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南門國中校外服務學習活動(個人)申請表及步驟 | |||||||
申請人 | 入學年: 班級: 座號: 姓名: | ||||||
申請 步驟 |
→3天前帶填好申請表至訓育組初審3核章→(4)進行校外服務學習後請服務單位認證4蓋章→(5)服務後至二代校務系統/服務學習登入(服務學習園地-按”去申報”→點選左下+新增→輸入服務學習資料後按儲存)(*輸入時間為”分鐘數”)→(6)送本張校外服務學習活動(個人)申請表至訓育組複審審核。 | ||||||
服務 時間 (可填 四次) | 服務時間 Service hours | 服務地點 Service location | 服務 內容 Service Content (請簡述) | 機關 名稱 Agency name | 家長 簽章 Parent Signature | 訓育組 初審 In-school Preliminary review | 訓育組 複審 In-school Recheck |
1.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合計 分鐘( 小時) | □臺北市 □新北市 □其他縣市: | ||||||
2.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合計 分鐘( 小時) | □臺北市 □新北市 □其他縣市: | ||||||
3.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合計 分鐘( 小時) | □臺北市 □新北市 □其他縣市: | ||||||
4.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合計 分鐘( 小時) | □臺北市 □新北市 □其他縣市: | ||||||
備註 |
完成後需經服務單位認證後(學習卡上蓋證明章),自行上自己的二代校務系統登錄後,送學習卡至學務處訓育組進行審核。(請於活動三天前送學務處審核,未事先審核不予以通過) 2.可服務學習單位: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皆可。認證以”單位”才可認可,以”個人單位”不予同意。 在學期間五個學期(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任選三個學期,一學期服務時數達6小時,核予5分,每學期未滿6小時者皆核予0分。採計上限15分。(請注意每學期登陸期限)(學年度上下學期起迄月份計算,上學期為當年度8月1日至隔年度1月31日;下學期為當年度2月1日至7月31日)止) |
******************************************************************************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服務學習工時核章表
入學年: 班級座號: 姓名: 學號:
編號 | 服務地點 Service location | 服務內容 Service Content | 日期起迄 時間Date | 分鐘數 Minutes | 參與服務 單位認證蓋章 Service unit certification seal | 服務後至二 代校務系統/服務學習登入 Sign in | 訓育組 審核蓋章 Final Confirm |
1 | 年 月 日 時~ 時 | 是否登入二代登記輸入完成 ○是 ○否 | |||||
2 | 年 月 日 時~ 時 | 是否登入二代登記輸入完成 ○是 ○否 | |||||
3 | 年 月 日 時~ 時 | 是否登入二代登記輸入完成 ○是 ○否 | |||||
4 | 年 月 日 時~ 時 | 是否登入二代登記輸入完成 ○是 ○否 |
臺
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服務學習 實施計劃
103.8.20校務會議通過 107.07.13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9月9日新北教中字第1081653738號函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17日北市教中字第10140376300號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二、目的:
(一)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
(二)輔導學生認識生命的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
(三)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從生活體驗中,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
三、對象:
本校七、八、九年級學生。
四、服務範圍:
(一)學校各處室提供之校內服務性活動。
(二)本校學生社團經校方核可辦理之非政治性、非商業性、非營利性服務學習活動。
(三)學生校外服務可申請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法人、服務機關(構)辦理之服務學習活動。
五、實施方式:
(一)每位學生每學期至少服務6小時,系統自動列入得5分,不足6小時系統列0分。
(在學期間五個學期(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任選三個學期,一學期服務時數達6小時,核予5分,每學期未滿6小時者皆核予0分。採計上限15分。)
(二)校內服務學習活動,不含班級性例行事務。必須於活動前至學務處訓育組填寫「校內服務學習活動申請表」,並由指導老師協同指導,以確保其教育意義及活動之正當性及安全性,。
(三)參加校外服務學習時,應於3日前至學務處訓育組填寫「校外服務學習活動申請表」,內含家長同意書,以避免參與之機構團體或單位不符規定。
(四)校內外服務學習未按規定申請經學校核准,其時數將不予採計。
六、認證方式:
(一)校內各行政單位之服務學習時數或全校性活動之服務時數,由各單位組長或主任簽章認證。
(二)校外服務之機關或團體服務對象(承辦人)之證明章記。
(三)學生社團安排之服務活動,由主辦教師、社團指導老師或服務對象(承辦人)簽章並由單位主管證明。
七、考核與獎勵:
(一)每位學生每學期至少服務6小時。(有意申請五專者,因時數核計方式不同,請洽教務處。)
(二)由教師或業務單位安排之服務學習者,於活動結束後,由教師或業務單位(承辦人)將「學生服務學習證明」送交學務處訓育組查核。(若為校外團體申請者,由申請人將「學生服務學習證明」送交學務處訓育組查核。)
(三)已記獎勵之勞務工作如班級幹部、社團幹部、社團活動等及改過銷過之服務,不得重複登入時數。
(四)學生個別服務學習活動,請於每次服務學習結束後,自行於二代校務系統登入並存檔,並於核章表註明存檔時間,將「服務學習證明單」及「核章表」送交學務處訓育組審核,審核完畢時數即完成。本表單請於隔周自行取回。
(五)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表現,得列為本校學生各項推薦之參考要項。
八、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