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其他多元評量資料發現可能低估其實際智力時,可從低年級之智力測驗表現、日常行為反應或學科以外領域之表現等方面,舉出智力正
常之明確具體事例,研判是智力正常。
四、內在能力顯著差異之參考值:
1. 如果學生主要困難是與智力高相關項目,如:閱讀理解、寫作,數學理解,則該項目表現與智力測驗表現之差距需達1.5個標準差以上,可
以做為符合差距標準之研判依據。例如智力測驗表現高於閱讀理解測驗表現1.5個標準差以上。
2. 智力測驗的分測驗分數間有差距,或是學科間表現出現差距,不應是直接判斷為學習障礙之標準。但可以做為參考資料。智力測驗分數間
之差距,請先查閱差距之基本率再予以判斷。
五、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之參考:
1. 學生學習表現之困難宜與補救教學或其他教學介入成效之資訊結合研判。學生轉介鑑定學習障礙前,學校應先針對其主要問題進行教學(如
注音符號教學、識字教學、數學運算教學),並收集學習歷程與表現樣本。這些教學介入的頻率、次數建議每週三節以上及持續時間至少
一學期。
2. 一年級就出現嚴重的學習落差,且不預期一般補救教學介入可以有明顯改善者。
六、排除其他因素:
1. 主要排除之因素為:感官(視力、聽力)、智能、情緒,文化刺激以及教學不當。
2. 學生有生理感官缺陷或情緒障礙,不宜直接引用本項就排除為學習障礙。學生如有明確認知處理歷程困難影響學習,還是可以提出生理感
官缺陷或情緒障礙不是直接造成這些學習困難原因之證據,研判為學習障礙。
3. 生活環境為文化不利者,不必然產生文化刺激不利,不宜直接認定符合文化刺激不利而引用本項排除為學障。要確認是否因文化不利而影
響學習表現,可使用較不受此因素影響之測驗,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來測量接受性詞彙表現,如達一般水準,可排除文化不利因素。
七、學障鑑定只要符合鑑定基準即可。針對其學習困難原因的推論(神經心理歷程診斷),理想狀態下是期望鑑定跟診斷一起進行,但是,不應該
因為無法確定診斷出原因,就否定其特教資格。相對地,也不應單以認知神經功能有缺陷,就研判符合資格,尚須要在聽、說、讀、寫、算等
領域出現嚴重的學習困難,且有根據推斷是因該認知神經功能缺陷造成這些學習困難。
八、學習障礙的表現指標為聽、說、讀、寫、算等方面出現顯著困難,因此,學校的學習成就僅能做為參考依據,不宜直接做為拒絕或是研判為學
習障礙之主要依據。
九、學障鑑定必須註記亞型,亞型類別可以多選。但如有明確清楚的主因和伴隨關係,則建議勾選主要問題,例如:學生在識字以及閱讀理解皆出
現障礙,如能確定是識字問題造成閱讀理解困難,則勾選識字。又如學生在口語理解以及閱讀理解皆出現障礙,如源頭在口語理解,則勾選口
語(理解)障礙。如分辨主、隨不易,或是有共病的現象則可以多選。
十、研判時仍要參照日常生活與學習表現,特別是應付一般生活所需的學業技能。可蒐集學生在校學習的情形與相關評量結果的資料,以及學生的
學習歷程、困難與錯誤類型及介入後的學習反應等有助於研判的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