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師資生暨合格教師隨班附讀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作業要點
100.4.11 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100.6.22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3.11東華大學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4.24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90048082號函通過
109.04.27師培中心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師培中心會議修正
109.05.14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90066916號函通過
一、本校為使師資生或中等以下合格教師以隨班附讀方式修習本校課程,以協助師資生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合格教師發展第二專長之目的,特依教育部99年8月16日台中(二)字第0990140446號函及教育部108年10月23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141280號函暨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隨班附讀申請:
(一)本校97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提出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依其取得師資生資格時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版本,重新認定後,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超過10年者。
(二)本校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提出申請第二張師資類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以申請日本校經教育部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認定,其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超過10年者。但97學年度(含)以後之本校畢業師資生,得依其取得師資生資格時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版本認定。
(三)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提出申請第二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時,以申請日本校經教育部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認定,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者。但97學年度(含)以後之本校畢業師資生,在校期間曾向本校申請修讀中等學校另一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或國民小學加註專長者,得依其申請修讀專門課程時所實施之課程版本認定;另修習教育部核定之第二專長學分班者,得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內以修讀時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課程版本認定。
前項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應於二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且學分修習上限以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原則,相關收費標準依據本校校外人士選修學分、學程辦法辦理。
三、開放大學部隨班附讀課程:各教學單位於考量本校學生優先選課及維持教學品質之原則下,得開放符合本要點師資生及學生申請隨班附讀。
四、申請本中心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之流程如下:
申請者自行查詢需隨班附讀之專門課程,填妥隨班附讀申請表,備妥相關證件,經授課教師及開課單位同意後,於每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完成繳費,並依序向下列單位提出課程審查與隨班附讀之申請:
國民小學師及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審查及隨班附讀。
特殊教育學校及幼稚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向特殊教育學系及幼兒教育學系申請課審查及隨班附讀。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專門課程: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專門課程學分審查及隨班附讀。
本中心彙整申請案後,將隨班附讀學員名冊通知開課單位,並於網頁公告隨班附讀學員名單。
本中心將隨班附讀學員名冊及表件送教務處註冊組與課務組,完成接受選課之登錄手續,並將申請案資料列管存參。
五、開課單位與授課教師對於隨班附讀申請案,應深入瞭解申請者之學習動機並評估申請者學習能力後,視開班學生人數之多寡、課程性質、和教學空間與設備之現況,決定是否接受其申請,並排定接受名單之優先順序。
六、隨班附讀之學員數:為維持教學品質,選課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選課人數超過六十人,隨班附讀人數以選課人數百分之十為限。
七、課程修讀學分規定: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隨班附讀之學員每學期至多修習十一學分,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每學期至多修習十學分,幼稚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學校師資類科專門課程依幼兒教育學系及特殊教育學系之辦法辦理。
修讀科目之成績考核方式比照本校學則之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隨班附讀課程完成報名繳費後,若有特殊情形,可提出書面說明,本校將依據「校外人士選修學分、學程辦法」辦理退選課程,並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若所選讀課程未成班或超過修讀學分上限,本中心應主動通知選讀生辦理退選並全額無息退費。
九、選讀生之學分費,依本校「學雜費徵收標準」辦理,校友另可依本校「校外人士選修學分學程辦法」辦理減免學分費之優惠。
十、隨班附讀學員應確實隨班進行課業學習活動並參與考試,同時遵守本校各種法規。在學期間若有違反校規,得依本校相關規定加以議處。
十一、隨班附讀學員於學期結束後,由教務處註冊組核發成績單,作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書」、「任教中等學校教師專門科目學分認定證明書」或「國民小學加註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申請之依據。
十二、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提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