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請班長將考試科目、時間、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缺考學生座號書寫於黑板,並將教室內時鐘取下置於講桌下方。
二、考試期間一律依『鐘聲』作息。
三、全體同學請確實遵守考場規則(110 年07 月01 日校務會議通過),重點規則如下:
1. 準時入場,逾時十分鐘入場應考,成績以零分計算。每節下課前十分鐘始准繳卷,交卷後請離開走廊並保持安靜,準備下節考試科目,不得喧
嘩影響他人應試。
2. 應依「座位表」就座,不得任意更換座位。
3. 文具應自備,不得臨時向他人借用。桌面除使用之文具外,不得放置任何與考試無關物品。務必椅子下方、走道要淨空、課桌反轉。
4. 不得有傳遞、夾帶、換卷、以暗號告人、窺視、喧嘩等舞弊情事。
5. 電腦答案卡應使用 2B 鉛筆及軟橡皮擦作答,卷卡合一應使用 2B 鉛筆及黑色或藍色原子筆作答,若未依規定致使機器無法計分,後果自行負
責。
6. 手機須關機放在書包內,不得隨身攜帶,亦不可放置於座位附近,如被發現,該科扣 5分(得連續扣分)。計時器(含手錶等)之鬧鈴功能須關
閉,如有聲響(含鬧鈴、振動聲)該科扣 10 分(得連續扣分)。
7. 考試時不得飲食(含喝水)、嚼食口香糖,如被發現,該科扣 5分,經勸導後再犯者加重累積扣減。如因病情而有飲水或服用藥物等特別需
求,須於考試前向監考老師報備獲准後使用。
四、日程表中註明「自習」之班級,請在原班教室安靜自修。
五、國文、數學考試時間 80 分鐘,國寫考試時間 50 分鐘,英聽考試採先考試後自習。
教務處 啟 11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