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理科技大學學生專業基礎學科能力會考實施辦法
104.10.22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5.26 104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專業基礎學科之能力並使會考制度得以落實,特訂定本辦
法。
第2條 會考之實施,原則上以學院為單位,每學年針對各學院所設定之專業基
礎學科,於期中或期末考試,以共同教材、共同進度、統一命題之方式
實施會考。惟經院課程委員會決議以證照檢定考試取代會考,並送校課
程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從其決議辦理。
第3條 各學院為辦理專業基礎學科能力會考,得成立專業基礎學科能力會考小
組(以下簡稱會考小組),以辦理相關試務工作。
第4條 各學院之會考小組由該會考科目所有授課教師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
會考小組遇爭議事件,得由學院院長協調。
第5條 每學年辦理專業基礎學科能力會考前,由召集人召開會考小組會議,針對
會考日期、範圍、命題型式、評分標準、獎勵、實施方式、配分比例等相
關試務工作進行研議,經學院院長核可後,將會議結果送教務處課務組辦
理統一排考與公告。
第6條 會考考試規則與請假辦法準用本校學生考試規則之規定,如經核可辦理考
試請假須補考者,補考方式由會考小組統ㄧ公告。
第7條 每次會考結束,各科會考成績優異學生得頒發獎狀或獎金,以玆鼓勵。
第8條 為建構學習成果導向式之教學評量指標,會考成績得納入各教師教學評量
指標,藉以驗證教師教學成效。
第9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