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5 年8月26 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1月19 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6月29 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1月16 日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過
中華民國 112 年6月30 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過
中華民國 113 年1月26 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過
一、為求考試公平、成績客觀,並維護試場良好秩序,特訂定本試場規則。
本規則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本校學生請假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訂定。
二、本校所舉行各項考試均依本規則之規定處理。
三、考前規範
(一) 考前一天,由班長指揮全班同學將桌椅依座位反轉並排列整齊,桌面、椅子下方全面淨空,不可放置任何物品,經勸導無效者,該科以 0分計。
(二) 當天第一節考試前,將書包置於教室外走廊(或教室前後方)排列整齊 。
四、考試時須穿著本校校服(具可辨識之 mlsh 字樣)應考並依照座位表就坐,不得擅自更換。
五、考試時,黑板上除登錄考試科目、時間、應到、實到人數及缺考座號外,應保持乾淨。
六、務必準時到考,遲到 20 分鐘以內者,仍可進班考試,但不延長考試時間。遲到超過 20 分鐘者,不得入班考試,需逕至『校安中心』報到。
七、下課鈴響前 20 分鐘始得交卷,並迅速離開試場,不得在教室或走廊逗留。
八、 考試期間之請假,公假、事假、產前假、育嬰假須於事前辦理,病假、喪假、娩假、流產假、生理假於銷假日返校當日一早直接至校安中心辦理請假程序核驗(生理假免核驗),不得先
行進班,由校安中心核發「申請補考確認單」後,至教務處進行補行考試;經發現補考學生未完成補考程序前即進班者,取消該次補考資格,成績以 0分計算。補行考試及成績考查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 請公假、病假(就醫日期原則上須為請假當日日期)、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生理假及不可抗力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依及格成績(60 分)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 臨時因身體不適、或不可抗力之突發狀況…,務必先請家長於 08:10 前致電校安中心(02-25961567 轉172~174)說明原因備查,並於返校當日直接至校安中心申請「申請補考
確認單」(不得先進班!)。因病請假者,需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或就醫相關證明(就醫日期原則上須為請假當日日期);因突發狀況告假者,需出具家長證明,並經教官室查證屬實後,
由校安中心核發「申請補考確認單」後,至教務處補行考試。
(四) 銷假日超過段考結束後 3個工作日、期末考超過 2個工作日,該次段考成績不併入學期學業成績計算;因公務出賽或者出國者,完成校內核定為特殊情況者,以其他評量替代。
(以將該次段考占分均分至其它兩次段考為優先處理方式)若為特殊情況,則由任課教師會同教務處調整各次評量佔分比。
(五) 完成請假程序後,2日內(送假本當日起算為第 1日)將假本送至教務處確認,辦理考試分數補登作業,逾時者該次段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 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 0分:
1. 未經核予准假,擅自缺考之學生,以曠課登記缺考之時數,缺考科目並以 0分計算。
2. 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以 0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九、手寫試卷必須繕寫清楚,除繪圖得用鉛筆外,一律用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使用鉛筆一律 0分計算。2B 鉛筆須夠黑且塗畫清楚,且不得連續塗畫,例如:若考生判定答案為
ABC,應各別塗畫 A、B、C,不得將 ABC 三格相連塗畫。因以上失誤而出現無法讀卡判定之結果,不得要求教務處再重新讀卡。
十、 試卷發出後,除印刷不清楚、得舉手發問外,其餘一律不得發問。
十一、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扣 10 分:
(一) 發現桌面上有文字、符號、圖形,未向監考老師報告者。
(二) 未依規定擅自使用計算機者。
(三) 考試時飲食(含喝水)、嚼食口香糖者。(因病等特殊原因,需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請於考前持相關證明報備,並在監考老師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四) 未將班級、姓名或座號正確劃記並書寫在答案卡(卷)上,致使答案卡(卷)辨識困難並造成讀卡困擾者。另,凡使用原子筆劃記者,依讀卡實得分數計算,不得異議。
(五) 如有缺漏、污損、印刷不清或班級、座號姓名錯誤,應舉手請監考老師處理,未確實核對答案卡之班級、座號、姓名再畫卡,致用錯答案卡、答案卷者,依照以下方式論處:
1.考試開始 10 分鐘內發現者,換用空白卡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2.考試開始 10 分鐘後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十二、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 應予小過處分,並該科成績扣 10 分:
(一) 任何書籍、簿冊、及紙張,置放桌上、桌內、椅子下方,不服監考老師之勸導者。
(二) 應用文具攜帶不全,未經監試人員許可,臨時向他人借用者。
(三) 未遵照座號就坐,擅自調整座位者。
(四) 考試時四處張望,經監試人員提醒勸導後,仍不改善者。
(五) 繳卷後未立即出場,且在試場內進行個人飲食、清潔或四處觀望逗留,經制止不聽勸告者。
(六) 聽聞下課鐘響"畢",未即停筆故意延誤,經制止屢勸不聽者。
(七) 提前繳卷,不服監考老師勸導者。
(八) 入場就座前,務請將行動電話關機。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
耳機類);無論是否發出聲響,出現個人考試座位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周邊或隨身攜帶者。(修訂)
十三、考試時經發現持有並使用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以及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等)具 有 計 算 、鬧 鐘 、
記憶、拍攝、錄影、影視播放等功能之器材或物品,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試場違規情節嚴重者」,予以大過處分,並該科以 0分計。(修訂)
十四、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考試舞弊」,應予大過處分,試卷以 0分計算:
(一)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 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或存有考科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 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 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意圖再犯者。
(七)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八)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九) 集體舞弊行為。
(十)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十五、其他違犯考試規則,視當時情節依照本校學生獎懲規定另行議處。
十六、聽聞下課鐘響"畢",應即停筆,靜待監考人員指示繳卷,待全班繳卷完畢、監考老師許可後始得離座。
十七、凡違犯考試規則,經認定有作弊事實而受大過處分者,不得享有各項優良學生表揚、獎學金申請及繁星推薦資格。
十八、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九、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