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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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0629

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3次會議三讀通過

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

  1.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指臺北市各行政區市立國民小學、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及臺北市師資培育機構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臺北市各行政區市立國民小學之校名統稱為「臺北市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

第三條 各校置校長一人,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各校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 訓導處:公民教育、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 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學習成就與志願之調查,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十二班以下設教導處,職掌第一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臺北市師資培育機構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國語實驗國民小學,為辦理各項教育實驗與研究及推廣工作,得增設研究處及相關工作組。

第五條 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於處()之下分設各組辦事: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組、資料組、教導組、教務組及訓導組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增設特教組或其他特殊教育組別。

第六條 各校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得依照下列基準分設各處 () 組辦事:

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三組。

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八組。

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十三組。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學校,得增設特殊教育組,另設有資優教育(含藝術才能)班三班以上者,得增設資優教育組,未達三班以上者,得置資優教育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

各校因實際狀況確有增設組數之需要者,得在不增加該校總體人事費預算及總額原則下,報教育局核定調整。

第七條 各校置主任、組長、教師、輔導教師、運動教練、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

各校設會計室或會計機構,置會計主任或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各校設人事室或人事機構,置主任或人事管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條 各校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國民補習教育業務,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第十一條 各校得附設幼稚園,辦理幼稚教育業務,置園長一人,由校長就幼稚園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第十二條 各校因實際需要得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後設分校或分班。分校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承校長之命,綜理分校校務。

第十三條 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由教育局另定之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並得按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

第十 各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教育局定之。

第十 各校應分別舉行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議,由各相關處室主任召集主持,研討有關事項;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項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

第十 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教育局定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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