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MLB CUP TAIWAN 全國U10次少棒錦標賽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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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MLB CUP TAIWAN 全國U10次少棒錦標賽

競 賽 規 程

  1. 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推廣並提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

  1. 依 據: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函備查辦理。(備查申請中)

  1.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1. 主辦單位:

美國職棒大聯盟、社團法人台灣世界少棒聯盟協會

  1. 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邀約中)、新北市二重國中

  1. 日期:

比賽時間:1111015日至1016日及1029日至1030日止(22日及23)

開幕典禮:1111015(星期六) 15:00

MLB全壘打大賽:1111015(星期六) 15:30
MLB
棒球營:1111016(星期日) 14:00

  1. 地點:()

開幕典禮:新北市三重棒球場

比賽場地:新北市三重棒球場、臺北市社子島球場()、桃園市龜山棒球場()

  1. 比賽資格:

() 球隊資格:111年度全國社區學生棒球大賽之U10/16強球隊參賽。

() 教練資格:

  1.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若列為不適任教練者,不得參加本賽事。

  2. 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經政府機關或棒球團體列為不適任學生棒球教練職務者,立即取消其報名或參賽資格。

  3. 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其處理方式則依據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628日體委競字第0990014160號書函辦理:除94113日學生棒聯召開之「紀律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適用對象外(即931231日高院北分院判決經判刑及緩刑人員),及獲判無罪或罪證不足不起訴外,均列為不適任教練,不得參加本賽事。若有疑義時,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 球員資格:

1. 須符合111年度全國社區學生棒球大賽U10組參賽資格。

  1. 比賽方式﹕

  1. 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每場比賽正規局數(6),每場比賽時間90分鐘(10分鐘內不另開新局)勝隊得3分,敗隊得0分,平手雙方球隊各得1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對戰組合a.勝隊為優先b.擊球員上壘數多者c.投手投球數較少者d.抽籤。

  2. 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以a.得分率高者b.失分率低者c.抽籤。

() 複決賽:採單敗淘汰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兩名球隊參加。

() 複決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6)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7)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滿壘開始進攻。

3. 7局延續用第6局的打序,如第6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7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三壘跑者為第6棒,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8局延續第7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1. 報 名:

  1. 111年度全國社區學生棒球大賽U1016強球隊取得參賽資格。

  2. 若需更換或新增名單請於11198(星期四)前於報名網站(https://www.tllb.org.tw/)更新後,將更改名單列印並簽名,以掛號方式寄至社團法人台灣世界少棒聯盟協會(電話:02-2791-1991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139-15),以郵戳為憑逾時述不受理,選手須符合111年度全國社區學生棒球大賽U10組參賽資格。

  3. 教練暨抽籤會議:

    1. 時間:111915(星期四)14:00

    2. 本會議將於線上進行,請各隊派一員參加。

    1. 會議內容: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及確認背號。

    3. 賽程抽籤。

    1. 本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必須派代表出席,若未派員出席,針對會議中討論之事項不得有異議。


  1. 開幕典禮

  1. 時間:1111015(星期六) 15:00

  2. 地點:新北市三重棒球場

  3. 各隊需全隊出席。


  1. MLB附加活動:

  1. MLB全壘打大賽:

  1. 時間:1111015(星期六) 15:30

  2. 地點:新北市三重棒球場。

  3. 規則:

  1. 每隊一位選手參與,球隊自備餵球投手。

  2. 每位選手在45秒內完成打擊,投手需待前一球落地後才能投出下一球。

  3. 取優勝成績1名,若擊出數量相同則進行PK賽。

  4. PK賽為每位選手進行5次擊球,數量多者勝出,如數量相同,則比較擊出首顆全壘打球順序,並以此類推,範例詳見附表。

  5. PK賽仍無法決定勝負則擲銅板決定之。

PK賽優勝者範例1選手1與選手2PK賽時同樣擊出2顆全壘打,故比較擊出首顆全壘打順序,選手1於第一顆球擊出全壘打,因此勝出。


球數1

球數2

球數3

球數4

球數5

選手1

O

X

O

X

X

選手2

X

X

O

O

X

PK賽優勝者範例2選手1與選手2PK賽時同樣擊出2顆全壘打,因皆於第一顆球擊出全壘打,故比較擊出第2顆全壘打順序,選手2於第二顆球擊出全壘打,因此勝出。


球數1

球數2

球數3

球數4

球數5

選手1

O

X

X

X

O

選手2

O

O

X

X

X

  1. MLB棒球營:

  1. 活動時間:1111016(星期日) 14:00整。

  2. 活動地點:三重棒球場舉行。

  3. 各參賽球隊全隊參加,活動分四個時段舉辦。

  (三)MLB提供每位參加選手軟帽一頂,本次比賽須全程配戴參與賽事與活動。

() 複決賽起,每隊將配發6MLB CUP硬式頭盔,須配戴進行比賽(恕無法指定顏色)


  1.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世界少棒聯盟規則。

  1. 比賽用球:

採用美國職棒大聯盟提供Rawlings - ROLB-SO型硬式棒球。

  1. 獎 勵:

() 團體獎:冠、亞、季、殿4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58名成績依序以1.勝率高者2.得分率高者3.失分率低者4.並列方式 排定名次。

() 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1.打擊獎:1名   2.投手獎:1名  

(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1.長打率較高者2.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投手獎:投球數須達75球,以1.防禦率低者2.投球數多者依序決定。)


  1. 罰 則:

  1. 違規:

  1. 違反本賽事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規定議處。

  2. 球隊登錄註冊報名後,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時,主辦單位召開相關會議議處。

  3. 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之球員出賽,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隊職員均處3年不得參加本聯盟主辦之比賽處分。

  4. 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由主辦單位召開相關會議議處。

  1. 領隊、總教練、教練、行政管理違規:

  1. 違反本賽事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議處。

  2. 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其球隊總教練處禁賽五年。

  3. 毆打、侮辱裁判時,除取消其個人參加賽事資格外,並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4. 指導隊員時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5. 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禁賽二年。

  1. 球員違規:

  1. 違反本賽事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議處。

  2. 比賽時不得干擾比賽、互毆、毆打球員、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若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取消繼續比賽資格或處禁賽一年,如再次違反者,處禁賽二年。

  3. 若違反三、(1)及三、(2)規定時,將撤消其個人成績(名次)。

  4. 經驅逐出場之教練或球員,沒收該場及下一場比賽,如於球場周圍徘徊出現時,經查屬實者,由當場執法裁判判定没收比賽,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追繳所領之補助及獎勵。

  5. 經驅逐出場未聽勸之總教練、教練者,由當場執法裁判及監場人員將處理報告單送主辦單位移學生棒聯紀律委員會懲處,依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1.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1. 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時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2. 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3. 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4. 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

    5. 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警告後,第2次起將判好球。

    6. 計時以裁判之碼表為準。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因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

5,000

(須恢復原狀)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3場比賽

拖延爭議

10,000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3場比賽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3場比賽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3場比賽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6場比賽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4場比賽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4場比賽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6場比賽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6場比賽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6場比賽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6場比賽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8場比賽

打架

15,000

38場比賽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8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10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6場比賽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委員會議處


  1. 附 則:

  1. 各隊應於比賽時間60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轉播場次提前至90分鐘提交),填寫之攻守名單球衣背號應與網路報名的背號相同

  2. 填寫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時,填寫之球員應自報名註冊之球員名單中選填,其填寫人數最少需有12人,最多20名,另如有違規球員者除沒收該場比賽外,失職人員將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3. 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4. 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為正式比賽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5. 取消每場比賽所有攻守名單上之選手須上場之規定。

  6. 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列隊相互致意雙方總教練交換打擊順序表。

  7. 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議處。

  8. 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9. 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並於賽後 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離開。

  10. 投手限制:採6局制比賽,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投手每場最多可投球6局,投球2局內(含)不受隔場限制,若投球1局或2局後退場,當天下一場之比賽,該投手可再投5局或4局。投球3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若跨週則不受隔場限制)

      2. 投手在一場比賽中,投球數達66球時,該場不得擔任捕手;投球數超過75球未達90球時,需受隔2場限制。投手投球數達90球時,則強制退場。未投滿90球,投手被換下場時,不得擔任捕手職務,並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擔任投手職務(若跨週則不受隔場限制)

      3. 投球數未達75球時,脫離投手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當同一局投手被替補成為野手後,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以一局計算之,再回任投手之投手須投完該局。如由野手替換擔任投手,亦須投完該局。

      4. 球數之界定:當投手投球數將達到75球時,得繼續投完該打席,投球數仍以75球計算,但需受隔1場之限制。投完該人次而未下場繼續投球時,則以實際投球數計算,投球達90球時,則強制退場並受隔2場限制(若跨週則不受隔場限制)

  11. 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12. 比賽中順位進壘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胸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13. 比賽採6局制,若兩隊得分比數,3局相差15分,4局相差10分,5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14. 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

  15. 比賽除暫停需要,各隊之領隊、總教練、教練或行政管理,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或ㄧ、三壘指導員走出指導區,進入比賽場地為球員加油、指導或滋事干擾比賽。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限總教練一人在場,否則裁判不予受理。

  16. 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1局則予以保留,滿3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17.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30分鐘,1小時內若無法持續排除中斷因素,則宣告截止比賽。

  18. 野手集會含捕手(或任何延緩)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第2()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19.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換投手後滯留除外),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3() 技術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或任何延緩),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攻擊暫停。

  20. 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12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21.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22. 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1. 好壞球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2.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20秒內提出電視輔助判決要求,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3. 電視輔助判決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4.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1. 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手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2. 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99)、有球隊名稱之球衣比賽,且報名後不得更改。

  3. 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參賽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一致。

  4. 建議投手、野手皆須穿戴護襠;捕手護具須包括護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打擊者頭盔需配置安全帽扣帶並合乎標準,以降低比賽期間之危險性。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5. 鋁棒規定的標準:

  1. 須符合本會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 33 吋,直徑不超過 2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具 BBCOR 認證之-3 球棒除外。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標示。

  2. 凡是國內自我生產製造之品牌鋁棒,均須送 SGS 檢驗成分,且球棒上須有直徑、長度、重量、材質等標示。

  3. 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1. 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2. 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3. 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加重議處。

  4. 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4.02公尺(46)

  2. 壘間距離:18.29公尺(60)

  3. 二壘至本壘距離:25.86公尺(84.85)

  4. 全壘打距離:60.96公尺(200),或現有球場。

  1. 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2. 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1. 抗 議:

      1. 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 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 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 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 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1. 申 訴:

  1. 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 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 申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 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 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 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1. 保  險:

  1. 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並於報名時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須加蓋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2. 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1. 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 其他事項

  1. 有關性騷擾本會申訴管道如下–申訴專線:02-2791-1991 行政組,申訴信箱: [email protected]

  2.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大型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注意事項:

  1. 如所屬人員在賽會舉行前經衛福部疾管署列為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於隔離或檢疫期間若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請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 (0800-001922) 專線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以及時診斷通報。

  2. 工作人員或參加人員到比賽場地,準備進場參加比賽,必須先進行噴乾洗手液或酒精液、量額溫,額溫在 37.5 度(含)以上,必須強制戴上口罩:

  1. 無呼吸道症狀- 暫時留置體溫檢測站旁安置區,靜待 5 分鐘後,進行第 2 次額溫採檢,若額溫仍超 11 過規定者,必須離場禁止進入,執意進場將偕同警力處理。

  2. 有呼吸道症狀-禁止 入場並通知所屬球隊人員陪同強制就醫,如發現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者,將立即通報衛生單位及教育部體育署,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 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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