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自評表—羅凱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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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師評鑑自評一覽表

(請自行刪除紅字部分即可作為自評表使用,本範例所列受評期間僅為範例參考,請申請人注意實際填寫時須以自身應受評區間為準)

受評人

姓名

羅凱莉

職稱

教授

系所

動物學系

所屬領域

人文學□社會科學其他(跨領域)

教學部分

  1. 曾獲校優良教師核給60



a

2教學評量總分

教學評量成績查詢系統標示之總分


b

教學項目自評總成績(a or b)


研究部分

1.受評期間參酌本校研究績效獎勵細則計算點數

(1) 直接採計受評期間研究成果所獲「國立東華大學學術研究績效獎勵點數」及「國立東華大學延攬及留任國內外各類頂尖人才學術獎勵金次數換算之點數」

111學年度教師研究績效獎勵點數6

6=6+1*10=70

70

a

(2) 根據「本院教師評鑑細則」研究項目第(三)~(七)款規定採計點數

  1. 111.10發表於學術會議並正式出版論文1篇,以2點採計(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

  2. 111學年度國科會個人研究計畫主持人(111Bxxx),以1點採計(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

總計自評為3=3*10=30

30

b

  1. 參與國際學術會議以外文發表論文,且為主要貢獻者,每篇核給5分;其他學術會議論文,且為主要貢獻者,每篇核給2分。本項得分三年內至多核給10分。

0

c

研究項目自評總成績

ac之總和=100

100

*受評期間獲得本校研究績效獎勵點數分數者應檢附研發處網頁個人獲獎點數資料,採計為獲獎勵學年度前1學年研究成果,同時不再根據研究項目第(三)~(七)款規定採計該學年度點數。

*受評期間獲得本校延攬及留任國內外各類頂尖人才學術獎勵金次數換算之點數者應檢附研發處網頁會議紀錄資料,採計為獲獎勵學年度研究成果,同時不再根據研究項目第(三)~(七)款規定採計該學年度點數。

*參考本校研究績效獎勵細則計算分數者,以及參與國際學術會議以外文發表論文者,應同時檢附研究成果佐證資料,供審核時作為評分之參考。

*1(1)1(2)合計第一點20分,而後每增加一點核給10分。

*參考本校研究績效獎勵細則計算分數者,請同時註記適用條款。

*研究項目:

    1. 期刊論文若僅有接受函亦可以上述分類計入相同點數,但同一篇論文僅可計算一次,日後該期刊論文發表則不得再計入點數。原則上其他類別研究成果則必須為已發表(出版)者方予以採計。

    2. 研究項目不考慮作者排名皆可以上述分類計入相同點數。剔除學生後,若作者人數為3名以內,則該項目獲全分數,超過3名者,均分分數。

服務暨輔導部分

服務

  1. 服務滿1年,每學年核給2

3*2=6

6

a

  1. 本校編制內二級(含)以上學術或行政單位主管,每學年核給10

0

b

  1. 其他行政職,每學年核給4

0

c

  1. 任本校各級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每委員會核給1~2

    • 110學年度擔任院課程委員=2

    • 111學年度擔任校務會議代表=2

    4

    d

    1. 從事校內外專業服務,每學年每項服務核給1~2

      • 110學年度擔任東華愛護動物獎評審=1

      • 111學年度擔任東華動物學報執行編輯=2

      3

      e

      1. 獲頒校內外與服務相關獎狀,每次核給1

      0

      f

      1. 配合系所班務運作有貢獻者,由系所班主管或系所班教評會酌加2~6

        • 111學年度參加系所課程規劃小組

        • 111學年度擔任系刊指導老師

        由主管或委員會給分

        g

        輔導

        1. 受評期間曾獲選校級優良導師典範者,每次核給20分;獲選院級優良導師典範者,每次核給15分。

        0

        h

        1. 擔任導師,每學年核給3分。

        • 111學年度上下學期擔任導師=1.5*2=3

        3

        i

        1. 在校內外輔導學生參與社會服務、服務學習及實習等相關活動,每學年每項核給2

        0

        j

        1. 參與本校或院系舉辦之各項師生身心輔導、學習輔導或職涯輔導等相關活動,每項核給1分;擔任前述相關活動推動(協助)者或負責人,每項核給2分。

        0

        k

        1. 擔任系學會或校內學生社團指導老師,每學年核給2

        • 111學年度擔任愛兔社指導老師=2

        2

        l

        1. 其他輔導工作,每學年核給2分。

        0

        m

        服務暨輔導自評總成績

        al之總和,至多不超過20=6+4+3+g+3+2=18+g

        18+g

        *57(服務)36(輔導)項如有佐證資料建議檢附,供審核時作為評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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