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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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提案範例)


提案一 提案單位:國際事務小組、秘書室、研發會、人事室

案 由:擬修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組織規程」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40條、第41條,新增第22條之1,刪除第30條之1,並自9981日生效一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因應校務發展需要及99520日本校研究發展會議紀錄,修正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40條、第41條,新增第22條之1,刪除第 30條之1

二、檢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現行條文(如附件一)

決 議:

第一案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法規委員會意見

第 三 條 本校設下列各學院、系、所、中心。

一、海運暨管理學院

() 商船學系(碩士班)

()航運管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運輸科學系 (碩士班)

(四)輪機工程(動力工程組、能源應用組)(碩士班、博士班)。


二、生命科學院

()食品科學系(食品組、生技組)(碩士班、博士班)

()水產養殖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生命科學系

()海洋生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生物科技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三、海洋科學與資源學院

(一)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二)海洋環境資訊系(碩士班、博士班)。

()應用地球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海洋環境化學與生態研究所(碩士班)


四、工學院

()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河海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材料工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五、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通訊與導航工程學系(碩士班)

()光電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六、人文社會科學院

()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應用經濟研究所(碩士班)

()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海洋文化研究所(碩士班)

()應用英語研究所(碩士班)

()師資培育中心。

()通識教育中心。

()外語教學研究中心。


第 三 條 本校設下列各學院、系、所、中心。

一、海運暨管理學院

() 商船學系(碩士班)

()航運管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運輸與航海科學系(運輸組、航海組) (碩士班)。

(四)輪機工程(動力工程組、能源應用組)(碩士班、博士班)。


二、生命科學院

()食品科學系(食品組、生技組)(碩士班、博士班)

()水產養殖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生命科學系

()海洋生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生物科技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三、海洋科學與資源學院

(一)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二)海洋環境資訊系(碩士班、博士班)。

()應用地球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海洋環境化學與生態研究所(碩士班)

四、工學院

()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河海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材料工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五、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通訊與導航工程學系(碩士班)

()光電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六、人文社會科學院

()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應用經濟研究所(碩士班)

()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海洋文化研究所(碩士班)

()應用英語研究所(碩士班)

()師資培育中心。

()通識教育中心。

()外語教學研究中心。


配合教育部98924日台高(一)字第0980163582A函核定運輸與航海科學系更名為運輸科學系,運輸組、航海組分組整併,爰修正本條文。


第七條 本校設下列單位: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課務、招生、學術服務、實習暨就業輔導、進修推廣五組及教學中心。

二、研究發展處:分設企劃、綜合業務、組及研究船船務中心。

三、學生事務處:分設諮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住宿輔導、組及軍訓室。

四、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環安六組。

五、圖書暨資訊處:分設採編、閱覽、館藏管理、參考諮詢、校務系統、校園網路、教學支援七組及藝文中心。

六、國際事務處:分設國際合作、國際學生事務二組。

、體育室:分設體育教學、體育活動二組。

、秘書室:分設秘書、校友服務二組八、

、人事室:分設第一、第二組。

、會計室:分設預算、會計、統計三組。

十一、海洋生物科技及環境生態中心:分設研究推動、教學服務二組。

本校視需要得報請

增設或調整各級單

位。

第七條 本校設下列單位: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課務、招生、學術服務、實習暨就業輔導、進修推廣五組及教學中心。

二、研究發展處:分設企劃、綜合業務、學術交流三組及研究船船務中心。

三、學生事務處:分設諮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住宿輔導、國際事務組六組及軍訓室。

四、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環安六組。

五、圖書暨資訊處:分設採編、閱覽、館藏管理、參考諮詢、校務系統、校園網路、教學支援七組及藝文中心。

六、體育室:分設體育教學、體育活動二組。

七、秘書室:分設秘書、校友服務二組

八、人事室:分設第一、第二組。

九、會計室:分設預算、會計、統計三組。

十、海洋生物科技及環境生態中心:分設研究推動、教學服務二組。

十一、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

本校視需要得報請

增設或調整各級單

位。

配合本校組織整併調整,刪除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新增設國際事務處,並將原隸屬研究發展處之學術交流組及學生事務處之國際事務組改隸國際事務處並分別更名為國際合作組與國際學生事務組。


第十一條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依法得連任時,應依教育部辦理國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續任事項,在任滿前一年提出校務說明書,報請教育部進行評鑑。

本校應召開校務會議,參考教育部評鑑結果報告書,就是否續聘行使同意權。本次校務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務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議,校務會議開會時,由教授或副教授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並推舉三人組成小組,負責行使同意權之事務。

校長如獲得校務會議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則報請教育部續聘;如未獲過半數之同意續任時,本校應即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規定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下任校長之遴選。

行使同意權之統計結果不得對外公開,統計至確定通過或無法通過時即停止計票。


第十一條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依法得連任時,應依教育部辦理國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續任事項,在任滿前一年提出校務說明書,報請教育部進行評鑑。

本校應召開校務會議,參考教育部評鑑結果報告書,就是否續聘行使同意權。本次校務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務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議,校務會議開會時,由教授或副教授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並推舉三人組成小組,負責行使同意權之事務。

校長如獲得校務會議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則報請教育部續聘;如未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續任時,本校應即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規定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下任校長之遴選。

行使同意權之統計結果不得對外公開,統計至確定通過或無法通過時即停止計票。


為符合法制作業,爰修正本條文,並經9956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二十二條之ㄧ國際事務處置處長一人,綜理全校國際事務各項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1. 新增條文

  2. 配合本校組織整併調整,新增國際事務處,爰明定其組織職掌。


(刪除)



第三十條之一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配合本校組織整併調整,刪除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之組織規定。


第四十條 校務會議設下列各 常設委員會:

一、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校務監督委員會。

三、程序委員會。

四、法規委員會。

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

各常設委員會之決議,應提校務會議審議。

各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另定之。

第四十條 校務會議設下列各 常設委員會:

一、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校務監督委員會。

三、程序委員會。

四、法規委員會。

五、仲裁委員會

、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

各常設委員會之決議,應提校務會議審議。

各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另定之。

因本校現行已有申訴、訴願之相關機制,且往例仲裁委員會亦無開會之情形,經考量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作刪除。


第四十一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行政會議:以 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處處長、各學院院長、圖書暨資訊處處長、體育室主任、主任秘書、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海洋生物科技及環境生態中心中心主任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全校重要行政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二、教務會議:以教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處處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處長、體育室主任、教務處各組組長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三、研究發展會議:以研發長、國際事務處處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處長、研究發展處各組組長組織之。研發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及學術發展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四、學生事務會議:以副校長、教師代表、教務長、國際事務處處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體育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組長(主任)及學生代表組織之,副校長為主席,討論學生獎懲及學生事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單位主管出列席。

五、總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處處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院之推選委員、總務處各組組長及校長延聘之適當人選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園規劃及其他總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

六、國際事務會議:以國際事務處處長、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書暨資訊處處長、各學院院長、各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國際事務處各組組長組織之。國際事務處處長為主席,討論國際事務發展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各學院院務會議:以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或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該學院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各該學院研究計畫,教學設備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

、各學系系務會議:以各學系系主任、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組織之,職員得列席參加,系主任為主席,討論各該學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

、各研究所所務會議:以各研究所所長、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組織之,職員得列席參加,所長為主席,討論各該所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所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

、人社院各教學中心會議:以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組織之,職員得列席參加,教學中心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中心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十一、各處室中心會議:以各行政單位主管及其所屬單位主管組織之,處室中心主管為主席,討論各該主管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本校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各種會議,各種會議規則另定之。

以上相關會議,學生代表推選辦法另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行政會議:以 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圖書暨資訊處處長、體育室主任、主任秘書、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海洋生物科技及環境生態中心中心主任、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中心主任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全校重要行政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二、教務會議:以教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處長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教務處各組組長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三、研究發展會議:以研發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處長、研究發展處各組組長組織之。研發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及學術發展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四、學生事務會議:以副校長、教師代表、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體育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組長(主任)及學生代表組織之,副校長為主席,討論學生獎懲及學生事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單位主管出列席。

五、總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院之推選委員、總務處各組組長及校長延聘之適當人選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園規劃及其他總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

、各學院院務會議:以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或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該學院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各該學院研究計畫,教學設備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

、各學系系務會議:以各學系系主任、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組織之,職員得列席參加,系主任為主席,討論各該學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

、各研究所所務會議:以各研究所所長、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組織之,職員得列席參加,所長為主席,討論各該所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所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

、人社院各教學中心會議:以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組織之,職員得列席參加,教學中心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中心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各處室中心會議:以各行政單位主管及其所屬單位主管組織之,處室中心主管為主席,討論各該主管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本校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各種會議,各種會議規則另定之。

以上相關會議,學生代表推選辦法另定之。


  1. 配合本校組織整併調整,已刪除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中心,爰刪除該中心主任擔任各項會議成員之規定。

  2. 本次新增國際事務處,其處長是否擔任各項會議成員,將視校發會決議辦理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062689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01129日台90高二字第90170423號函核定

考試院91423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12133112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1639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193日台(91)(2)字第091130047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1912日發布

中華民國921991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2415日台高()字第092004720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2422日發布

中華民國9261991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2822日台高()字第092012635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2926日發布

中華民國93199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3727日台高()字第0930098209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385日發布

中華民國9361792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3921日台高()字第0930123257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3927日發布

中華民國93123093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5.26.27.33.37.40.46條條文

教育部94330日台高()字第0940041511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4414日發布

中華民國9406099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4.7.11.18.19.34.40.41條條文

教育部94812日台高()字第094010996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4816日海人字第0940007021號函公告

95011994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9.37條條文

教育部95322日台高()字第0950027959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5327日海人字第0950002556號函公告

950420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全文及950615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條文

教育部950728日台高()字第0950109826號函核定第1-8.13.16.24.26-27.32-48條條文

中華民國961595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9-12.14.15.17-25.28-31條條文

教育部960305日台高()字第0960017846號函核定第9-12.14.15.18-2325.28-31條條文(第1724條條文尚未核定)

中華民國9639日海人字第0960002365號令發布

9662195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7.16.17.22. 30-1.31.41.42條條文並刪除第24.28.29條條文

教育部960718日台高()字第0960102053號函核定第3.7.16.17.22. 30-1.41.42條條文(第31條條文尚未核定)

教育部960809日台高()字第0960115886號函核定第31

中華民國96816日海人字第0960008812號令

中華民國971396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7.31條條文

教育部970305日台高()字第0970031993號函核定第3.7條條文(第31條條文尚未核定)並自970801日生效

教育部970415日台高()字第0970058339號函核定第31條條文,並自970801日生效

97418日海人字第0970003904號令

中華民國981897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242條條文

教育部980212日台高()字第0980019267號函核定第32.42條條文並自980201日生效

中華民國98217日海人字第098000156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91798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233041條條文,第23條自9881日生效,第73041條自9921日生效

教育部9933日台高()字第0990030584號函核定第23條條文,並自980801日生效;9935日台高()字第0990034189 號函核定第73041條條文,並自990201日生效

中華民國99 3 9 日海人字第0990002687 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校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昇文化,服務社會,開拓海洋事業,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組 織


第 三 條  本校設下列各學院、系、所、中心。

一、海運暨管理學院

() 商船學系(碩士班)

()航運管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運輸與航海科學系(運輸組、航海組) (碩士班)。

(四)輪機工程(動力工程組、能源應用組)(碩士班、博士班)。


二、生命科學院

()食品科學系(食品組、生技組)(碩士班、博士班)

()水產養殖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生命科學系

()海洋生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生物科技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三、海洋科學與資源學院

(一)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二)海洋環境資訊系(碩士班、博士班)。

()應用地球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海洋環境化學與生態研究所(碩士班)


四、工學院

()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河海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材料工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五、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

()通訊與導航工程學系(碩士班)

()光電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六、人文社會科學院

()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應用經濟研究所(碩士班)

()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海洋文化研究所(碩士班)

()應用英語研究所(碩士班)

()師資培育中心。

()通識教育中心。

()外語教學研究中心。


第 四 條 本校考量校務發展重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得報請增設或調整學院、系、所及教育學程和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辦法另定之。


第 五 條 本校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或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組成之大學共同訂定後,報教育部備查。


第 六 條 本校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另定之。


第 七 條 本校設下列單位: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課務、招生、學術服務、實習暨就業輔導、進修推廣五組及教學中心。

二、研究發展處:分設企劃、綜合業務、學術交流三組及研究船船務中心。


三、學生事務處:分設諮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住宿輔導、國際事務組六組及軍訓室。

四、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環安六組。

五、圖書暨資訊處:分設採編、閱覽、館藏管理、參考諮詢、校務系統、校園網路、教學支援七組及藝文中心。

六、體育室:分設體育教學、體育活動二組。

七、秘書室:分設秘書、校友服務二組。

八、人事室:分設第一、第二組。

九、會計室:分設預算、會計、統計三組。

十、海洋生物科技及環境生態中心:分設研究推動、教學服務二組。

十一、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

本校視需要得報請增設或調整各級單位。


第 八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學校。

第 九 條  本校校長之產生、任期、去職及代理方式如下:

一、產生:由本校組成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新任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二、任期: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並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三、去職:

(一)任期屆滿,不再續聘。

(二)自請辭職。

(三)其他原因離職。

四、代理:校長出缺時,由副校長代理至新任校長到任為止,並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 十 條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校長出缺後二個月內,或於現任校長任屆滿十個月前組成,於新任校長聘定後解散。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置遴選委員十九人,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代表八人。

二、校友代表四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

前項一、二款代表於推選時,應酌列候補人員,並由校務會議通過後組成。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六人。

本校校長遴選辦法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依法得連任時,應依教育部辦理國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續任事項,在任滿前一年提出校務說明書,報請教育部進行評鑑。

本校應召開校務會議,參考教育部評鑑結果報告書,就是否續聘行使同意權。本次校務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務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議,校務會議開會時,由教授或副教授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並推舉三人組成小組,負責行使同意權之事務。

校長如獲得校務會議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則報請教育部續聘;如未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續任時,本校應即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規定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下任校長之遴選。

行使同意權之統計結果不得對外公開,統計至確定通過或無法通過時即停止計票。


第十二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由校長就教授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聘兼之。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第十三條 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各學院推選教授二至三人送請校長擇一聘兼之

第十四條 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主持系務,各學系應遴選副教授以二至三人送請院長商請校長擇一聘兼之。


第十五條 各獨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主持所務,各獨立研究所應遴選副教授以上二至三人送請院長商請校長擇一聘兼之。


第十六條  人文社會科學院所屬中心(以下簡稱人社院各教學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由各教學中心推選副教授以上教師二至三人送請院長商請校長擇一聘兼之。


第十七條 本校各學院院長、系主任、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之聘期一任至多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

學院院長、系主任、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之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由各院、系、所務及中心會議訂定,報請校長核備。

學院院長、系主任、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以遴選方式產生,應於各該主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召開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院長、系主任、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人選,由校長擇聘之。

新設立之學院第一任院長,由校長遴聘之。

新設立之學系、研究所、人社院各教學中心等主管,由學院院長商請校長遴聘之。


第十八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主持全校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第十九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主持全校學生事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第二十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主持全校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由教師兼任者,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第二十一條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綜理全校學術研究發展各項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第二十二條 圖書暨資訊處置處長一人,主持全校圖書事務暨資訊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

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第二十三條  體育室置主任一人,主持全校體育事宜,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並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由校長聘任之。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由教師兼任者,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第二十六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二十八條 (刪除)


第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條   海洋生物科技及環境生態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事務,由校長自本校相關領域之專任教授擇聘之。其 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第三十條之一 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其聘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並應配合校長之更替辭去兼職。


第三十一條 本校置專門委員、組長、秘書、技正、編審、輔導員、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

本校置醫師、護理師、護士若干人,醫師必要時得遴用公私立醫療機構合格醫師兼任。

本校行政單位分組(中心、室)辦事者,各組 (中心、室)各置組長(主任)一人,除人事室、會計室外,由校長聘請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組長得由職員擔任。

本校置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進用,其職稱依該辦法定之。

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教育部所定認定基準之一級行政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 三 章 教師分級、聘任及職員之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由系(所、人社院各教學中心、體育室)、院、校等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之。但院聘教師免經系(所、人社院各教學中心、體育室)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校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另定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評鑑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 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本校教師之初聘,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與教學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第三十七條 本校各級職員均由校長依相關規定任用之,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之任用,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三十八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ㄧ,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另定之,並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另定之,並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中心、學系、研究所、學程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研究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八、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校務會議設下列各常設委員會:

一、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校務監督委員會。

三、程序委員會。

四、法規委員會。

五、仲裁委員會。

六、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

各常設委員會之決議,應提校務會議審議。

各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另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圖書暨資訊處處長、體育室主任、主任秘書、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海洋生物科技及環境生態中心中心主任、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中心主任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全校重要行政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二、教務會議:以教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處長、教師發展及行政效能中心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教務處各組組長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三、研究發展會議:以研發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處長、研究發展處各組組長組織之。研發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及學術發展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級單位主管出列席。

四、學生事務會議:以副校長、教師代表、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體育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組長(主任)及學生代表組織之,副校長為主席,討論學生獎懲及學生事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各單位主管出列席。

五、總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院之推選委員、總務處各組組長及校長延聘之適當人選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園規劃及其他總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

六、各學院院務會議:以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或人社院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該學院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各該學院研究計畫,教學設備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

七、各學系系務會議:以各學系系主任、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組織之,職員得列席參加,系主任為主席,討論各該學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

八、各研究所所務會議:以各研究所所長、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組織之,職員得列席參加,所長為主席,討論各該所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所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 

九、人社院各教學中心會議:以各教學中心中心主任、教師(含具教師身分之助教)組織之,職員得列席參加,教學中心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中心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十、各處室中心會議:以各行政單位主管及其所屬單位主管組織之,處室中心主管為主席,討論各該主管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本校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各種會議,各種會議規則另定之。

以上相關會議,學生代表推選辦法另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

一、校、院、系( 所、人社院各教學中心、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課程委員會。

四、共同教育委員會。

五、人事評議委員會。

六、圖書暨資訊委員會。

七、招生委員會。

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九、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或設置要點由學校訂定;其應報請教育部核定者,於報部核定後施行。

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第四十三條 本校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學位取得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校學則規定之。

        本校學則由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六 章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申訴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校得輔導學生成立學生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及推動學生社團各項活動。其輔導辦法另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以公正超然之立場,處理與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有關之申訴事項,以保障學生之權益。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另以辦法定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校學生未經學校授權,不得對外代表學校。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校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第四十八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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