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4年7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140056466號同意核定溯自114年3月6日生效
經考試院114年8月11日考授銓法四字第1145854877號核備
國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程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大學定名為國立空中大學。
第三條 本大學運用傳播媒體開設遠距教學課程,辦理民眾進修及繼續教育,以提供彈性多元學習管道,實現全民終身學習社會為宗旨。
第二章 學校之組織及編制
第四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
第五條 本大學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本大學設學術單位,包括下列類型:
一、學系。
二、通識博雅教育中心。
三、附設專科部。
前項各單位詳如附表「國立空中大學學系、中心及附設專科部各科設置表」。
本大學各學系、通識博雅教育中心及附設專科部各科各置系主任、中心主任、科主任各一人,辦理其單位事務;並得視需要置助教或職員。
第七條 本大學設下列行政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研究發展處。
四、教學媒體處。
五、國際事務處。
六、推廣教育處。
七、總務處。
八、資訊科技處。
九、圖書館。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出版中心。
十四、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
本大學得視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增設單位或研究中心,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另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得以任務編組方式增設其他單位,其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大學得承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辦之社區大學,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公民社會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
第八條 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教學實施、教學及課程設計能力培訓、教學資源發展及其他教務事項。置教務長一人,得設註冊、課務、數位教學三組及教學資源暨發展中心。
第九條 學生事務處:掌理學生事務、學生輔導及特殊教育等事項。置學生事務長(以下簡稱學務長)一人,得設課外活動、學生輔導二組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第十條 研究發展處:掌理研究、學術發展及評鑑有關事項。置研發長一人,得設校務發展、學術發展、評鑑事務三組及產學合作中心。
第十一條 教學媒體處:掌理數位媒體教材發展、製作、傳播、服務及推廣等事項。置教學媒體長(以下簡稱媒體長)一人,採專案式管理,得視需求任務分工。
第十二條 國際事務處:掌理國際合作交流事務之統籌管理、海外學生服務等事項。置國際事務長(以下簡稱國際長)一人,得設對外交流組、海外學生服務二組及數位華語文中心。
第十三條 推廣教育處:掌理教學資源之提供、服務社會及終身學習教育之推廣等事項。置推廣教育長(以下簡稱推廣長)一人,設課程推廣、產學教育、開放教育三組。
第十四條 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及其他總務事項。置總務長一人,得設事務、文書、出納、營繕、保管五組。
第十五條 資訊科技處:掌理資訊、網路環境之規劃,及推動業務數位化等事項。置資訊科技長(以下簡稱資訊長)一人,得設數位資源、資訊系統、網路管理三組。
本大學已進用之稀少性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得逕依原遴用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圖書館: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典藏、提供圖書資訊服務及校史文物徵集典藏等事項。置館長一人,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校史經營三組。
第十七條 秘書室:掌理核稿、秘書、公關、議事、管考、校友服務、校務基金管理、協調校務發展規劃等業務,置主任秘書一人,得設綜合業務、公關及校友服務二組。
第十八條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置主任一人,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並置秘書、專員、組員若干人。其分組及人員之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主計室: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置主任一人,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並置專員、組員若干人。其分組及人員之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出版中心:掌理教材編印、出版及發行等事項。置中心主任一人,得設編輯、出版發行二組。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掌理各該地區教務、學生事務及校本部委辦業務。置中心主任一人。
第二十二條 本大學各學術單位及行政單位置職員,包括專門委員、秘書、技正、輔導員、專員、組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等人員。
第三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學術主管代表、行政主管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各代表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術主管代表名額為三人,由本大學各學系、通識博雅教育中心、附設專科部各科主管(系主任、中心主任、科主任)推選產生。
行政主管代表名額為五人,由本大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媒體長、國際長、推廣長、總務長、資訊長、圖書館館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出版中心中心主任推選產生。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校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名額為一人,由本大學研究人員推選產生。研究人員僅有一人時,為當然代表。
校務會議職員代表名額為四人,由本大學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推選產生。
校務會議其他人員代表名額二人,由本大學聘用人員、新制助教、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推選產生。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名額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由本大學學生會推選產生。
校務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四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劃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校區、學系、學位學程、通識博雅教育中心、研究所、附設專科部、地區學習指導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教學媒體、學生事務、研究發展、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各委員會及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校務之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校務會議設下列委員會,各委員會應將其處理及決議事項向校務會議提出報告或提案:
一、校務發展委員會:研擬校務發展計畫及重大校務事項。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校長、副校長、研發長及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中分別推選教師(含研究人員)代表六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其他人員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組成之。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與校務會議代表相同。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之。
校長另得聘請校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二、校園規劃委員會:規劃校舍建築、校園環境景觀等事項。置委員十人,由總務長及校務會議推選校務會議代表七人,教師會代表一人,校長遴聘委員一人組成之。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與校務會議代表相同。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務長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選任。
三、法規審議委員會:審議本大學重大法規。置委員十一人,由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中分別推選教師(含研究人員)代表七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其他人員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組成之。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與校務會議代表相同。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選任。
四、程序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程序及提案事項。置委員十一人,由副校長一人及由校務會議代表中分別推選學系(所)主任代表一人、行政主管代表三人、教師(含研究人員)代表二人、職員代表一人、其他人員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組成之。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與校務會議代表相同。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選任。
除前項各委員會外,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討論並議決有關學校行政之重要事項。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研究發展處、教學媒體處、國際事務處、推廣教育處、總務處、資訊科技處、圖書館、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出版中心、各學系、通識博雅教育中心、附設專科部、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及其他單位主管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本大學教師會及學生會得各推選代表一人出席行政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大學設下列委員會:
一、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規劃本大學課程及教學等事項。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與升等等事項。
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教師申訴事項。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學生事務相關事項。
五、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申訴事項。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規劃本大學研究發展事項。
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本大學校務基金及預算等事項。
八、資訊環境規劃委員會:規劃本大學資訊環境事項。
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有關性別平等、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等事項。
十、通識博雅教育委員會:規劃本大學通識博雅教育發展及提昇通識博雅教育品質等事項。
十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處理本大學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項。
除前項各委員會外,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種委員會之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大學設教務會議,討論有關教務事項,置委員若干人,以教務長為主席,其設置要點另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條 本大學各學系、通識博雅教育中心,設系務會議、中心會議,由各該單位專任教師組成之,討論有關教學、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四章 各級主管之選任
第三十一條 本大學校長之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續任一次。
校長任期配合學年(期)制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如校長未及於起聘日完成聘任程序或校長任期中因故出缺,尚未完成新任校長遴選時,由本大學依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媒體長、總務長等職務代理順序代理其職務至新任校長選出就職為止,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副校長有二人時,代理人順位由校長聘兼副校長時指定。總務長非教師兼任者,不得代理校長。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新任校長之聘期應重新起算。
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不再續任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應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工作,本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另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依本規程規定得續任者,經教育部徵詢校長續任意願後,應依教育部函一個月內提出校務說明書,報請教育部進行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報告書提校務會議,由校務會議代表參考教育部評鑑結果報告書行使同意權。
校務會議開會進行校長行使同意權時,由教授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並推舉校務會議代表三人,負責監督行使同意權事務。同意權行使時,校長須獲得校務會議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報請教育部續聘;未獲通過者,應依校長遴選辦法規定重新辦理遴選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大學校長因重大事由,得經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提出解聘案,由校長代理人依順位於解聘案提出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由教授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教育部解聘。
第三十四條 副校長由校長就專任教授中聘兼之;副校長之任期配合校長之任期。
第三十五條 教務長、學務長、媒體長、主任秘書由校長聘請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兼任之;研發長、國際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級以上教師或相當職級研究人員兼任之;推廣長、資訊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或相當職級研究人員兼任之;總務長、出版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兼任或相當職級以上之研究人員或職員擔任之。圖書館館長須具專業知能,由校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或由副教授級以上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
以上人員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並於新任校長上任時重行聘任,但由職員專任者不在此限。
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依有關法令之規定選任。
第三十六條 本大學各單位分組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案教師、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本大學各一級單位下設中心者,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案教師、研究人員兼任。
第三十七條 本大學各學系系主任、通識博雅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由各該系、中心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推選,報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其產生方式、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由各系、中心另定之。
本大學附設專科部各科主任,由各相關系主任兼任,或由校長遴選專任或專案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之。
通識博雅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之選任,於該中心專任教師聘任未達三人以上前,由校長聘請副教授級以上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之;達三人以上後由該中心專任教師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專任或專案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兼任,必要時並得聘請他校職級相當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組長,由校長聘請專任或專案講師級以上教師兼任,必要時得聘請他校職級相當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五章 教師分級及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參與媒體教材之規劃、製作等工作。
本大學得置助教,協助教學、研究及行政等相關工作。
本大學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求,得遴聘編制外之專案教師,其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條 本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相關工作。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四級。
本大學基於校務發展及研究需求,得遴聘編制外之專案研究人員,其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六章 學生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本大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四十二條 本大學學生得依規定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學生會得參與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相關之事務;學生自治組織設置及輔導辦法由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大學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四十四條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第六條 附表
類型 | 單位名稱 | 備註 |
學系 | 一、人文學系 二、社會科學系 三、商學系 四、公共行政學系 五、生活科學系 六、管理與資訊學系 | |
中心 | 通識博雅教育中心 | |
附設專科部 | 一、行政管理科 二、企業資訊管理科 三、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 四、綜合商業科 五、生命事業管理科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