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葉大學校級會議法規
送審標準格式
(113.3.22版)
修正第4頁「法規委員會議修正意見單」
校級會議法規送審標準格式
目錄
(一)法規審查案標題名稱:
1.少數條文修正案(修正三條以下條文者,直接列出條次)
範例:案由( )「○○○(法規名稱)」第○○條、第○○條、第○○條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秘書室)
2.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四條以上條文,未達現行條文二分之一者)
範例:案由( )「○○○(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秘書室)
3.1/2以上條文修正案(修正條文達現行條文二分之一以上者)
範例:案由( )「○○○(法規名稱)」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秘書室)
(二)條文格式說明:
1.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第1項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2.格式說明如下︰
(1)項次不冠數字,款次冠以一、二、三、...(數字右方加具頓號),目次則冠以(一)(二)(三)...(數字下不加具頓號)。
(2)法規(含,要點…)條文文字之排列:「項」自條次下低二字書寫,即「第某條」之「條」字下空二字,自第三字起書寫;其有另行者,則第二行起抬高自第一字書寫。款次與各項第一行之第一字齊;目次則與款內文字第一字齊。
3.前述格式撰寫自110學年第2學期施行,提案單與上傳法規專區之書寫格式相同,請參見範例所示。
4.其他格式:
(1)法規條文提及數字者,一律使用一、二、三...大寫表示。(105學年度法規會主委提示)
(2)修正訂後法規辦法條文置於提案單對照表左側。
(3)法規修正條文達1/2以上者,所有條文原則都應列出。(不需修改之條文請於修訂後條文欄位「空白」,並於說明欄註明:「本條(點)未修正」)
(4)辦法最後一條:本辦法經○○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若該會議(不含單位/部門會議)非由校長主持才需加註「陳校長核定後施行」。
(5)法規名稱或條文內容出現數字時,例如「大葉大學培養新時代卓越人才一一一學年度入學助學金發放辦法」,111學年度請以國字「一一一」書寫。
(6)非另起一段之敘述,勿使用Enter鍵換行。
(三)請提案單位將欲送審之法規(修訂或新訂)併同法規委員會議修正意見單,依規定時間,逕送法規委員會(業務窗口-稽核室)審議。
法規委員會議修正意見單
案由( )「大葉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第○○條、第○○條、第○○條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學務處) | ||||||
提案單位(簽章) | 法規委員會收件 (業務窗口-稽核室) | |||||
承辦人 | 直屬主管 | 單位主管 | ||||
修正意見(法規會主委填寫) 法規會主委(簽章): | ||||||
提案單位修正後(簽章) | ||||||
承辦人 | 直屬主管 | 單位主管 | 校長或督導副校長 | |||
備註:送件流程簡述如下:提案單位法規委員會議審議、修正意見(業務窗口-稽核室) 提案單位修正、簽核及送件 稽核室送陳校長簽核法規會議紀錄 稽核室通知簽核結果 提案單位送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審議(秘書室)。
範例一
(修正三條以下條文者)
案由( )「大葉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第條、第條、第條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學務處)
說明:1.與實際運作時間點不符,故提出修正以符合實際執行期程。
2.最近修訂紀錄:第88次(1040312)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3.本辦法業經第次(111..)法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續提送行政會議審議。
大葉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第四條 | 本校各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該學年度遴選評量項目之具體事實,推薦優良導師至多二名,經主管核定後,送交學務處學生發展輔導組,召開大葉大學優良導師遴選委員會。 | 各學系及校安中心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 與實際運作時間點不符,故提出修正以符合實際執行期程。 |
第五條 |
決議:
(修正四條以上條文,未達現行條文二分之一者)(以下範例非原件,係截取部份內容,以利說明)。
案由()「大葉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費、雜費處理原則」名稱及部份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推廣教育處)
說明:1.為使推廣教育收費事宜有所依循,符應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並符合現況,特修正本原則。
2.最近修訂紀錄:第107次(106.04.13)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3.依111年月日稽核室專案稽核建議辦理修訂。
4.本案業經第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第次(111..)法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續提送行政會議審議。
大葉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費、雜費處理原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 現行名稱 | 說明 | |
名稱 | 大葉大學推廣教育課程收費處理原則 | 大葉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費、雜費處理原則 | 本處理原則涵蓋學分班與非學分班,原名稱僅限於學分班,故修正之。 |
條次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第一條 | 為統一辦理推廣教育學員繳費事宜,訂定大葉大學推廣教育課程收費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 為統一辦理推廣教育學員繳費事宜,特訂定「大葉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費、雜費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 配合名稱修訂。 |
第四條 | 刪除 | 凡本校畢業校友及領有身心殘障手冊或證明、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報名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可享九折優惠。 | 併入第三條。 |
第六條 | 學員繳費完成後,欲申請退費者,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退費:
接受校外機關(構)或團體補助之各學分班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學員繳費完成後,欲申請退費者,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分別辦理退費: (一)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二)自實際上課日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學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三)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四)已繳代辦費則全額退還,惟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五)本校因故未能依計畫開班,全額退還。 接受校外機關(構)或團體補助之各學分班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1.條次修訂 2.敘明引述之條文並援引內文 。 |
第七條 | 本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條次修訂。 |
決議:
範例二
案由( )「大葉大學校務會議代表選舉辦法」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秘書室)
說明:1.為符應系所設置、教師聘任單位等校務發展趨勢,爰修正本辦法,俾校務會議代表選舉順利舉行。
2.最近修訂紀錄:年月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3.本辦法業經第次(111)法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續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大葉大學校務會議代表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第一條 | 本校為擴大校務會議之參與,確保教師與職工代表選舉之公正與公開,訂定本辦法。 | 本校為擴大校務會議之參與,確保教師與職工代表選舉之公正與公開,特訂定本辦法。 | 文字修正。 |
第二條 | 校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校長、副校長及學術與行政主管。由校長擔任主席。 二、教師代表: (一)本辦法所稱教師為本校專任(含專案)教師。 (二)教師代表之選舉,以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及學位學程為選區,各選區教師總數十五人以內者,選出教師代表一名;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內增選一人,以此類推;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共同學群(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國際語言中心、體育室、校安中心教官)合為一選區,應選教師代表人數,依前目選舉比例計算。 三、職工代表:職工代表之選舉,由本校全體職工(含學校經費聘任專案助理)互選,選出職工代表四名。 四、學生代表:學生代表由學生會幹部推選產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 教師代表之選舉,以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為選區,凡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專任教師總人數十五人以內者,選出教師代表一名;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內增選一人,以此類推。 | 1.敘明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成員,並增列校長為主席之敘述。 2.明訂本辦法所稱教師含專案教師,職工代表含學校經費聘任專案助理。 3.學士學位學程等同學系,爰新增選區。 4.原第三、四條內容併入此條,敘明應選教師代表人數依據,及共同學群、職工代表、學生代表之名額。 5.原軍訓室更名為校安中心,修正單位名稱。 |
| 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國際語言中心、體育室、軍訓室合為一選區,選出教師代表二名。 | 本條文併入第二條。 | |
| 職工代表之選舉,由本校全體職工互選,選出職工代表四名。 | 本條文併入第二條。 | |
第三條 | 任職期間處於借調、教授休假或留職停薪之教職員工,不列為選舉人及候選人。 已任當然代表者,僅具選舉權,無被選舉權。 | 1.新增條文。 2.明訂校務會議代表任職期間,如遇借調、教授休假、留職停薪,其選舉及被選舉權。 3.明訂當然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權。 | |
第四條 | 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教師或職工代表於任期間如有退休、離職、借調、教授休假或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應取消其代表資格,並由所屬選區辦理補選。 教師或職工代表因兼任行政或學術主管,改任當然代表者,其遺缺比照前項規定補選。 學生代表於任期間如有畢業、休學或退學者,應取消其代表資格,並由學生會推選遞補。 | 教師及職工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 1.原第五條,因前條次異動,調整為第四條,以下條次遞延。 2.任期敘述明確化。 3.訂定代表遇缺補足作業。 |
第五條 | 本辦法之選舉,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人。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
第六條 | 教師及職工代表之選舉,得採用電腦圈選方式辦理。各選區應以人事室提供之八月十五日仍在職教職員工名單及人數為計算基準,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投票並選出校務會議代表。 新任代表產生前如須召開會議,由主席以舊任代表為成員召開。 | 教師及職工代表之選舉,得採用電腦圈選方式,各選區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完成投票並選出校務會議代表。 | 1.明訂以人事室提供教職員工名單進行選舉作業。 2.敘明新任代表未產生前,如遇召開會議之應出席人員。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條未修正。 |
決議:
範例三
案由()「大葉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修正草案,提請討論。(秘書室)
說明:1.依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2134C號函辦理,修正部份條文。
2.最近修正紀錄:第107次(106.04.13)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3.本要點業於110年9月29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討論後,經第次(111)法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續提送行政會議審議。
大葉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點次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一 |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參照教育部「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訂定本要點。 | 大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之規定,並提供各單位面對學生懷孕時之輔導協助原則,特依據教育部「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訂定本要點。 | 文字修正。 |
二 | 本要點適用之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包括: (一)懷孕或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之學生。 (二)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 | 本要點所稱學生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出養)或育有子女之學生。 | 參照教育部「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下稱協助要點),修正適用對象。 |
三 | 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 (一)彈性辦理請假。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保留入學資格。 (四)延長修業期限。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其他受教權益。 適用學生得(以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向本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以轉介單)提出個案服務轉介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 本校各單位在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時,應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來維護學生基本人權及保障受教權。處理過程中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同時應統整社會資源與經費,妥善協助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 | 參照教育部協助要點,修正學生受教權益之內容。 |
四 | 本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本校應運用各種教學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本校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營造多元、同理、包容、友善、平等及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 參照教育部協助要點,修正營造友善校園環境之宣導、就學輔導、環境設施等。 |
五 | 本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之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予其填寫。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本校應即啟動工作小組;有相關需求之成年學生,向本校提出申請者,亦同。 | 本校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時應依據下列原則及妥善分工: (一)發現本校未成年學生懷孕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即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務長為執行秘書,與本案學生權益相關之系所、處室主管為小組當然成員,必要時得另指定發言人,啟動學校之處理機制。 (二)本校以祕書室為單一收件窗口,以使懷孕學生能在保有隱私及尊嚴的狀況下主動求助。 (三)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者,得向本校受理窗口申請協助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 參照教育部協助要點,增列適用學生之受教權及輔導協助流程。 |
六 | 前點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如下:
1.依適用學生需求,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醫療衛生及警政單位之資源,提供適用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2.其他關於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相關事務。 | 工作小組應共同商討與執行本要點所定師生輔導、責任通報、經費籌措、整合社會資源及資料彙報等相關事宜,並得依職責劃分為輔導與行政任務分組,其任務如下輔導任務: (一)成立輔導團隊,其成員應包括學生發展輔導組組長、輔導專業人員、導師、校護,並得聘任校外輔導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二)輔導團隊應擬定整體輔導計畫,並視情況召開個案會議,適時修正計畫。 (三)建立懷孕事件個案輔導紀錄,並依專業倫理妥適保存及管理其資料。 行政任務: (一)協調學籍與課程等相關事項:教務人員應彈性處理懷孕學生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問題。 (二)視學生需要,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懷孕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三)整合校內外資源支援輔導人員。 (四)總務人員應提供及規劃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 | 參照教育部協助要點,對於工作小組之組成及任務之文字修正。 |
七 | 本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 1.新增條文。 2.參照教育部協助要點,增列對於兒少保障及家庭暴力防治事項,通報辦理之內容。 | |
八 | 本校應運用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適用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 | 1.新增條文。 2.參照教育部協助要點,增列經費運用內容。 | |
九 | 本校於輔導、協助適用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其隱私權。 | 1.新增條文。 2.參照教育部協助要點,增列建立完整紀錄等內容。 | |
十 | 本校應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列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事項。 | 1.新增條文。 2.參照教育部協助要點,增列依本要點辦理情形列入性平會議工作報告文字。 | |
十一 | 適用學生遭受學校歧視、違法懲處,或學校做出其他影響受教權之措施或決議,得依相關法規提出救濟。 | 1.新增條文。 2.參照教育部協助要點,增列因歧視、懲處影響受教權學生,提出救濟之文字。 | |
十二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名稱修正、原點次為七、變更為十二。 |
決議:
範例四
案由()「大葉大學新進教師研究相關設備補助辦法」草案,提請討論。(研究發展處)
說明:1.為鼓勵本校新進專任(含專案)教師爭取校外計畫並從事學術研究,訂定本辦法。
2.經第122次研究發展處處務會議(111.3.16)討論通過,業經本校第75次研究發展審議委員會議(111.3.29)審議通過。
3.建議110學年度新進教師適用本辦法。
4.大葉大學新進教師研究設備補助費申請表(草稿),如附件。
5.本辦法業經第次(111)法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續提送行政會議審議。
大葉大學新進教師研究相關設備補助辦法草案
總說明:為鼓勵本校新進專任(含專案)教師爭取校外計畫,若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擬補助研究相關設備,俾利從事學術研究。
條次 | 訂定條文內容 | 說明 |
第一條 | 為鼓勵本校新進專任(含專案)教師爭取校外計畫並從事學術研究,訂定本辦法。 | 辦法目的。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新進教師係指符合科技部新進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含連續聘任一年以上之專案教師)。 | 說明新進教師申請資格。 |
第三條 | 於本校任教三年內研提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者,得於計畫研提後一年內申請研究設備費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補助。未符合第二條資格之新進教師得另案簽核辦理。 | 1.新進教師研提計畫的設備補助規定。 2.未符合條資格之新進教師得另案簽核辦理。 |
第四條 | 本辦法之研究相關設備補助經費,由研究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惟教師提出申請後離職者不予補助。 |
|
第五條 | 新進教師申請研究相關設備補助,應採購與其研究計畫相關之設備,採購程序應會簽研究發展處,如有疑義時,提送研究發展審議委員會審議。 | 說明教師申請研究相關設備補助費,應採購與其研究計畫相關。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訂定及修訂程序 |
決議:
範例五
案由( )本校111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討論。(秘書室)
說明:111學年度行事曆重要日期說明如下:
1.第一學期開學日:111年9月13日(二);第二期開學日:112年2月20日(一)。
2.創校33週年校慶活動日:111年12月17日(六),當日全體師生到校參加校慶慶祝活動(另於112年4月7日補假)。
3.111學年度畢業典禮:112年6月17日(六)。
4.第一學期:學期逾1/3:111年10月23日;學期逾2/3:111年12月2日。
第二學期:學期逾1/3:112年4月3日;學期逾2/3:112年5月13日。
5.112年農曆除夕前與春節放假日,說明如下:
(1)除夕:1月21日(六)與初一:1月22日(日)適逢例假日,於1月25日(三)、1月26日(四)補放假;初二至初三為1月23日(一)至1月24日(二)放假。
(2)1月20日(五)及1月27日(五)調整為放假日,建議依往例因寒假期間學生未上課不補上班。
(3)援往例為讓同仁避開返鄉、返回工作崗位疏運高峰,給寒假統一休假日三日,建議為1月19日(四)、1月30日(一)及1月31日(二)。
6.本校自106學年度起,於每年節氣小暑、大暑期間,訂定全體教職員暑期統休日,建議111學年度於112年6月30日(五)至112年7月28日(五),每週五全日不上班共5日,以配合政府夏日尖峰用電季節之節電政策,惟行政及教學單位需輪值。
7.111學年度行事曆,如附件5。
決議:
承辦人(簽章) | 直屬主管(簽章) | 單位主管(簽章) | |
秘書室 | 校長或督導副校長(簽章) | ||
秘書室收件: 年 月 日
備註:請於每月第二週四前送至秘書室(行政大樓3樓A313室),並寄電子檔至秘書室信箱[email protected]。
各單位規章經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或董事會議等審議通過,於會議紀錄公告後三日內上傳本校法規專區(https://reg.dyu.edu.tw/),條文格式說明如下:
1.「項」自條次下低二字書寫,即「第某條」之「條」字下空二字,自第三字起書寫;其有另行者,則第二行起抬高自第一字書寫。款次與各項第一行之第一字齊;目次則與款內文字第一字齊。
2.「要點」等之法規,點次加頓號,如一、二、三、…,下空二字,自第三字起書寫;其有另行者,則第二行起抬高自第一字書寫。款次與各項第一行之第一字齊;目次則與款內文字第一字齊。依序為一、… (一)… 1.… (1)…
上傳法規專區之書寫格式(範例1)
大葉大學行政會議設置辦法
109年01月09日第12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大葉大學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設置行政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本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校務發展暨品保處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暨兩岸交流處長、公關事務暨校友服務處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推廣教育處長、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稽核室主任及其它相關單位主管組成之。校長於必要時得指定本校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條本會議研議本校行政事項,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報請校長同意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本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校長就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第五條本會議之出、列席人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請假,並指定代理人出、列席會議。
第六條本會議召開時,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法令規章之提案,應先經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八條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上傳法規專區之書寫格式(範例
大葉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97年01月09日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04月13日第10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1月25日第14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之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包括:
(一)懷孕或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之學生。
(二)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
三、 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
(一)彈性辦理請假。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保留入學資格。
(四)延長修業期限。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其他受教權益。
適用學生得(以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向本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以轉介單)提出個案服務轉介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四、 本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二)本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
(三)本校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校應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五)本校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
五、 本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之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予其填寫。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本校應即啟動工作小組;有相關需求之成年學生,向本校提出申請者亦同。
六、 前點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如下:
(一)組成: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權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
(二)任務:
1.依適用學生需求,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醫療衛生及警政單位之資源, 提供適用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2.其他關於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相關事務。
七、 本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八、 本校應運用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適用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
九、 本校於輔導、協助適用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其隱私權。
十、 本校應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列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事項。
十一、適用學生遭受學校歧視、違法懲處,或學校做出其他影響受教權之措施或決議,得依相關法規提出救濟。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