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生科際整合能力及整合教學資源,特依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學分學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得視需要研議設置學分學程,學分學程應以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為原則,學士班學分學程課程至少規劃十五學分,規劃之課程與本校任何學系必修科目相比至少須有九學分之不同課程。碩、博士班學分學程課程至少規劃十二學分,規劃之課程與本校任何學系、所必修科目相比至少須有四學分之不同課程。學分學程所規劃科目學分及開設計畫書應經主(協)辦學系、院、校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提教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第三條開設學分學程之學系(院)每學年開設學分數原則上仍依一般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准後可酌增三至六學分。
第四條開設學分學程計畫書,包含名稱、設立宗旨、主辦單位、參與教學單位及師資、應修科目學分、學生申請方式及條件、學生選課辦法等。
學分學程主辦單位須自行處理相關行政措施。
第五條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學分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應修之學分學程科目與本系科目相同者該科目得予免修;與本系科目不同者是否列入畢業學分,由該生所屬學系決定之。
第六條學生已修滿原系的畢業學分,並修畢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得於畢業當年五月上旬至主辦學系(院)登記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七條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以隨班附讀為原則,因情況特殊學校需另行開班者,學生應繳學分費。
第八條學分學程三年內無學生取得學分學程證明書者,應停辦。
第九條學分學程每兩年自我評鑑一次,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目標、
課程設計、推動策略、跨領域整合成果、整體實施成效等,
評鑑結果須提改善計畫送學分學程推動委員會;評鑑優良者擇優
獎勵。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