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二日 一○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為明確規範學生因故無法參加考試之請假及補考事宜,特訂定本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本規則所指考試係指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平時隨堂考試補考事項由
任課教師自行辦理。
三、於考試期間申請考試請假,辦理時間與請假所需證明文件規範如下:
(一)辦理請假時間:
1.病假、公假、喪假、事假、產假、陪產假、流產假須於應考科
目考試前完成請假手續。
2.其他偶發事故須於應考科目考試結束後二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偶發事故並應立即以電話向課務單位、導師或任課教師報備。
(二)相關證明文件:
1.病假:因重病住院或罹患嚴重疾病、法定傳染病,檢附公立或
地區級以上醫院(不包括診所、衛生所)診斷證明。
2.公假:參加考試或教育機關舉辦之考試,附准考證;兵役召集,
附召集令;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或活動,附校長核准文件。
3.喪假:直系親屬死亡,附訃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事假:偶發事故或不可抗力事故,持足以採信之證明文件。
5.產假、陪產假、流產假:檢具醫療院所之證明文件。
6.請假理由是否構成不能參加考試,教務處得參酌情況應否給假。
四、考試假經核准者,由教務處通知任課老師自行擇期補考,補考均應於
本校行事曆排定考試週結束後二週內舉行,學生應持請假證明與任課
老師約定補考時間、地點與考試內容等補考細節。
五、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