疑似「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 |
第十二條 | 自閉症 |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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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個月內經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報告書,其內 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育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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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其他障礙 | 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
4-1.6個月內經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及6個月內心理衡鑑報告書,其 內容應註明疾病名稱、療育情形 4-2.6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與功能評 估、診斷相關摘要或病歷報告書 | 疑似「心理障礙類學生」或「生理障礙類學生」鑑定摘要表 |
備註:
1.鑑定申請書: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申請書(於特殊教育通報網線上填寫)。
2.綜合評估報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綜合評估報告(於特殊教育通報網線上填寫)。
3.6個月內期限若上學期為提報當年度4月至10月;下學期為提報前一年度之9月至提報當年度3月
4.4-1適用疑似「心智障礙類」之學生;4-2適用疑似「生理障礙類」之學生。
5.醫院請參考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各縣市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