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議事程序彙編
劉有恆編(校務會議議事員)
目 次
1. 校務會議代表出席與代理
2.開議法定人數
3.宣布開會
4.會議主席
5.主席報告
6.各單位書面報告
7.上次會議紀錄與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8.會議紀錄:確定與更正
9.更正已確認會議紀錄
10.公布會議紀錄與校務會議錄音帶資料
11.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12.常設委員會報告
13. 特別委員會報告
14.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建議之提出與處理
15. 委員會報告:多數報告(majority report)與少數報告(minority report)
16.選舉常設委員會委員
17.報告事項與報告案
18.提名與同意:同意事項或同意案
19.程序委員會
20.提案排序
21.認可事項(consent agenda)
22.優先事項(priority agenda)
23.提案連署人數
24.提案連署方式
25.傳統提案格式:對會議決策型態的影響
26.新提案格式:以決議草案為核心
27.會場分發提案補充資料
28.發言時間與次數
29.表決額數
校務會議代表出席與代理
早期本校校務會議代表的組成,僅限於行政單位與院系所主管、教授與副教授代表。80.12.31.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全面退職,國內政局發生重大變化,81.6.20.校務會議中即有提案主張,校務會議等各級會議中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但此案當時僅通過交付校規會研議。82.12.7.立法院通過大學法修正案,83.1.15.校務會議隨即依據新大學法通過決議,將當時僅允許列席的講師、助教、職工、學生代表自當日會議中改為出席代表,為校務會議代表結構擴大的開端。
擔任校務會議代表即應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否由他人代理,不同身分的代表,各有不同規範。依據82.6.19.校務會議決議互選代表與當然代表的規範如下:
互選代表(未兼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之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必須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當然代表(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含院系所主管)如因事故不克出席時,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代理主管出席必須事先依程序以書面簽准,不能自行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至於今日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並非學校行政主管一類的當然代表,亦非由專門辦理校務會議代表選舉而產生的互選代表,不能直接適用前述兩種規範。
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研究生代表二人)係由擔任各該學生自治組織特定職務者擔任,因此代理出席者必須符合各該學生自治組織本身規章的職務代理規定。
開議法定人數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35條規定,校務會議應由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過半數計算基準為代表總額,因此缺席者即使請假亦不能從總額中扣除。代表總額計算係以實際總人數為準,如有選任教師代表同時代理行政或院系所主管當然代表,或一人擔任兩項以上行政或學術主管時,雖有多項代表身分,僅以代表一人計,其表決權亦僅以一票計。
宣布開會
開會時間已到,出席(簽到)人數已足總額過半數,主席即宣布開會,人數不足則宣布延後開會時間,等待繼續簽到人數增加至足額。自83學年以來,因出席人數不足,延後開會時間最長者,為84.6.22.校務會議(討論本校組織規程修訂案),原訂9時10分開會,延至9時53分,勉強湊足101人出席。
會議主席
依據本校校務會議規則規定,校長為校務會議主席,校長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代理主席,如未有指定,由出席人員公推一人代理主席。校務會議推選主席的情形並不多見,85.5.25.校務會議中(陳維昭校長第一次續任投票)對如何推選主席的方式(一階段或兩階段投票、一人可投幾票)曾有討論,當時決定的投票方式為:直接一階段投票選舉,校務會議代表每人僅可投一票,獲得出席過數票者當選為主席。
主席報告
宣布開會後首先進行主席報告,主席報告通常為校長所作口頭校務報告,會議紀錄中會記載主席報告全文,有時在主席報告後相關主管會做補充性口頭報告。
新任校長就任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首次校務會議,校長在主席報告時提出「四年工作計畫」,第二、三、四學年則於第一學期首次校務會議主席報告時提出「年度報告」。
各單位書面報告
各單位書面報告實為校長校務報告的書面補充資料。
過去各單位報告資料各自編印,尺寸大小不一,自84學年第二學期(85.1.13.)起,校務會議資料尺寸統一,並加目錄及頁碼,現已更進一步編訂成冊,但因內容過多,會議紀錄中不會另行記載。
上次會議紀錄與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上次會議紀錄與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為兩件資料,二者差別在會議紀錄中並無上次所通過決議案的「執行情形」說明,而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中,僅包含「討論提案」、「臨時動議」部分已通過的決議案及其執行情形說明,遭否決或撤回的提案以及「討論提案」之前的其他部分,並未列入執行情形報告中。
由於會議紀錄與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兩項文件有相當大的內容重疊,校務會議僅宣讀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但宣讀後必須處理的程序為確定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確定與更正
會議紀錄內容如有錯誤,確定會議紀錄之前可以更正文字,但除更正錯誤之外,不能在此時對決議案實質內容進行修正。會議紀錄究竟有無錯誤、究竟應否更正,如有爭議應付諸表決決定。確定會議紀錄為一例行事項,因此在有無錯誤、應否更正的問題解決後,通常即以「默認同意(general consent)」的方式確定會議紀錄,不另行正式表決。
更正已確認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已經校務會議確定之後,如有證據顯示確有錯誤,以後仍可加以更正。92.10.18.校務會議紀錄中,有關本校組織規模及未來發展調控原則、各教學單位教師員額調控方式兩案決議,經93.1.3.校務會議更正並確定後,又經93.3.6.校務會議以代表正式提案方式,通過再更正。
公布會議紀錄與校務會議錄音帶資料
會議紀錄應記載項目主要為會中對議案決定的結果,發言內容並不列入。84.11.25.校務會議曾有提案主張將校務會議發言內容均列入會議紀錄中,最後決定校務會議錄音帶可供本校同仁參考,發言內容不另記載。
校務會議紀錄則自84.12.6.第397期台大校訊起刊登。85學年第二學期起之校務會議紀錄,則於秘書室網頁公布。
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係針對上次校務會議決議案所作執行情形說明,若干決議案所涉及執行問題,往往延續很長時間尚未結束。自89.6.3.校務會議起,開始將該(88)學年度例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尚未執行完畢者,單獨列入「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此後凡尚未執行完畢之決議案,均列入每次校務會議「繼續執行情形報告」。此項報告僅以書面資料提出,並不宣讀。
常設委員會報告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s)」係指本校組織規程附表三所列之委員會: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教職員宿舍委員會、校產清理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附表三原列有預算審查委員會,但於89.3.11.校務會議通過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時將預算審查委員會併予廢止。
85.1.13.校務會議通過決議:每次校務會議均請各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議程中列入「委員會報告」乙項,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是否須補充報告,如須補充報告者,各委員會以三至五分鐘為原則。自85.3.9.校務會議起,議程中開始列入「常設委員會報告」。
特別委員會報告
校務會議「特別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s)」是指專為處理特定議案或問題而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對付委問題處理完畢後,往往須向校務會議提出建議,由校務會議做最後決定。過去校務會議聽取特別委員會報告與建議的方式大致可分為三類:
(一)專門排定一特別會期(或稱為臨時會議)聽取報告並討論其建議,例如84.6.30.上午召開校務會議專門聽取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報告並討論其建議;(二)直接排入提案討論中,過去大部分特別委員會報告與建議的處理方式均屬此類;(三)在常設委員會報告後進行特別委員會報告,例如92.1.4.校務會議「停車改善新措施檢討案」特別委員會報告。
至於「特別委員會」一詞,過去在校務會議中並未明訂,前述「停車改善新措施檢討案」委員會報告提出時曾自稱為「特設委員會」,但校務會議當時主席陳校長曾決定:「特設委員會」應更正為「特別委員會」。
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建議之提出與處理
無論常設委員會報告或特別委員會報告,其中所包含的內容大致可分為兩部分:(一)委員會工作經過與發現的事實、委員會對付委事項或特定問題的看法與意見;(二)委員會建議校務會議通過或同意的某些措施。第一部分屬於資訊的提供,第二部分等於委員會向校務會議提出議案。
校務會議聽取委員會報告後,僅針對委員會建議進行討論與決定,委員會報告第一部分的事實與意見僅代表委員會的看法。為釐清何者為委員會意見,何者為校務會議意見,84.6.30.校務會議討論哲學系事件調查委員會報告時,
主席陳校長曾明白宣布:「報告同意留供校務會議參考,但不代表校務會議決議。」
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委員會建議措施(委員會提案)的時間,可以在委員會報告之後立即處理,亦可延至討論提案時再處理。
94.3.12.校務會議在程序委員會報告後,隨即對程序委員會建議的(94.3.20.)校務會議推選校長候選人(第一次)投票結果後續處理原則,進行討論與表決,即屬委員會報告後立即討論其建議之例。
92.1.4.校務會議「停車改善新措施檢討案」特別委員會報告後,有關委員會建議的停車費率調整,延至提案討論時再行討論、決定,即屬先聽取報告稍後才討論建議之例。
委員會報告:多數報告(majority report)與少數報告(minority report)
委員會報告內容須經委員會通過,如有委員不同意委員會報告內容,可以另提「少數報告」。爭議性高的議題付委之後,如委員會意見分歧,除多數報告之外,少數報告可能還不只一件而已。委員會少數意見雖可透過少數報告向校務會議表達,但僅有多數報告為正式委員會報告,少數報告僅供參考。
84年校務會議討論本校組織規程修訂案時,有關第13條一級行政單位結構與軍訓室、體育室位階問題爭議極大,歷經3月11日、4月15日兩次會議,此一問題累計耗時8小時又4分鐘討論始終無法突破後,通過付委動議。該委員會在此種複雜背景下於5月6日校務會議提出報告,由於委員會本身的程序爭議,除多數報告外,另有兩件主張不同的少數報告提出,是為校務會議少數報告與多數報告並陳的先例。
選舉常設委員會委員
校務會議各常設委員會: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教職員宿舍委員會、校產清理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其主要成員均係由校務會議代表中互選產生,除程序委員會必須在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開會三週前組成外,其餘各委員會委員均於校務會議開會時投票選舉。代表投票時校務會議各項議案討論同時繼續進行,各院各組投票結果分別計票完成後,再送請主席宣布各委員會當選名單。
各常設委員會主要成員,多為各學院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互選產生,所謂「教師代表」與兼學術或行政主管之「當然代表」原屬校務會議不同的代表系統。院系所主管為校務會議當然代表,但依過去慣例,分院選舉時院系所主管仍計入該院教師代表範圍,享有該院教師委員選舉權。
92.1.4.校務會議進行常設委員會選舉時,主席曾對此項問題明確決定:各院教師代表投票權含院長、系(所)主任在內均可投票。
報告事項與報告案
88.6.5.校務會議議程中首次出現「報告事項」一節,此一名稱陸續沿用至90.3.17.校務會議改稱為「報告案」。所謂「報告事項」與「報告案」,原本是指校務會議過去所通過的某一單位設置辦法或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教育部來函要求做若干內容修正,行政會議已經依教育部函示意見,通過該辦法或規程修正內容。此一規章內容的修改,不再另提校務會議討論,改以此種「報告」的方式,顯示校務會議已知悉教育部及行政會議所要求的法規內容變更。
報告案的效力究竟如何?並不十分明確。嚴格而論,以「報告案」方式提校務會議的事項,僅顯示校務會議已獲得此項資訊,已了解行政單位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經過與結果而已。但有些法規其修訂程序明訂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如以「報告案」方式提校務會議,似乎隱含著經由報告案程序,可以視同此案已獲校務會議同意的效果。
由於「報告事項」與「報告案」的程序其應用範圍並無明確限制,此種提經校務會議報告,顯示校務會議已知悉、了解某一事項的「報告案」方式,遂逐漸擴大範圍至報部規章再修正的原始型態之外。
諸如90.6.2.校務會議「本校竹北分部籌備處設置要點」報告案;90.10.20.校務會議「本校雲林分部籌備處設置要點」報告案、「本校90、91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採購案招標結果」報告案;91.10.19.校務會議「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本校與國北師院簽訂策略聯盟意願書、構想書」、「雲林分部規劃報告書、第一期大樓工程構想書、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構想書」等報告案均屬將報告案擴大應用範圍之例。
提名與同意:同意事項或同意案
84年11月校務會議通過本校「性別歧視及性侵犯防治辦法」,「性別歧視及性侵犯防治委員會」教師委員經校長提名,於85.3.9.獲校務會議同意,是為校務會議同意案之始。目前主要由校長提名、校務會議同意的委員會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紛爭調解委員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委員會提名同意案,在88、89學年度當時配合「報告事項」,改稱為「同意事項」;90.1.6.校務會議之後,「報告事項」改稱為「報告案」,「同意事項」則改稱為「同意案」。提名同意案通常宣讀名單後均以默認同意方式通過。
程序委員會
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的設置始於83.4.23.校務會議決議,其原始目的在減少校務會議議程安排爭議。程序委員會自83學年度起開始運作,由程序委員會排訂校務會議議程與議案順序始於83.10.8.校務會議。
84.6.30.本校組織規程修訂案經校務會議全案通過,程序委員會亦納入組織規程附表三,其組織與議事規則於85.3.9.校務會議通過,正式成為議案次序與會議程序表排訂的機制。
提案排序
校務會議提案排序是由程序委員會決定,提案討論的先後順序往往影響到能獲得討論時間的多寡,間接會影響到議案處理的結果。程序委員會決定提案排序的工作可分為兩階段,首先應依據某種標準排列所有已收到議案的基本順序,其次再決定是否就此項基本順序進行調整,將某些議案提前。
87年以前,議案基本順序是以秘書室收案的日期與時間先後編訂,程序委員會調整順序的標準為「時效性」與「重要性」。但實務上所謂「時效性」與「重要性」係人為主觀的認知,程序委員會討論時常因委員本身立場不同而看法迥異。
自87.1.10.校務會議起,程序委員會開始採用新的方式排序。議案基本順序改採兩種「日期」標準編列:(一)「校長交議」與「各院提議」案件依其最後一次審議通過的會議「日期」先後為排序依據;(二)「代表提案」則仍依收案「日期與時間」先後為排序依據。至於同一排序日期的議案,則依「校長交議」→「各院提議」→「代表提案」的性質為先後順序;同屬「校長交議」或同屬「各院提議」案件排序日期相同時,則按照排序日期所依據的審議會議(通常為行政會議)中原列議案順序為序。至於議案順序的調整方面,則改以「認可事項」、「優先事項」作為調整的依據。至於哪些議案可列入「認可事項」、哪些議案可列入「優先事項」,是由程序委員會與校長共同決定,因此校長自87學年起須參與程序委員會會議。
認可事項(consent agenda)
所謂「認可事項」是指某些無爭議性的議案,可以不必浪費討論與等待的時間,直接提前在所有議案開始討論之前,先行通過。此類議案可以整批編入「認可事項」中,快速包裹處理。
列入「認可事項」的議案,仍依其原來的議案基本順序與其他提案一並排列,先後位置並未移動。校務會議進行到「認可事項」時,此類議案經宣讀後即以默認同意方式通過。「認可事項」宣讀後如代表對某一議案仍有意見,必須進行討論時,該案須退回到原先的議案順序位置,屆時再行討論,其餘無爭議的「認可事項」遂宣布通過。
認可事項自87.1.10.校務會議起開始採行,常應用於各學院報校務會議的內部規章修訂,與僅屬文字修正的簡單法規修正案件。
優先事項(priority agenda)
所謂「優先事項」是指特別重要的議案,必須提前處理,以便能有較多的時間可以充分討論。自87年以來,程序委員會亦經常依據「優先事項」的標準將某些議案提前排列,但真正將特定議案以「優先事項」此一名稱排入討論提案第一項的,則僅有93.1.3.校務會議的「校長人選推舉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93.3.6.校務會議的「校長人選推薦作業要點修正案」、「遴選校長委員會議事規則」、「校務會議推選校長候選人投票辦法修正案」。
「優先事項」與「認可事項」不同,雖然都排在所有議案之前,但認可事項並不討論,優先事項不但要討論,而且特別給予較多的討論時間。此外,認可事項中的議案,仍有其原屬的排列順序位置,如有爭議時必須退回其原屬順序,而優先事項其最優先的討論順序是確定的,不會另外更動。
提案連署人數
書面提案除(領銜)提案人簽署之外,其餘代表共同簽署稱為連署。會議中僅以口頭提出的動議,會中其他代表的口頭附議,等於書面提案的連署。
校務會議規則對代表提案連署人數規定為「應出席人員廿分之一以上」,如以94.5.28.校務會議代表總額332人計,提案連署人數至少須17人(含領銜提案人在內)。連署人數的規則對會中口頭提出的動議同樣適用,因此校務會議中所提出的各種實質或程序性的動議,同樣須獲得廿分之一(17人)的附議。
83.4.23.校務會議中曾有提案主張書面提案與口頭動議性質不同,書面提案須獲「應出席人員廿分之一以上」連署的規則不適用於口頭動議,口頭動議僅須一人附議即可。但此案當時法律系、三研所、中文系多位代表均不贊成,最後校務會議並未接受其主張,因此口頭動議的附議人數仍適用提案連署相同的標準。
提案連署方式
89.2.25.程序委員會開會時發生與會學生委員否認連署提案事件,該案因連署真假爭議最後原提案人撤案。89.3.11.校務會議中針對提案連署方式問題,主席陳校長曾決定如下:「提案簽署方式,分為親自簽署、或以簽署後傳真、或委託他人代簽,但代簽者本人應簽名以示負責。」
為徹底解決提案連署責任問題,程序委員會於92.10.18.校務會議中提出提案連署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決議如下:校務會議提案之連署方式包括親筆簽名原稿、親筆簽名傳真、電子郵件連署及委託其他代表代理(且附加代理人本人簽名),並且以提案之送件人為聯絡人,於送件時簽名負責提案資料及連署之正確性。
傳統提案格式:對會議決策型態的影響
校務會議傳統沿用的提案格式,係依國內一般習慣從公文簽呈的型式轉變而來。但會議集體討論、集體表決的決策模式,與公文會簽後由主官單獨批示決行的科層式決策型態,性質完全不同。
傳統格式的提案,因其「簽呈式」結構,議案文字係以提案人希望某一問題如何處理、或請求校務會議加以處理(提請討論、敬請公決)的語法撰寫,全案主詞為提案人自己。但會議能有效討論、決定的基礎,在於待決議案的文字簡明、文義清晰,全案文字應以大會(校務會議)為主詞的語法,清楚敘述大會(校務會議)對某一問題的決定。
此種「以大會為主詞,清晰明確的敘述」,即為「動議」的定義。能夠符合前述「動議」定義的提案,會議中討論時便只有兩種立場:贊成或反對照案通過。因此可以直接將動議全文交付表決,表決如通過,原動議(提案)的全文便直接成為決議的文字。如果在討論中有人對該動議(提案)的部分內容贊成,但有部分內容反對或主張修改,那麼就應提出如何修改「主動議」文字的「修正動議」……。會議討論的過程,依循議事程序的前述邏輯,各種動議依其討論的優先順序,同一時間只有一件動議待決(主動議、一級修正案、二級修正案、付委動議、延期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在場待決動議只有正反兩種意見,通過或否決最終取決於多數。有效的會議討論、決定,因而才有可能出現。
反觀傳統「簽呈式」的提案,因其敘述的主詞為提案人自己而非大會,案文中如何處理某一問題的主張,是以類似「擬辦」的語法敘述。如果主席不另宣布「批示」性的「決議文字」,幾乎無法單以原提案全文直接交付表決。這種提案格式,使討論過程變成以發言的方式進行多人次「口頭會簽」,發言代表多放棄正規的提出修正動議程序,反而希望主席直接接受其意見,「批示」為最後的「決議文字」。在這種討論的結構引導下,主席的角色演變為批示簽呈的主官。「提案最後決議的文字為何?」此項討論中最重要問題的控制權,原本在提案人、連署人手中,卻移轉到了主席手中。這種「簽呈式」提案帶給主席非常大的決議實質內容主導權,卻也成為近年來校務會議會議紀錄爭議的導因。
新提案格式:以決議草案為核心
由於92.10.18.校務會議中「本校組織規模未來調控原則」、「教學單位教師員額調控方式」兩案決議文字,會議紀錄的記載與當時會中的原始決議究竟有無出入所引起的爭議,更正會議紀錄的問題竟延續兩次校務會議(93.1.3.、93.3.6.)耗時53分鐘辯論才告定案。在此一背景下,程序委員會針對提案格式的改革開始進行討論,93.10.16.校務會議中程序委員會提出了新的提案格式,新格式從93.12.25.校務會議開始採用。
新的提案格式除提案人、連署人部分外,分為編號、案由(標題)、決議草案(建議)、說明,以及附件等部分。為便於管理,每一提案收件後即賦予一項5碼數字的固定編號,前三碼為學年、學期,後二碼為該學期依收案先後編列的序號。無論該案最後在議程中排列的順序為何,五碼編號都隨該議案固定不變。過去舊格式中的「案由」名稱仍然保留,但實質上「案由」的寫法應從「簽呈式」提案的「主旨」變更為全案的「標題」。
「決議草案(draft resolution)」列在「案由(標題)」之後,為新格式中最重要的改革。以美國議事程序的習慣而言,「決議案 (resolution)」可以指提出的議案,也可指該案通過後的決議,但以聯合國的習慣而言,「決議案 (resolution)」是專指表決通過的決議,至於提出的待決議案,則稱為「決議草案(draft resolution)」。新提案格式沿用聯合國的習慣,提案中的主文必須是以校務會議為主詞、清楚明確陳述的「決議草案」。換言之,「決議草案」全文即討論、修正、表決的主體。表決通過後,只須將「草案」二字刪除,即可成為通過的決議全文。
「決議草案」之後可附加說明與附件,但說明並非提案正文,討論、修正、表決的主體也不包含說明在內。新格式的最主要目的在使議決的文字明確,以杜絕不必要的爭議,因此所有表決通過的內容都應納入「決議草案」中。法規條文式的議案,所有制定或修訂的條文都應顯現在「決議草案」中,不能僅以「參見附件」的方式在「決議草案」中帶過。
為了簡化法規條文在「決議草案」中的篇幅,修正條文與原條文以【方括弧】表示原條文中被修正刪除的文字,以 加底線 表示原條文中被修正加入的文字,未 加底線 也無【方括弧】的部分表示未修正的文字。因此,「決議草案」中未 加底線 也無【方括弧】的部分加上【方括弧】部分的文字就是原條文;未 加底線 也無【方括弧】的部分加上 加底線 部分的文字就是修正後的新條文。
例如:「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原條文是:「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修正部分為:「刪除【報教育部核定】,並加入 ,修正時亦同。」
修正案如通過後為:「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會場分發提案補充資料
84年本校組織規程全案修訂完成,校務會議代表人數眾多,開會時常成為媒體注目焦點,除會議提案以外,常有各種校內外團體前來發送各種文件資料,如何規範資料發送問題,遂成為當時校務會議代表相當注意的問題。
85.1.13.校務會議中主席就此項問題決定如下:開會當天會場所發送之資料,應加蓋發送單位戳章。非校方或經大會同意之資料,請置會場門口由代表依意願取閱。
85.6.15.校務會議更針對提案補充資料發送的規範決議如下:校務會議資料須透過秘書室分發,資料應註明來源、提供單位或署名、及和討論的議案有關(說明係與第幾個議案有關)。
發言時間與次數
目前校務會議代表發言時間與次數的限制源自83學年。
83.10.8.校務會議彭主任秘書報告時曾提出:每一提案,每位代表發言以二次為原則,每次發言以三分鐘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必須得到主席許可後才能延長。此項原則在一個月之後,83.11.26.校務會議審議組織規程修訂案第一次會議開始時,亦為新任林主任秘書所接受,但將其修正為:「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二次,每次3分鐘。」其建議當時經主席交付校務會議默認同意後沿用至今。
依據前述發言規則,所謂「每人發言二次,每次3分鐘」的限制,是指針對「同一主題」而非「同一提案」而言。一項提案討論中,提案本身為主動議,如有修正動議(一級修正案:primary amendment)、對該修正動議的修正案(二級修正案:secondary amendment)、付委動議、延期動議、……等可以討論的動議陸續提出時,每一動議均屬一獨立的主題,「每人發言二次,每次3分鐘」的規則係針對每一動議分別計算。
但發言規則僅針對可以討論的動議適用,因性質不同,有些動議根本不能討論,諸如:「限制或延長討論動議」、「停止討論動議」、「擱置動議」、「抽出動議」、「休息動議」、「散會動議」、「停止規則動議」、「進行非正式討論動議」等提出後,不經討論直接交付表決。另有一類動議實質上屬於一種對主席提出的請求,包含:「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撤回」、「將一案分開為獨立的數案」、「重新表決」等,提出後係由主席直接決定是否許可或如何處理,並不交付表決,同樣也不能討論。
前述不能討論的動議,不論是直接表決的程序性動議,或由主席決定的各種請求,在一提案(主動議)討論進行中提出時,性質上並非對提案本身(主動議)的發言,亦不列入該提案本身(主動議)發言次數的計算中。
表決額數
本校組織規程及校務會議規則,對校務會議的決議標準均規定須獲出席過半數同意(組織規程修正案須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校長解聘案須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出席過半數為表決通過的標準時,首先必須確定出席人數,才能計算過半數的可決票數門檻。由於宣布開會時,已經計算過當時的出席(簽到)人數,表決時如果不另清點出席人數,亦可依原先的出席人數為計算過半數票的標準。但實際上進行表決時在會場中的出席人數往往低於剛開會時的簽到人數,如果不重新清點,可能會因門檻過高影響到議案能否通過的結果,因此校務會議進行表決時,首先必須清點實際出席人數。
清點出席人數的結果如果發現不足法定人數(代表總額過半數,目前約167人)時,只能從休息、散會、延會三者中作一決定。
以出席過半數同意為表決通過基準的此種規則,為國內一般會議所常見,但此種表決程序使人在表決時的三種選擇:贊成、反對、棄權,僅剩下兩種-凡是未投贊成票者即等於反對,選擇棄權的自由已被剝奪。議事程序學者對表決程序的看法多主張以「出席並表決者present and voting」的過半數同意為可決基準,換言之,表決的勝負取決於贊成與反對雙方的票數,棄權者可以保持中立、不必涉入。但以校務會議而言,要改革此項表決標準必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亦非一日可及。
除了正式舉行表決以外,無爭議的問題亦可使用「默認同意(general consent)」的方式通過,其效力與正式表決通過完全相同。使用此項程序時,主席係假定會中無人反對,因而直接宣布動議通過,但如有人不同意,在主席宣布通過時應立即表示反對,主席接著就必須舉行正式表決來確定是否通過。
10/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