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總積分計算與分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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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聯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總積分計算與分發比序原則
聯合免試入學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作業,依「超額比序總積分」高低排定分發作業順
序,「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多元學習表現」、「技藝優良」、「弱勢身分」、「均
衡學習」、「適性輔導」及「國中教育會考」等六項「主項目」,各招生學校亦得自行
依據招生需求於上述六項「主項目」外,另採計一項主項目。
「多元學習表現」包含「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及「體適
能」等四個「分項目」,國中教育會考則採計「國文」、「英語」、「數學」、「自然」
及「社會」等五個「分項目」。免試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依各招生學校訂定之主
項目及分項目比序順序進行比序以排定分發之順序,各招生學校另納入國中教育會考「寫
作測驗」作為比序項目;各主項目亦得依招生學校規定進行加權計分。
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之主項目與分項目內容說明請參考【附錄三、超額比序項目積
分對照表】(簡章第 60 至61 頁)。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應屆畢業生以採計免試生
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10 年5月14 日(星期五)(含)前取得之積分為限,非應屆畢業
生以採計國中就學時期取得之積分為限;其中「均衡學習」項目積分採計國中就學期間
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級上學期等五學期取得之積分。另國中教
育會考成績均須以 110 年度取得之成績為準。
一、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
(一)「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積分為「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
量」與「體適能」四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採計積分上限為 16 分。各分項
目之採計方式與採計積分上限如下:
1. 「競賽」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7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國內競賽—全國競賽第一名得 6分、第二名得 5分、第三名得 4分、
第四至第六名得 3分,區域及縣(市)競賽第一名得 3分、第二名得
2分、第三名得 1分。
(2) 國際競賽—國際科技展覽及國際運動會獲得第一名得 7分、第二名得
6分、第三名得 5分。
(3) 同學年度同項競賽擇優 1次採計。
(4) 參賽者 4人以上視為團體,團體參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 相關競賽得獎應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10 年5月14 日( 星期五)(含)
前取得為限。
(6) 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附錄七(簡章第 70 至71 頁)所列之項目為
限。
(7) 區域及縣(市)競賽以縣市政府主辦者為限,獲獎證明落款人:縣市
為縣市長,直轄市為市長或其所屬之一級機關首長。
2. 「服務學習」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7分,採計學校服務表現及校外服務學習
時數,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 1分,同一學期同時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仍以 1分採計。
(2) 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滿
8小時得 1分。
12
(3) 以同等學力 1、4、5項身分別報名者,採計其 109 年5月15 日(星
期五)至 110 年5月14 日(星期五)(含)前取得之服務學習分項目
積分。
(4) 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副社長,其餘副級幹部皆不採計。
3.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4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1次大功(含以上)者得
4分。
(2)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1次小功(含以上)者得
3分。
(3)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1次嘉獎(含以上)者得
2分。
(4) 獎懲相抵後無任何懲處紀錄者得 1分。
(5) 記功嘉獎累進原則:3嘉獎折算為 1小功,3小功折算為 1大功。
(6) 獎懲相抵原則:嘉獎(警告)累計 3次,以 1次小功(過)計;小
功(過)累計 3次,以 1次大功(過)計。
4. 「體適能」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6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體適能檢測項目係指: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柔軟度(坐姿
體前彎)、瞬發力(立定跳遠)、心肺耐力(800/1600 公尺跑走)等 4
項。
(2) 體適能檢測成績 3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6分、2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4分、
1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2分。
(3)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
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 3項達門檻
標準者得 6分。
(4) 體適能檢測門檻之標準,依教育部體育署之規定為中等(即 PR 值
25%)以上,含金、銀、銅牌。請參考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說明
(http://www.fitness.org.tw)。
(5) 體適能檢測成績採計體適能檢測護照或體適能檢測站成績,惟應擇
一次檢測成績完整使用。
(二)「技藝優良」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分,採計方式為技藝教育課程平均總成
績達 90 分以上者得 3分、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得 2分、6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得 1分,其成績應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10 年5月14 日(星期五)(含)
前取得為限。
(三)「弱勢身分」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2分,報名時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者採計 2分,若免試
生同時具備 2種以上資格者僅得擇一計分。
註: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係依衛生福利部頒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之相關規定辦理,報名時務必檢附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認定證明文件。
(四)「均衡學習」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6分,採計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
合活動三大學習領域之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級上學
期等五學期成績,若 3項領域 5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6分、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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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 5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4分、僅 1項領域 5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得 2分。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以其實際就讀學期數進行平
均成績計算。免試生繳交之積分證明文件中,科目名稱與採計學習領域名稱
不同者,不予採計。
(五)「適性輔導」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分,依照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
「生涯發展規劃書」中「家長意見」、「導師意見」、「輔導教師意見」三
者意見,皆勾選五專者得 3分、任 2者勾選五專者得 2分、任 1者勾選五專
者得 1分。非應屆畢業之免試生,本項積分 3分計。以同等學力 1、2、4、
5項身分別報名者,積分以 3分計。以同等學力 3項身分別報名者,若其為
107 學年度入學國民中學,依正常修業年限應於 109 學年度自國民中學畢業
者,積分依其「生涯發展規劃書」內容採計,其餘者積分以 3分計。
(六)「國中教育會考」項目積分為「國文」、「英語」、「數學」、「自然」及
「社會」等五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積分採計上限為 15 分,採計方式為「精
熟」科目每科得 3分、「基礎」科目每科得 2分、「待加強」科目每科得 1
分,若每科目皆「精熟」,可得最高 15 分。若違反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
該各科目依違規情節不予列計等級或扣點,而該科目積分則不予計分或每扣
一點扣該科目積分 0.15 分,扣至該科目零分為止。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採計
以110 年度取得之成績為準。
(七)「其他(招生學校自訂)」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5分,採計自國中就學後至
110 年5月14 日(星期五)(含)前取得之證明文件為準。請參閱附錄一、
110 學年度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
與權重及同分比序項目順序(簡章第 24 至41 頁)。
二、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超額比序總積分依免試生報名之身分別,分為「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與「特
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可採其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參
加第一階段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特種身分生未參加第一階段分發、第一階段未
錄取或已錄取但放棄錄取資格者,則可採其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參加第二階
段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
(一)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依據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各分項目經採計取得「分項
目積分」後加總為「主項目積分」,再依招生學校規定之各超額比序項目權
重進行各主項目之加權計算所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再將各主項目加權
積分進行加總取得「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各招生學校自訂之積分採計
項目與權重,請參閱附錄一(簡章第 24 至41 頁)。
註:大陸長期探親子女之超額比序總積分計分方式比照一般生規定辦理。
(二)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以一般生計算取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與分項目積分,依特種身分生升學
優待辦法之各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將各主項目加權積分、分項目積分
與寫作測驗級分進行特種身分生加分計算而得「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
「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及「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再將各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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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身分生積分加總為「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而主項目特種身分
生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及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則作為特種身分
生同分比序用之項目。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請參閱表 4-6 特種身分生加
分彚整表(簡章第 18 頁)。
(三)除因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外,各超額比序分項目與超額比序主項目之積分皆
不得超過各項目規定之積分上限。另主項目加權積分、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
分、分項目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一般
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等各項積分之計算皆取至小
數點後第 2位,小數點後第 3位四捨五入。
三、 分發比序原則
免試生依各招生學校訂定之「110 學年度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
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與權重及同分比序項目順序」進行比序以取得「分
發順位」作為分發順序之依據。分發順位依免試生之身分別與參加之現場登記分發
作業階段,分為「一般生分發順位」與「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分發順位之排定
依下列比序原則辦理:
(一)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先以「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作為第一比序項目,依
總積分由大至小排列為「一般生分發順位」。
(二)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則依報名招生學校訂定之同分比序項目順
序,先進行主項目加權積分之比序,若各主項目加權積分仍相同,再進行分
項目積分之比序,又再相同者,則依招生學校自訂之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比
序順序項目之三等級四標示進行比序,又再相同時,再依寫作測驗級分進行
同分比序,如仍同分者則列為相同之「一般生分發順位」。
註:大陸長期探親子女併入一般生分發順位比序作業中合併辦理。
(三)特種身分生以「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作為第一比序項目,依總積分
由大至小排列為「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
(四)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則依報名招生學校訂定之同分比序項目
順序,先進行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之比序,若各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仍
相同,再進行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之比序,又再相同者,則依招生學校自
訂之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比序順序項目之三等級四標示進行比序,又再相同
時,再依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進行同分比序,如仍同分者則列為相同之
「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
四、 超額比序總積分計算與分發順位排定範例說明
(一)一般生計算說明
以一甲國中陳筱玲同學為例,其就讀之一甲國中依其就學期間 107 年9
月至 110 年5月14 日(星期五)(含)前之各項活動表現,出具「110 學年
度五專入學專用聯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證明單」如表 4-1。陳同學
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成績與採計之積分如表 4-2。若陳同學報名國立高
雄餐旅大學,其各項積分採計、加權計算與其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如表
4-3。陳同學可以其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取得分發順位,參加第一階段一
般生現場登記分發。
15
若陳同學之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與其他免試生相同時,則依報名之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所訂定之同分比序項目順序進行比序。陳同學的積分項目
比序順序如表 4-4 之樣式。
(二)特種身分生計算說明
承上述一般生計算說明,因陳同學具備原住民身分,且未持原住民文化
及語言能力證明,經核對身分別證明無誤後,可以特種身分生參加第二階段
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各項積分可加分 10%。其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
積分及同分比序順序項目積分表如表 4-5 之樣式。
16
表4-1 一甲國民中學陳同學聯合免試入學報名之積分證明單(輸出範例)
110 學年度五專入學專用聯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證明單
就讀國中:
一甲國中
就讀國中代碼:
124544
班級:
9
年
3
姓名:
陳筱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
A234567890
比序項目
積分核算說明
單項
積分
比序項
目積分
多元
學習
表現
競賽
2020 年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電腦科學與資訊工程科)3等獎(國際性競賽)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國中組)書法類優等(全國競賽)
新北市 109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團體 B組)弦樂合奏特優(區域及
縣市競賽)
7
16
服務
學習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滿 2 學期。
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
服務 滿 24 小時。
5
日常
生活
表現
評量
累計嘉獎 8 次,小功 1 次,大功 0 次,
警告 1 次,小過 0 次,大過 0 次。
4
體適能
肌耐力 達 門檻標準
柔軟度 達 門檻標準
瞬發力 未達 門檻標準
心肺耐力 達 門檻標準
6
技藝優良
技藝教育課程平均總成績 92 分
3
3
弱勢身分
具 中低收入戶子女 身分
2
2
均衡學習
健康與體育 5學期平均成績 90 分
藝術與人文 5學期平均成績 88 分
綜合活動 5學期平均成績 75 分
6
6
適性輔導
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發展規劃書」中
家長意見 勾選 五專
導師意見 勾選 五專
輔導教師意見 勾選 五專
3
3
合計
30
就讀國中學校戳章:
教務處
17
表4-2 陳同學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與採計積分表
表4-3 陳同學報名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比序項目積分採計表
主項目名稱
多元學習表現
技藝
優良
弱勢
身分
均衡
學習
適性
輔導
國中教育會考
其他(英語
能力檢定)
一
般
生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分項目名稱
競賽
服務
學習
日常
生活
表現
評量
體適
能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分項目積分
7
5
4
6
3
3
2
3
2
主項目積分(A)
16
3
2
6
3
13
3
權重(B)
1
1
1
1.5
1
1.5
1.5
主項目加權積分
(A × B)
16.00
3.00
2.00
9.00
3.00
19.50
4.50
57.00
表4-4 陳同學報名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之一般生同分比序積分項目順序採計表
比序順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比序項目
主項目
分項目
三等級四標示
均
衡
學
習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其
他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
適
性
輔
導
技
藝
優
良
弱
勢
身
分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服
務
學
習
競
賽
體
適
能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國
文
社
會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國
文
社
會
寫
作
測
驗
比序積分
與級分
主項目加權積分
分項目積分
三等級四標示
9.00
16.00
4.50
3.00
3.00
2.00
19.50
4
.00
5
.00
7
.00
6
.00
3
.00
2
.00
3
.00
3
.00
2
.00
A++
B+
A+
A
B
4
表4-5 陳同學報名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之特種身分生同分比序積分項目順序採計表
比序順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比序項目
主項目
分項目
三等級四標示
均
衡
學
習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其
他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
適
性
輔
導
技
藝
優
良
弱
勢
身
分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服
務
學
習
競
賽
體
適
能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國
文
社
會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國
文
社
會
寫
作
測
驗
特種身分
生加分
(加
10%
)
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
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
三等級四標示
9.90
17.60
4.95
3.30
3.30
2.20
21.45
4.40
5.50
7.70
6.60
3.30
2.20
3.30
3.30
2.20
A++
B+
A+
A
B
4.4
特種身分
生超額比
序總積分
62.70
(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加總)
註:陳同學未持有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加分比率以 10%計算。
科目名稱
國文
英語
數學
自然
社會
寫作
級分(標示)
精熟(A)
精熟(A++)
基礎(B+)
精熟(A+)
基礎(B)
4
違紀扣點
0
0
0
0
0
採計積分
(扣點後積分)
3
3
2
3
2
18
表4-6 特種身分生加分彚整表
特種身分生身分別
加分優待比率
原住民生
未持有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10%
持有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35%
身障生
25%
政府派外
人員子女
1.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25%
2.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15%
3.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10%
境外科技
人才子女
1.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25%
2.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5%
3.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0%
蒙藏生
25%
僑生
25%
退伍軍人
五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1.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5%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20%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15%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10%
未
滿
五
年
四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1.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0%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15%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10%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5%
未
滿
四
年
三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1.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15%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10%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5%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3%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
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
年者。
5%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
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
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
滿五年:
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25%
因病致身心障礙。
5%
註一:退伍軍人退伍時間之說明如下:
1. 退伍後未滿一年之退伍時間為 109年6月17 日至 110 年6月28 日
2.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之退伍時間為 108 年6月17 日至 109 年6月16 日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之退伍時間為 107 年6月17 日至 108 年6月16 日
4.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之退伍時間為 105 年6月17 日至 107 年6月16 日
5. 105年6月16 日以前退伍之退伍軍人,不予加分優待
註二:以替代役身分申請加分優待者,依 105 年11 月2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50153906B 號令,發布修正「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須服役
一年以上期滿,始得適用加分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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