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暨海洋學院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要點
100.11.28 100學年第1學期第3次課程規劃委員會會議暨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9.24 101學年第1學期第1次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102.12.09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暨課程規劃委員會會議通過
105.11.21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系聯合課程暨學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6.11.20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系聯合課程暨學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11.05.30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系聯合課程暨學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暨海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符合國立東華大學服務學習課程之目的 — 培養學生具公民意識、社會參與及奉獻服務的人生觀、強化學生具備公民責任與社會實踐能力,以及開拓生命的新視野,特訂定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服務學習課程分為服務學習(一)與服務學習(二)課程,應依序修習。
服務學習(一),包括服務學習理念的建立、服務學習提供機構的介紹,以及修習服務學習(二)的相關服務時數規定。課程成績為S(通過)或U(不通過)。
服務學習的計量以小時為單位。學生於修習服務學習(一)期間得開始進行服務學習,於修畢服務學習(一)前進行之服務時數,最高僅能被認定40小時。
服務學習(二)為服務學習成果展示與分享。修習本課程的學生,必須於期中考週前完成規定的服務學習時數,並繳交認證表單。授課教師應於2週內完成學生認證表單之查核工作,並安排學生進行成果分享。課程成績為S(通過)或U(不通過)。
每次服務學習的時數,由該次服務學習提供機構認定,並記載於該次服務學習認證表單。
服務學習時數必須來自至少3個服務學習提供機構,總時數需達80小時。
本院服務學習的提供機構,應以校內外公私立機構為原則,不接受個人名義的服務機會提供。在東華大學校內的提供機構,包括本院、本院各中心,以及校內其他單位等。校外的提供機構,則限於與本院簽訂有「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暨海洋學院服務學習合作協議」之公私立機構。
本院負責與校外機構進行服務學習合作的協商,以及「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暨海洋學院服務學習合作協議」(如附件1)的簽訂。
所有服務學習提供機構,以及各機構經常性以及臨時性的服務學習機會,經系主任核定後公告於學系服務學習網頁(如附件2)。
大學部學生進行服務學習後,應自服務學習提供機構獲得認證表單(如附件3)。學生應妥善保存所有的認證表單,並於修習服務學習(二)時,繳交給授課教師。
本要點於本院課程暨學程委員會通過後,由本院院長公告實施。本要點的修訂亦同。
附件1
立協議書人: 國立東華大學 環境暨海洋學院 (以下簡稱甲方)
合作機構:(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目的,為鼓勵甲方學生應用課堂所學,於乙方所提供之環境進行服務學習,以培養社會參與及奉獻服務的人生觀。
本協議在彼此尊重、平等、合作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協商訂定。
合作期間由乙方指派專人擔任甲方學生之訓練、督導、及評量工作。
甲方學生須接受乙方督導,從事服務實作。甲方學生應恪遵機構相關規定,並對乙方認定之特定資訊負保密責任。約定服務時間如需更動,應事前通知乙方。
服務學習期間,甲方學生如有未按乙方規定,致有損乙方之聲譽或其他不當情事等,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經報請甲方同意,得隨時終止該學生之服務學習。
乙方應於甲方學生服務學習完畢後,依服務學習成效,填具「服務時數認證表」交予該學生,以作為服務學習之證明。
本協議生效自簽約日,終止日為民國 年 月 日。如有任何變更、修改、未定事宜、或解釋疑義等,由雙方以善意共同協議之。
本協議書一式貳份,於簽訂後,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存。
立協議書人
甲方: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暨海洋學院 | 乙方: |
代表人: | 代表人: |
聯絡人: | 聯絡人: |
地址:974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二段一號 | 地址: |
電話: | 電話: |
E-mail: | E-mail: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2
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暨海洋學院 服務學習提供機構資訊表
一、類別
□校內 □校外
二、機構資訊
機構名稱:
機構負責人:
聯絡方式:
地址:
聯絡人電話: 手機:
e-mail:
機構簡介(校內機構免填):
三、服務學習項目
服務學習工作地點:
進行時間/期間:
機構需求人數:
服務學習內容:
必備能力/證照: □無□有:
受訓: □無 □有:
學習成果評估: □無 □有:
其他:
系主任(核章): 院長(核章):
本頁由機構填寫 參考範本 附件3
OOOO 服務學習時數認證表
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暨海洋學院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學生 (學號: ;身分證字號: ),
至本機構服務,服務時數總計 小時。
特此證明
機構名稱:
(請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