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
學生手冊(教務篇)
學則及教務章則選輯
民國100年9月教務處編印
目錄
一、私立東海大學學則 1
二、東海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16
三、東海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18
四、東海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20
五、東海大學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21
六、東海大學教育學程學生修業規定 24
七、東海大學跨系所院學位學程設立準則 28
八、東海大學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30
九、東海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32
十、東海大學數位教學實施辦法 34
十一、東海大學資訊教育實施要點 35
十二、東海大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試場規則 36
十三、東海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37
十四、東海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作業要點 40
十五、東海大學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 42
十六、東海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43
十七、東海大學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46
十八、東海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48
十九、東海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 53
二十、東海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57
二十一、東海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58
二十二、東海大學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 60
二十三、東海大學中文成績單暨名次證明申請辦法 61
二十四、東海大學英文成績單暨英文畢業證書申請辦法 63
二十五、東海大學英文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64
二十六、東海大學學生體育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66
二十七、東海大學學士班學生學業預警制度及輔導實施辦法 68
二十八、東海大學中文外語優異學生及運動績優學生課程免修施行要點 70
附錄: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71
私立東海大學學則
中華民國85年3月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5年8月20日教育部台(85)高(二)字第85069920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85年11月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6年4月2日教育部(86)高(二)字第86034346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87年11月2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8年2月2日教育部台(88)高(二)字第88010997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88年3月12日教育部台(88)高(二)字第88022973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88年11月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8年12月6日教育部台(88)高(二)字第88152407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89年4月18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5月15日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056483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89年11月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153377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5月23日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072215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1年4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5月13日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067928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1年11月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1月21日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78629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2年11月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169656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3年4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1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60695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174083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36257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11289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台高(二)字第0960006791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台高(二)字第0970005192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台高(二)字0970124008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台高(二)字第0990010873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台高(二)字第0990096948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台高(二)字第1000021403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第188次校務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台高(二)字第1000096230號函准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學生學籍及修業有關事宜,特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訂定本學則。
第二條本校學生入(轉)學、保留入學資格、繳費、註冊、選課、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境有關學籍處理、校際選課、肄業期間出境、學分、成績考核、抵免學分、缺課、曠課、轉系(組)所、修習輔系、雙主修、學程、休學、復學、退學、修業年限、畢業與授予學位、開除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學則辦理。
第二章入(轉)學、保留入學資格
第三條本校於每學年開始前,公開招考各系(所)碩士班、博士班及各學系學士班一年級新生,或酌情招收各學系學士班二、三年級(建築學系四年級)轉學生;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前項各類招生辦法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四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條件,經本校學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學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凡大學及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條件,經本校碩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學本校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凡大學及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條件,經本校博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學本校博士班修讀博士學位。
本校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修業一年以上之碩士班研究生,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者,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申請,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辦理。該作業要點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條外國學生具有本校規定之入學資格者,得以申請方式入學本校。
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辦理。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辦法申請入學。
第五條之一本校與境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同時在國內外大學及大陸地區修讀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條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學士班相當年級肄業:
一、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取得原校修業證明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三、具專科畢業同等學力者。
第七條日間部暨進修學士班肄業生,經考試得相互轉學。但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八條凡經錄取之新生、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及入學手續,其因病或特殊事故,檢具證明文件,事先申請經核准者,得延期辦理;未申請延期或延期期滿未辦理報到及入學手續者,除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外,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九條新生因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以下簡稱哺育幼兒)或重大疾病或應徵召服兵役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限註冊入學者,得於該學期開學前,檢具本校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本校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限,除應徵召服兵役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外,均為一學年;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依本校規定期限申請入學或辦理入學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第十條新生、轉學生入學報到時,均須繳正式學歷證件或其他規定之必要文件,方得入學。其因故申請緩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並於規定時間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予取消入學資格。
具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者,應依照學生事務處相關規定辦理緩徵或儘後召集手續。
第十一條入學新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無身分證之僑生及外國學生依護照。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或護照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學生於入學考試舞弊或入學所繳學經歷證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等情事,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即開除學籍。除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三章繳費、註冊、選課
第十二條學生應於每學期始業前,按照規定繳納各費,其數額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
學期始業後,學生因故申請休、退學經核准者,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學生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繳費手續。其因特殊事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註冊費或規定之文件者,應於事前檢具報告及證明文件,向註冊組申請延期繳交;未經核准延期,至加退選課程結束日止,或經核准延期,逾期仍未繳交者視為無意願就學,以未註冊論,應予勒令休學,惟休學累計已達兩學年者,應予勒令退學。教務處於休、退學處分前告知各相關學生,限期陳述意見。
第十四條入學新生應在錄取院系(所)、組肄業,不得於入學後申請更改院系(所)、組。但學士班新生於修畢一年級後,得依轉系規定申請轉系。
第十五條學生應按照本校每學期公布之課程表及選課相關規定辦理選課。
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選課者,應令休學。但其已休學期滿者應令退學。
第十六條學生加選或退選課程,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為之,因特殊情形,經系(所)主管許可退選者,可在開學後六星期內為之。
第十七條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選課紀錄為準,凡未選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第十八條本校學生得申請選修其他大學校院課程,但以本校未開授之課程為限;申請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與他校之同意。學生選修外校課程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前項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九條各學系(所、中心)學生得於暑假期間申請修習暑期開授之課程,學生修習暑期班課程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辦理。
前項暑期開班授課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條學生肄業期間因故出境,依本校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
前項處理要點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學分、成績考查
第二十一條各學系(所)學生應修科目學分悉照各學系各年級必修科目表實施,未修畢該科目表所列科目學分者不能畢業。
各學系必修科目表應經學校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二、三學年(建築學系二、三、四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惟如有特殊需要,經學系同意,得放寬至廿五學分(含軍訓、護理);第四學年(建築學系五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碩、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
碩、博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或補修學士班課程者,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第二十二條凡需課外自習之科目,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及毋需課外自習之科目,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學士班體育與軍訓(護理),每週授課均為二小時。體育必修二學年,軍訓(護理)必修一學年,學分不計。大二軍訓(護理)及大三、大四體育為選修課,如修習成績不及格,其學分數應列計為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學分數,但修習及格之學分數不列入各學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第二十三條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本校酌予抵免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得視抵免學分多寡提高編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學生抵免學分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若缺修學分係第二學期課程者,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二十五條學生成績分學業(學士班含體育、軍訓、護理)、操行二種。各種成績之評定採用百分計分法。學士班每科之學期成績(含操行)達六十分者為及格,研究生每科之學期成績(含操行)達七十分者為及格,及格者始得照給學分;全學年科目,僅修畢一學期,不給學分。性質特殊之科目,經系(所)院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定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但依本校「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赴境外研修所修得之成績,得由所屬系所決定採「通過」及「未通過」方式承認其學分,計入畢業學分,但得不併入畢業總成績計算。
學生重覆修習業已及格之科目,其重複修習及格之學分不予採計。
研究生補修學士班基礎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列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亦不計入畢業學分。未補修及格前,不得參加學位考試。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二十六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為下列各種:
一、平時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考查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學期考試:於學期末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五、碩、博士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辦理;研究
生學位考試規則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除發給學生者外應由任課教師保存一年;學生學期成績報告單應由教務處保存至學生畢業為止,以備查考。
第二十七條本校教師應於開課學期及暑期授課班期末考試結束後,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學生成績報告單。
第二十八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如下:
一、平時成績:以平時考查及報告實驗等作業成績決定之。
二、期中考成績:以期中考試成績決定之。
三、學期考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決定之。
四、學期總成績:以平時、期中及學期考試成績計算決定之。
五、畢業成績:學士班畢業生以各學期修習學分總和除成績積
分總和(含暑修)為其畢業成績;碩、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第二十九條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所得之分數為積分。
二、學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四、以學分總數除積分總數為成績總平均。
五、成績不及格或零分之科目,應計算在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
內。
第三十條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暨成績轉換依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前項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作業要點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學士班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除大一軍訓外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二、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次(休學前後兩學
期算連續)或累計三次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三、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四、全學期修習九學分(含)以內者、進修學士班學生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之身心障礙生,不受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五、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第二、三、四款學分數內核計。
研究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前項第四款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事實之認定,應以身心障礙手冊之生效日為準,其生效日在退學事實發生前者,始得適用該款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學生因重病、重大事故或懷孕、分娩、哺育幼兒請考試假,經准假缺考者,期中考試由任課教師予以補考,學期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補考。補考成績應與該科其他成績合併計算,作為學期成績。
前項因懷孕、分娩或哺育幼兒請假,經准假獲准補考者,其補考與成績考核方式得由任課教師視科目性質與需要彈性處理之。
第三十三條學生未經准假,任意不參加考試者,該次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考試舞弊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四條學士班學生在本校修業一年以上,其上一學年成績達下列各款標準者,列為榮譽生。
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學期科目各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學年科目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四、名列本班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第三十五條學士班學生在校修業滿七學期(建築學系九學期;進修學士班七至九學期),前三(四)學年各學年均列為榮譽學生,第四(五)學年上學期成績達到下列各款標準:
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學期科目各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名列本班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合於上列標準者列為榮譽畢業生,由校頒給獎章及榮譽證書以資鼓勵。
第五章缺課、曠課
第三十六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未經准假而任意缺席者為曠課。
第三十七條學生某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該科學期實際授課全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經請假獲准之事(病)、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學生曠課除照上述辦法外,另由學生事務處照章懲處之。
第三十八條學生每一學期中,累積請假之日數達該學期實際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視為未達學習基本要求,應令休學。但其已休學期滿者應令退學。教務處於休、退學處分前告知各相關學生,限期陳述意見。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請假獲准者,其請假日數不予累計。
第六章轉系、輔系、雙主修
第三十九條學士班學生申請轉系或同系轉組須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規定時間內向註冊組領填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各學系核准轉系(組)學生名單於五月底前送教務處註冊組彙整公布。
轉系或同系轉組規定如下:
一、各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組);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組)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二、學生轉系(組)均以一次為限,業已轉系(組)學生不得再轉 系(組)。
三、休學期間不得轉系(組)。
四、以學校推薦甄試錄取者不得轉系(組)。但特殊情況經教務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申請轉入日間部之學系。
六、各學系(組)學生人數如已達最高限度,不收轉系(組)學生。
七、核准轉系(組)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撤銷或變更。
八、核准轉系(組)之學生須修畢轉入院系(組)規定科目及學分數始得畢業,其缺修之一、二年級科目並須儘先補修。
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學年以上因特殊情形,經原肄業系、所及擬轉入之系、所雙方主任(所長)認可,得轉系、所,並以一次為限。
研究生申請轉系、所或同系轉組須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規定時間內向註冊組領填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各學系、所核准轉系、所或同系轉組研究生名單應於五月底前送教務處註冊組彙整公布。
轉系、所(組)學生其在原系、所(組)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是否列計畢業學分,由轉入院、系、所(組)審查認定。學分認定應於核准轉系、所(組)當學期結束前辦理完成。
第四十條學士班學生得於第二學年起申請選定其他學系為輔系,經核准選定輔系者,至少應修畢該輔系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輔系應修課程如有部分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免予重修,但應另選該輔系其他專業(門)科目代替之;修滿輔系規定科目學分之學生,其輔系課程與主系科目不同者,計入主系畢業選修學分,以十二學分為限;學生修習輔系辦法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
各學系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依本校教育學程學生遴選辦法、本校教育學程學生修業規定等相關章則辦理。
前項教育學程學生遴選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教育學程學生修業規定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經系主任之同意,得自第二學年起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者,應修畢該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
學生修讀雙主修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辦理;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十二條為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各教學單位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以隨班附讀為原則,因情況特殊學校需另行開班者,學生應繳學分費。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學分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應修之學分學程科目與本系科目相同者該科目得予免修;與本系科目不同者是否列入畢業學分,由該生所屬學系決定之。
學生已修滿原系的畢業學分,並修畢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得於畢業當年五月上旬至主辦學系(院)登記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之ㄧ修讀學位學程學生,其學籍管理、轉系(所)、修讀輔系、雙主修等及其他相關事宜,準用本學則有關系、所之規定。
第七章休學、復學、退學
第四十三條學生因病、懷孕、生產持有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因其他事故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且經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碩、博士班研究生、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得免家長同意)者,得申請休學或退學。
學生因學業志趣、家庭、經濟因素申請休學或退學者,須經導師或系(所)主任核可。
學生申請休學或退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教務處核准,且依規定時間辦完離校手續後(休學者並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書),方為有效。
學生於學期中途申請休學者,至遲應於行事曆規定學期考試(畢業考試)開始實施一週前辦理。寒暑假期間申請休學者,應於次學期開學前辦理之。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
第四十四條學生休學,得由學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重大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或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專案報請教務長核准後再予延長休學,最多以二學年為限。
學生需延長休學者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手續。其於休學期間應徵服義務兵役或因懷孕、生產、哺育幼兒擬延長休學者,須分別檢具徵集令影本(或服役證明)、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因懷孕、生產延長休學,以二學期為限,因哺育幼兒延長休學,以三學年為限;因服義務兵役申請延長休學者,應於服役期滿檢附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生產之需要,得檢具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休學,以二學期為限,因哺育幼兒之需要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需要申請,以三學年為限。
學生因應徵服義務兵役或因懷孕、生產、哺育幼兒申請休學,不受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之限制,且服義務兵役或懷孕、生產、哺育幼兒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第四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除合於規定得再申請休學並經核准者外,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復學手續,其休學逾期未復學或逾期未申請休學者,視為無意願就學,應予勒令休學,但休學累計已達兩學年者,應予勒令退學。教務處於休、退學處分前告知各相關學生,限期陳述意見。
第四十六條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第四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五、研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六、依本學則其他有關條文規定應令退學者。
七、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令退學者。
八、自動申請退學者。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合於再回碩士班就讀者,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合於改授碩士學位規定者,不受本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七條之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
第四十八條退學學生曾在本校修業滿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者,得於完成離校手續後向本校申請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開除學籍者。
第四十九條經本校依規定勒令休、退學或開除學籍之學生,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申請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系(所)及教務處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年限計算。
第五十條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在校繼續肄業學生,經申訴或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結果,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肄業期間之修習科目與成績不予採認,已繳納之學雜費,其退費標準依照「大學校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八章修業年限、畢業、授予學位
第五十一條學士班學生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建築學系為五年,其餘各學系為四年。
進修學士班修業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國文學、美術、資訊工程與科學、國際貿易、法律學系為五年。
二、經濟、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為四年,但94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為五年。
研究生修業年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為二至七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一學期至二學年;上述所稱在職進修研究生,係指於入學考試錄取名單列為在職生者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其修業年限自轉入博士班起,依照博士班新生規定辦理;其奉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五十二條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學分,具備下列各款標準者,得提前畢業。
一、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每學期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如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二十一條規定決定之。
第五十三條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但以修習另一主修學系之必修科目為限。
學生因懷孕、分娩之需要,得檢具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一學年;因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需要,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三學年。
第五十四條學士班學生修滿本校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數,且各學期操行、體育(必修)、軍訓或護理(必修)及勞作成績亦均及格或合乎提前畢業規定者,經審查通過准予畢業。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於完成離校手續後,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五條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修足規定科目與學分,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並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於完成離校手續後,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修足規定科目與學分,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於完成離校手續後,發給博士學位證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議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改授予碩士學位。
碩、博士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辦理。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五十六條本校授予學位證書之時間,第一學期畢業者為一月,第二學期畢業者(含暑修)為六月。惟研究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第五十六條之一 外國學生畢業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第九章進修學士班
第五十七條具有本學則第二章第六條各款轉學資格之學生,經本校進修學士班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進修學士班相當年級肄業。日間部、第二部及進修學士班肄業生經考試得互相轉學。
第五十八條經由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錄取之新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本校酌予抵免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得視抵免學分數多寡提高編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第五十九條進修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為二十二學分,惟如有特殊需要,經學系同意,得放寬至廿五學分;除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期外,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
進修學士班以夜間排課為原則。必要時得於星期六、日排課。
第六十條進修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學分,具備下列各款標準者,得提前畢業。
一、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每學期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前項申請提前畢業者,如審查未獲通過,則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進修學士班學生修滿本校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數,且各學期操行及體育(必修)均及格,經審查通過准予畢業者,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十二條進修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應繳納之學分學雜費,除實習(驗)費外,以學分為計算單位,繳費標準於每學年開學前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訂之。
第六十三條本章無特別規定者,依本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本向教務處申請辦理。
第六十五條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十六條本學則應經本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向校務會議報備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中華民國84年3月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4年6月9日教育部台(84) 高字第026817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87年11月21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89年11月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2月4日教育部台(89) 高(二)字第89155501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教育部台 高(二)字第0930165882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教育部台 高(二)字第098007576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教育部臺 高(二)字第1000096228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各學系設置輔系時,應擬訂輔系課程提教務會議通過後設置。輔系課程應以該學系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修畢該輔系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第三條輔系應修課程如有部分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免予重修,但應另選該輔系其他專業(門)科目代替之;修滿輔系規定科目學分之學生,其輔系課程與主系科目不同者,計入主系畢業選修學分,以十二學分為限。
第四條各學系學生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修習輔系。
第五條申請修習輔系之學生,應在每年五月至教務處課務組填「輔系申請表」,送請主系系主任、院長、輔系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自次學年第一學期開始選修輔系課程。
第六條修習輔系之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該系應修學分或輔系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
第七條學生修習輔系課程,學校需另行開班者,應在加退選結束後繳學分費。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含)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學士班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八條修讀輔系之學生,每學期所修輔系之科目學分,與主系所修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學期規定上限學分數,且其不及格學分數,如已達該學期修習學分數總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時,仍應依照學則規定辦理。
第九條修習輔系之學生因故不能繼續修習輔系時,應至課務組申請放棄,其已修習之輔系科目與本系相關者,經系主任核可後得視同本系之選修科目,但所繳之學分(學雜)費概不退還。
第十條凡選定輔系之學生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均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一條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註:本校已設立下列輔系:
中國文學輔系─27學分
歷史學系輔系─24學分
日文學系輔系─28學分
哲學系輔系─26學分
物理系輔系─21學分
化學系輔系─21學分
生物學系輔系─20學分
數學系輔系─20學分
化學工程學系輔系─30學分
工業工程學系輔系─21學分
資訊工程與科學系輔系─24學分
電機工程學系輔系─24學分
企業管理學系輔系─21學分
會計學系輔系─27學分
財務金融學系輔系─24學分
統計學系輔系─21學分
資訊管理學系輔系─21學分
政治學系政理組輔系─30學分
政治學系國關組輔系─30學分
經濟學系輔系─24學分
畜產學系輔系─24學分
食品科學系輔系─23學分
餐旅管理學系輔系─21學分
美術學系輔系─28學分
建築學系輔系─30學分
工業設計學系輔系─32學分
東海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九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教育部台(84) 高字第○二六八一八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第一○七次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一一次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教育部台(89) 高(二)字第八九一五六八二二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教育部台 高(二)字第0930165881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教育部台 高(二)字第0980075761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前一學年每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經本學系及加修學系系主任之同意及教務長之核准,得自第二學年起的第一學期選課時,向教務處課務組提出申請。
第三條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加修之科目不得少於四十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前項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係以申請修讀學年度加修學系當年度大一入學新生適用之必修科目表為原則。
修讀加修學系學分,應在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四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因故不能繼續加修雙主修時,應至課務組申請放棄。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申請核給輔系資格。其未達輔系資格,而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并得抵充本系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
第五條加修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尚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如仍未能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則以本學系畢業。
第六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每學期所修他系之科目學分,與本系所修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學期規定上限學分數,且其不及格學分數,如已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時,仍應依照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學生加修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在加退選結束後繳學分費。
日間部學生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學分費,在十學分(含)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學士班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八條凡加修雙主修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雙主修名稱。
第九條學生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時,應於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及畢業證書上載明雙主修名稱。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教育部台高(二)字 第093016588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教育部 台高(二)字第0980075076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實施校際選課,以國內各大學及獨立學院上下學期所開課程為限,暑期中校際選課另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辦理。選課學生以國內各大學及獨立學院在校生為限。
第三條學生校際選課,須經本校與他校同意;並應遵守選課學校相關規定。本校學生校際選課限於本校未開授之課程,每學期校際選課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六學分。
第四條校際選課學生應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一、本校學生校際選課:至本校教務處課務組填寫校際選課申請書,經學系所主任、院長、教務長核准後向外校辦理選課及繳費手續,選課記錄繳回本校教務處課務組;如中途退選亦須將退選記錄繳回。課程結束後其成績送回本校教務處登錄,成績考查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外校學生校際選課:先依就讀學校規定完成校內申請程序,再至本校開課學系及教務處等相關單位申請同意,核准後辦理選課及繳費手續。課程結束後其成績送往該生就讀學校教務處登錄。
第五條未依本辦法完成校際選課手續者,其學分成績不予採計。
第六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法規及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台中(二) 字第0930078393號函備查 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台中(二) 字第0930165800號函備查 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台中(二) 字第0960106327號函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九條及東海大學教育學程學生修業規定第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凡本校各學系所在校生有意申請本校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者,應依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當年度公告之招生類科,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第三條申請本學程之資格如下:
一、學士班(含第二部、進修部):本校大學二年級以上學生,其申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佔全班前50%,且勞作成績達75分以上者(無勞作成績者須予以補修,其成績須達75分以上方具申請資格)。
二、研究生(含碩士在職專班):有志從事教育工作者。
本項資格由各系所審核通過後,送本中心複審。
第四條符合上列申請資格者,依下列程序甄試:
一、書面審查(50%),含:
(一)學業成績(20%):申請學生前一學期成績、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或專業筆試成績等。
(二)操行成績(10%)
(三)勞作成績(10%)
(四)特殊表現(10%):如斐陶斐榮譽會員、勞作教育榮譽生獎、勞作教育求眞獎、勞作教育力行獎、勞作教育篤信獎、書卷獎、志工服務、學會社團幹部等優良表現。
二、面試(30%):由本中心邀請系所、相關專業人士組成面試委員會分組辦理。
三、筆試(20%):國語文基本能力、教育時事測驗。
錄取:由本中心依書面審查、筆試及面試總和成績之高低,按類科或領域專長分組依序錄取。同分時參酌順序為:面試、筆試、書面審查成績。
第五條符合申請資格之原住民籍學生,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甄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上開外加名額。
第六條各類科或領域專長每年修習本學程之名額由師資培育中心會議成員,依各科師資需求推估與教育實習分發實際需求共同議決,各類科擬招生人數比例如附表。
第七條經本中心公告錄取之正取生應於招生簡章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程序,逾期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之。備取生遞補手續亦應於公告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八條錄取者如發現報考資格不符或有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取消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教育法規及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表:
各類科擬招生人數比例表
科 目 | 分配原則 |
公民 | 約10% |
生物 | 約6% |
美術 | 約6% |
英語 | 約13% |
音樂 | 約6% |
國文 | 約16% |
理化 | 約10% |
電腦 | 約3% |
輔導 | 約3% |
數學 | 約13% |
歷史 | 約6% |
其他(商經、日文…等) | 約8% |
※招收人數共86人 。
※各類科不足額錄取者得互相流用。
※各類科員額分配比例以本表為原則,實際分配各額得依實際情況於5%內酌予彈性調整。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廿一日教育學程中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教育部 台(八八)師(二)字第88064566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四日教育學程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教育學程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教育部 台中(二)字第0920100051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教育研究所暨教育學程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教育部 台中(二)字第0930032896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教務會議追認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教育部 台中(二)字第0940087391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4011734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6016320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60190347號號函核定
東海大學教育學程學生修業規定
壹、總則
本修業規定依「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
二、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基於本校宗教人文精神傳統,以培育中等學校優良教師為目的。
三、合格教師資格之取得,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包括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四、本中心開授之課程為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合稱為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五、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者,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貳、修習申請
六、本中心學生之遴選,依「東海大學教育學程學生甄選辦法」辦理。
參、修業年限
七、本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每學期至少修習二學分。
八、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凡因修習本學程需延長修業年限者,應於每年五月中旬前提出申請,惟研究生不受此限。延長修業年限之申請,至多不得超過兩次。
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註冊當日辦理報到,並依學校規定辦理選課;如因特殊原因未能選課者,應於該學期選課結束前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保留修習資格,否則以放棄修習資格論。惟保留修習資格以一學年為限,第二學年仍未選課者,仍以放棄修習資格論。
學生退出本學程之修習,應書寫切結書交本中心存查。
肆、課程學分及成績考核
九、本學程學生至少應修本學程開授之教育專業課程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至少十四學分,選修至少十二學分。必修學分中包括教育基礎課程至少四學分、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六學分,及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四學分。
修習兩科(領域)以上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並已達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規定之必修學分者,其餘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十、學士班四年級以下(不含),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不得超過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以不超過兩門為原則。惟四(五)年級學生、研究生及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受此限。
學生每學期修習之總學分數(含教育專業課程)不得超過本校學則規定之學分上限。
十一、凡本學程學生選課,應依本中心課程規劃辦理。除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為本中心未開設者外,其餘課程均不得跨校選課。
十二、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之科目(領域)應與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所載之任教科別相同。
十三、本學程學生修習科目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學期考試。各學期不及格科目學分累計超過應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十四、本學程學業成績考核依「東海大學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伍、學分抵免與認定
十五、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並於本校升學者,如欲繼續修習,應至本中心辦理學籍移轉,其已修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十六、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於前一學位已採計為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者,不得辦理抵免。
於本校取得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曾在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得辦理抵免,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另定之。
十七、專門課程之認定依「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教師專門課程認定辦法」辦理。
十八、各類學分抵免與認定之申請,均以一次為限。
陸、費用繳納
十九、本學程之修習須繳納學分費,凡登記為教育學程之學分,亦須補繳學分費,除符合本校退、休學退費標準者外,不得申請退費。
二十、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部學士班學生應繳交學分學雜費,研究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全額學雜費及學分費收費標準比照社會科學院學士學位班標準繳交。
二十一、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者需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課程輔導費。
柒、結業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二十二、凡本學程學生於教育學程結業前應符合以下規定,方能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欲以英語科為實習科目者,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 級以上。
完成教育相關志工服務至少32小時。
完成師資培育中心之其他相關要求。
二十三、凡本學程學生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其專門課程之修習符合本校「培育中等學校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對照表」(以下簡稱專門課程科目對照表)之規定且擬結業者,應依規定提出結業及教育實習課程輔導之申請,由本中心安置至本校簽約之實習合作學校進行半年之全時間教育實習課程,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迄期間。
二十四、因故不克立即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得申請延緩實習至原因消失為止,並以一次為限。
凡無故未提出申請者,相關事項之作業本中心概不受理。
捌、常規及專業操守考核
二十五、規定學生配合辦理之事項,學生應切實配合。學生於修習本學程期間,凡本中心舉辦之始業式、實習安置說明會、結業成果發表說明會、實習行前說明會、聯合導生會等重大集會,學生均需參加,無故缺席者,每缺席一次,須至本中心義務服務3小時。
二十六、凡違犯本校校規記大過(含累計等同記大過)者,應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玖、證明書
二十七、本校教育學程學生修畢專門課程科目對照表所規定之科目學分,得向本中心申請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具學士學位畢業資格並修畢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者,始得由本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證件不足、資格不符或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中心不予受理。規定期限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
拾、附則
二十八、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本校學則、學生學分抵免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九、本修業規定適用自九十六學年度起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三十、本修業規定經本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跨系所院學位學程設立準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因應教育及學術發展趨勢,整合科際與教學研究資源,提供學生攻讀跨領域學位機會,特依據大學法第十一條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校各教學單位得依其教學研究發展需求,申請設立跨系、所、院學位學程。
前項所稱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學位學程得以對外招生或受理校內學生申請方式辦理。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其校內審議程序比照本校「設立系所申請辦法」辦理,通過之學位學程納入本校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規劃,於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對內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並報部備查。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之學位學程,應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三條各教學研究單位申請設立學位學程,應提具計畫書並訂定其學位學程設立辦法。
前項所稱計畫書及學程設立辦法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程名稱。
二、設立宗旨。
三、授予學位名稱。
四、參與教學研究單位。
五、授課師資。
六、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七、所需資源之規劃。
八、行政管理。
九、招生名額。
十、對外招生之報考資格規定或受理校內學生申請之資格規定及
核可程序。
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第四條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其招生名額,學士學位班以60名為上限;碩士學位班第1年以15名為上限,但碩士在職專班以30名為上限;博士學位班第1年以5名為上限。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其招生名額應納入本校招生總量內規劃。
第五條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有關於各級學位之規定。
第六條學生得依學則相關規定申請轉入修讀對內之學位學程,亦得依修讀雙主修辦法申請修讀對內之學位學程。
第七條修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學籍及修業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發給,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學程學位證書,登載學位學程名稱,或所跨之系、所、院名稱,其格式由教務處訂之。
第八條學位學程如因故須終止實施,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應於終止二學年前提具終止說明書。對內之學位學程應經院務、教務及校務會議通過;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應依序通過院務會議、研發會、教務會議、董事會,並納入總量增設、調整案報部,核定後方可公告終止實施。
第九條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生科際整合能力及整合教學資源,特依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學分學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得視需要研議設置學分學程,學分學程應以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為原則,學士班學分學程課程至少規劃十五學分,規劃之課程與本校任何學系必修科目相比至少須有九學分之不同課程。碩、博士班學分學程課程至少規劃十二學分,規劃之課程與本校任何學系、所必修科目相比至少須有四學分之不同課程。學分學程所規劃科目學分及開設計畫書應經主(協)辦學系、院、校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條開設學分學程之學系(院)每學年開設學分數原則上仍依一般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准後可酌增三至六學分。
第四條開設學分學程計畫書,包含名稱、設立宗旨、主辦單位、參與教學單位及師資、應修科目學分、學生申請方式及條件、學生選課辦法等。
學分學程主辦單位須自行處理相關行政措施。
第五條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學分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應修之學分學程科目與本系科目相同者該科目得予免修;與本系科目不同者是否列入畢業學分,由該生所屬學系決定之。
第六條學生已修滿原系的畢業學分,並修畢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得於畢業當年五月上旬至主辦學系(院)登記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七條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以隨班附讀為原則,因情況特殊學校需另行開班者,學生應繳學分費。
第八條學分學程三年內無學生取得學分學程證明書者,應停辦。
第九條學分學程每兩年自我評鑑一次,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目標、課程設計、推動策略、跨領域整合成果、整體實施成效等,評鑑結果須提改善計畫送學分學程推動委員會;評鑑優良者擇優獎勵。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東海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教務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二月四日教育部台(87)高(二)字
第八七○○四二○七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訂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各學系(所)及其他教學單位暑期開班授課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
一、因情形特殊,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者。
二、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三、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科目者。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五、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六、各學系學生須補修基礎課程者。
七、因教學需要,專案申請開班核准者。
第三條暑期開班授課每班至少十五人始得開班;應屆畢業生僑生或碩士班課程未達十五人要求開班者,須專案申請,但學校不補貼鐘點費。
第四條每一學分教學時間,應依照大學法規定時數授課。
第五條學生暑期選課,每期上課九週者,最多不超過十五學分;每期上課六週者,最多不超過九學分。
第六條學生暑期選課,應依規定繳納學分費。已選課繳費者除因重病或重大事故可申請退選並退全費外;餘個人因素申請退選者只退半費。申請退選限開學一週內辦理。
第七條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肄業學校之同意。本校學生申請至他校暑修者以僑生及合符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者為限。
第八條暑修任課教師及帶實習課助教鐘點費,除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應依照教師鐘點費1.3倍支給標準發給。
第九條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二、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三、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
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四、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五、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數位教學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利用現代化科技,創造多元化的學習環境,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依據教育部「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數位教學包括:
一、網路輔助教學(維持全部面授上課時間)
二、混合式數位教學(維持至少二分之一之面授上課時間)
三、完全數位教學(遠距教學)
第三條為推動及規劃各類數位教學課程,本校應設立數位教學推動小組,由教務長召集及主持,成員包含各院院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教學資源中心主任。
第四條本校各系所依規劃目標開設完全數位教學課程,應擬具教學計畫,送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條第一次開設混合式數位教學或完全數位教學由本校依教學計畫內容酌予補助開課教師教材製作材料費或工讀津貼等費用。每位教師每學年以補助一門課為原則,補助金額視年度經費而定。
第六條本校數位教學工作由教務處負責行政業務等工作;各教學單位負責課程規劃、教材設計與製作、師資安排等事宜;電算中心負責平台維護。
第七條本校專、兼任教師應提供數位教材上網,將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課程內容、上課方式及作業繳交上課注意事項等建構於本校數位教學平台,運用網路適時提供相關教學資訊,供學生課前課後學習、討論、詢問。
第八條數位教學以使用本校電算中心提供之數位教學平台為原則。教師及學生於數位教學平台上除作為教學互動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有違法情事,並遵守著作權法及各項使用規定。
第九條數位教學平台上之全部資料均須存於電算中心之電子資料庫內,保留二年,以備日後查詢、評鑑或訪視時之參考。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資訊教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宗旨
本要點之宗旨在於提昇全校學生基本的資訊素養。
二、推行組織
本校於教務處下設置『資訊教育委員會』,指導資訊教育相關之教學與考核工作。
1.委員會成員由教務長於每學年聘請3至5位相關老師組成。
2.委員會設召集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3.委員會負責事項如下:
(1)協調課程相關規畫與建議
(2)定期實施檢討或修正資訊教育課程與相關規定
(3)資訊教育題庫的建立
(4)會考舉行事項
4.委員會視資訊教育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三、實施對象
所有修習資訊教育課程的東海大學學生。
四、課程內容
由委員會於每學期初公佈資訊教育課程重要基本主題與參考書籍給授課教師,作為授課之依據。
五、會考實施
1.會考形式:採線上測驗
2.會考時間:由委員會公布考試相關日期及地點
3.會考相關細則另行公佈
六、成績
1.會考成績送交資訊教育教師作為評分之參考。
2.資訊教育學期總成績由任課教師依其授課大綱決定之。
七、其他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
畢業考試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維護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東海大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學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三條學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開始考試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第四條學生應按考試日程表上指定之試場及行次入座,必要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調整其座位。
第五條除考試必需之文具外,任何書籍、講義、簿本等不可攜帶入座。但任課教師指定之參考資料不在此限。
第六條學生入座後,應將學生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供監試人員核對。
第七條學生考試時,不得有交談、偷看、抄襲、夾帶、傳遞、交換答案卷、自誦或以暗號告人答案或以試卷、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代替考試或請人代考等舞弊行為。
第八條學生不得在考桌上、文具上、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任何文字或符號,如考桌上或其他處所係原有字跡,應先行擦去,或預先報告監試人員。
第九條考試結束學生應即繳卷,已作答之試卷不得攜出場外。考畢繳卷後,不得在試場內逗留。
第十條凡違反本規則者或有其他舞弊行為或不當意圖者,由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記錄之並送請教務處(進修部教務組)及學生事務處(組)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
學則第三十三條: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考試舞弊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獎懲辦法第三條:考試舞弊者記大過處分。
東海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教育部台(84)
高字第○一七七二七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卅一日教育部台(89)
高(二)字第八九○六四六四五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91)
高(二)字第九一一七八六四六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特依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學生。
二、重新入學之新生。
三、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
四、雙聯學制學生。
五、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六、碩士班學生於學士班在學期間,曾修習碩士班科目學分,
成績達七十分,且該學分未列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者。
第三條第二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編)入年級配合規定如下:
一、重新入學之新生,依法取得學籍時,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
分,得酌情辦理抵免。
二、學士班各生得視抵免學分多寡提高編級惟至少修業一年。
三、重考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
生,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以各碩、博士班規定畢業學
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四、學士班各學系學生提高編級標準依本校各學系學生提高編
級標準表辦理,但如屬特殊情況,經轉入學系主任認定可
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年限)完成畢業學分者,得申請
提高編級。專科學校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
第四條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各系、所之必修科目、選修科目,及該系、所承認之他系、所選修科目。
第五條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四、體育學分抵免原則:
(一)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抵免一年級體育,轉入三年級者
抵免一、二年級體育。
(二)重新入學之新生不抵免體育。
(三)本校肄業之學生,或已大學畢業考入本校之學生,可抵
免其前已修習之體育成績。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六條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抵免部分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不得抵免;抵免部分學分後可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予抵免。
第七條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當學期報到後至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抵免學分之審核,除共同科目(含通識教育、體育、軍訓及勞作教育)應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外,各系(所)必、選修科目應由各該系(所)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複核。
第九條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免登)登記於歷年成績表
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學
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一、二學年)。
二、重考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大學新
生或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第一學
年成績欄。
第十條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訂時亦同。
東海大學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後提高編級學分標準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抵別 提免 高學 年分 級數 | 各學系(右列特定學系除外) | 化材、工工、工設、景觀 | 法律 | 建築 |
五年級 | 129 | |||
四年級 | 96 | 102 | 106 | 97 |
三年級 | 64 | 68 | 70 | 65 |
二年級 | 32 | 34 | 34 | 33 |
東海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處理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科目學期總成績,由任課教師參酌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及學期考試成績計算,各科學期總成績以四捨五入法計算,不採用小數點。
三、同一科目由二位以上教師授課者,授課教師應自行協調一位教師負責總合學生學期成績,並送交註冊組。
四、授課教師應於開課學期及暑期授課班期末考試結束後,依本要點規定期限繳交學生成績報告單。學期考試成績應於「學期考試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送交註冊組;畢業考成績應於「畢業考試完畢」之翌日起五日內送交註冊組;暑期班成績應於「暑修期末考結束」之翌日起五日內送交註冊組;補考成績應於「補考結束」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註冊組。繳交截止日期若遇假日則順延;碩、博士班學期成績繳交期限比照學士班,至遲於次學期註冊日前。
五、授課教師送交註冊組之學生學期成績,均請按學生實得成績給分,如有學生成績未完成,請於學期成績欄內註明「缺」。授課教師所送學期成績若有學生缺成績,經通知授課教師,至成績補登截止日仍不處理者,該生該科成績以零分計。成績補登截止日為次一學期成績更正截止日。
六、學生對其學期成績有疑問時,須於次一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至註冊組申請複查。逾期概不受理。凡未提出複查者,不得逕提申訴。
七、學生學期成績經授課教師送交註冊組後不得更改(網路傳送者為資料傳送後不得更改)。但如因教師疏忽造成錯誤者,得由授課教師以書面並檢附足資證明資料,向所屬系(所)提案更正。更正成績案,應由系(所)主任召開系(所)務會議議決,通過者須依序送經院長、教務長核定後,成績始得更正,惟事後須提報教務會議報備。
八、更正成績至遲應於次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完成,但涉及退學情形時,除依前項程序外並應於兩星期內經院務會議通過。情形特殊個案,得提教務會議議決。
九、學生成績分學業(學士班含體育、軍訓、護理)、操行二種。各種成績之評定採用百分計分法。學士班每科之學期成績(含操行)達六十分者為及格;研究生每科之學期成績(含操行)達七十分者為及格。性質特殊之科目,經系(所)院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定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但依本校「學生出國(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赴國(境)外研修所修得之成績,得由所屬系所決定採「通過」及「未通過」方式承認其學分,計入畢業學分,但得不併入畢業總成績計算。
十、國外修課學分登錄為本校成績時,非百分制成績得依原校提供之轉換為百分制對照表轉換為百分後登錄;原校未能提供轉換百分制說明者,得參考下表轉換:
A+
A
A-
AB
B+
B
B-
C+
C
C-
D
大學部
96
90
84
81
78
75
72
68
65
62
50
研究所
98
92
86
85
84
80
76
74
70
66
50
十一、學生成績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學期成績平均點數(Grade Point Average,簡稱G.P.A.)記分法對照表如下:
百分記分法 | 等第記分法 | G.P.A. |
80至100分 | 甲等(A) | 4 |
70至79分 | 乙等(B) | 3 |
60至69分 | 丙等(C) | 2 |
50至59分 | 丁等(D) | 1 |
49分及以下 | 戊等(E) | 0 |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成績優異學生提前修讀本學系碩士班課程,預先規劃專業學習暨學術研究方向,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特訂定東海大學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本校大學部學生擬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者,應向所屬學系申請。申請資格、錄取名額及甄選程序,由各學系自訂,陳所屬學院院長核定後實施。
第三條各學系應組織甄選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原則,決定錄取學生,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行政程序陳校長核定後公布之。
各學系錄取名單應送註冊組登錄於學生主檔,俾進行選課、畢業審查及碩士班學分抵免之管理。
第四條錄取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錄取生)得提前選修碩士班課程,但選習課程應遵守學校及相關系(所)之規定。
第五條錄取生應與碩士班入學考試一般考生公平參加入學甄試或考試,各系(所)不得保留名額。
第六條錄取生於大學期間所修習之碩士班課程,其修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其學分可抵免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生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
前項課程學分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七條碩士班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教育部
台高(二)字第0960081346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教育部臺高(二)字
第1000079195號函備查第1-4、6-13條及名稱
第一條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加強學生國際交流學習,提昇國際競爭力,特依大學法、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係指本校以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大學簽訂協議,協助雙方(或單方)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符合本校學則及雙邊教務與教育相關法令之規定,至對方學校修業,並於符合雙方畢業相關規定後授予學位。
雙聯學制學位之授予,雙方學校可共同頒授一個學位(學位證書上註明兩校共同授予)或分別授予相同層級或不同層級的學位。
第三條本校辦理雙聯學制,以締結有姐妹校關係之境外大學為主要合作對象,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雙聯學制合作協議書之境外大學。
二、須為當地國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大學。
三、大陸地區大學,須為教育部「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
冊所列。
第四條同時在本校及境外大學修讀雙學位學生,其2校修業時間、修習學分數,均得予併計。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2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32個月;修讀碩士學位學生在2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12個月;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在2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24個月。在2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修習雙學位學生,在本校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至少4學期。
二、碩士班學生至少2學期。
三、博士班學生至少3學期。
第五條本校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授予學位,應由各相關學系所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授予學位協議書」草案,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教育合作室及教務承辦單位初核,再提請教務會議討論通過,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授予學位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規定。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
四、學分採計、抵免及編級。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學士班免)。
七、學位授予。
八、費用之繳交及名額之限制。
九、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其他事項。
第六條本校學生於修業期間申請出境修讀學位,需向國際教育合作處領填申請表,向所屬系所院提出申請,經系所院初審並經國際教育合作處及教務處複審通過後,辦理出境修業事宜。
第七條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授予學位之境外學校,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函送本校註冊組會同相關系所辦理甄審入學事宜。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件影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
本)。
三、中文或英文歷年成績單(應由境外原就讀學校加蓋章戳或
密封;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
查報告)。
五、財力證明。
六、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之文件。
第八條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學位之學生,於境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九條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學位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註冊組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境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條雙聯學制學生,符合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境外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教育部台(87)高(二)字
第七八○○三八九二號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教育部臺高(二)字
第1000074477號函備查第1、2、4-6、8條及名稱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教育部臺高(二)字
第1000097176號函備查第3、7條
第一條本校各系(所)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境,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要點辦理。
第二條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
(一)經就讀系(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至境外大學校院(以下
簡稱大學)研究或修讀課程學分者。
(二)經本校選送境外姊妹校作為交換學生者。
(三)經本校選送有合作關係之境外大學修業者。
(四)經就讀系(所)推薦至經學校核准出境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
究者。
(五)政府機關遴選至境外大學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六)依就讀系(所)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境觀摩或見習者。
(七)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境參加國際性活動、會議、競賽或接受訓
練者。
(八)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
第三條學生出境研究或修業之境外大學,以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學生出境期限規定如左:
(一)以事假或公假出境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以休學出境者,以本校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三)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出境進修者,以一年
為限。
第五條除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出境進修者外,出境期間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事先辦理休學。
第六條學生出境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其於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第七條學生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出境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境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由本校酌予採認,登錄於歷年成績表,其出境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
學生學分及成績採認,應符合教育部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第八條學生出境進修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九條有關兵役及入出境許可等事宜,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國家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廿六日教育部台(87)
文(一)字第八七○二七○四五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教育部台(89)
文(一)字第八九一五五四九○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教育部台(90)
文(一)字第九○一六八六四九號函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教育部台(91)
文(一)字第九一○一五八五五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台(91)
文(一)字第九一一九○五二○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教育部台
文(一)字第0920072662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教育部台
文(一)字第0940171238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教育部台
文(一)字第097009762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教育部台
文字第0990096949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教育部台
文字第1000074458號函核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本校。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
八年。
三、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
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依本校規定辦理外,如繼續在臺就讀下一學程,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第四條本校招收外國學生名額以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教育部核定。
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第五條外國學生具高中畢業資格者,得憑畢業證書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具學士學位者,得憑學士學位證書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具碩士學位者,得憑碩士學位證書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但符合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者,得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第六條本校於招生前應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系所、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日期,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日期申請或應繳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本校入學申請表。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
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原學校提出(密封逕寄本
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各系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除海外臺灣學校所發者外,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處驗證者,得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外國學生註冊時應繳驗正式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未繳交者不得註冊入學。
第八條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本校規定申請入學,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申請入學,不受第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申請轉學本校學士班,其申請程序與方式,比照前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其在原校已修得之科目與學分,得依本校學則及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經教務處初審合於申請資格者,送請有關系(所)審查(必要時亦得辦理甄試)。經審查(或甄試)通過者,陳報教務長核定後發給入學許可。
第十條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本校收費標準辦理。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國外之保險證明,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第十一條本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載明姓名、國籍、就讀年級、入學系所,並註明是否為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補助之外國學生獎學金受獎生資料,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二條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已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核准入學之外國學生到校時,未逾該學年度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
第十四條本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性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本校外學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學生為選讀生。
第十五條本校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須成立外國學生專班者,應依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報教育部核定。
第十六條本校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校就學,特設置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外國學生就學申請、輔導、聯繫、安排住宿家庭及輔導外國學生學習我國語文、文化等事項由國際教育合作處負責協調辦理,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了解。
國際教育合作處並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互動之活動。
第十八條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學業、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外國學生如有休、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本校國際教育合作處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校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並副知教育部。
外國學生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校國際教育合作處應會同教務處及學務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外國學生畢業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第二十條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本校學習中國語文者,逕向本校華語教學中心申請,其申請程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辦理。經審核通過者,持本校發給之入學通知書向我駐外機構申辦簽證。
前項學生平時生活與學業之輔導及聯繫事項,由本校華語教學中心負責辦理。其註冊、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之通報,準用第七條第四項、第十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教育部台(85)
高(二)字第八五○八三四二四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台(89)
高(二)字第八九○五六四八○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台(89)
高(二)字第八九○八三九六二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台(90)
高(二)字第九○一六九二七○號函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台(91)
高(二)字第九一○一一五七八號函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台
高(二)字第0970097623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12 月9 日教育部臺
高(二)字第0990213661 號函備查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修畢該系(所)規定之碩士學位應修課程與學分,並完成論文初稿,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惟當學期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及系所主任同意,得提前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碩士學位考試舉行後,研究生當學期如未能完成應修學分數,其學位考試成績准予保留一年。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二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修畢該系(所)規定之博士學位應修課程與學分,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完成論文初稿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第三條前條第一項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第二項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以上均不含論文學分)。
第四條碩、博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但各系所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之認定,應由各該系(所)提經教務會議核備。
第五條研究生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申請及舉行日程應依照行事曆規定為原則。特殊情形如須提前或延期,應經系所主任同意,並限於學期結束之日前舉行。
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歷年成績單、論文初稿及其提要(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亦應撰寫提要)各一份,經指導教授及所屬系(所)主任(所長)同意並報請學校核備後始得舉行。
研究生因故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以書面陳請原任、新任及系所主任同意,始得更換。如須更換且經系所主任確定無法聯繫原指導教授時,毋須取得其同意,由所屬系所主任(所長)簽報院長核定後洽聘適當人選擔任。
第六條各系(所)應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學位考試,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以上,由各系(所)主任(所長)提請校長遴聘之,並由系(所)主任(所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研究生論文指導教師以本校專任教師為原則,必要時經系(所)務會議同意,得商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之,但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限;指導教授須具備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
第七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八條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
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九條本校碩士及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位考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考試時間、地點並應於事前
由各系(所)公布或通知應試研究生。
二、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評定以一次為限,且不得以
「預備會」或「審查會」名義,而不予評定成績;其未評定
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三、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碩士學位考試
委員會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須委
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並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
加,始能舉行;否則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四、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
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
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
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
應令退學。
第十條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系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學位考試成績,第一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交;逾期未送交者,以學位考試一次不及格論。
第一學期通過學位考試者至遲應於二月十日前;第二學期通過學位考試者至遲應於八月十五日前繳交圖書館論文二冊;逾期而未達最高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應於該學期結束日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
前項學生未於次學期期限前繳交論文者,比照前項後段規定辦理。但至修業年限屆滿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第十一條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於考試後將論文全文電子檔完整上網建檔,經系上審查通過後,將論文二冊及「博碩士論文電子檔案上網授權書」繳交至圖書館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二條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議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改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三條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舉行學位考試時,應於學位考試日一週前,由所屬系(所)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
第十四條本校對於已授予之碩、博士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高字第○八二九一號函准備查
台高(二)字第0930060699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8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七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教育部 中華民國99
年12
月9
日教育部 臺高(二)字第0990213662
號函備查
第一條本校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具備應有之學養,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學位授予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博士班研究生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以下簡稱資格考核),始得由該系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資格考核成績及格者,由各該系所通知教務處註冊組登錄於成績表;資格考核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教務處於收到各系所通知後即予勒令退學。
第三條資格考核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其申請及考試事宜由各系所自行規劃辦理。
資格考核以筆試為原則,亦得以筆試及口試合併方式舉行,考試科目由各系所自行訂定。
第四條各系所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組織委員會辦理有關考核事宜。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委員應具備學位授予法規定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第五條各系所應根據本實施要點,訂定該系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
各系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應由各系所於各學年實施前完成公告。
第六條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高字第○八二九一號函准備查
台高(二)字第0930060699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8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七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教育部
第一條本作業要點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或修業一年以上之碩士班在學研究生,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者,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副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得向原就讀或相關系(所)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成績優異標準及研究潛力之認定,由各系(所)訂定。
第三條學士班應屆畢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擬就讀系(所)提出申請,各系(所)應召開系(所)務會議審查,必要時亦得辦理甄試。核准逕修讀博士名單,各系(所)應至遲於十二月底前檢具系(所)務會議紀錄暨相關文件,簽請校長核定後送教務處註冊組。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向擬就讀系(所)提出申請,各系(所)應召開系(所)務會議審查,必要時亦得辦理甄試。審查結果,各系(所)須於七月底前檢具系(所)務會議紀錄暨相關文件函送註冊組。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之研究生,由註冊組簽請校長核定。
核定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經註冊組報教育部備查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四條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各項文件向擬就讀系(所)提出申請。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之歷年成績單一
份。
三、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各一份。
四、擬就讀系(所)規定應繳交文件。
第五條各系(所)博士班每學年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之名額,以該系(所)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博士班招生總量內。
第六條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其修業年限、應修課程及成績考查等,悉照博士班入學新生規定辦理,且應連同碩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學分(不含論文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第八條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九條規定。
前項研究生經原系、(所)或相關系(所)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九條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各系(所)成績優異標準及研究潛力之認定,或指定繳交之文件或必要時辦理甄試之方式應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
第十一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導引研究生致力於學術研究,並確保研究生研究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研究生除在職生外,一般生於研究期間,非經系(所)主任同意,不得兼任校內、外專任職務。
第三條研究生應於新生報到或註冊時,據實填報有無兼職情形,系(所)主任及指導教授對兼職研究生得視其研究成績,酌情核減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第四條研究生研究期間,如有兼職、離職變動情形,應隨時向系(所)報備。
第五條研究生如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系(所)得報請學校停其獎學金,已領取者,應追回繳庫。
第六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中文成績單暨名次證明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申請資格
具本校學籍之在學、畢業、肄業學生,如需中文成績單或名次證明,應依本辦法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式
1.投幣機申請:85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可操作校內成績單投幣機,在校生輸入學號及學生資訊系統密碼、畢業生輸入學號及身分證字號,申請列印需要份數之成績單。
2.親自申請: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可至註冊組網頁下載或至該組索取),至總務處出納組繳納工本費後,持證件及繳費收據至註冊組列印成績單或名次證明(名次證明免費,份數請依實際需求申請)。
3.委託申請:申請方式同上,惟須核驗委託人暨被委託人雙方證件。
4.通訊申請:備妥下列三種資料郵寄「407台中市東海大學998號信箱;教務處註冊組收」。
A.工本費以郵政匯票支付,受款人書寫「東海大學」
B.證件(身份證、校友證、學生證、畢業證書)影本(須註明系級、學號)
C.回郵信封(成績單格式為B4,請自行斟酌回郵信封大小)
三、核發時間
各式成績單暨名次證明核發時間為一個工作天,開學、畢業尖峰及網路無法連線時依實際狀況核發。
四、受理核發各式成績暨名次證明說明如下:
1.歷年成績單:凡具本校學籍之在學、畢業、肄業學生均可申請。畢業生可以申請含畢業排名之歷年成績單,需於申請時先告知。
2.在學成績證明書:在學生於註冊開學後可以申請前學期或前學年之在學成績證明,可含排名,需於申請時先告知。(限在學生申請;寒、暑假不受理)。
3.名次證明:請持所需排名證明之簡章或相關資料洽註冊組辦理。
4.碩士班推薦甄選名次證明:每年十月中旬至十二月受理申請,限應屆畢業生及畢業生申請。
五、收費
各項成績單每份工本費新台幣壹拾元整。
六、排名處理原則
各項排名原則為總績分除以總學分,修習學分低於9學分者不排名。(研究生成績除外)
七、申請國外學校需彌封之證明文件,請自備本校西式信封至承辦單位申請後當場封裝,並由承辦人員蓋彌封章後自行郵寄。
八、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英文成績單暨英文畢業證書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具本校學籍之畢、肄業學生,如需英文成績單或英文畢業證書,應依本辦法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第二條曾在本校肄業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者,得申請核發英文成績單。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初次申請附護照影印本)
二、繳納工本費(每份新台幣20元整)
三、研究生需附論文題目(英譯)
四、可申請畢業名次證明(免費,每份需附二吋照片一張)
第三條凡在本校畢業者,得申請核發英文畢業證書,但以申請一份為限。
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附護照影印本)
二、繳納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
第四條學生持用英文成績單影本,自負法律責任,不加蓋學校鋼印;英文畢業證書複印本得由教務處加蓋認證章。
第五條本校英文成績單記載所修學期或歷年全部成績,申請人不得請領某一學期或某一學年成績,成績單上之分數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之。
第六條英文姓名及拼寫方式一經決定,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校在原發證明英文姓名旁加註。
第七條申請英文成績單暨英文畢業證書,應由本人檢齊本須知所列證件,親自或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或以通訊方式(附回郵信封及所需費用)辦理,見申請書注意事項。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英文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99年4 月20 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各院系日間部學士班學生英文能力,特訂定英文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自100學年度起入學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必須通過本校之英文能力檢定測驗標準始可畢業。
第三條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達到下列英文能力檢定測驗標準之一者,即為通過本校英文能力畢業門檻:
一、全民英檢測驗(GEPT)中級初試(含)以上。
二、網路托福測驗(IBT)
52分(含)以上。
三、多益測驗
(TOEIC)
550分(含)以上。
四、國際英語測驗
IELTS 5級(含)以上。
五、外語能力測驗
(FLPT) 英文三項筆試總分
195分(含)以
上。
六、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MS)
PET(含)以上。
七、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ALTE
Level 2
(含)以上。
八、安吉利國際英語評鑑
(Ascentis
Anglia) Pre-Intermediate
(含)以上。
九、其他相同等級之英語能力測驗
(對應標準由英語中心統一審
定公告)。
第四條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達到前條測驗標準之一者(含入學前已達到者),須持測驗成績單正本及影本一份至所屬學系辦公室辦理登錄手續,經核可者視為通過本校英文能力畢業門檻,並由各學系統一將通過學生名單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第五條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入學後,若於大三下學期(含)之前曾報名參加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測驗但仍未通過本校英文能力畢業門檻者,得憑測驗成績單選擇下列任一種英文能力檢定替代方案:
一、學生修過3學分(含)以上本校開授之英文課程(大一英文除外)、全英文授課專業課程且成績及格者,或參加過本校英語系國家姐妹校交換學生課程達一學期(含)以上者,經所屬學系辦公室核可後,視同通過本校英文能力畢業門檻,並由各學系統一將通過學生名單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二、於畢業前加修2學分「英文閱讀與聽力加強」暑期課程,或加修2學分「線上英文閱讀與聽力加強」學期課程,成績及格並參加本校校內英文能力檢定測驗,通過標準者,視同通過本校英文能力畢業門檻。
第六條本校各學系得另訂較高之英文能力畢業門檻,其辦法應經系、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母語為非英語之學生;母語為英語之學生得檢具SAT (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s),ACT (American College Testing),或其他英文能力檢定成績證明,經英語中心核可後,至所屬學系辦公室辦理通過英文能力畢業門檻登錄,並由各學系統一將通過學生名單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第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學生體育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臨時室務會議通過
100年4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學生基本體能,並建立正確體適能觀念及體育常識,特訂定「東海大學學生體育畢業門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自101學年度起入學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必須通過體育畢業門檻始可畢業。
第三條 體育畢業門檻之實施規定如下:
一、體育常識測驗於大二下學期期中考後實施,其成績須達60分以上始為通過。
二、在學期間須分別於大一、大二通過2次體能檢測或完成自我學習課程。體能檢測標準為女生800公尺跑走295秒(4分55秒)內完成,男生1600公尺跑走526秒(8分46秒)內完成。
三、未通過體能檢測者,須向體育室申請實施自我學習。
四、自我學習課程實施時程自申請日起至第二學期期末考前截止。
五、完成自我學習課程者,可於任何時間內繳回自我學習感應卡。
六、體能檢測及自我學習課程對照表如下:
女生體能檢測成績 | 男生體能檢測成績 | 自我學習課程(跑走) |
296-325秒 | 527-556秒 | 10圈 |
326-355秒 | 557-586秒 | 20圈 |
356—385秒 | 587-616秒 | 30圈 |
386-415秒 | 617-646秒 | 40圈 |
416-445秒 | 647-676秒 | 50圈 |
446-475秒 | 677-706秒 | 60圈 |
476-505秒 | 707-736秒 | 70圈 |
506-535秒 | 737-766秒 | 80圈 |
536-565秒 | 767-796秒 | 90圈 |
566-595秒 | 797-826秒 | 100圈 |
596-625秒 | 827-856秒 | 110圈 |
626-655秒 | 857-886秒 | 120圈 |
七、自我學習課程實施地點為田徑場。
八、自我學習課程每次實施不得少於2圈,至多5圈。
第四條 申請補測之規定:
一、申請體能檢測補測者,依規定於上學期期中考前一週至體育室提出申請,其餘期間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體育常識補測者,依規定於上學期期中考前一週至體育室提出申請,其餘期間均不予受理。
三、申請補測對象為大二、大三、大四及未通過體能檢測及體育常識之在學學生。
第五條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疾病或足以證明不適合參與檢測者,得向體育室提出申請免予體能檢測,並經體育室主任核定通過後始可免測。通過申請免予體能檢測者,仍需通過體育常識測驗。
申請免予體能檢測者,須備妥下列任一證明文件
一、殘障手冊正本及影本一份。
二、區域級以上醫院證明不適宜從事激烈運動之診斷書(階段性機能障礙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東海大學學士班學生學業預警制度及輔導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落實對學業成績低落及學習成效不佳學生之輔導,以強化學生在校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業成績及學習成效不佳之輔導對象如下:
一、期初預警學生:曾有過一次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超過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二、單科預警學生:於期中學業預警作業結束後,該學期有任一修習科目遭授課教師預警之在學學生。
三、預警學分達二分之一學生:於期中學業預警作業結束後,遭預警科目之學分數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之在學學生。
四、重點預警學生:於期中學業預警作業結束後,如有本辦法期初預警或預警學分達二分之一之在學學生。
第三條期初預警學生名單於每學期加退選課程截止日後,由教學資源中心統一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各學系信箱,並由導師針對期初預警學生進行主動關懷與晤談,瞭解學生學習需求,提供學習輔導建議。
第四條學業預警作業之登錄,由各科目授課教師於學期期中考試結束兩週內,透過學業期中預警系統進行。
學業預警作業結束後,由教務處註冊組彙整學生預警資料,分別通知系所、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
第五條重點預警學生之輔導,由該生所屬之導師進行,並透過導師資訊系統詳作記錄;各學系應依據所屬學生預警資料,安排補救教學或課後輔導。
第六條重點預警學生經由導師晤談輔導後,認定該生有學習負擔過重或對某一科目有學習障礙之情形,得向教務處申請預警停修。
學生申請辦理預警停修每學期以兩個科目為限,且停修後之學分數,非畢業年級不得低於該學期應修最低十六學分,畢業年級不得低於該學期應修最低九學分(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唯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停修後至少應修習一門科目;學生申請辦理預警停修之科目,需經該科目授課教師、導師及系主任同意,並於每學期上課日第十五週結束前申請。學生申請辦理預警停修之科目,若屬於畢業考試科目,則需於畢業考前一週申請。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預警停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因預警停修而未達開課人數之課程仍可續開。
對申請預警停修之學生,導師及系主任須告知辦理後可能導致擋修、影響修業年限等情形。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東海大學中文外語優異學生及運動績優學生
課程免修施行要點
100年4月19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為使中文、外語聽力、口語優異學生避免虛耗時間在大一中文、外語聽力口語等基礎訓練課程及鼓勵校內外運動競賽績優學生,特訂定東海大學中文外語優異及運動績優學生課程免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免修課程由開課學系(中心、室)提出,經所屬學院、教務長同意後於每學期開學第一週公告。公告項目應包括科目、申請時間、申請資格、免修之條件、申請免修應備資料。
三、學生如符合免修之條件,得於規定期間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開課學系(中心、室)提出免修之申請。免修申請表格,由教務處課務組訂定。已修習過之課程不得申請免修。
四、開課學系(中心、室)得採取書面審查、筆試、口試等方式審核。如採筆試、口試,其時間、地點由開課學系(中心、室)自訂並公告之。
五、免修審核結果應於加退選結束前送交課務組。
六、經審核通過免修之科目,准予免修並給予學分,除體育外計入畢業學分數內。通過免修之科目不用選課,如已選課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退選
七、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自100學年度開始施行。
附錄
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教育部95.5.1台高(四)字第0950057997B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生效
一、教育部為利各大專校院辦理休、退學學生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之退費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專校院之各正式學制班別(含大學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在職專班等)應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註冊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學生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費三分之二、雜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學分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
(三)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
(四)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
(五)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各費,不予退還。
各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學校作業,酌予調整退費金額,但不得低於本要點所定比例。
三、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退學者(不保留學籍者),扣除行政手續費後,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保留學籍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規定辦理退費。
訂有合約之特殊班別(如產業研發碩士專班)之學生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規定辦理退費,其相關權利義務(如違約賠償等)仍依其合約辦理。
第一項學校收取之行政手續費,以不超過學生應繳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費用之總和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四、第二點所定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第二點所稱其餘各費,指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以外之各項費用及代收代辦費。
五、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
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六、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七、各校辦理代收代辦費之退費,得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置衣物,發給衣物,代收學生會會費者,依學生會規章處理。
八、延修生收費方式,依學校規定得採學雜費制或學分學雜費制辦理,其退費方式,依第二點規定之退費比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