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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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實施辦法 

98.06.24   9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2.23   99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2.07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11.14  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6.27  101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2.19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3.12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6.15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3.15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5.31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9.27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社會需求及學術發展趨勢,並整合教學資源,建構以學生為本位之專業化精

實課程,以增強學生學習深度與廣度;創造優質且多元、彈性與跨領域的學習環境,以

提升學生之競爭力,特訂定學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程名稱統一為:基礎學程、核心學程、專業選修學程、跨領域學程(含微學程)、全

英語授課學程。 

第三條    各學院得整合所屬學系共同的基礎課程,規劃為「院基礎學程」;各學系得將學生必修

的基礎課程,規劃為「系核心學程」;另各學系得依其專業需求,規劃成若干代表不同

學習主題的「專業選修學程」。 

第四條    為鼓勵學生多元與彈性學習、培養多方面專長以提升競爭力,各教學單位得整合本校教

學資源,設置跨領域之學程。跨領域學程應以具整合性為原則,至少有二個以上學系(中

心)或學院共同規劃設置,並應共推其中一學系(中心)或學院為設置單位。 
跨領域學程中,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彈性規劃若干微學程。 

第五條    為建立學生學習英語的環境,培養英語表達應用能力與國際學術接軌,拓展全球視野,

並吸引優秀外籍學生來校就讀,各學院及學系得設置全英語授課學程。 

第六條    各學系應規劃學士班主修領域(major)

,包含院基礎學程、系核心學程或專業選修學程

共達三個學程,並明訂於各學系課程規劃表內。 

第七條    各學程學分數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核心學程:21 至 33 學分。 
(二)基礎學程、專業選修學程、跨領域學程、全英語授課學程:15 至 27 學分。 
(三)微學程:9 至 12 學分。 
各學院或學系學士班(學位學程)之主修領域(major)總學分以不超過 76 學分為原則。 

第八條    不同學程中相同課程或等同課程,如經學程所屬單位審查同意認列,該課程即可同時認

列滿足不同學程要求,惟畢業學分只計算一次。 

第九條    校核心課程 37 學分(含語文教育 9 學分、資訊科技類 2 學分、體育 4 學分、服務學習

2 學分、選修核心課程 20 學分)

;學生需在三大類「必選修核心課程」中至少各選修 1

門課程,其餘不足學分可選修「認列核心課程」,認列核心課程包括「課程代碼 GC 之
課程」及「非本系之院基礎、系核心及專業課程」。 

101(含)學年度以前入學且選擇 101(含)學年度以前通識課規審查畢業資格者,修

習各院基礎學程最多可抵認 9 學分的通識學分,且除修習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課程外,
亦可修習各學院之院基礎學程中指定採計科目,惟各領域最多 9 學分為上限。 

第十條    學士班學生需符合以下各款規定之畢業條件,始准予畢業: 

(一)修滿各學系規定之主修領域(major)學程及校核心(通識)課程,且畢業總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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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達 128 學分以上。 
修滿前項規定之學(課)程後,如不足 128 學分,可以自由選修補足;自由選修
包括各院、系(含本院、系)開設之課程、校核心(通識)課程。 
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程得依專業需求訂定更嚴格之畢業條件,並明訂於課規中。 

(二)符合學士班學生「英語能力」、

「跨域自主學習認證」(106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

用)及「體適能」畢業標準及檢定機制。 

第十一條  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表除原學系之學位證明外,視所修學程加註: 

(一)修畢他系主修領域(major)者,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表加註“雙主修:XXX 學

系”及學位名稱。 

(二)修畢本系開設之專業選修學程者,學位證書加註“專業選修:XXX 學程”。 
(三)修畢本系專業學程、核心學程及基礎學程以外之學程者,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表

加註“副修:XXX 學程”。 

(四)修畢全英語授課學程,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表加註(全英語授課)。 
(五)壽豐校區 95(含)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及美崙校區 97(含)學年度以前入學

之學生,選擇非學程課規審查畢業資格者亦可加註。 

第十二條  學程制度下,學生選修學程毋需事先提出申請或登記,惟須於大四上學期註冊日起一週

內將所選擇之課規、修習學程輸入教務處註冊組之『智慧型畢業初審系統』,以利各學

系、共同教育委員會辦理初審及註冊組辦理複審。平時則可自行利用此系統進行試算,

查詢應修、未修科目及可取得之學程等資訊。 

第十三條  學程制度實施後,選擇舊課規為其畢業課規之學生選修學程作為副修,依副修學程所屬

課規規定辦理;選擇學程課規為其畢業課規之學生,則依學程制度之各項規定辦理。關

於學生的課程追認、抵免等申請,由各學系自行辦理並且進行審查。此外,針對課程異

動部份,凡系上所訂定等同或抵免之課程均可列計畢業學分數,惟可否重複修習併同時

列記畢業學分數,各學系應清楚規範。 

第十四條  學生得因已修習副修學程、專業選修學程、跨領域學程或全英語授課學程而申請延長修

業年限,惟最長仍以二年為限;如修習雙主修、輔系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分別依本校

「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各學系規劃學程應結合生涯進路圖(考量學生就業、升學等進路),以利畢業生之競爭

力。 

第十六條  各教學單位基礎學程、核心學程、專業選修學程、跨領域學程、全英語授課學程及微學

程之課規制訂與修訂應送三級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送教務會議備查。 

第十七條  各跨領域學程應自學程設置後之第三年起由學院進行檢討,爾後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並將檢討結果送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學程評核指標包括質化指標(含課程審查)及量

化指標(含修習人數、取得證書人數)項目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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