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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學生定期評量,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以補考或提前考試方式於學期成績結算前
辦理。但無故缺考者,應安排其補考;對於不補考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
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
算為原則。
二、未經請假無故缺考者,其成績由任課老師依實得分數乘以 70%計算。
第十五條 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為丙等以下者,授課教師得對該生實施
補救教學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應由輔導單
位專案輔導之。
第十六條 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以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查。
第十七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授課教師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學生一次。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
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十八條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
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
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
達丙等以上。
第十九條 畢業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畢業成績計算以各學期總成績加權計算之,其中低年級占百分之三十,中年級占
百分之三十,高年級占百分之四十。
二、特殊情形學生如返國就學、非學校型態教育及請假日數超過該學期總日數 1/3 以
上者等,其在校成績需達到八個學期(含)以上,始列入畢業獎項評比。
第二十條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長及學生
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