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考試規則(2020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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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考試規則
94 12 20 日教務會議通過
99 6 8 日教務會議通過
103 5 6 日教務會議通過
109 511 教務會議通過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優良學習風氣,特訂定本考試規則。本校學生各項科目之考試,
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除教務處安排之考試外平時考試及期中期末考試之時間場所均由授課教師自
行決定處理方式期中期末考試請假核准及補考事宜由各學制教務單位負責辦理
三、每節考試,學生均須準時應試,凡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進場應試,且學生不得
申請補考;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始得出場。
四、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及全校性會考期間,因病住院(應檢附住院證明)、重大
傷病(應檢附急診證明)或因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參加考試者至遲須於請假之日起二
天內辦妥請假手續,請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補考應於考試結束後二週內辦理。
考試時間開始應立即入場注意秩序並服從監考人員指示就座未得監試人員之
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更換座位;違者經勸導不服從且態度惡劣者,勒 交卷立即離
場,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置。
六、考試時,除應用之文具及試題上已註明准許參考之資料、書籍、電子工具外 不得
攜帶手機、電腦書籍、講義筆記簿冊、可供參考之文稿及其他附「儲(記憶)
功能」「電子傳輸」之電子工具等入場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本校 「學生獎懲辦法」
相關規定處置。
為嚴防矇混頂替學生須攜帶學生證備查未帶學生證入場者如能經監試人員確認
係本人應考或能提供可資證明為學生本人之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有照片之證
件)經監試人員核對無誤者,始准予應試。
學生就坐後應先檢視其座位上或靠近座位之牆壁有無書寫與考試相關之文字;如
須立即擦除或報告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一經查出不論是否為 其本人所寫
概以夾帶論處於學生證或所攜文具內書寫與考試內容有關文字 亦以作弊論處
且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置。
教務處得於期中期末考試期間安排本校一二級行政單位主管(具教師身份)作全
校性考場巡堂,得視需要,進入考場內協助巡視或糾舉作弊情形。
十、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置。
十一、本考試規則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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