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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111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會議紀錄
開會地點:教育學院 A309 會議室
開會時間:112 年 3 月 30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 00 分
主 席:范主任熾文 紀錄:羅婉菁
出席委員:
潘院長文福、劉主任佩雲、林主任俊瑩、楊主任熾康、張主任志明、尚主任
憶薇、何院長縕琪(慈濟大學教育傳播學院院長兼師資培育中心主任)、鮑校
長明鈞(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李校長恩銘(花蓮縣立花崗國民
中學)、李教授真文、柯同學品安、張同學秝穎。
列席者:蘇組長育代、吳組長新傑、陳淑貞
壹、報告案:
貳、討論提案:
【第一案】提案單位:中等學程組
案 由:本中心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中等教育學程開課課表案,請審議。590418
說 明:
一、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中等教育學程專班開課課表,詳如中等附件一
開設課程中:基礎 2 門、方法 3 門、選修 2 門+實踐類 3 門=10 門
各科教材教法 15 門、教學實習 1 門
二、112 學年度第 1 期中等教育學程專班開設科目之師資專長列表皆相符,
詳如【中等附件二
聘任業師擔任各領域教材教法兼任講師如下:
*歷史教材教法:宜昌國中歷史教師黃若芸/美國倫敦大學教育博士
*地理教材教法:吉安國中退休田清華校長/地理學碩士
*公民教材教法:化仁國中王錦慧主任/慈濟大學教育碩士
*閩南語教材教法:花蓮北昌國小本土語賴珮瑄老師/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碩士
三、除教材教法課程因教育部要求分科/分領域授課,人數未滿 40 人之外,尚有一門「環境教育」,
選課人數設定 38 人,係因考量戶外教學遊覽車座位數,選修上限暫訂 38 人,係讓授課老師有
彈性加簽數人,達遊覽車滿位數。
四、112 學年度中等學程合聘教師共五位:羅寶鳳、劉佩雲、高台茜、吳新傑、李真文
每人皆有授課。
決 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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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案 由:本中心 111 學年度暑期國民小學教育學程開課課表案,請審議。
說 明:111 學年度暑期教育學程專班開課課表及專長皆相符,詳如國小附件一
擬 辦:
一、暑期預計上課期間為 6 月 26 日至 8 月 25 日,共計九週。(總上課時數為 36 小時)。
二、暑期開課有 11 位教師支援,共開授 10 門課程,開課班級為 111 國小甲、乙二班。
決 議:
照案通過。
【第三案】提案單位:國小學程組
案 由:111 學年度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雙語課程規劃異動案,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雙語課程為利於教師授課及學生修課,調整雙語課程之先修規劃,先修課程為雙語課
程設計與教學、雙語教材教法,修畢前開課程後,方可修習雙語教學實習、跨領域教材教
法、雙語教學探究與實作、雙語學習測驗與評量。彙整先修課程規劃表如下:
課程名稱
先修規劃 先修課程內容
雙語課程設計與教學
依所列課程 無
雙語教材教法
依所列課程 無
跨領域教材教法
依所列課程 雙語課程設計與教學、雙語教材教法
雙語教學探究與實作
依所列課程 雙語課程設計與教學、雙語教材教法
雙語學習測驗與評量
依所列課程 雙語課程設計與教學、雙語教材教法
雙語教學實習
依所列課程 雙語課程設計與教學、雙語教材教法
二、 經 111-1 中心及校課委會通過,並經教育部 112 年 2 月 10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20000466
號函核定。
三、 調整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規劃表之說明。詳如【小教附
件二
四、 修正後之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規劃表(內含國民小學雙
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 10 學分),詳如【小教附件三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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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
案 由: 本中心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民小學教育學程開課課表案,請審議。
說 明:
一、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各師資培育學系及教育學程專班開課課表,詳如國小附件四
二、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設科目與師資專長列表皆相符,詳如國小附件五
三、依據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規定」之開課規
定及 103 學年度第 2 次校級課程委員會決議辦理,大學部課程限修人數設定不應低於 40
人,檢核國民小學教育學程開課限修人數未低於四十人。
擬 辦:
一、國小三系師資培育學系開課有 16 位教師支援,共開授 23 門課程。
二、教育學程專班開課有 14 位教師支援,共開授 17 門課程,開課班級為 111 國小甲、乙和
112 國小甲、乙共四班。
三、112 學年合聘教師共 5 位教授(劉唯玉、高金成、林永利、范熾文、潘文福)
,皆優先排
課及符合一學期至少開授二門課程 4 學分之原則。
五、健康與體育 AA、AB;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AA、AB;國民小學社會教材教法 AA、AB;教學
原理 AA、AB,以上課程因為合班上課,人數為兩班加總,皆超過 40 人。
決 議:
照案通過。
【第五案】
案 由:本校「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規劃案,請追認。
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4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00074569 號函之「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
教育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規劃本校加註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之教
育專業課程,已依據教育部要求報部,業於 110 年 6 月 30 日經教育部同意先予備查,
且適用於 110 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唯仍須經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函報教育
部,始完成備查程序。
二、 教師加註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架構表,詳如附件六
決 議:
照案通過。
【第六案】
案 由:本中心課程定期檢討改進事項檢核案,請 審議。
說 明:一、依據 112 年 3 月 2 日本校東教字第 1120004042 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學程專班之課程定期檢討改進辦理現況,詳如國小附件七
三、中等學校學程專班之課程定期檢討改進辦理現況,詳如【中等附件三 P.
四、院課程定期檢討改進辦理情形,已完成者以▓表示;未修訂者免表示。詳如
【院級共同審查附件一 P.42】
決 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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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臨時動議
近來有陸生取得師資生資格。依據教育部 99 年 7 月 14 日台中(二)字第
0990120828 號函釋:陸生不得納入師資培育名額,又依 107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之說明:大陸地區學生因不得修習我國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無法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故不具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之
資格。
因部分陸生幼年即在臺灣就學,且以一般高中生參加大學入學考試管道進入本
校,學生自我認知為一般生,且教務處學籍系統來看可能列為一般生。提醒師培系
甄選師培生時特別說明及查核,若該生之身分證號為居留證號,務必檢視居留證之
所屬地區不得為港澳以外之大陸地區,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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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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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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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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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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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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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