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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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桂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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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學學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四月十八日教務議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月二十二日教務會

中華國九十五年一月二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

中華民國九月二十一日教務會

本校為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加學生科際整合能力及整合教學資源,特依大學暨其行細則訂定學學程施辦法(以本辦法)

本校各學院、中心視需要研議設置學分學程,學分學程應以跨系、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為原則,學士班學分學程課程至少規劃五學分,規劃之課程本校任何學系必修科目相比至少須有九學分之不同課程。碩、班學分學程課程至少規劃十二學分,規劃之課程與本校任何學系、所必修科目相比至少須有四學分之不同程。學分學程所規劃科學分及開設計畫書應經(協辦學系、校課程委員會研議訂,提教務會議


後實施。

開設學分學程之學(院學年開設學分數原則上仍依一般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准後可酌增三至六學分。

開設學分學程計畫書,包含稱、設立宗主辦位、參與教學單位及師資、應修目學分、學生申請方及條件、學生選課辦法等。

學分學程主辦單位須自行處理相關行政措施。

定修業滿學分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應修之學分學程科目與本系科目相同者該科目得予免修;與本系科目不同者是否列入畢業學分,由該生所屬學系決定之。

學生已修滿原的畢,並修畢分學之科目學者,得於畢業當年五上旬至主辦學(院登記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以隨班附讀為原則,因情況特殊校需另行開班者,學生應繳學分費。

學分學三年內無學生取得學分學程證明書者,應停辦。



學程每年自一次,鑑項教學目

課程設略、跨域整、整體施成等,

鑑結改善計送學推動會;評鑑優良者擇優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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