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游泳:景美國小學務處體育組沈組長,聯絡箱:077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景文街108號;電話:2932-2151轉123
拾陸、裁判、領隊會議
一、裁判會議
(一)大隊接力:112年3月15日(星期三)上午7時30分於臺北田徑場161會議室召開。
(二)田徑部分:112年3月16日(星期四)上午7時15分於臺北田徑場161會議室召開。
(三)游泳部分:112年3月8日(星期三)上午7時45分於泳池比賽場地檢錄處召開。
二、領隊會議:112年2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在臺北田徑場161會議室(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
號)召開,各參賽學校請於報到時間準時報到,並領取選手號碼布等資料,請各校務必派員參加,
關於相關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拾柒、申訴
一、比賽爭議: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依規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項仲裁委員會(田徑)、技術委員會(游泳)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比賽時攜帶數位學生證備查,如數位學生證遺失,需以個人在學證明並附照片供查驗,若未提出上述證明文件則
取消參賽資格。
四、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及其他有關競賽所發生之爭議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
結束成績公布後30分鐘內,正式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
或教練簽名或蓋章,並向該競賽種類之競賽組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五、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費用。
六、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隊職員皆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七、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競賽組審查會審查裁定之。
拾捌、獎勵
一、 各組各項競賽優勝前3名,由大會頒發金、銀、銅牌及獎狀,第4名至第8名頒發獎狀,接力賽項目頒予
實際參賽決賽人員。(接力項目獎牌及獎狀的頒發以預賽或決賽名單上的選手為頒發 對象,獎牌的頒
發以決賽名單上的選手為頒發對象,含游泳比賽)。
二、 團體錦標
(一) 田徑總錦標:錄取12名。
(二) 游泳總錦標:錄取12名。
(三) 大隊接力:曱乙組取前8名頒發獎狀及錦旗乙只。
三、 獲得錦標之各校逕依下列原則辦理敘獎:第1名之單位,記功1次1人,嘉獎2次2人,嘉獎1次3人;第2、
3名之單位,嘉獎2次2人,嘉獎1次3人;第4、5、6名之單位,嘉獎2次1人,嘉獎1次3人;第7、8名之單
位,嘉獎1次2人;第9、10、11、12名之單位,嘉獎1次1人。
四、 各組各項競賽,指導學生獲獎請逕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敘獎。
拾玖、罰則
一、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不得擅自進入比賽場地,經裁判發現妨礙比賽選手者,即取消該員比賽資格。
二、 凡參賽選手如有下列情事:
(一) 資格不符。
(二)冒名頂替。
(三) 重複報名。
(四) 無故棄權。
(五) 違背運動員精神或有不正當行為。
(六) 不服從裁判。
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在所有比賽中所得或應得之成績名次及分數,並通知其就讀學校,該員停賽一年
並當場宣布該員姓名及所屬單位。其單位領隊、教練及管理應負行政責任,並報請教育局議處。
三、 比賽成績未達參賽標準者一律不予排名且不給積分及敍獎,並對其所屬學校作「填報不實資料」處分。
貳拾、附則
一、各項比賽進行,如遇大風雨經大會裁定始得停止或延期比賽,否則仍須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