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111學年度中等教育學程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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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教育 學程手冊


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中華民國11161

111學年度中等教育學程

學生手冊





壹、國立東華大學教育學程簡介 1

貳、修課與課程說明 2

參、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8

肆、國立東華大學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實施要點 16

伍、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抵免要點 19

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24

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27



附錄:專門科目認定申請表…………………………………………28

附錄: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29

壹、國立東華大學教育學程簡介


我們的理念與想做的事……

本校東臨蔚藍的太平洋,西倚聳翠的中央山脈,豐富的自然資源是我們的養分;本校師資長期在地深耕並結合在地文化將其灌溉於教育之中,本學程援引豐沛的自然資源與深具在地文化的師資,作為培育師資的後盾。

  本組即是提供職前中等師資的培育,秉持東華大學設立於東部地區的使命,希望透過課程規劃使未來教師習得以宏觀的視野與體認區域性責任。教育工作者的價值也在師資養成過程中漸漸成形,日後投入教育工作者的行列,可以發揮所長,提升在地的教學與教育的品質。

  目前本中心課程規劃,除一般教育專業類科之外,鼓勵學程學生以非正式的學習團體進行專業成長、拓展教育基本能力,多元化知識與個人經驗的累積,更是我們所期盼與樂見的。

本中心另外還納入「服務學習」的概念嵌入課程與教學的歷程,透過地方教育輔導組與本組之合作,讓本學程學生有機會與地方教師共同參與課程發展,或是協助活動規劃,一同學習並熟識地方教育環境,進而以行動研究的精神來進行「社區學校」的營造,希望透過這樣的服務學習歷程,可以激發本學程中心學生之學習潛能,也成為本中心獨特的潛在課程規劃,也為未來實習課程奠定基礎。


 師培中心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

貳、修課與課程說明


一、師資培育流程圖


二、修習原則:

  1. 另繳學分費:修習教育學程課程者,應依學校行事曆於規定時間上網選課,並依出納組發送之繳費單,繳納學分費,未繳費者將被註銷所選課程之修課紀錄。

2、先入學者先選課:電腦選課順位:以『年度先進入學程者』,優先選課。例如:109學年度考進學程者,相較於110學年度考進學程者有選課優先權。

3、學分修習上下限:錄取修習教育學程的學生,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課上限以不得超過八學分為原則。修課下限是至少一門課,未修習任何一門課者將喪失修讀資格。

4、延修: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間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5、學分外加:教育學程學分不得列入各學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例如:甲生於數學系,且修習教育學程,則數學系甲生應修128學分(最低畢業學分數)再加上28學分(教育學程學分),才可領取大學畢業證書及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證明書。

6、成績標準:研究生修習教育學程,其成績比照大學部評量標準,以60分為及格分數。

7、學分抵免:一旦成為中等學程師資生後,僅能修習中等學程開設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不得由其他師資類科開設之相同科目做為抵免。相關抵免請依「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抵免要點」辦理(詳閱本手冊第19頁)。

8、辦理專門課程認定:採科別教學檢定,師資生須同時滿足必需之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學分數二十學分及四學分之半年實習課程),以及欲登記任教科目/學科別之本科系畢業學分或專門科目最低學分數。(請參閱師培中心網站~學科專門課程專區所列之各科別專門課程一覽表:https://littletree.ndhu.edu.tw/p/412-1023-1304.php?Lang=zh-tw)。


三、選課規定:

1、最低畢業學分數: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28學分,其中:
1教育基礎課程,必修至少選24學分。
2教育方法課程
「生涯規劃與適性輔導」為技職教育法第24 條規定必選2學分;
等同於舊課規中「生涯規劃及職業教育與訓練」
教法課程必修至少選48學分,合計10學分。
3教育實踐類課程,除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必選4學分外,另4門至少選3
  
6學分,合計10學分。
4其餘4學分自由選修基礎、方法、實踐課程多修可以算選修
註:「特殊教育導論」課程,不併入教育學程至少應修的28學分數中。


2、必修科目及學分:
1教育基礎課程必修4學分:由教育哲學、學習心理學、教育社會學
   教育政策與學校實務等科中至少任選兩門。
2教育方法課程必修10學分:由教學原理與設計、課程發展與設計、
學習評量、輔導原理與實務、班級經營、學習科技與運用等六科中
任選門。
3)修讀順序1
修畢教育基礎必修課程4學分及教育方法必修課程4學分,共計8學分
後,才能修習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
4)修讀順序2
修畢「分領域/分科教材教法」方可修習「分領域/分科教學實習」,
且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為總結性評量,應於畢業前之最後一個修業
年限才可修習
5「生涯規劃及職業教育與訓練」為必選修課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
法課程,超修科目之學分數可列入選修科目學分數計算。
6「特殊教育導論」課程不併入教育學程至少應修的28學分數中,但教
師甄試將此課程列入重要評選分數,建議修習

3依規定修畢教育學程最低學分數28學分,且及格者,方可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4、「特殊教育導論」課程,不併入教育學程至少應修的28學分數中,但教師甄試將此課程列入重要評選分數,建議修習

5、英文科學生需於畢業前取得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B2級(含)以上,包含聽說讀寫四項檢測之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其他國際性標準化測驗等同之級數以上之英語能力)。

6閩南語科學生需於畢業前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包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或()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CEF)B2()以上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

7、公費生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本校「公費生之行政契約書」及本中心相關規定修讀。


四、其他活動

  1. 專業知能檢定考試:

依據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本中心師資生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前,應通過本校教育實習專業知能檢定考試(以下簡稱檢定考試),未通過前不得參加教育實習。檢定考試訂於每年10月及3月辦理,考試及格者將核發「教育實習專業知能檢定考試合格證書」。
檢定考試及格規定: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 導生制度:
    中等學程學生將分為數個大家族,每個家族約30人,並遴聘約5-6位導師(每家族1位導師),進行導生輔導工作

  2. 英語營:
    每週將至臨近的學校進行英語教學、輔導;定期開會討論教案及活動進行相關業務。

  3. 史懷哲計畫:
    每年暑假期間對弱勢與文化不利學童進行課業、閱讀、寫作輔導,達112小時以上。

  4. 徠福獎學金:由徠福公司提供優秀師培生獎學金(每年視徠福公司補助與否而定)

1名額與條件:依每年公告而定,成績需達一定之要求,並且要求參與弱勢學童之課輔工作。

2)服務地點與奬勵金額:
A.東海岸假日學校:每學期之每週六 750~1550(不含車程時間),服務日期視東海岸假日學校之計畫,每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壹仟肆佰元不等(需視上課堂數,每堂貳佰元),按月給付,一學年共32週,共計約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元。
B.其他學校:每名每學年獎助總金額新台幣貳萬元整(共八個月)。



五、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111學年度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學分數

必選修

教育

基礎

課程

教育哲學

2

教育基礎課程

必修4門至少選2

教育社會學

2

學習心理學

2

教育政策與學校實務

2

教育

方法

課程

教學原理與設計

2

教育方法課程

必修6門至少選4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學習評量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班級經營

2

學習科技與運用

2

教育

實踐

課程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2

依培育科別選擇必修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2

依培育科別選擇必修

教育服務理念與實踐

2

4門至少選3

教育見習

2

環境教育

2

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學實踐

2

選修

課程

生涯規劃與適性輔導

2

必選

教育議題專題

2


青少年心理學

2


人際關係與溝通

2


終身學習

2


特殊教育導論

3


學習扶助

2


差異化教學

2


環境教育與戶外教學

2


:

  1.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28學分,其中:

    1. 教育基礎課程,必修至少選24學分。

    2. 教育方法課程,必修至少選48學分。

    3. 「生涯規劃與適性輔導」為技職教育法第24條規定必選;等同於舊課規中「生涯規劃及職業教育與訓練」。

    4. 教育實踐類課程,除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必選4 學分外,另4 門至少選3 6 學分,合計10學分。

    5. 其餘4學分自由選修基礎、方法、實踐課程多修可以算選修


註:「特殊教育導論」課程雖不併入教育學程至少應修的28學分數中,但教師甄試將此課程列入重要評選分數,建議修習。

  1. 修畢教育基礎必修課程4學分及教育方法必修課程4學分,共計8學分後,才能修習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修畢「分領域/分科教材教法」方可修習「分領域/分科教學實習」,且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為總結性評量,應於畢業前之最後一個修業年限才可修習。

  1. 本表自111學年度起實施,110學年度(含)以前師資生得適用之。








參、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107.12.21師培中心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師培中心會議修正

109.03.11東華大學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4.24教育部臺教師()字第1090048082號函修正

109.04.27師培中心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師培中心會議修正

109.05.14教育部臺教師()字第1090066916號函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 第六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有關本校學生甄選修習教育學程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教育學程),分別培育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優秀專業之師資。

第三條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由本中心設置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辦理,規定如下:

一、本中心應組成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與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招生委員會辦理本校大學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士、博士班在校學生申請修習各該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招生相關事宜。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組組長為執行秘書。

三、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國民小學教育學程組組長為執行秘書。

四、前開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與教育學程甄選要點另訂定之,其中教育學程甄選要點應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四條教育學程甄選修習資格如下:

一、本校經教育部核准,每學年開設之教育學程,其招生班級數與人數依教育部核定之師資生名額為準。

二、申請本中心教育學程甄選之本校在學學生,經各系、所完成資格審查合格者,得參加本中心舉行之甄選。

三、申請甄選修習教育學程資格與標準如下: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1.本校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在校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居該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者。

2.研究所碩、博士班在校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總成績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3.前開在校學生歷年各學期操行成績應在八十分(甲等)以上,且在申請截止前未受記過處分者。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1.本校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在校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居該班排名前百分之七十者。

2.研究所碩、博士班在校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總成績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3.前開在校學生歷年各學期操行成績應在八十分(甲等)以上,且在申請截止前未受記過處分者。

第五條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至多三人。但甄選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第六條具下列資格之一,得於本校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

一、本校97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提出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依其取得師資生資格時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版本,重新認定後,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超過10年者。

二、本校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提出申請第二張師資類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以申請日本校經教育部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認定,其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超過10年者。但97學年度()以後之本校畢業師資生,得依其取得師資生資格時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版本認定。

三、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提出申請第二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時,以申請日本校經教育部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認定,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者。但97學年度()以後之本校畢業師資生,在校期間曾向本校申請修讀中等學校另一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或國民小學加註專長者,得依其申請修讀專門課程時所實施之課程版本認定;另修習教育部核定之第二專長學分班者,得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內以修讀時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課程版本認定。

前述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悉依本校學則、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二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且學分修習上限以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原則,相關收費標準依據本校校外人士選修學分、學程辦法辦理。

其餘隨班附讀相關作業事宜,另依本中心辦理師資生暨合格教師隨班附讀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前開學則及隨班附讀要點另訂定之並應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條教育學程修課規定如下:

一、凡修習教育學程者,其成績概以C-(六十分)為及格,已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與學分且其成績及格者,得向本中心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組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發給教師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書,其格式由本中心訂定之。

二、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學分數及成績:大學部學生依本校學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一併計入每學期之學分總數及學業成績計算;研究所學生依本校學則第六十五條規定,非研究所課程不予計列。

三、教育學程修課其他應遵行相關規定如下:

()教育學程甄選錄取生應於錄取當學期依規定期限辦理教育學程選課,未選課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由備取生遞補,遞補至報到該學期加退選課截止日期,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以每學期不得超過學分、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以每學期不得超過十一學分,但屬應屆畢業生則皆不得超過十三學分。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課順序為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與專門課程先於教材教法課程,未修習專門課程不得修習教材教法課程,未修畢國民小學國語教材教法及數學領域之專門課程不得修習國民小學教學實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修課順序為教育基礎課程與教育方法課程先於教材教法課程,未修習教育基礎課程與教育方法課程者,不得修習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

()教育學程以單獨開班為原則,開課人數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之規定,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未達開課人數下限,得隨相同師資類科師資培育學系班級修習。

()教育學程之課程學分抵免及採認等相關事宜,另依本校學則及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等規定辦理,前開學則及抵免要點另訂定之並應報教育部備查。

四、本校非師資生得申請於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所開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專門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及教育實踐課程,並得依本校學則及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等規定採計或抵免學分。渠等學生經甄選通過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依據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抵免或採認,其教育學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至少三學期且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學分事實,不含寒、暑修),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五、本校學生欲完成修習或採認任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應經甄選通過取得各該類科師資生資格。

第八條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教育學程,係指學生在主修系、所之外,加修之科目與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但放棄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士班學生則不在此限,且放棄師資生資格之名額,本校不得再辦理缺額遞補。

二、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學分數之規定分列如下: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修課程學分:最低應修總學分數至少28學分。教育基礎及教育方法課程若已達規定學分,超修之課程可計入選修科目及學分,但不包括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應修課程及學分數規定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應修畢至少4學分

2.教育方法課程:應修畢至少8學分

3.教育實踐課程:應修畢至少10學分。教材教法、教學實習為必修,其餘選2科。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最低應修總學分數至少48學分,包括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又分為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育實踐課程三個領域。應修課程及學分數規定如下:

1.專門課程:應修畢至少10學分。語文領域(國語文)及數學領域之基本學科為必修。

2.教育基礎課程:應修畢至少13分。

3.教育方法課程:應修畢至少12學分。

4.教育實踐課程:應修畢至少13學分。國語教材教法、數學教材教法與國民小學教學實習為必修。

()依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教育專業、專門課程及普通課程)成績及格之師資生,並符合以下條件:

1.大學部學生須取得畢業證書。

2.研究所學生須完成碩/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不含畢業論文),惟未具備大學畢業證書者,應取得碩/博士學位證書。

得向本校申請核發該師資類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學生之修業期程各應至少二年(即至少四學期且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學分事實,不含寒修),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未於規定之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內修滿教育學程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其延長修業年限及期程應併入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第四十六條與第六十六條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已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者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年限至少應達1年。(以學期計之至少2學期,並有修課事實,不含暑期修課)

第十條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考取他校之碩士、博士班,擬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錄取學校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確認錄取學校與本校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及學科,且應經兩校同意後,始得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應依錄取學校學則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辦理課程學分之採認或抵免,且本校不再辦理名額遞補。

第十一條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之碩士、博士班,擬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於本校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確認兩校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修習相同之類別及學科,且應經兩校同意後,始得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由本校妥為輔導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依本校學則、本辦法及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生依前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本校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質教育課程者,經本校審核通過抵免學分後,其總計仍應依規定修足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學分數並修足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本校師資生如應屆畢業錄取本校之碩士、博士班,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可由本校妥為輔導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已修習教育學程之課程學分數及修業期程(應具師資生資格並須有教育學程修習事實且不含寒修)得併入計算,惟總計仍應修足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第十二條師資生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規定如下:

  1. 應於相同教育階段及類別群科之前提下,經確認兩校皆經教育部核定有相同教育階段及類別群科後,始得依兩校校際選課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跨校選課。

二、師資生跨校修習他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經原(就讀學)校及他校之同意。

三、本校師資生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跨校選課事宜。

四、師資生跨校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由原校辦理採認、抵免等事宜。本校師資生應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及本辦法第十三條抵免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及採認。

五、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名額屬原校名額,納入教育部核定師資生名額總量內。

六、本校師資生跨校修習他校之教育學程科目,僅限本校未開設之課程,且每學期至多以三科為限。

第十三條本校師資生符合抵免教育學程課程學分資格者,得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向本中心申請學分抵免或採認,該抵免要點並應報教育部備查。

教育學程課程學分抵免或採計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容與成績要求等),並檢核學生資格

第十四條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校師資生,符合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及提供以下證明文件者,始具實習資格,得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教育實習課程申請:

一、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完整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歷年成績單。

四、教師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書及任教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

五、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證明。

六、實習同意書。

七、其他實習簽約文件。

前項符合修讀教育實習課程要件之師資生,其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辦法,由本校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國立東華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據以辦理。

師資生於申請參加教育實習時,不符「國立東華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係為形式要件不符,應逕行退件不予受理;具同法第二十六條之情事者,經提交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理申請。

第十五條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應按本校收費標準繳交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費: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每學分新臺幣1,100元,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每學分新臺幣1,140元。學生於規定期限未繳費且無正當理由經核准者,由本中心逕行註銷師資生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缺額遞補。

本校為妥善辦理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得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每學分新臺幣1,100元,國民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每學分新臺幣1,400元。

教育實習輔導費應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本校師資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應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始由本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師資培育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校學則、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國立東華大學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實施要點

99.12.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師培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01.05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6.15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222日台中(二)字第1010027701號教育部核定通過

教育部 101 2 22 日臺中()字第 1010027701 號函核定通過

108.9.11O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中心會議修正

108.09.25O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辦理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認定,特依「師資培育法」第三條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實施要點。


二、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及本要點作為如下學生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依據:

()本校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本校奉教育部核辦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學員。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符合教育部 93 6 24 日臺中()字第 0930072672A號令釋資格。


三、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係由本中心與本校適合培育之相關系所,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共同學科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架構表~共同規劃,經教務會議通過後,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四、本校規劃之專門課程分為「中等學校各領域主修專長」、「高級中等學校各科別」、「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國民中學各領域主修專長」等四種專門課程。


五、欲擔任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需修畢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各學科規定之要求學分數及必、選備規定,並經各任教學科認證系所審核通過,以認定符合該任教學科所需專業知能。如非本校專門課程表列適合培育之相關系所學生,可至適合培育之相關系所另行申請或修習課程,於畢業前,取得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六、本校師資生及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如擬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規定事項如下:

()應向本校提出申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

()如未向本校申請修習,且自行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者,應以申請日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七、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校或經本校同意之他校師資培育大學申請隨班附讀補修學分,應於二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其成績考核比照校內學則規定辦理,本校隨班附讀作業要點另訂之。


()本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之期限,經本校重新審查認定,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

()本校畢業師資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不符教學現場課程需求,經本校協助轉任相關學科及領域專長,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

()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符合教育部 93 6 24 日台中(三)字第0930072672A 號令釋資格,經本校認定第二專長之專門課程學分不足者。

前三項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應以申請日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八、本校專門課程採計認證原則:

()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學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

()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所列之專門課程各科目之學分數為最高採認學分數,學生所修科目學分數超過者,仍以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所列之學分數計入要求總學分數。若所修之學分數未達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所列,則不予採認。

()擬採認之專門課程學分,應檢附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所開具之歷年成績單正本以資證明。

()以本校已規劃且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專門課程為限。

()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擬採計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以申請時 10 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惟考量師資生相關教學及業界服務經驗,得由師培中心審查予以認定,不受採認年限限制。

()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擬以二專、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所修習之學分採認為專門課程學分,以考入大學後獲抵免並列入大學畢業學分為限。

()以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及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者為原則(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者須提供課程綱要以供認定),並經本校培育相關系所專業審查後認定之。



九、修畢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師資生發給「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發給「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十、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及本要點自教育部核定日起生效,生效後該年度考()入本校之師資生適用,核定生效前於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得適用其考入教育學程年度之標準或比照辦理。若有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者,應以申請日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十一、本表之實施要點未盡之事宜,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伍、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抵免要點

88.11.111次師資培育中心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1.3.13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5.22第六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5.21九十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3.12九十七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9.29九十八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3.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2.5.22臺教師()字第1020077192號函備查

103.1.10.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修正

103.3.12O二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3.12.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

104.04.1.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會議修正通過

108.1.14 O八學年度第1學期中心會議修正

109.03.11東華大學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4.24教育部臺教師()字第1090048082號函修正通過


一、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事宜,特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及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師資生,得提出抵免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申請:

(一)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至本校者。並有以下規定:

1.抵免學分數以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2.同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

3.其轉入學校之修業年限,應至少修業1學年(以學期計應有2學期,不包括寒暑假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二)曾在他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之他校師資生。並有以下規定:

1.抵免學分數以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2.同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

3.其轉入學校之修業年限,應至少修業1學年(以學期計應有2學期,不包括寒暑假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三)曾在他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之他校師資生者。並有以下規定:

1.抵免學分數中等學校類科教育學程6學分為限;國民小學類科教育學程12學分為限(專業課程至多抵免9學分,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合計至多抵免12學分)

2.其修業年限自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3.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四)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因故辦理放棄師資生資格,且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次經本校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者;或本校師資生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於本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並有以下規定:

1.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得全數抵免。

2.同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

3.其修業年限自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4.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五)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因故辦理放棄師資生資格,且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次經本校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與曾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不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者。並有以下規:

1.抵免學分數中等學校類科教育學程6學分為限;國民小學類科教育學程12學分為限(專業課程至多抵免9學分,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合計至多抵免12學分)

2.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六)本校師資生通過本校與已具師資生資格不同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另一類科師資生資格者。並有以下規定:

1.抵免學分數中等學校類科教育學程6學分為限;國民小學類科教育學程12學分為限(專業課程至多抵免9學分,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合計至多抵免12學分)

2.其於原師資類科修業年限至少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自第二師資類科起每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一學年以上。

(七)本校在校非師資生依規定修習本校教育專業課程,並通過教育學程甄選後成為本校師資生者。並有以下規定:

1.抵免學分數中等學校類科教育學程6學分為限;國民小學類科教育學程12學分為限(專業課程至多抵免9學分,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合計至多抵免12學分)


(八)已具教師證書者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

1.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2.修業年限應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一學年以上(以學期計應有二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前項各款同時符合二個以上之資格者,僅得就其中一款規定之資格辦理課程學分抵免。

符合第一項各款之資格者,其欲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應具各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者為限。

三、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一)本校教育學程未開設之課程,不予抵免。

(二)課程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

(三)課程科目名稱相近而內容相同者。

(四)課程學分數以多抵少者,僅採計較少學分之課程。

(五)課程學分數不得以少抵多。

(六)申請抵免科目應以十年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

(七)各師資類科教材教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不得相互抵免。

(八)每一門課程學分抵免之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

(九)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學分之抵免,以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選修課程為限,但不包括教育實踐課程。

(十)教育學程學生於公告甄選錄取後,不得以錄取後修習不同師資類科(含暑修課程)所開設之科目作為抵免採計科目。

(十一)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師資生參加學科知能評量,數學達精熟並取得精熟證明書者得申請抵免「普通數學」2學分;社會達精熟並取得精熟證明書者得申請抵免「社會學習領域概論」2學分;自然達精熟並取得精熟證明書者得申請抵免「自然科學概論」2學分;抵免至多3(在成績公布日起算3年有效期限內),並不受本中心抵免辦法上限規定。

(十二)師資生以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者,以中等學校類科教育學程6學分為限;國民小學類科教育學程12學分為限 (專業課程至多抵免9學分,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合計至多抵免12學分)

()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本中心辦理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後不足之科目及學分,得採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並另依本中心訂之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師資生暨合格教師者隨班附讀要點辦理。前款推廣教育學分班,應經教育部專案核定。

四、學分抵免應經本中心審核通過之審核方式由本中心主任邀請相關教師組成審核小組,依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統一進行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審核教學目標、課程內涵、學生資格條件與修習要求等),且本中心得視需要,要求學生提供原修習課程科目之相關資料,或以測驗方式認定是否准予抵免。

五、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學生,辦理抵免科目之原成績,不載於教育學程修習科目及學分表上,僅於該科目成績欄註明「抵免」。

六、已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不得列入主修系(所)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且已辦理抵免之科目,若重複修習,該課程學分不得列計教育學程修習科目及學分表上。

七、申請課程學分抵免時,必須檢附「學分抵免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各一份。

八、本校師資生在學時依規定跨校修習 他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應向本中心提出紙本申請,經本校該科課程之授課教師會同本中心審核同意者,准予抵免。
跨校修習課程之採認學分原則如下:

(一)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均相同者。

(二)課程科目名稱相近、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

(三)課程學分數以多採認少者,僅採認較少學分數之課程。

(四)課程學分數不得以少採認多

九、本要點適用選擇108學年度()以後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抵免。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校學則與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示意旨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師資培育中心中心會議、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中華民國92731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115095A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1 條;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94103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133794C 號令修正發

1 條條文及第5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991026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78992C 號令修正發

511條條文及第5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101109日教育部台臺參字第1010183426C 號令修正發布

5條第1項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30122455B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師()字第1070037680B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實施

(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臺教師()字第1090039733B號 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三條




第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考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

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

九、依教師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有案,且於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五條

本考試報名程序、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日期與地點、考試放榜日、成績通知、複查成績及其他相關事項,應載明於報名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構),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第六條

本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命題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



第七條

參加本考試者 (以下簡稱報考人) 於報名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最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二、國民身分證、有效之護照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四、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報考人,其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應屆畢業之報考人,於報名時無法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暫准報名:

一、於修讀學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學士學位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於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修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所定幼教專班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設之學士後師資培育專班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報考人,未具學士學位者,並應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逾期未上傳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第八條

報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計分;考試通過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通過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前項所稱扣考,指扣留報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所稱不予計分,指違規報考人已應試科目不予計算成績。

第九條

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通過: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審查通過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第十條

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報考人實際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現、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等方面調整因應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教育部於107629日臺教師()字第1070087193B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為能有效測驗師資生是否具備該基準所發布之五大素養及十七項專業素養指標,並回應課綱以素養為導向,教師資格考試之評量架構配合相應修訂,110年起將實施素養導向之教師資格考試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考科如下:

一、國語文能力測驗
二、教育理念與實務
三、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四、課程教學與評量


考試題型除現行之選擇題及非選擇題,對接素養評量指標和評量內容而新增「綜合題」題型,其題目情境貼近教學現場,對應學習經驗,描述內容增加;題型含選擇、是非、配合與問答題等多元題型,並進行跨科目/領域/知識的整合,其中問答題,主要是評量考生是否能針對問題情境提出自己的論述與見解。

為使各校了解教師資格考試未來綜合題的樣貌,教育部在教育專業科目各公布1題範例試題,供各校未來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參酌使用。

素養導向範例試題可參考:
http://www.cte.nptu.edu.tw/ezfiles/26/1026/attach/84/pta_94845_7969535_68204.pdf

附錄(表格詳師培中心網頁)


附錄

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CEF)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英文科師資生適用)

考試名稱

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檢定

考試

項目

全民英檢(GEPT)

中高級複試通過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托福iBT測驗
(網路型態)
(TOEFL iBT)

聽力21;閱讀22

口說23;寫作21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雅思(IELTS)

6.0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資料參考:雅思官方考試中心。

劍橋五級國際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劍橋博思職場英語檢測(BULATS)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3

聽說讀寫

  • 聽、說、讀、寫可分項單考。

  •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外語能力測驗(FLPT)

聽力&閱讀195
口說S-2+

寫作B

聽說讀寫

  • 英語測驗分筆試(含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口試、寫作測驗,可單獨報考。

  •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103416103綜合一字第0009號函修正。

PTE學術英語考試(PTE-A)

聽力59;閱讀59

口說59;寫作59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資料參考: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03417日函。

多益英語測驗(TOEIC)

聽力400;閱讀385

聽讀

  • 「聽、讀」合併考。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多益英語測驗字2008年全面改制後已無新制或傳統之分。

  •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102124日忠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多益口說與寫作測驗(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口說160;寫作150

說寫

  • 「說、寫」合併考;可單考「口說」。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102124日忠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傳統多益英語測驗(TOEIC)

750

聽讀

  • 傳統多益成績採認標準採總分制。

  • 此項考試自98831日起停考,故成績依行政院9544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號函之參照標準。

  •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托福ITP測驗
(TOEFL ITP)

543

聽讀

  • 無寫作及口說考試。

  • 對照成績自10011月起更新,10011月前對照成績為527

  •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102124日忠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托福CBT測驗(TOEFL CBT)

197

聽讀寫

  • 無口說考試。

  • 此項考試自95930起停辦,故成績依行政院9544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號函之參照標準。

  •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托福PBT測驗(TOEFL PBT)

聽力&閱讀527

寫作4

聽讀寫

  • 無口說考試;寫作考試成績依其能力描述之評分表,寫作4分約等同於CEFB2級成績。

  • 部份區域已停考。臺灣地區於90年停考。

  • 此項考試成績依行政院9544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號函之參照標準。

  •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備註: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核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得由學校自行訂定參照表,無年限之限制,惟須包含聽、說、讀、寫4項檢測,如有缺漏仍須補足該項成績,始得申請實習。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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