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民國 88 年5月出生,於民國 101 年10 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年)-88(年)=13;10(月)-5(月)=5,因未達 7個月,故其年齡為
13 歲。
(3)受測學生超過 16 歲者,以 16 歲之標準計分。
7.有關教育部體適能常模參考網站網址:
http://www.fitness.org.tw/model01.php
(四)競賽表現:採計上限 20 分
1.國際性(附件 1)及全國性競賽(附件 2)採計項目,以教育部或全國免試
入學委員會公布參考項目為主。
2.有關高雄區各國中學生可採計之區域性及縣市性學習領域競賽如附
件3,並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採計:
(1)須由教育局(處)主辦或認可,若由學校、機關或民間團體承辦者,
應註明教育局(處)核准或核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2)另由學校、機關或民間團體邀請教育局(處)共同主辦者,應提
出具教育局(處)核准或核備文號之公文,否則不予採計。
3.運動競賽採計項目參考表如附件 4,除應符合前述規定,尚須同時符
合下列各項條件,方可採計:
(1)運動競賽規程於賽前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
(2)101 學年度起,每項運動競賽納入加分之核獎項目及人數,以不
超過報名隊伍(人)1/3 為限。
(3)各運動競賽種類需達 6隊(至少 3個不同單位)以上隊伍參賽(所
稱競賽種類如籃球、田徑、羽球、桌球等)。
(4)各運動競賽之項目及組別需達 3隊(人)以上參加(所稱競賽項目
如跳高、跳遠、100 公尺、單打、雙打等;競賽組別如男子組、
女子組等)。
(5)除教育局及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辦理之活動外,各單項運動賽事,
同一學年度可提報之賽事以不超過 4次為原則。
(6)各單項競賽之採計同一(學)年度以擇優採計一次為原則。
4.有關競賽表現採計內容如附件 3:高雄區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
序—高雄市競賽表現採計參考項目。
5.本市之運動競賽表現採計項目如附件 4:高雄區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
超額比序—高雄市體育運動競賽表現採計參考項目。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該年度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招生委
員會審查小組認定是否採計:
(1)未陳列於附件1或附件2教育部公告之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
除須符合教育部國際性或全國性採計原則外,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國際性之競賽須有 5國以上之參賽國家。
全國性之競賽須有 6個以上之縣市參加。
(2)符合本局主辦、委辦或認可(具本局核准或核備文號)之競賽項
目,但未陳列於附件 3及附件 4之競賽項目。
(3)其他縣市之教育局(處)主辦、委辦或認可(具該局處核准或核
備文號)之競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