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北區免試入學比序積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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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接右頁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40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志願序
30
分●
第
1
至
10
志願,第
1
志願
30
分,
第
2
志願
29
分,每一個志願序差
1
分
●
11
至
20
志願得
20
分
●
21
至
30
志願得
18
分
學生、家長可參考國中學生生涯
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
書,做為升學建議。
多元學習
表現
18
分❶均衡學習:
●符合
1
個領域
6
分
●未符合
0
分
①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
期平均成績及格者。
②
100
年入學之國七學生,
103
學
年度只採計八上、八下、九上
三學期。
12
分❷服務學習:
每學期服務滿
6
小時以上
4
分
①由國中學校認證。
②
100
年入學之國七學生,
103
學年度由國中五學期採計三學
期。
國中教育
會考
30
分●精熟級
6
分
●基礎級
4
分
●待加強級
2
分
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
五科,每科得分最高
6
分。
總積分
90
分資料來源:基北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整理:林芳宇
基北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桃連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桃園縣
、連江縣
)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適性輔導
6
分❶畢業資格:
符合畢業資格
6
分
①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
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
願;同時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
作並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
發展。
②職業類科同校同一職群各科別
連續選填為志願時,視為同一
志願序計分。
③桃連區為一就學區,設籍在桃
連區,或於桃連區國中就讀皆
符合就近入學。
15
分
6
分
❷生涯規劃:可選填
30
志願
(職業類科以
1
校
1
科為
1
志願)
●第
1
、
2
志願
15
分/第
3
、
4
志願
12
分
第
5
、
6
志願
9
分/第
7
、
8
志願
6
分
第
9
、
10
志願
3
分,第
11
至
30
志願不計分
●另報名校、科與生涯規劃建議與「家長意見」
相符者得
2
分;與「導師意見」相符者得
2
分;
與「輔導教師意見」相符者得
2
分
8
分❸就近入學:
桃連區及共同就學區學生符合就近入學得
8
分
www.gvm.com.tw 41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多元學習
表現
9
分❶均衡學習: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
●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各得
3
分
●未達標準
0
分
①
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學生
多元學習並均衡發展,未納入
國中教育會考之學習領域達及
格者,給予積分獎勵。
②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及格定
義為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
③
103
年入學高中高職之新生(
100
年入學國中之新生)採計八上、
八下及九上三學期成績。
10
分❷品德表現:
●
大功每次
3
分,記功每次
1
分,嘉獎每次
0.5
分
(最高
4
分)
●
另未記過者
6
分,符合銷過後無記過(含)以
上紀錄者得
4
分(最高
6
分)
①
品德表現採功過相抵後之獎勵
紀錄。
②
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採計志工之
機關、機構、法人、經政府立
案之團體認證者。
③
才藝表現限中央部會、教育主
管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者(特
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乙等比照
第
4
名),同(學)年度同項比
賽擇優
1
次採計。
④
同一事蹟、同一獎項不得重複
採計積分。
⑤積分採計至申請報名作業前。
⑥本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辦法。
10
分❸服務表現:
●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包含自治市長及社團幹
部)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
分(最
高
4
分)
●另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每
1
小時
0.2
分
5
分❹才藝表現:
個人賽/
●全縣性:第
1
名
6
分、第
2
名
5
分、第
3
名
4
分、第
4
名
3
分
●區域性(
3
縣市以上):第
1
名
7
分、第
2
名
6
分、
第
3
名
5
分、第
4
名
4
分、第
5
名
3
分
●全國性:第
1
名
8
分、第
2
名
7
分、第
3
名
6
分、第
4
名
5
分、第
5
名
4
分、第
6
名
3
分
●國際性:第
1
名
10
分、第
2
名
9
分、第
3
名
8
分、
第
4
名
7
分、第
5
名
6
分、第
6
名
5
分
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①
限中央部會、教育主管機關主
辦或委託辦理者。
②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乙等比照
第
4
名。
③同(學)年度同項比賽擇優
1
次
採計;同一事蹟、同一獎項不
得重複採計積分。
6
分❺體適能:
單項達門檻標準者各得
6
分
①
單項係指:柔軟度、瞬發力、
肌耐力、心肺耐力。
②
另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體弱
或因故無法測試者特殊學生等
依教育部相關辦法辦理。
國中教育
會考
30
分●「精熟」者每科得
6
分
●「基礎」者每科得
4
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總積分
100
分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
整理:林芳宇
說明:
超額比序項目共計三大項,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當總積分完全相同且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其餘依比序項目(適性輔
導、多元學習表現、教育會考)分別比序;如有同分,再依序比「志願序」、教育會考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各單科分數,倘再同分
時,再依序比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各單科成績標示(
A++>A+>A> B++>B+>B>C
)。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42
竹苗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均衡發展
本項總分
3 5
分,採計上限
30
分
30
分❶扶助弱勢:
●符合
5
分●不符
0
分
弱勢界定:偏遠鄉鎮國中學生、
經濟弱勢
(
中低、低收入戶
)
學生,
符合其中一項者即給分。
❷就近入學:
●符合
5
分●不符
0
分
就近入學界定:凡竹苗區學生皆
採計
5
分,其他就學區學生
0
分。
❸志願序:
●第
1
~
3
志願
10
分
●第
4
~
6
志願
7
分
●第
7
~
9
志願
4
分
●第
10
~
12
志願
1
分
●第
13
志願後不計分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
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
願。
❹均衡學習:
●
以健體、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
加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
3
領域皆符
合為
15
分
●
以健體、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
加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
2
領域符合
為
10
分
●
以健體、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
加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僅
1
領域符
合為
5
分
本項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
學期及國三上學期,
104
學年度起
採計國一上、下學期,國二上、
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多元學習
表現
本項總分
5 2
分,採計上限
40
分
40
分❶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功過相抵後、銷過後無懲罰紀錄
10
分
●
學生出缺席情形,該學期無曠課記錄
2
分
(最高採計
12
分)
●
獎勵:大功每次
4.5
分/小功每次
1.5
分/
嘉獎每次
0.5
分,最高
20
分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
103
學年
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
上、下學期四學期。
104
學年度
起採計
國一上、下學期,國二
上、下學期及國三上、下學期六
學期。國三下採計至當年
5
月
31
日
止。
❷服務學習:
參加校內服務、校外服務等,每一學期每服務
滿
3
小時得
1
分,每學期最多採計
2
分,
5
學期最
多採計
10
分
服務學習應由政府機關(不含學
校單位)或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
案者提供服務經歷認定文件,否
則不予採計。
國中教育
會考
30
分●精熟每科
6
分●基礎每科
4
分●待加強每科
2
分單科上限
6
分,五科上限
30
分。
總積分
100
分資料來源:竹苗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整理:林芳宇
www.gvm.com.tw 43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志願序
30
分第
1
志願
30
分/第
2
志願
29
分/第
3
志願
28
分
第
4
志願
27
分/第
5
志願
26
分/第
6
志願
25
分
第
7
志願
24
分/第
8
志願
23
分/第
9
志願
22
分
第
10
志願
21
分/第
11
志願至第
30
志願依此類
推,第
31
志願至第
50
志願不計分
①
第
1
~
30
志願每一個志願差
1
分,第
31
~
50
志願不計分。
②
該志願序校群同分。(連續選填該校
同群者皆為同一志願序級分)
就近入學
10
分●符合中投區免試就學區者
10
分
●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
10
分
扶助弱勢
3
分●符合偏遠地區者
1
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
分
●符合低收入戶者
2
分
①
偏遠地區學校係報准主管機關核備有
案之偏遠學校,且國中三年就讀偏遠
學校者。
②
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係領有
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者。
多元學習
表現
12
分❶均衡學習:
●任一領域符合者
4
分
●三領域皆符合者
12
分
①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
成績達
60
分(含)以上者。
②
今年(
100
學年度)國一學生,在
103
學年度時只採計國二上、國二下、國
三上三個學期;
101
學年度(含)以
後入學新生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5
分❷德行表現:
●社團
2
分
●服務學習
3
分
①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②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
1
分。
③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
6
小時者給
1
分。
6
分❸無記過紀錄:
●無處分紀錄者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
6
分
●銷過後無小過(含)以上紀錄者
3
分
①銷過後依功過相抵後計算。
②
今年(
100
學年度)國一學生,在
103
學年度時只採計國二上、國二下、國
三上三個學期;
101
學年度(含)以
後入學新生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4
分❹獎勵紀錄:
●大功每支
3
分
●小功每支
1
分
●嘉獎每支
0.5
分
採計國中五個學期。
教育會考
表現
30
分●「精熟」者每科得
6
分
●「基礎」者每科得
4
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會考總積分相同時,得就寫作測驗、國
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依序進行
比序。若仍同分時,以會考等級之標示
進行排序。
總積分
100
分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
整理:林芳宇
中投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44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志願序
10
分●第
1
、
2
志願
10
分●第
3
、
4
志願
8
分
●第
5
、
6
志願
6
分
●第
7
、
8
志願
4
分
●第
9
、
10
志願
2
分●第
11
志願以後
0
分
以科別志願為依據,並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
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
身分別
2
分❶經濟弱勢:
●
低收入戶符合
2
分
●中低收入戶符合
1
分
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7
分❷就近入學:
●
符合彰化區免試就學區
7
分
●符合彰化區共同就學區
7
分
①
免試就學區係指畢業於本區公私立國中。
②
共同就業區係指本區所核准鄰區國中學生參與本
區免試入學者。
品德服務
8
分❶服務學習:
●
幹部任滿
1
學期
2
分
●服務學習時數每滿
1
小時
0.1
分
①
幹部包含班級、社團及學校幹部。
②服務學習時數由學校認定服務表現績優者。
6
分❷獎勵紀錄:
●大功每次
4.5
分●小功每次
1.5
分
●嘉獎每次
0.5
分
①
不包含已列其他超額比序項目積分之獎勵紀錄。
②
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
8
分❸生活教育:
●完全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
4
分
●符合無曠課紀錄者
4
分
100
學年入學學生,在
103
學年度只採計國二及國三
上,共三個學期。
績優表現
7
分❶均衡學習:
●
五(三)學期皆符合者
7
分
●四(二)學期皆符合者
4
分
●三(一)學期皆符合者
2
分
①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平均
成績皆達
60
分(含)以上者。
②
()內係指
100
學年度入學學生,在
103
學年度所
採計國二及國三上三個學期。
6
分❷競賽成績:
●
國際第
1
名
6
分/國際第
2
名
5
分/
國際第
3
名
4
分/國際第
3
名以外
3
分
●
全國第
1
名
5
分/全國第
2
名
4
分/
全國第
3
名
3
分/全國第
3
名以外
2
分
●
全縣第
1
名
4
分/全縣第
2
名
3
分/
全縣第
3
名
2
分/全縣第
3
名以外
1
分
①限主管機關主辦或認可者。
②
同(學)年同項競賽擇優採計一次,且限於國中階
段取得者。
③
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
④
3
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
4
人(含)以上視為團
體,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⑤
區域性(跨縣市)競賽比照縣市性計分。
⑥參賽證明不予採計積分。
6
分❸體適能:
●
每單項銅牌以上者各
2
分
●
每單項中等或待加強各
1
分
①
排除身體質量指數(
BMI
),其餘四項任採三項。
②
因身心障礙或身體羸弱未檢測者比照待加強。
30
分❹教育會考:
●「精熟」每科
6
分●「基礎」每科
4
分
●「待加強」每科
2
分
寫作測驗列為比序總分相同後之比序項目。
總積分
90
分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 整理:林芳宇
彰化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www.gvm.com.tw 45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志願序
9
分
●第
1
~
4
志願
9
分●第
5
~
8
志願
7
分
●第
9
~
12
志願
5
分●第
13
~
16
志願
3
分
●第
17
志願後不計分
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
書,選填志願。
扶助弱勢
2
分符合經濟弱勢
2
分領有政府開列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證明者。
2
分●偏遠小校
9
班以下
2
分
●
13
班以下
1
分
①
偏遠學校依教育行政主
管機關核定(不含特
教班資源班)。
②
國中班級數依畢業時學年度所核實之員額班級
數。
就近入學
4
分●符合
4
分●不符
0
分雲林區、共同就學區及變更就學區。
品德服務
10
分❶獎勵紀錄:
●大功每支
3
分●小功每支
1
分
●嘉獎每支
0.3
分
①功過相抵後之獎懲紀錄。
②
競賽成績與獎勵,同一項目不重複採計加分。
10
分❷出缺席:
●無曠課者
5
分●曠課
1
~
5
節者
3
分
●曠課
6
~
10
節者
1
分●不符合
0
分
❸無記過紀錄:
●無警告以上紀錄者(含銷過後)
5
分
●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含)以上者
1
分
多元學習
表現
9
分❶均衡學習:
●每領域符合者各
3
分●不符合
0
分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成
績達及格者。
7
分❷競賽成績:
●國際第
1
至4名7分
●
全國第
1
名
7
分/全國第
2
名
6
分/
全國第
3
名
5
分/全國第
4
名至入選者
4
分
●
全縣第
1
名
3
分/全縣第
2
名
2
分/
全縣第
3
名
1
分
①限教育主管機關主辦者。
②
同類競賽擇優採計,且限國中階段取得者。
③特優比照第
1
名
;
優等比照第
2
名。
④
3
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
4
人(含)以上視為團
體,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20
人(含)
以上之團體則依個人賽積分之
1
/
4
計算。
⑤不含參賽證明不予採計。
⑥
競賽成績採計時,學校需註明未納入學校獎
勵,且同一項目不重複採計加分。
7
分❸體適能:
任一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①
體適能檢測單項係指:柔軟度、肌力、肌耐
力、心肺適能等
②
體適能檢測總成績:達金質者另加
3
分/銀質
者加
2
分/銅質者加
1
分
教育會考
30
分
●精熟每科
6
分●基礎每科
4
分
●待加強每科
2
分
包含國、英、數、社、自等
5
科。
總積分
90
分資料來源:雲林縣教育處 整理:林芳宇
說明:
一、當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應依據本表上列項目全數採計積分。
二
、
當總分相同時,請各校依據上列比序項目次序,依序逐項排序;如仍相同分數,進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之比序(
A++
、
A+
、
A
、
B++
、
B+
、
B
、
C
),三
等級加標示比序後,仍有超額問題時,由本區
103
學年度該招生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額錄取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雲林區超額比序條件對照表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46
嘉義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志願序
5
分●第
1
、
2
志願給
5
分●第
3
、
4
志願給
4
分
●第
5
、
6
志願給
3
分●第
7
、
8
志願給
2
分
●第
9
、
10
志願給
1
分●第
11
志願以後
0
分
為鼓勵學生將心目中的志願填在前
面,愈前面之志願分數給愈高。
均衡學習
9
分●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
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各得
3
分
●
未達標準
0
分
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高職的學生,本
項僅採計二上、二下、三上共
3
學期
之平均。
適性輔導
6
分●
報名科、群與「生涯規劃建議」與「我的志
願」相符者得
2
分
●
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
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
學生適性升學與生涯發展教育。
多元學習
表現
12
分❶品德表現:
●
國中在學期間,均無懲處紀錄,或經功過相抵
或銷過後,已無任何懲處紀錄者得
6
分。若功
過相抵或銷過後仍有額外記功嘉獎者,再由
6
分開始累加:記嘉獎乙次得
1
分、記小功乙次
得
3
分、記大功乙次得
9
分
●
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有懲處
紀錄,但累積未達大過紀錄者,得
3
分
●
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或銷過後仍累積達
一次大過(含)以上懲處紀錄者,得
0
分
①獎懲換算:
3
嘉獎=
1
小功、
3
小功=
1
大功
3
警告=
1
小過、
3
小過=
1
大過
②
同年度同一事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
個項目中採計。
③
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高職的學生,
僅採計二上、二下、三上、三下共
4
學期,最高
8
分。
④
三年級下學期僅採計至該學年度申
請報名作業結算日前之紀錄。
10
分❷服務學習:
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由公部門、學校單位、社
(財)團法人所主辦之校內外服務學習、社區義
務服務等,每服務滿
2
小時給
1
分
公共服務時數由學校或學生參與服務
之單位出具。
8
分❸體適能:
●
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瞬發力(立定
跳遠)、心肺耐力(
800
(女)/
1600
(男)公尺
跑走)等
4
項,任一單項達
Pr25
中等標準者各得
1.5
分
●
總成績達銅質以上者另加
2
分
●重大傷病、體弱學生,比照第
1
項核給
6
分
①
依不同的情形給與評分或達到某個
水平即給與得分,藉此提升國中生
的體能。
②
依教育部規定每年至少需須進行一
次檢測,本項檢測擇最優一次成績
採計。
續接右頁
www.gvm.com.tw 47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10
分❹競賽成績:
●個人賽:
縣市級(含區域):第
1
名
5
分/第
2
名
4
分/
第
3
名
3
分/第
4
名
2
分/第
5
~
8
名(含佳作、
優選、入選)
1
分/(不含參賽證明)
全國(國際賽):第
1
名
10
分/第
2
名
9
分/
第
3
名
8
分/第
4
名
7
分/第
5
名
6
分/第
6
名
5
分
/第
7
名
4
分/第
8
名
3
分/獲佳作、優選、入
選者得
2
分/(不含參賽證明)
●團體賽: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①
限國中階段參加中央機關主辦或認
可,教育主管機關主辦之科學展
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
賽、語文類競賽、資訊類競賽、藝
能類競賽、運動類等各類個人(團
體)競賽獲獎者。
②
前述類別競賽同一學年度,以最高
層級或最佳名次採計乙次。
③
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第
2
名、甲
等比照第
3
名。
④
個人賽與團體賽之認定以該次競賽
規則(簡章)規定認定之,加分所
須之獎狀影本或成績證明應於報名
時一併繳交,並加蓋學校認證戳記
及註明個人或團體獎項。
⑤
競賽成績若與品德表現事由重複,
僅可擇一採計。
2
分❺英語能力檢定:
取得「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
表」達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A2
(基礎級)以上
者得
2
分
相當於全民英檢初級以上、多益
測驗(
TOEIC
)
350
分以上、雅思
(
IELTS
)
3.0
以上的成績。
特殊加分
於國小、國中階段獲頒總統教育獎、全國孝行獎
者,額外加
10
分
若因本項額外加分後,總分超過
87
分
時,以
87
分計。
國中教育
會考
25
分
●精熟每科
5
分●基礎每科
3
分●待加強者每科
1
分
總積分
87
分資料來源:嘉義縣教育處 整理:林芳宇
說明:
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職學生最高分為
83
分。
各項英文檢定針對低收入戶家庭人士、支領失業給付者及其仍在就學中之子女報名費全免等優惠辦法,詳見各項檢定考試報名簡章。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48
表
1
台南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志願序
7
分❶志願序:
●第
1
志願
7
分●第
2
志願
4
分●第
3
志願
3
分
●第
4
志願
2
分●第
5
志願
1
分
①同一志願學校如有多科別,選填時
視為同一志願序,其志願序積分相
同。
②同一學校第二次選填,視為第二所
志願學校。
③
學生至多選填五志願學校。
6
分❷生涯發展規劃建議:
●
3
項符合
6
分
●
2
項符合
4
分
●
1
項符合
2
分
①由國中認定。
②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得
2
分;
與「家長
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多元學習
表現
50
分❶競賽成績:
●
國際第一名
20
分/國際第二名
18
分
國際第三名
17
分/國際第四至八名
16
分
●
全國第一名
14
分/全國第二名
12
分
全國第三名
10
分/全國第四至八名
8
分
●
縣市第一名
6
分/縣市第二名
4
分
縣市第三名
2
分/縣市第四至八名
1
分
①限國中階段獲得之成績始採計。
②
各項競賽採計如下附說明。
同類競賽(科展、數學競賽、自然
學科競賽、國文類、英語類、閩南
語類、客家語類、原住民語類、資
訊類、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
戲劇類、體育類、技藝類),僅擇最
佳成績採計
1
次。(本項最高
20
分)
❷獎勵紀錄:
❸幹部任期:
❹社團參與:
(見表
2
)
❺服務學習:
❻體適能:
①由國中依學生表現計算之。
②
獎勵紀錄至服務學習項目換算成五
級分;五級:
8
分;四級:
6.4
分;
三級:
4.8
分;二級:
3.2
分;一級:
1.6
分。
③
體適能以原始分數計,最高
8
分。
④本項最高
40
分。
❼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
●
具備相關證照
2
分
●
無相關證照
0
分
如技術士證照等,進修學校、高職始
得採用。
均衡學習
2
分●符合
2
分
●不符
0
分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
動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
(含)以上者。
就近入學
10
分●符合
10
分
●不符
0
分
考量學校屬性,非社區型高中職暫不
採用。(社區高中職定義及配分於
102
年
8
月另行公布)
國中教育
會考
25
分●
精熟每科
5
分
●基礎每科
3
分
●待加強每科
1
分
各校得依學校發展,擇定至多
2
科加權
計分(加權值分別以
50
%為上限),加
權後不得超過總分
1
/
3
。
總積分
100
分資料來源:台南市教育局 整理:林芳宇
說明:
一、多元學習表現積分加總,最高以
50
分計。每等級以占
20
%為原則,若同分致人數超過
20
%時,則增加該一等級人數,並減少次一等級人數。
二、競賽成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及服務學習等項,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
三、當總積分相同,且各校所訂優先比序項目進行逐項比較亦相同時,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子女)優先錄取。
續接右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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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台南市立○○國民中學【多元學習表現】計分換算表
評分項目 內容 給分標準 申請人
自填得分
導師
初核
業務單
位複核
校內分級
(五級)
備註
績分
多
元
學
習
❶
獎
懲
紀
錄
大功
1
大過 大功+
9
分
大過-
9
分
小功+
3
分
小過-
3
分
嘉獎+
1
分
警告-
1
分
12 12 12
三級
功過可相抵。
小功 小過
嘉獎
3
警告
4.8
分
❷
幹
部
任
期
學校
/
社團
幹部
童軍團隊長
4
●
一項
4
分
計
17 17 17
五級
擔任學校或社團
之幹部如:運動
校隊、糾察隊、
合唱團、童軍
團、班聯會、學
生自治會、朝會
典禮組等須任期
滿一學期
。
田徑隊
副隊長
4
班級
幹部
風紀股長
2
●
班長、副班長者計
3
分
●
擔任其他班級幹部者
(含小老師)計
2
分
8
分
擔任班級各項幹
部性質者須任期
滿一學期
。
衛生股長
2
學藝股長
2
班長
3
❸
社
團
參
與
社團
參與
社團名稱
(如:田徑隊)
達——學期
22
●
每參與
1
社團達
1
學期
計
2
分
22 22 22
四級 例如樂隊、體育
性校隊、各類技
藝班隊等,經
由國中認定績優
者。
社團名稱
(如:童軍團)
達——學期
6.4
分
❹
服
務
學
習
志工或
義工服
務時數
100
小時 每
2
小時
計
0.5
分
50 50 50 50
二級
擔任志工或義工
並由相關單位證
明,從嚴審核。
3.2
分
❺
體
適
能
檢
測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2
●
每單項檢測項目達
PR
值
85
計
2
分
●
達
PR
值
75
計
1.5
分
●
達
PR
值
50
計
1
分
●
PR
值
50
以下
0.5
分
8 8 8 8
分四單項合計
。
坐姿體前彎
2
1600
(
800
)公尺跑走
2
立定跳遠
2
總積分
30.4
分
說明:
一、本計分換算表(除體適能項目)由各校自訂,本表僅提供示例,僅供參考。
二、每等級以占
20%
為原則,若同分致人數超過
20%
時,則增加該一等級人數,並減少次一等級人數。
資料來源:台南市教育局 整理:林芳宇
姓名○○○ 班級
九年○班
 座號○○ 學號○○○○○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50
高雄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志願序
30
分
第
1
志願序
30
分/第
2
志願序
28
分
第
3
志願序
26
分/第
4
志願序
24
分
第
5
志願序
22
分/第
6
志願序
20
分
第
7
志願序
18
分
①
志願學校若為高職學校時,就可同一志願學
校選填校內不同科別。
②
選填高職學校時,同一校內不同科別仍以相
同級分計算。
多元發展
40
分❶競賽表現:
國際性競賽前八名者或全國性競賽前
三名者
9
分/全國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
名者或區域性(縣市性)競賽前三名者
6
分/區域性(縣市性)競賽第四名至
第八名者
3
分,上限
20
分
①
各項比賽應由教育部(局、處)主辦。
②
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教育部(局、
處)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③
同一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採計
一次之計分。
❷幹部任期:
任滿
1
學期計
2
分,上限
10
分
①
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及認定服務表現績優提
出證明者。
②本項採計擔任幹部次數。
③
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全校性幹部及社團幹
部,得以分別採計。
④
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
長、主席),及依規定擔任學校各委員會之
學生代表。
⑤社團幹部為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⑥
擔任幹部者,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幹部及其
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
分,不重複給分。
❸獎勵紀錄:
●大功
5
分●小功
2
分●嘉獎
0.3
分,
上限
10
分
①功過相抵後計算。
②
學生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紀錄及其他
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
分,不重複給分。
❹均衡學習:
●
本項基本條件為國中健體、藝文或
綜合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
上者
●
符合基本條件單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
60
分以上者,計
3
分
●
符合基本條件
2
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
60
分以上者,計
6
分
●
符合基本條件
3
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
60
分以上者,計
10
分,上限
10
分
本項以健體、藝文或綜合三領域之五學期平均
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
❺體適能:
單項中等以上每學年
3
分,上限
20
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
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
展差異就學權益,比照單項中等以上,予以計
分。
續接右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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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❻檢定、證照:
上限
20
分
①
各項證照考試應由政府機關主辦;由民間團
體承辦者,應註明政府機關核准(備)文
號,否則不予採計。
②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失業勞工子女將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供補助措施。
❼服務學習:
●
100
學年度入學國中一年級學生每
學期服務滿
6
小時以上
2.5
分,上限
10
分
●
101
學年度入學國中一年級學生每
學期服務滿
6
小時以上
2
分,上限
10
分
①
校內服務:由各國中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
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②
校外服務:
1.
由各國中訂定校外服務學習相關規範。
2.
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登記
參加。
③
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政府機關(構)、法
人、經政府立案未解散之人民團體發給,再
由學校認證。
④
本要點修正公布前,學生參加之校外服務學
習,向學校完成補登記程序。
國中教育
成績
30
分●精熟
6
分●基礎
4
分●待加強
2
分會考總積分相同時,得就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自然、寫作測驗依序進行比序。
總積分
100
分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整理:林芳宇
說明:
一、有關上述採計項目結算日依簡章規定。
二、多元發展項目共有
7
項,各項所占配分不同,各項合計超過
40
分者以
40
分計算。
三、
競賽表現中,團體得獎(檢附參賽證明)人數四人以下者,每人得分依參賽人數平均之;
人數五人以上者,每人得分則以該獎項名次得分的
1
/
5
計分。以上成績採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當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及下列順序進行比序,擇優錄取:
(一)以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以
40
分為上限)、志願序積分及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積分三項之總和為總積分,優先進行比序。
(二)總積分同分時,依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志願序積分、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積分之順序進行比序。
(三)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標示進行比序。
(四)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各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之優先順序進行比序。
(五)國中教育會考各科分數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寫作測驗科目。
(六)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科目。
(七)經前目比序後仍超額時,不予抽籤,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
5%
內調整因應;調整後仍
超額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52
屏東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畢業資格
2
分●符合畢業或達畢業資格者
2
分
●不符合畢業或未達畢業資格者不計分
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志願序
7
分
第
1
志願
7
分/
第
2
志願
5
分/第
3
志願
3
分
第
4
志願
2
分/
第
5
志願
1
分
第
6
志願至第
30
志願不計分
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
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
經濟弱勢
2
分
領有縣(市)政府中、低收入證明者
●低收入者得
2
分
●中低收入者得
1
分
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均衡學習
9
分●
本項基本條件為國中健康體育、藝術人
文、綜合活動等三個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及格者
●
符合基本條件單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及格以上者,計
3
分
●
符合基本條件
2
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及格以上者,計
6
分
●
符合基本條件
3
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及格以上者,計
9
分
採計至九年級上學期。
多元學習
5
分❶服務表現:
●
擔任班級幹部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
優良者得
1
分
●
社團社長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
者得
0.5
分
●
特殊服務表現:每班
0
~
2
位,任滿
1
學
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1
分
①採計至九年級上學期。
②
班級幹部:八類幹部名稱如下:
班
長、副班長、學藝股長、風紀股長、
衛生股長、服務(總務或事務)股長、
康樂(體育)股長、輔導股長。
③
社團社長:由學校發給證書證明。
④
特殊服務表現:由學校發給證書證明。
8
分❷品德表現:
●無任何記過紀錄者(含銷過後)得
8
分
●銷過後未達小過紀錄者得
6
分
●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兩次紀錄者得
4
分
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9
分❸競賽表現:
●個人賽:
①全縣:第
1
名
3
分/第
2
名
2
分/第
3
名
1
分
②全國:
第
1
名
6
分/第
2
名
5
分/第
3
名
4
分
第
4
名
3
分/第
5
名
2
分/第
6
名
1
分
③國際性:
第
1
名
9
分/第
2
名
8
分/第
3
名
7
分
第
4
名
6
分/第
5
名
5
分/第
6
名
4
分
④
特優:比照第
1
名
⑤優等:比照第
2
名
⑥甲等:比照第
3
名
⑦全國佳作:比照第
4
名
⑧全國入選:比照第
5
名
●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計算
續接右頁
www.gvm.com.tw 53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6
分❹體適能:
●
各單項成績達教育部公布之最新門檻標
準者,各得
1
分
●總成績達金質者另加
2
分
●總成績達銀質者另加
1
分
●總成績達銅質者另加
0.5
分
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①
健康體適能: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肌耐力(一
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瞬發力(立定
跳遠)、心肺耐力(
800
(女)/
1600
(男)公尺跑走)等
4
項。
②
各項體適能成績均達常模百分等級
85
、
75
、
50
以上者,依其檢測結果核
發給金質、銀質、銅質獎章。
適性發展
6
分報名科、群與生涯規劃建議:
●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得
2
分
●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①
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②
落實國中端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
學生適性升學與發展。
國中教育
會考
25
分●「精熟」者每科得
5
分
●「基礎」者每科得
3
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
1
分
最高分為
25
分。
總積分
79
分資料來源:屏東縣教育處 整理:林芳宇
說明:
一、
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並得依學校發展特色及群科特性,至多擇
3
項加權計分,但其加權各以
50
%為上限;如擇教育會考成績為加權項目時,至多
擇
2
科,但其加權各以
50
%為上限,加權後亦不得超過總積分的
1
/
3
。
二、
總積分相同時,依上列項目依序逐項比較,逐項比較後,會考總積分仍相同時,進行會考成績逐科比序(比序順序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
然),逐科比序後仍同分者,進行會考成績逐科成績標示(比序順序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比序。
三、仍同分超額時,不予抽籤,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
5
%以內調整因應;調整後
仍超額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
(二)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
四、逐項比序時,多元學習視為一項;但加權計分時服務表現、品德表現、競賽表現、體適能各視為一項。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54
宜蘭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畢業資格
3
分●符合「畢業」資格加
3
分
●不符合者不加分
均衡學習
6
分●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
域,每個領域達及格者各加
2
分
●未達標準者不加分
多元學習
表現
5
分❶品德表現:
●就學期間完全無警告(含)以上紀錄者加
5
分
●符合銷過後無警告(含)以上紀錄者加
5
分
●無小過(含)以上紀錄者加
3
分
●不符合者不加分
5
分❷服務表現:
擔任班級、社團幹部任或校內志工任滿
1
學期,
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加
1
分
幹部與志工得重複採計積分。
5
分❸競賽表現(個人賽):
●
全縣(含區域):第
1
名
1.5
分/第
2
名
1
分/第
3
名
0.5
分
●全國(含國際):
第
1
名
3
分/第
2
名
2.5
分/第
3
名
2
分
第
4
名至入選
1
分
①
限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者。
②
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
③同年度同項比賽擇優
1
次採計。
④
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3
分❹體適能成績:
●各單項任一學期達均標者各加
0.5
分
●總成績達金質者另加
1
分、銀質者另加
0.5
分
單項係指: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肌肉適能(
1
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瞬發力(立定跳遠)、心肺適能
(
800
/
1600m
)跑走等。
適性發展
6
分●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加
2
分
●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加
2
分
●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加
2
分
就近入學
2
分●符合者加
2
分
●不符合者不加分
①
「就近入學」:係就讀國中與所選填
之高中職校,同位溪南或溪北區者。
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學生以戶籍所在
地認定。
②
全縣唯一之高職群科、蘭陽女中、宜
蘭高中、慧燈高中、中道高中視同符
合,都加
2
分。
③大同國中全區皆為就近入學區。
國中教育
會考
15
分●「精熟」者每科得
3
分
●「基礎」者每科得
2
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
1
分
總積分
50
分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
整理:林芳宇
說明:
超額比序項目依序如下:總積分→畢業資格→均衡學習→
品德表現→服務表現→競賽表現→體適能→適性發展→就近入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寫作→國→英→數→社→自→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外加增額錄取
www.gvm.com.tw 55
花蓮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適性輔導
20
分第一志願
20
分/第二志願
16
分/
第三志願
12
分/第四志願
8
分/第五志願
4
分
以校志願為依據,學生參考國中學
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
劃書,選填志願。
多元學習
表現
至多採計
47
分
15
分❶均衡學習: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
●達丙等者各得
5
分●未達丙等者
0
分
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學生多元
學習並均衡發展,未納入國中教育
會考之學習領域達畢業標準(及格)
者,給予積分獎勵。
9
分❷獎懲紀錄:
●
符合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小過(含)以上紀
錄者得
9
分
●不符合者
0
分
採計至申請報名作業前,積分結算
日由花蓮縣教育處另行公告之。
9
分❸幹部表現:
擔任班級、社團或全校性幹部任滿
1
學期,經
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9
分
採計至九上前五學期紀錄。
15
分❹競賽表現:
●個人賽:
 鄉鎮市:第
1
名
2
分
 全縣:第
1
名
5
分
/第
2
名
4
分
/第
3
名
3
分
 全國:
第
1
名
9
分/第
2
名
8
分/第
3
名
7
分
第
4
名至入選
6
分
 國際:第
1
名
15
分/第
2
名
13
分/第
3
名
12
分
●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①
限教育主管機關主辦、委託辦理
或認可者。
②
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相當於第
3
名採計。
③
國中階段同項比賽擇優
1
次採計。
④
3
人(含)以下組隊者以個人賽成
績計算。
9
分
❺
體適能:
●各單項達門檻以上者各得
2
分
●另單項達銅牌以上者另加
1
分
●特殊學生比照四項達門檻分數(
8
分)辦理
單項係指: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坐姿
體前彎(公分)、女性
800
公尺跑
走(分:秒)/男性
1600
公尺跑走
(分:秒)、立定跳遠(公分)。
15
分
❻
其他:
技藝班、特殊表現(社團、志工、證照或檢定)等
授權高中職依學校發展需求訂定
之。
扶助弱勢
3
分低收入戶
3
分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
學生適性升學與發展。
國中教育
會考
30
分●「精熟」者每科得
6
分
●「基礎」者每科得
4
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至多可擇二科加權,然而,會考積
分不得超過總積分
1
/
3
。
總積分
100
分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整理:林芳宇
說明:
一、
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當總積分仍相同時,依上列項目序依序進行逐項比較。若仍相同時,再就教育會考之寫作測驗、國文、數學、
英語、社會、自然依序進行比序。學生超額比序項目皆同分時,進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之比序。三等級加標示比序後,仍出現超額問題,以
不抽籤為原則,在
2%
範圍內增額錄取。
二、
特殊身分學生(含原住民身分、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技人員子女六類)將依教育部所訂定各特種
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56
台東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志願序
15
分●第一志願
15
分●第二志願
12
分
●第三志願
9
分●第四志願
6
分●第五志願
3
分
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入學時未分
科者以校志願為依據,職業類科
以科志願為依據。
多元學習
表現
15
分❶服務表現:
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
優良者得
3
分
①
103
學年度及
104
學年度採計國
一上、下學期,國二上、下學
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②
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及認定服
務表現績優者提出證明。
③
班級幹部:每班每學期至多
9
名,其職稱及工作職掌由各校
依補充說明調整之。
④
社團幹部:由學校發給證書證
明。
⑤
本項採計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
幹部次數。
⑥
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獲得
獎勵者,不得於「獎勵紀錄」
項目重複採計加分。
20
分❷獎勵紀錄:
●大功每次
4.5
分
●小功每次
1.5
分
●嘉獎每次
0.5
分
①
各獎勵紀錄可累加計分,如嘉
獎
10
次,積分為
5
分。
②採取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
③
103
學年度及
104
學年度採計至
申請報名作業前。
5
分❸無記過紀錄:
銷過後無任何記過紀錄
①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
期及國三上學期。
②
104
學年度起採計至申請報名作
業前。
15
分❹均衡學習:
●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符合
一個領域達
60
分(含)以上者得
5
分
●未達標準者
0
分
①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下學
期及國三上學期。
②
104
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
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
學期五學期。
國中教育
會考
30
分●
精熟每科
6
分
●
基礎每科
3
分
●
待加強每科
2
分
總積分
100
分資料來源:台東縣政府教育處 整理:林芳宇
說明:超額比序項目共計三大項,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當總積分相同時,再對各校所訂優先比序項目進行逐項比較。
www.gvm.com.tw 57
澎湖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志願序
5
分●第一志願
5
分●第二志願
4
分●第三志願
3
分
●第四志願
2
分●第五志願
1
分
可填
14
個志願,惟自第
6
個志願起
不予計分。
品德服務
3
分❶幹部任期:
每滿
1
學期
0.6
分
①
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學校績優
者。
②
採計至國中九年級上學期止之前
五學期紀錄。
③
班級人數達
22
人(含)以上者,
該班得設幹部
10
人,未達
22
人該
班幹部得設
8
人(含)以下。
10
分❷獎勵紀錄:
●
大功每支
4.5
分●小功每支
1.5
分
●嘉獎每支
0.5
分
①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
②
積分結算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
一日止。
③
受學校推薦參加非競賽性之活
動,或縣級以上獎狀者,不得
再重複敘獎。
5
分❸無記過紀錄:
●
3
年內無任何記過紀錄者
5
分
●
銷過後無任何記過紀錄者
5
分
●
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含)以上者
2
分
積分結算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一
日止。
績優表現
3
分❶均衡學習:
●
健體、藝文、綜合各領域符合者,每領域各
1
分
●不符合
0
分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
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含)以上者。
15
分❷競賽成績:
●國際第
1
名
15
分/國際第
2
名
13
分
國際第
3
名
11
分/國際第
4
~
6
名得獎者
9
分
國際佳作(優選)
7
分/獎狀
5
分
●全國第
1
名
13
分/全國第
2
名
11
分
全國第
3
名
9
分/全國第
4
~
6
名得獎者
7
分
全國佳作(優選)
5
分/獎狀
3
分
●區域第
1
名
9
分/區域第
2
名
7
分
區域第
3
名
5
分/區域第
4
~
6
名得獎者
3
分
區域佳作(優選)
2
分/獎狀
1
分
●全縣第
1
名
6
分/全縣第
2
名
4
分
全縣第
3
名
2
分/全縣第
3
名以外得獎者
1
分
全縣佳作(優選)/獎狀
0.5
分
①限於國中階段取得者。
②
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
③
3
人(含)以下視為個人賽;
4
人
(含)以上視為團體,團體賽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20
人
(含)以上之團體則依個人賽積
分之
1
/
4
計算。
④
積分結算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
一日止。
8
分❸體適能:
●各項達門檻以上者各得
2
分
●另各單項達體適能常模
PR50
以上者另加
1
分
●特殊學生比照
4
項達門檻分數(
8
分)
排除身體質量指數,其餘四項任
採三項(由申請人擇優提出)。
續接次頁
免試比序
遠見雜誌
58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25
分❹國中教育會考:
●
精熟每科
5
分
●基礎每科
3
分
●待加強每科
2
分
各校得依學校發展,擇定至多
3
科
加權計分,惟會考最高分數不得
占合計總積分比率逾
1
/
3
,授權
高中職依學校發展需求訂定之。
其他
4
分生涯發展規劃建議、技藝班、特殊表現(社團、
志工):
●生涯發展規劃建議上限
2
分
(
1
)
學生選擇、家長建議、教師建議,皆符合
者,本項為
2
分
(
2
)
學生選擇、家長建議、教師建議,有
2
項符
合者
1
分
●於技藝班修業滿一學期且成績合格者
1
分
●社團上限
2
分
●志工上限
2
分
總積分
78
分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整理:林芳宇
說明:
一、
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並得依學校發展特色及群科特性,至多擇
3
項加權計分,但其加權各以
50
%為上限;如擇教育會考成績為加權項目時,至多
擇
2
科,但其加權各以
50
%為上限,加權後亦不得超過總積分的
1
/
3
。
二、當總積分相同時,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所列項目順序進行逐項比較後仍同分,不予抽籤。
三、當各高中高職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分階段比序。比序項目包括志願序、品德服務、績優表現、國中教
育會考等,比序順序如下:
(一)第一順序:按超額比序項目積分進行加總,依學生之總積分進行比序。
(二)第二順序:第一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志願序積分進行比序。
(三)第三順序:第二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品德服務總積分進行比序。
(四)第四順序:第三順序比序同分,則依績優表現總積分進行比序。
(五)第五順序:第四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積分進行比序。
(六)第六順序:第五順序比序同分,則依序為會考「考詴科目」換算積分之總分: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寫作測驗等科目。
(七)第七順序:第六順序比序同分,則依教育會考成績標示(
A++
、
A+
、
B++
、
B+
)進行比序。
(八)第八順序:第七順序比序同分,則依低收入戶、中代收入戶之順序比序。
(九)第九順序:第八順序比序仍相同,則外加增額錄取。
www.gvm.com.tw 59
金門區超額比序條件積分表
項目 上限 積分計算標準 備註
在校表現
3
分❶畢業資格:
●符合「畢業」資格
3
分
●符合「修業」資格
0
分
6
分❷均衡學習:
●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
五學期平均達
60
分以上者各
2
分
●
未達標準
0
分
為確保各項領域教學正常,學生多元
學習並均衡發展,未納入國中教育會
考之學習領域達及格者,給予積分獎
勵。
5
分❸品德表現:
●
無任何懲處記錄者得
5
分,符合銷過後無任何
紀錄者得
5
分
●符合銷過後無小過(含)以上紀錄者得
3
分
●符合銷過後無大過紀錄者得
2
分
●不符合者得
0
分
採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一日。
2
分❹服務表現:
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任滿一學期,經考核表現
優良者得
0.5
分
採計至報名作業開始前一日。
8
分
❺
競賽績優表現:
●
個人賽:
①全縣:第
1
名
1.5
分/第
2
名
1
分/第
3
名
0.5
分
②全國:第
1
名
3
分/第
2
名
2.5
分/第
3
名
2
分
●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①
限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辦者。
②
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
③同年度同類比賽擇優採計。
3
分
❻
體適能:
●各單項均達標準者各得
0.5
分
●
總成績達金質者另加
1
分/銀質者加
0.5
分/
銅質者加
0.2
分
單項係指:柔軟度、瞬間力、肌耐
力、心肺耐力等。
生涯規劃
3
分❶報名科、群與生涯規劃建議:
●
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得
1
分
●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得
1
分
●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1
分
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學
生適性升學與發展。
1
分❷就近入學:
●
符合者得
1
分
●不符合者得
0
分
「就近入學」:係就讀國中與所就選
填之高中職校,同位於該縣。全縣唯
一之高職群科視同符合。
國中教育
會考
15
分●
「精熟」者每科得
3
分
●「基礎」者每科得
2
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
1
分
總積分
46
分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教育局 整理:林芳宇
說明:當總積分相同,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子女)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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