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基北區高中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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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4月24日北市教中字第10135976200號函訂定
新北市政府101年4月25日北府教中字第1011652567號函訂定
基隆市政府101年4月25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10155851號函訂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11月16日北市教中字第10143825400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101年11月12日北教中字第1012904497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1年11月13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10185364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8月27日北市教中字第10238431700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8月29日北教中字第1022565871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2年8月30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20174732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11月7日北市教中字第10341954300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11月6日北教中字第1032235712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3年11月10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30245851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7月20日北市教綜字第10437170300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104年7月21日新北府教研字第1041300724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4年7月16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040229175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7月27日北市教綜字第10537318200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105年7月28日新北府教研字第1051385443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5年7月26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050231714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7月25日北市教綜字第10637239400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7月28日新北教中字第1061484643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6年7月27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060232751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7月31日北市教綜字第1076024936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7月27日新北教中字第1071453661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7年7月31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070232685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7月30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070658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7月31日新北府教研資字第1081387393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8年7月25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080253564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24日北市教綜字第1093070393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31日新北府教研字第1091451631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9年7月31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090235193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7月7日北市教綜字第1103061715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7月12日新北府教研資字第1101264465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10年7月14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100230722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7月12日北市教綜字第第1113066360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6月30日新北府教研資字第1111202159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11年7月13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110228915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7月11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57912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112年7月11日新北府教研資字第1121281326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12年7月14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120232741B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0月20日新北教中字第1122025823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2日北市教職字第1133074963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2日新北府教研資字第1131349956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13年7月15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130236514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7月3日北市教職字第1143076666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28日新北府教研資字第1141473783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4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140239350號函修正
壹、 依據
一、 總統110年5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9231號令修正公布之「高級
中等教育法」。
二、 教育部110年6月30日臺教授國部第1100069751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
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 教育部108年10月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107933B 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 教育部113年3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0097A 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 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院臺教字第1060191247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貳、 目的
一、 基北區(以下簡稱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
校)規劃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二、 各主管機關審核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參、 辦理學校
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部。
肆、 招生對象
一、 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
或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及海
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含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中部設籍於本區之畢業
學生。
二、 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未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區免試入
學,經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核通過,且符合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之
一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一)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
擇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二) 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三)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
級中等學校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四) 其他經核定之特殊情形。
學生依前項特殊因素申請專案認定者,其所需檢附文件、程序
及審核機制,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訂定之。
三、 外國籍及大陸地區學生依相關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事宜。
伍、 組織與任務
本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
招生辦法」成立以下組織:
一、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一) 組織成員
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國民中學校長、家長團體、教師組
織、主管機關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由本區
三市教育局(處)長擔任共同召集人,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
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
(二) 組織任務
1. 訂定「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經本區
三市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2. 規劃免試入學推動策略、作業流程及統籌議決各項免試入
學相關事宜。
二、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一) 組織成員
由參與本區免試入學招生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暨教務
主任,國民中學校長、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國民中學家長團
體及主管機關行政人員等代表聯合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
長、教師及家長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
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
代表人數之總和。
(二) 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包括研議參加本方案各高級中
等學校共同注意事項、免試入學工作進度及日程、彙整各校
免試入學有關資料、辦理免試入學作業檢討等。
三、 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校內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各校招生事
宜。
陸、 免試入學比率
一、 本區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達全區核定招生總名額85%以上。
二、 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均應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
額最低比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
辦法」辦理。
三、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5條」辦理。基於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渠等學校直升名額,得適
度含括毗鄰及鄰近國民中學直升名額,其名額、比率及查核方式由
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定之,並以重點審查方式辦理。有關本區直升
入學比序項目及模式依照第捌點規定辦理;未招滿名額移列事項,
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第5點規
定辦理。
四、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
學權益,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
數等因素,辦理優先免試入學,其招生名額比率及實施辦法由各招
生學校主管機關另訂之。
柒、 作業流程
一、 辦理階段
(一)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二) 免試入學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各自辦理
續招。
二、 報名志願
(一) 志願由報名學生自行選填,至多選填30個。志願選填以校為
單位,且不限定公、私立別及學校類型。
(二) 如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兩個以上之類科(含普通科、專業群科或
綜合高中學程),學生連續選填該校之類科志願,不限定類科
別數均計為同一志願(積分相同);「同校不同類科」於不同志
願序選填,則依該志願序積分採計。
捌、 錄取方式及比序項目
一、 錄取方式:報名學生選填志願,每生依志願序以錄取1個校(群或
科)為限。如各高級中等學校校(群或科)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
時,全額錄取;若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111學年度起入學國
民中學學生則依附表一之「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進行比序;111
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學生則依附表二之「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進行比序。
二、 比序項目:
(一) 比序項目包括志願序、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
習)、國中教育會考。
(二) 多元學習表現之均衡學習除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
術、綜合活動、科技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採計。
三、 比序順次:
(一) 第一順次:由志願序積分、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
學習)積分與國中教育會考等級加標示及寫作測驗之換算積分
加總為總積分,並依總積分進行比序。
(二) 第二順次:第一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
習、服務學習)積分,進行比序。
(三) 第三順次:第二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國中教育會考等級加標
示及寫作測驗之換算積分加總進行比序。
(四) 第四順次:第三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志願序積分進行比序。
(五) 如經第四順次比序後仍同分時,採用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等級
加標示進行比序,依序為國文科等級加標示、數學科等級加
標示、英語科等級加標示、社會科等級加標示、自然科等級
加標示、寫作測驗。
(六) 如經前項比序仍同分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增
額人數以不超過該校(群或科)之招生名額5%為原則;如增額
人數逾該校(群或科)之招生名額5%,增額部分依學生實際選
填之志願順序於招生名額5%以內依序錄取。
(七) 如經上述適當之處理後仍有超額情形,以增加名額錄取。
四、 有關比序項目與積分,由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逐
年審視修訂之。
玖、 其他
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方式參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免試入學「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及本區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服務學習」採計規定,由設籍學校進行服
務時數採計。
二、 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
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
升學優待辦法之特殊身分生,依相關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
理。
三、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
學,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紀錄,採
計項目及積分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四、 轉學生參加本區免試入學時,其比序項目,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
國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加以認定。
五、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及「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
學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之入學辦法,由本區另訂之。
六、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115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
用之。
附表一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111學年度起入學國民中學學生適用)
類別
項目
採計
上限
積分換算
志願序
36分
36分
第1至第5志願
35分
第6至第10志願
34分
第11至第15志願
33分
第16至第20志願
32分
第21至第30志願
多元
學習
表現
均衡
學習
24分
6分
符合1個領域
0分
未符合
服務
學習
12分
4分
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
0分
每學期服務未滿6小時
國中
教育
會考
五科
35分
7
分
6
分
5
分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A++
A+
A
B++
B+
B
C
寫作
測驗
1分
1
分
0.8
分
0.6
分
0.4
分
0.2
分
0.1
分
6
級
5
級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總積分
108分
註1:上述不限定類科群別,包含「受核定以群招生」之群別。
附表二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111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學生適用)
類別
項目
採計
上限
積分換算
說明
志願序
36分
36分
第1至第5志願
1. 國中學校應給予學生適性輔導,學生
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
涯發展規劃書,選填志願。
2. 如高級中等學校設有2個以上類科(含
普通科、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
連續選填該校之類科志願,不限定類科
別數均計為同一志願,積分相同;同校
不同類科,於不同志願序選填,則依該
志願序積分採計(註1)。
35分
第6至第10志願
34分
第11至第15志願
33分
第16至第20志願
32分
第21至第30志願
多元
學習
表現
均衡
學習
21分
7分
符合1個領域
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4領
域中任擇3領域前5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
0分
未符合
服務
學習
15分
5分
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
1. 由國中學校認證。
2. 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由原畢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採計,並得
採計畢業後服務時數至114學年度上學
期止,比照在校生方式辦理。
3. 採計原則依「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
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辦理。
0分
每學期服務未滿6小時
國中
教育
會考
五科
35分
7
分
6
分
5
分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5科,各
科按等級加標示轉換積分1-7分。
A++
A+
A
B++
B+
B
C
寫作
測驗
1分
1
分
0.8
分
0.6
分
0.4
分
0.2
分
0.1
分
寫作測驗1-6級分轉換積分0.1-1分。
6
級
5
級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總積分
108分
註1:上述不限定類科群別,包含「受核定以群招生」之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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