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考試規則
94 年 12 月 20 日教務會議通過
99 年 6 月 8 日教務會議通過
103 年 5 月 6 日教務會議通過
109 年5月11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優良學習風氣,特訂定本考試規則。本校學生各項科目之考試, 均
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除教務處安排之考試外,平時考試及期中、期末考試之時間、場所,均由授課教師自
行決定處理方式;期中、期末考試請假核准及補考事宜,由各學制教務單位負責辦理。
三、每節考試,學生均須準時應試,凡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進場應試,且學生不得
申請補考;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始得出場。
四、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及全校性會考期間,因病住院(應檢附住院證明)、重大
傷病(應檢附急診證明)或因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參加考試者,至遲須於請假之日起二
天內辦妥請假手續,請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補考應於考試結束後二週內辦理。
五、考試時間開始,應立即入場,注意秩序,並服從監考人員指示就座。未得監試人員之
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更換座位;違者經勸導不服從且態度惡劣者,勒令 交卷立即離
場,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置。
六、考試時,除應用之文具及試題上已註明准許參考之資料、書籍、電子工具外, 不得
攜帶手機、電腦、書籍、講義、筆記簿冊、可供參考之文稿及其他附「儲存(記憶)
功能」或「電子傳輸」之電子工具等入場;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本校 「學生獎懲辦法」
相關規定處置。
七、為嚴防矇混頂替,學生須攜帶學生證備查。未帶學生證入場者,如能經監試人員確認
係本人應考,或能提供可資證明為學生本人之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有照片之證
件)經監試人員核對無誤者,始准予應試。
八、學生就坐後,應先檢視其座位上或靠近座位之牆壁,有無書寫與考試相關之文字;如
有,須立即擦除,或報告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一經查出,不論是否為 其本人所寫,
概以夾帶論處。於學生證或所攜文具內書寫與考試內容有關文字 者,亦以作弊論處,
且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置。
九、教務處得於期中、期末考試期間安排本校一、二級行政單位主管(具教師身份)作全
校性考場巡堂,得視需要,進入考場內協助巡視或糾舉作弊情形。
十、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置。
十一、本考試規則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