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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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PU-101B0-B-0205-2024052201
管理單位:綜合業務組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
版次:11 20240522
靜宜大學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
民國11305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學生明確知悉考試請假及補考有所遵循特訂定「靜宜大學學生考試請假及
補考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於排定考試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假:
一、病假學生於考試期間因病無法參加考試者應檢具健保指定醫療院所之診斷証
明書(須註明就診時刻)或住院証明書辦理請假。
二、事假學生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以及全民英檢多益及托福考試致與本校考試
時間衝堂者,得檢附准考證申請事假;或其他個人因素致無法出席考試者。
三、公假學生於考試期間因本校指派擔任或辦理公務活動而代表出席或兵役召集等
事宜者,須事前請派赴公務單位出具書面証明,辦理請假。
四、喪假:學生於考試期間因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喪亡,得申請喪假。
五、產假學生因懷孕分娩流產致無法出席本校考試者得檢附醫院證明申請產
假。
六、育嬰假:學生因哺育三歲以下幼兒所引發之事假、病假。
七、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無須出示證明
心理學生於考試期間因心理或情緒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請心理假一
日。
除上述原因外其他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引起之重大事故得以特別簽准之假
別辦理。
第三條 學生期中期末考試請假需線上申請事假需於考試日前一日完成其他假別至遲須
於該科考試結束三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學生臨時患病或遇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不及請假時,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考試當
日通知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至遲於該科考試結束三日內上網辦理請假任課教師
核通過者准予補考,逾期不受理
第四條 學生期中考試請假,經任課教師審核通過由任課教師安排時間補考期末考試請
假申請補考經任課教師審核通過補考方式為統一補考者必須依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公佈之時間參加補考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未參加考試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因不可抗力特殊事故或重病住院無法於公佈日期參加考試補考最遲得延至次學期
開學日前三天補考;其他補考方式由任課教師安排時間補考。
補考成績得依下列原則計算:
一、公假、喪假、產假、育嬰假、重病住院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病假生理假心理假成績若超過六十分則超過六十分之部份以七折計算
三、事假:成績以七折計算,折算後成績最高以 60 分計。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以及
全民英檢、多益及托福考試者,持到考證明,得按實際分數計算。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82 03 17 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83 10 19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6 12 31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4 10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5 03 01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06 04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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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01 0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12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10 08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05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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