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中監考人員須知(106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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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監考人員須
民國 104 06 26 日修訂
民國 106 11日修改改隸校銜
一、本校各項考試請各位監考老師悉依照本須知執行監考工作。
二、考試前:
()監考老師請依排定時間親自擔任監考工作,請事假、2日內之病假時,務請自行商請
本校同仁代理並通知教務處試務組;()婚假喪假等其他法定假請事先會
知試務組,由試務組安排代理監考人員。
()考前五至十分鐘內至教務處辦公室領取試卷。
三、發卷前:
()各項考試令學生將考試不需用之文具、書籍、簿本放置於講臺及其週圍。
()令學生依照座號順序就坐,等候分發試卷。
四、發試卷:
()考試鐘聲一響請依各行人數將試卷交每行第一人依次向後傳遞並查明有否不足,
立即補充,剩餘試卷也請收回。
()試卷破損及印刷不清者應即更換。
五、考試中:
()清查出席人數及缺考學生姓名,詳填於試卷袋正面表格攔上。
()學生遲到十分鐘者,一律不准其入場考試。未到卅分鐘,不准其繳卷離場。
()請勿批改作業、試卷,或閱讀書刊,切實監考,杜絕作弊機會。
()試題字跡印刷不清者,請監考老師辨認後,將正確文字書寫於黑板上。無法辦認者,
洽請教務處巡場人員或各命題巡堂老師處理。
()未繳卷學生,不得藉故外出,如因病不能支持者,請與考試巡場人員連絡,派人送健
康中心處理。
六、收試卷:
()指定繳卷位置,依繳卷先後放置,以免紊亂。
()下課鐘聲響時,令尚未繳卷學生停止作答,宣佈每行最後(或最前)一人代收,避免一
齊起身送繳。
()先繳卷學生須令其立即離開教室,並禁止其在窗口附近逗留或交談。
()俟全部試卷收齊整理清點無誤後,連同空白試卷送回教務處。
七、違反考試規則情事,請將詳細情形登記于試卷袋正面表格上,連同試卷於考試結束後交教務處依考試規則
處理。
八、考試起迄時間以鐘聲為準(停電時以搖鈴為準)。同一節因考試科目不同,分兩階段結束者,第一階段結束
以手搖鈴為準。
九、本須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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